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意见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17号文件《关于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的通知》要求,为提高垦区两级院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质量和效率,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在《农垦区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改进和加强检委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检察委员会是人民检察院在检察长主持下的议事决策机构,主要任务是按照民主集中的原则,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目前个别院检察委员会机构不健全,议事范围不明确,程序不规范,议事效率和水平不高,甚至检察委员会的决定不能及时贯彻执行,影响了检察委员会作用的发挥。改进和加强检察委员会工作是检察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垦区两级院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和改革精神,认真回顾总结检察委员会工作的经验,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
二、检察委员会要加强对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方面的重大事项的讨论,注意总结检察工作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检察委员会除讨论有关重大案件外,要充分发挥宏观指导作用,经常研究检察工作中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重大问题,对垦区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适时提出指导性意见。
三、根据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现对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及其他重大问题规范如下:
(一)讨论决定在检察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高检院、省内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二)讨论本院直接办理和各基层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和抗诉案件,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1.本院直接办理和各基层院请示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
2.刑事抗诉案件、民事行政抗诉案件;
3.不起诉案件;
4.需上请省院审查决定的案件;
5.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
6.重大、疑难刑事赔偿案件。
(三)讨论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立法建议和向省院所作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
(四)检察长认为应由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
1.本院直接受理的涉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案件及其他有影响的案件;
2.高检院、省院、总局党委交办的案件;
3.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措施;
4.检察长认为应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和事项。
四、各基层院请示的范围如下:
(一)办理自侦、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出现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
(二)对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需指定管辖的案件;
(三)赔偿请求人因其要求未被确认向分院提出申诉,以及赔偿请求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案件。
五、检察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由检察长决定并主持。检察长因事不能主持时,可以依序委托一位副检察长主持,会后将讨论的情况和决定的事项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委员因事不能出席的应提前向检察长请假。
为及时处理检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有关重大案件、疑难案件、检察委员会每月例会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另外安排。
六、按照省院提出的“归口管理、明确职责”的要求,分院检察委员会设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研究室,由专人负责,配合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开展工作。基层院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
七、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承办下列事项:
(一)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是否符合要求提出意见;
(二)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提出法律咨询意见;
(三)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业务工作规章制度提出审核意见;
(四)做好对执行检察委员会决议的督办工作;
(五)检察长、检察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八、对现行《农垦区检察分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中的部分内容作相应调整;
(一)各业务科(室)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先须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各基层院检察委员会请示的案件,须经分院对口业务部门审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各基层院请示的案件须有详细的该院检察委员会讨论记录,特别要说明检察长的具体处理意见。对不符合请示范围的请示事项,应当退回有关检察院依法决定和处理。检委会召开前一天,由办事机构向检察长报告拟提交讨论事项,由检察长确定。
(二)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要做到:
1.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全面客观地反映案件全貌。即案件事实要有相应的证据加以佐证,既要反映供证一致之处,又要对供之间、证与证之间不一的地方加以充分的表述。并通过必要的理论论述和理论引入,说明证据之问、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排除供证之间、证与证之间的矛盾,使之形成链条,使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形成必然的联系。
2.观点明确,适用法律力求准确。即准确地适用案件事实涉及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既要准确地引述刑事法律,也要引述案件事实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法,并对适用法律与审查结论之间的关系加以必要的论证。
3.法律文书规范。提交案件的综合材料内容包括:一是案件来源及提请讨论要解决的问题;二是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三是案件及事实证据;四是诉讼过程;五是需说明的问题;六是定性的法律依据及处理意见和理由。案件汇报材料必须符合《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汇报材料格式》内容要求,要反映出检察刑事诉讼法律文书的性质和特点,突出形式上的规范性,做到格式划一、结构固定、用语规范、在用语上做到准确、简明、统一。
(三)办理机构人员要经常到各业务部门了解和掌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事项和案件情况。各业务部门要将提交讨论的事项和案件的综合汇报材料必须提前三日送交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专职检委会委员在审查时可以调阅卷宗。
(四)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案件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由承办部门负责。办事机构负责对案件提出审查意见。
(五)对拟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议题,办事机构在4日内提出法律政策依据和适用法律的参考性意见。如果与提交部门意见不一致或发现某些问题不清楚时,应当及时与承办部门沟通,交换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承办部门补充完善。
(六)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事项和案件,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应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七)检察委员会讨论事项和案件时,办事机构应说明审查意见。
(八)检察委员会如果对重要问题争议较大,检察长应建议不付表决,进一步调查研究后,下次再议。
(九)检察委员会对讨论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意见,可报送省人民检察院决定。
(十)基层院对分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经复议后,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十一)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要做好对各有关业务部门、下级检察院执行检委会决定、决议的督办工作,并向检察委员会报告决定的执行情况。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汇报。
(十二)对擅自改变检察委员会决定或故意拖延、拒不执行的,应当追究责任。
黑龙江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