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案追究具体程序补充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错案追究具体程序补充规定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落实省院错案追究具体程序补充规定,保障《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的运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错案的认定和审查由各案件审查部门办理并提出审查意见,报本院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程序审批。
第二条 发现本院在各诉讼环节已做出改变处理决定的案件,由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有关业务科发出《案件审查通知书》(样式参照省院表一自行设计),有关业务科接到通知后应认真审查,填写《案件审查统计表》(表四)一式两份,一份留承办单位,一份附《案件审查表》(表二)报本院错案追究领导小组。
第三条 业务科审查认定为“错案的”案件填写《错案认定审批表》(表二),院错案追究领导小组认定为错案的填写《错案追究情况备案表》(表六)上报分院纪检监察组。
第四条 上级院发现下级院改变原决定的案件而没有追究的或被上级院改变原处理决定的案件,由上级院发出《错案追究通知书》有关院接此通知后,应认真追究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填写《错案追究情况备案表》(表六) 报分院纪检监察组。
第五条 对本院各诉讼环节确认应负赔偿责任,制作的赔偿决定书副本抄送同级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错案追究办公室发出《错案追究通知书》同时填写《错案追究情况备案表》报分院纪检监察组。
第六条 上级院确认下级院应负赔偿责任的案件,承办赔偿部门制作的《赔偿决定书》付本、送错案追究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由办公室发出《错案追究通知书》,被通知的院,应认真审查处理,填写《错案处理情况备案表》上报分院纪检监察组。
第七条 责任人(单位)对本院或上级院处理不服的(不含认定质量不高的案件)应由责任者或被追究单位,填写《错案复议申请表》(表七)报原处理决定机关。如本人对原处理机关答复的意见仍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申请,(仍使用表七)。
第八条 对需要给予责任人党、政纪处分的,按黑检农(1994)第5号文件,“两个”实施细则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九条 为保障错案追究工作正常运行,各院负责处理错案追究的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不是检委成员的应列席检察委员会,认真负责做好错案追究日常工作。每季首月20日前及时上报《错案追究情况登记表》(表八)。
第十条 本细则使用的各种表,按省院样式自行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