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印发《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
            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
              黑检农[1994]第26号
  各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院干部教育局《关于实施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的通知》和省院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保证在一九九四年顺利完成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任务,现将《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做好安排,坚决贯彻执行,并将本通知精神迅速传达到所属检察室。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