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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保护科技进步为振兴垦区经济 服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保护科技进步为振兴垦区经济
服务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关于在办案过程中注意保护科技进步
               为振兴垦区经济服务的意见
  
                  黑检农字(1992)10号
  当前,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关键时期,国际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党中央历来非常重视科技工作,邓小平同志指出,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江泽民同志也多次强调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在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日益突出。
  今年垦区经济工作已由治理整顿向深化改革转变,由单纯依靠外延扩大再生产向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效益型转变。要实现这种转变必须坚持“科教兴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推进技术进步。通过科学技术这种无形价值的注入,使同样的物质投人,生产出更多更好的农副工产品,已成为促进垦区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
  垦区检察机关要在办理案件中注意为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发展垦区科学技术服务。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供工作中掌握:
  一、垦区各级检察机关要组织全体干警认真学习党和国家的有关发展科学技术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重点掌握有关科学成果、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方面的法规法条。深刻理解科学是第一生产力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和依靠科技进步和振兴垦区经济的战略方针。关心和支持垦区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结合办案加强调查研究,倾听科技人员的意见,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有关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专利技术等方面的法规和法条,使他们懂得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已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正确对待垦区科技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凡是为了促进科学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给垦区带来经济效益,有利于垦区科技进步与发展的行为都要积极支持和保护。对于垦区科技人员在为垦区经济服务中,在分配报酬中发生偏离现实政策,违反有关规定的边缘行为,应由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检查纠正。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的问题按非罪处理,对有争议的一时拿不准的案件,要慎重对待,不要急于处理,要及时请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防止因草率从事而干扰科研单位的正常工作和影响科技人员的科研积极性。
  三、依法保护垦区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技术成果不受侵犯。垦区各种类型的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已获准的专利、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等知识产权,检察机关要予以保护。对非法侵占、窃取科技成果的犯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破坏垦区科技体制改革,侵害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合法权益,对科技人员进行敲诈勒索、诬告陷害等触犯刑律的犯罪分子,检察机关要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依法追究,从严处理,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打击、保护、服务的职能作用。
  四、依法保护科技交流、科技推广和科技市场的开放,促进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各级检察机关要积极支持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针对垦区急待解决的“奶牛饲养繁育、农副产品深加工、牧草种植、新机具研制和新产品开发”等课题所进行的攻关活动,以及技术推广工作,对他们的承包所得和有偿服务应给予保护。但对非法买卖垦区科研单位和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给垦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在技术交流、技术推广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贪污、贿赂犯罪的,检察机关要坚决查处。
  五、办理涉及垦区科研单位的案件,要注意实际效果,不能孤立办案,就案办案,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检察机关到科研单位调查取证,要讲究工作方法,在初查时要采取秘密的调查方法,既要弄清事实又不至于影响科研单位的正常工作,维护其内部人心稳定。侦查中要兼顾科研单位的公共关系和正常的科技交流渠道,对科研资金、银行帐号、财产、尽量不使用冻结、查封等手段。对受害的科研单位的资金、财产损失要及时追缴返还,保证科研工作正常进行。要贯彻综合治理的方针,协助发案单位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整章建制,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
  六、慎重妥善处理垦区科技人员的犯罪案件。涉及技术成果的归属、性质等专业问题,要依靠总局科委或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审核、鉴定。处理垦区负责重点科研项目的高级科研人员的犯罪案件,要主动向总局党委、科委和承担科研项目单位的党委汇报情况,特别是对那些确有技术专长,管理才能的科技人员,负责重点项目的高级科研人员,要考虑到他们的自身价值、行为后果、单位现状及对垦区经济发展影响程度等诸多因素,在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适度掌握其改造方式,为其创造一个立功赎罪的机会。这不仅有利于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而且有利于社会安定和垦区经济建设的发展。对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及时和科研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建议主管部门和单位事先安排好人员和工作接替,不使科研项目受到影响,保护科研单位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对被审查的科技人员提出的申诉,要及时受理、认真复查、复议,确属错案的,坚决纠正,并切实做好善后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二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