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区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及扣留款物的暂行管理办法
垦区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及扣留款物的暂行管理办法
垦区检察机关追回赃款赃物
及扣留款物的暂行管理办法
根据财政部和高检院、省院的有关规定,结合垦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垦区检察系统追回赃款赃物及扣留款物的暂行管理办法供垦区各级检察机关统一实施。
一、检察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中,依法追缴赃款赃物和扣留与案件有关的款物时,必须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第26至30条的规定和《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工作细则(试行)》第94至98条,第121条至l23条的规定,严格执行财政部(86)财予字第228号、黑检经字(87)第26号、黑检函(1991)第55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以及本暂行规定。
二、对扣留的款物、追回的赃款赃物和收缴的其它非法所得,实行办案部门集中登记办公室统一管理的办法,并建立健全账目,严密交接手续,实行帐、款、物分开管理的制度。
三、凡追回、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款物,均由案件承办人两人以上依法执行,承办人在依法收缴赃款赃物和扣留款物时,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不得扣押;对犯罪所得的财物和尚待审查暂予扣留的款物,填写《扣押物品清单》;对违禁品、淫秽物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和其他非法所得,填写《没收款物清单》,制作《没收款物决定书》。
上列清单在填写时,要对款物逐件查验,详尽记载,如是货币,必须写清货币名称、面值、张数和金额;如是存款,必须写清存款种类、金额、姓名、存期及到期时间;如是国库券、奖券、公债等有价证券,要写清名称、面值、张数、金额、发行年限及到期时间;如是物品,要写清物品名称数量,商标规格特征,出厂时间,编号牌照,号码,新旧程度等内容;如是金银手饰及其他贵重物品,要写清名称、数量、重量、商标、特征、成份、新旧程度等,上列清单各填写一式四份,由办案人、当事人、见证人分别在清单上签字,一份交当事人(或其家属),一份装入案卷卷宗,另两份随款物交本院管理人员和保管人员。
四、办案部门对追缴和扣押的款物,要指定一人负责登记,移送和督促处理工作,要按案件当事人姓名设立收缴、扣押款和物的明细账,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本部门办案中收缴、扣押款物及其处理结果的全过程。
办案人追回或扣押的款物,要及时连同清单向本部门管理人员清点移交,管理人验收无误后,据扣押或收缴清单立即登记入账。
五、本着账、款物分开管理的原则,管理人员登记后,要将所有现金、存款、有价证券交办公室财会人员统一管理,财会人员要出具收据,并设立账户,对没收的非法所得凭《没收决定书》和《没收款物清单》直接记入“应上缴款”账户;对追缴和暂扣留款,凭“收据”记入“暂收款”账户,并按当事人姓名设置明细账,做到随时记账,同时要按规定及时将现金存人银行。
对赃物和扣留物品,由管理人连同一份扣押清单送交办公室指定的保管人员管理,保管人要对赃物和扣留物设立专库或专柜保管,存放物品要张贴标签,标明被追缴或被扣留物品人的姓名,物品名称,规格特征,新旧程度以及数量、重量等主要标志,防止发生差错,保管人员要认真负责,经常检查,防止物品丢失、损坏、霉变。
六、追回的赃物和扣留物,在结案前有易耗易腐需要尽快处理的物品或结案时需要没收的物品,办案人应取得部门领导同意,填写《扣押物品处理清单》一式三份,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进行处理,需要做为证据的应拍照人卷,然后,会同有关部门按质作价,交国营商业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处理,检察人员不得购买,处理后,销售款要交财会人员人账,办案人要将处理清单、作价证明和财务收据一起装入案件卷宗,其余两份处理清单分别给管理人和保管人做为销账的凭证。
七、案件审结后,部门管理人员对本案扣留追缴的款物进行全面检查,看其是否全部处理完毕,来龙去脉是否笔笔有踪,如有尚未处理完毕的扣押(追缴) 款物,要督促办案人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返还当事人或退回发案单位的填写《处理扣押物品清单》一式四份,经检察长或主管检察长批准后由承办人、领导人在处理清单上签字交接,一份装入案件卷宗,其余三份分别给管理人、保管人和财会人员做为销账的凭证;需要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的钱款,要填写《没收款物清单》和《收缴赃款赃物通知书》各一式四份,一份交当事人(或其家属),一份装入案件卷宗,一份交管理人员销账,一份交财会人员做为上交财政的依据。
八、赃款或非法所得上缴财政部门后,其收据要复印二份,原始收据装入案件卷宗;复印的二份中一份由办公室财会人员据以记账,一份给办案部门赃款管理人留存备查,倘系多案的赃款及非法所得集中一次上缴,应建议财政部门按被告人分别出具收据,以便分别人卷,否则,应由财会人员分案开列上缴清单,与财政部门集中开的收据一起复印若干份,装入有关案卷各一份,财会和管理人各一份。
九、各院对《扣押物品清单》、《处理扣押物品清单》、《没收款物清单》、《收缴赃款赃物通知书》等法律文件,可以印制成几联式,并统一装订成册,由会计人员实行编号管理,并建立健全印鉴使用和审批、领取、返还以上空白文书的手续制度,并定期进行清理和回收,防止发生弊端。
十、对扣留款物、追回的赃款赃物和没收的非法所得款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借用、串换、截留、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如有违犯,要立案追查,从严惩处。
十一、办公室和办案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交接、管理、结算和对账制度,部门领导要亲自负责,严格管理,随时检查并每半年定期检查核对一次;各院要把这项管理做为每年开展执法执纪大检查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断总结经验,堵塞漏洞,确保安全无差错。
十二、本暂行规定从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