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级联系及材料备案审查制度
上下级联系及材料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了全面客观地反映垦区检察机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情况,及时地反馈信息,便于领导和上级机关进行宏观决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基层院每月必须向分院控告申诉检察科上报《控申工作情况反映》一份,与统计表一并上报,内容包括本月控告申诉基本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访和社情动态、重大或典型控申案件、院内布置或讨论控申工作的情况、检察长处理来信来访和办理控申案件情况、下月工作安排及其他需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控告申诉基本情况包括受理、审查处理和复查结果三项内容。
工作进展是指本月内对受理的控申案件依法初查、立案调查或复查的进展情况及贯彻上级院会议、文件精神等情况。
上述情况反映中,应有准确的数据、比例和升降情况,列举案例应观点明确,重点突出。
三、控告申诉统计和报表的上报,应做到及时、准确。控申报表附注栏内应简要注明受理控申案件的被告人姓名、案件性质和处理情况。
四、各基层院承办控申案件时,必须备案的材料有《受理案件登记表》、《调查报告》、或《复查报告》和《复查决定书》。
各基层院在受案后三日内向分院上报《受案登记表》一份;在办结案件后七日内上报《调查报告》或《复查报告》和《复查决定书》各一份。
《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控告的主要问题;查证的情况和结果;处理意见。
《复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原处理经过、认定的事实及处理的结论;申诉的主要问题和理由;复查的情况和重新认定的事实、证据及定性结论;处理意见。
五、对上级办的控申案件,要优先查处,并在时限内结案后七日内向分院上报查处结果,逾期不能结案的,要说明原因。
六、对重大或有可能越级上访的,应及时向分院报告有关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七、按控申目标管理评比方案规定的指数,及时上报优质的控申情况分析和经验材料、法制宣传稿件。
八、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有关控告申诉检察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十二、使用登记表、转办单和转办通知单应遵循下列要求: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统一使用登记表,接待口头控告申诉、自首时,承办人应制作接待笔录。
2.“性别、职务”栏来信来访中有明确的性别、职务的填写,没写明的不填。
3.“反映问题的性质”栏,应严格按照13、14号报表中所例的案件性质填写,切不可随意归类。
4.“信访日期”以承办人受理接待来信来访日期为准。
5.登记表“内容摘要”栏内应简要、如实地摘录来信来访,既不失实,又不可过于简单。
6.在“承办人意见”栏中,承办人要根据“归口办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受理接待来信来访后,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包括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何种性质,按管辖分工应由何地何部门处理及报请科长审查、检察长阅示。
7.使用转办单、转办通知单,应加盖控告申诉专用章,而不应用科章。
8.对决定转出的来访、自首,转出时应一并移送接待笔录复印件,原件存档。
9.转办通知单中来信来访日期应和登记表中信访日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