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
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办法(试行)
黑检农字[2000]23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工作,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司法公正,特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是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聘请的对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队伍建设进行咨询、提出建议的人员。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著名法律学者和有关学科专家担任。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聘请,每届任期三年。
第四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的职责按照全国检察机关改革方案确立的六项改革任务、目标、原则,为适应检察事业跨世纪的发展需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促进检察工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特制定以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责:
(一)为检察业务工作中的理论支持和专业技术提供科学依据。
(二)围绕检察业务工作的宏观决策、重大工作部署进行科学论证。
(三)就检察业务工作中涉及到的特殊领域的专门知识及有关案件的疑难问题提供法律咨询。
(四)反映或者传递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和检察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依法办案、公正司法方面的意见。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不谋私利,不徇私情,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守国家保密制度。
第六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召开咨询会议,也可以就某一项工作随时提出咨询意见。
第七条 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改进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认真办理,并向提出建议和改进意见的委员反馈处理情况和结果。
第八条 各部门对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应当给予支持、配合并提供方便。
第九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
二○○○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