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执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和《执行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执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和《执行
<人民检察院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案件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关于执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
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的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杜绝错案发生,依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错案的认定
第一条 本细则所追究的错案,是指收集证据失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案或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的案件。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错案:
(一)经查证核实,已构成犯罪,未作起、免诉处理的;
(二)明知不构成犯罪,而做批捕、起、免诉处理的;
(三)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犯罪进行追究的;
(四)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做批捕、起、免诉处理的;
(五)因认定事实错误,移送批捕、起、免诉的;
(六)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
(七)做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免诉处理,被上级院改变原决定的;
(八)明知或应当明知依法应予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明知不应立案而立案并采取拘留、逮捕、搜查等措施,造成极坏影响的;
(十)其他依法应该纠正的案件。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四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事实查证或事实认定错误导致的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五条 法医、技术鉴定结果明显错误,因办案人审查不严导致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案件承办人不如实向科或检委会汇报案情,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七条 书记员记录错误或有意篡改笔录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承担责任。
第八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违背法律规定,强令案件承办人接受错误意见而导致错案的,由有关领导承担责任。
第九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和持错误意见的委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条 因分院批复导致错案的,由分院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下级院报请的案件事实不实而导致上级批复错误,发生错案的,由报送的基层院科和检察长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处罚
第十二条 对错案责任人,应视错案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责任人对错误认识态度,结合责任人一贯表现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处罚种类,按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至十项规定执行。即:(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换工作岗位;(五)行政警告;(六)行政记过;(七)行政记大过;(八)免职、降级、降职或调离检察机关;(九)开除留用,开除公职;(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单独处罚或并处,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责任人处罚应区别情况处理。
(一)因主观故意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八)至(九)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查明犯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六)至(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进行处罚;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分院和基层院均成立错案追究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错案追究工作,分院纪检监察组、基层院专兼职纪检、监察员负责查处错案追究的日常工作。错案的审定权由检察委员会行使。
第十六条 错案的来源,由各业务科提供或通过执法执纪检查,控告申诉、法院判决、裁定等途径发现。
第十七条 对发生的错案,是否立案查处,应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决定立案追查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和错案追究情况登记表,报上级院备查。
第十八条 因正、副检察长的责任造成的错案,由上级院查处,各部门的检察人员(含检察室有法职人员)造成错案的,由本院纪检、监察人员负责查处,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查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查结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十九条 对错案责任的处罚,由各级检察长办公会或院党组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加盖院的公章,填写送达回执,送达被处罚人,同时向上级院备案,报处罚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10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请求,院领导或党组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责任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l5日内向上级院提出申诉,上级院应在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一条 上级院对下级院承办的案件,有追究错案的决定权,下级院对所追究的错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呈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议。
第二十二条 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错案追究责任档案。卷宗材料:目录,受案登记表,错案追究情况登记表,错案追究责任表,错案责任审批表,调查材料,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表,复议决定书,送达文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与上级院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