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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垦区检察系统文明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农垦区检察系统文明单位评选办法(试行)


  根据垦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总局党委关于垦区政法机关要提前于一九九二年末实现文明系统的要求,为了尽快把垦区各级检察机关建设成为团结勤奋、高效廉洁、秉公执法、作风严谨的文明单位,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一)文明检察院条件
  1.积极开展创建文明检察院活动,有文明建设规划,有检查评比、有总结,在创建文明活动中成绩显著。
  2.领导班子坚强团结,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能充分发挥班子整体功能作用,有开拓进取精神,在干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经常对干警进行共产主义理想、社会主义道路、北大荒人精神和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教育,搞好文化业务培训,提高干警政治业务素质,干警中无严重违纪违法行为。
  4.能较好地完成各项检察业务,工作效率高,三个职能作用发挥的好,四个服务效果明显。
  5.办案质量能达到目标管理要求,年内不出现冤、假案件。
  6.目标管理责任制抓的紧、落的实,做到院、科、室、个人目标明确,坚持考核评比。
  7.单位环境整洁,办公秩序井然,能经常开展有利于干警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二)文明检察院标兵,除具备文明检察院条件外,各项工作成绩必须居垦区检察系统之首,所属检察室还要有80%以上进人文明检察室行列。
  (三)文明检察室的评选条件,按文明检察院1、3、4、5、6、7项和分院九○年下发的检察室“双项”达标条件。
  (四)文明检察室标兵除具备文明检察室条件外,还必须是在各项工作中创造优异成绩而居基层院各检察室之首的。
  二、奖励办法
  表彰奖励以精神鼓励为主,文明检察院标兵,文明检察室标兵发牌匾,文明检察院,文明检察室发奖状。
  三、审批程序
  1.文明单位的授予实行分级管理的办法,各院根据文明检察院、文明检察院标兵评选条件,自检合格后,向分院申报,由分院考核批准,各检察室按照文明检察室条件自检合格后向所在院申报,由各基层院审批命名,具备文明检察室标兵条件的,由各院向分院申报,由分院审批命名。
  2.文明单位考核一般应结合目标管理和执法执纪检查,每年进行二次。由命名单位负责考核,分院命名的文明检察室标兵必要时也可委托基层院负责考核。
  四、取消程序
  对已被命名的文明检察院、文明检察室,经考核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责令限期整改或取消荣誉称号。
  1.领导班子严重不团结,以致发展到影响正常工作,多数干警不拥护的。
  2.思想政治工作薄弱,不正之风严重,干警中出现违法违纪的。
  3.工作中不能完成当年目标责任制确定的指标,出现冤、假案件的。
  4.机关管理混乱,赃、乱、差现象相当严重,干警反映较大的。
  5.由于管理不善而发生重大事故(车辆、枪支、泄密事故等)的。
  6.创建文明单位应实事求是,不能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称号。
  7.限期整改的时间为半年,到期仍达不到标准的,由命名单位撤消荣誉称号。
  五、加强领导
  1.分院和各院要把创建文明活动作为一件大事来抓,纳入党组和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日程,制定具体规划,切实抓好落实,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谁命名谁管理的原则,命名单位的政治部门要建立文明单位档案、档案必备的材料包括文明单位申报表、先进事迹材料、考核材料等。
  2.创建文明单位要与目标管理结合起来,定期检查评比。年终不再另行评选先进检察院、检察室(各业务科按目标管理评选先进单位照旧)。
  3.要充分发挥政治处、科和政治协理员在文明建设中的参谋助手作用,经常听取他们的汇报、支持他们的工作,不断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深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