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执法责任制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执法责任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农垦区检察分院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二、对贪污、行贿受贿及挪用救灾、抢险款物等侵犯国家财产,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对刑讯逼供、非法拘禁、非法管制、报复陷害、伪证陷害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重大法纪案件;对泄露国家机密、玩忽职守等重大渎职案件,从立案、侦查、到批捕、起诉全由检察分院自行办理。
  三、对于同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要全面审查后做出批准逮捕、不批准逮捕,或者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
  四、对下级院做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公安机关不服,要求分院复核的案件,分院要及时复核审查。
  五、审查办理下级公安机关提请延长羁押时限的批准手续。
  六、审查讨论下级院报送的疑难案件,并逐案复查下级院报送备案审查的批捕、起诉决定是否正确、确保不错不漏。
  七、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的刑事案件,检察分院要审查决定是否起诉。对需要起诉的由分院制做起诉书、公诉词、答辩题纲,向中院提起公诉、并出庭支持公诉。
  八、对中级法院要求检察分院派人出庭的二审上诉案件,或基层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分院要熟悉案情,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和抗诉。
  九、负责受理人犯及其家属向法院申诉被驳回后仍然不服的,多次申诉受到阻力的、以及党委和上级检察院交办的各种申诉案件和控告案件。
  十、依法对公安机关在拘留、逮捕、预审、使用侦查手段、收集证据等方面是否有违法行为,实行侦查监督。
  十一、依法对同级法院在法庭审判活动中的人员组织是否合法、审理案件是否合乎程序、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实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对同级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和量刑畸轻畸重的案件实行监督;依法向上级人民法院抗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基层法院的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的,分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十二、对监管场所干警有无违法行为和监管措施是否合法以及收押、释放、保外的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手续是否完备,期限是否超过等实行监督。
  十三、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情况实行监督。如对判处死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要临场监督,记录在卷;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被假释或监外执行的犯人,执行机关是否依法执行,监管措施是否落实等实行监督。
  十四、依法领导下级检察院的工作。负责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检查评比、指导办案,提高办案水平;结合检察业务实行综合治理,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检察建议,扩大办案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协助党委考核、管理、培训检察干部,并依法律规定程序任免助检员以下人员的法职;抓好检察干警队伍思想、业务建设,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负责各检察院办案器材工具、枪支械具等装备供应、管理工作。
  十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