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检察长接待日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农垦区的具体情况,为保障公民民主权利,正确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密切国家机关与群众的联系,克服官僚主义,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改进工作和作风,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遵循“归口办理、分级负责”处理原则。
第三条 检察长对来访人应坚持文明接待,进行法制宣传,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四条 检察长接待、处理控告、检举、申诉和自首的重要来信来访,应认真填写登记表或制作笔录,并根据案情及时批送有关机关或本院有关业务部门处理。
第五条 检察长接待、处理来访,实行定期和不定期接待日,每月五日、十五日和二十五日为定期接待日,遇矛盾可能激化或久诉不决等来访,实行不定期接待日。
第六条 检察长接待来访办公室设在本院控告申诉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