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执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执行《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执行
《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干警执法水平,保证案件质量,杜绝错案发生,依据《黑龙江省检察机关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错案的认定
第一条 本细则所追究的错案,是指收集证据失实,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错案或适用法律不当,依法应予纠正的案件。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错案:
(一)经查证核实,已构成犯罪,未作起诉处理的;
(二)明知不构成犯罪,而做批捕、起诉处理的;
(三)对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按犯罪处理的;
(四)基本事实不清,基本证据不足,做批捕、起诉处理的;
(五)因认定事实错误,移送批捕、起诉的;
(六)申诉案件,复查后改变原决定的;
(七)做批捕、不批捕、起诉、不起诉,被上级院改变原决定的;
(八)其它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第三条 在工作中因失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一)明知或应当明知依法应予立案而不立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明知不应立案而立案并采取拘留、逮捕、搜查等措施,造成极坏影响的;
(三)未经批准严重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的;
第四条 因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理论和实践上争议较大或因当事人的过错导致的错案的,不在本细则追究范围之列。
第二章 责任主体
第五条 案件承办人员,因事实查证或认定错误导致的错案,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对法医、技术鉴定结果明显错误,因审查不严导致错案的,由案件承办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案件承办人不如实向科或检委会汇报案情,导致错案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 书记员因记录错误或有意篡改笔录造成错案的,由书记员承担责任。
第九条 检察长、副检察长、科长、副科长违背法律规定,强令案件承办人接受错误意见而导致错案的,由有关领导承担责任。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造成错案,由主持会议的领导同志和持错误意见的委员分别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因分院批复导致错案的,由分院有关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级院报请的案件事实不实而导致上级批复错误,发生错案的,由报送的基层院科和检察长分别承担责任。
第三章 错案的处罚
第十三条 对错案责任人,应视错案的原因、性质、情节、后果以及责任人对错误认识态度,结合责任人一贯表现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 处罚种类,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调换工作岗位;(五)行政警告;(六)行政记过;(七)行政记大过;(八)免职、降级、降职或调离检察机关;(九)开除留用,开除公职;(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处理可单独或并处,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对责任人的处罚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
(一)因主观故意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八)至(九)项规定进行处罚;
(二)经查明犯有收受贿赂、徇私枉法、营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六)至(十)项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触犯刑律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因责任心不强或严重失职行为造成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至(七)项规定进行处罚;
(四)因业务水平不高、经验不足或认识上的问题,导致错案的,适用省院《错案追究暂行办法》第十三条(一)至(六)项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分院和基层院均成立错案追究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组织实施错案追究工作,分院纪检监察组、基层院专兼纪检、监察员负责查处错案追究的日常工作,错案的审定权由检察委员会行使。
第十七条 错案的来源,由各业务科提供或通过执法执纪检查、控告申诉、法院判决、裁定等途径发现。
第十八条 对发生的错案,是否立案查处,应由负责日常工作的纪检、监察干部提出意见,报检察长审批。决定立案追查的,填写立案审批表和错案追究情况登记表,报上级院备查。
第十九条 因正、副检察长的责任造成的错案,由上级院查处。各部门的检察人员(含检察室有法职人员)造成错案的,由本院纪检、监察人员负责查处。一般案件应在30日内查清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查结时间不得超过45天。
第二十条 对错案责任人的处罚,由各级院党组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加盖院党组公章,填写送达回执,送达被处罚人,同时上级院备案,报处罚决定书副本。
第二十一条 责任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接到处罚决定书l0日内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书面复议请求,院党组应在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并制作复议决定书。责任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l5日内向上级院提出申诉,上级院应在30日内答复申诉人。
第二十二条 上级院对下级院承办的案件,有追究错案的决定权。下级院对所追究的错案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院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错案追究责任档案。卷宗材料:目录,受案登记表,错案追究情况登记表,错案追究责任认定表,错案责任审批表,调查材料,处罚决定书,申请复议表,复议决定书,送达文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与上级院有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