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办法

垦区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实施办法


  根据高检院和省院有关规定,结合垦区检察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训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实施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通知》精神和省院的有关规定,通过开展“适应性”培训,提高检察员、助检员职务所需要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以确保与检察官管理制度顺利接轨。
  二、培训对象
  垦区检察系统凡是具有助理检察员以上法律职务的人员(1993年12月以前调入)均应参加本次检察人员“适应性”培训,但符合高检院高教发[1993]第24号文件所列七种条件之一的可不参加本次培训。即:1.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含副检察长);2.1990年1月1日以来在中国高级检察官培训中心及其分部和函授站或中央检察官管理学院学习并获得结业证书的;3.1992年5月1日以来参加过省级以上检察院组织的为期2个月以上的培训并取得高检院教育局统一印制的结业证书的;4.“检察官条例”试点单位已参加过过渡性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5.1994年12月31目前到离、退休年龄的;6.取得法学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和现正在攻读前述学位的;取得法学大专以上毕业证书,法律(检察)专业证书和正在参加前述学习的;7.获得非法律专业博士、硕士、学士学位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同时已取得或正在读法律(检察)专业证书的。书记员、法警和其他不具有法律职务的干部按分类管理的原则参加相应的培训。
  三、培训方式及培训时间
  根据高检院和省院规定,此次培训采取脱产培训和不脱产培训两种方式。
  (一)脱产培训。
  分院检察员、基层院副检察长由省院采取脱产形式分两期进行培训。即:
  第一期培训班:1994年8月4日至9月30日
  第二期培训班:1994年lO月5日至l2月5日
  (二)不脱产培训
  分院助检员、基层院和检察室检察员(助检员),采取自学与面授相结合的不脱产方式实施培训。其中基层院具有科长以上职务的检察员由分院代省院进行培训。以上人员组成农垦教学班进行培训,由分院教育部门具体承办。面授160学时,自学180学时。
  第一阶段:1994年5月4日至6月30日。
  学习《检察业务教程》,其中5月4日至l4日面授70学时。
  第二阶段:1994年7月1日至8月20日。
  学习政治经济理论、职务犯罪及其侦查、刑事审判法律监督、检察实用法律文书,其中8月5日至20日面授90学时。
  第三阶段:1994年8月下旬至l2月。
  结业考试及发证在学习阶段,学员需完成二次作业,阶段作业占结业考试成绩的l0%。学员根据自学内容的要求进行自学,自学时间必须保证在180学时以上。
  四、培训内容及考核
  (一)培训内容。分为政治理论与检察业务两方面内容。具体包括以下五门课程:
  1.政治理论课。
  2.检察业务基础知识。
  3.职务犯罪及其侦查。
  4.刑事检察监督。
  5.检察实用法律文书
  (二)考核。本次培训设置的五门课程分成政治理论(一张试卷)和检察业务(二张以上试卷)两部分进行考试。考试由省院教育处会同省检察官培训中心统一命题。试卷成绩采用百分制,考试成绩超过60分(含60分)为及格,考试成绩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考试结束后,分院将培训的基本情况连同学员结业登记表一式两份报省院教育处审查。学员参加所规定的培训且结业考试及格者准予结业,由省院教育部门颁发高检院统一制发的“培训结业证书”。
  六、培训分工
  (一)分院教育部门职责
  1.根据省院制定的教学计划,结合垦区检察系统实际,制定实施计划;
  2.组织需到省院参加培训的学员,按时参加培训;
  3.加强垦区检察系统半脱产班学员的管理,组织全体学员完成面授及自学任务;
  4.办理参训人员“培训登记表”,参与结业考试的考务工作;
  5.负责培训所需教材的订购、分发。
  (二)基层院政工科主要职责
  1.组织本院及所属检察室需参加培训人员按时参加面授辅导及考试;
  2.承担参训人员的自学管理工作。
  七、其它
  1.各基层院领导要切实提高对这项工作的认识,统筹安排工作,保证参训人员全部按时参加培训;
  2.学员在参加面授辅导时,需携带《指定书目》中所列举的书籍及其它必备学习用品并按时完成阶段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