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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垦区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配备问题的通知

关于垦区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配备问题的通知


                 农检党字[2000]2号
  各分局党委组织部、农垦区检察院党组:
  根据中共中央(1999)6号文件,省委(2000)5号文件精神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省检察院对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问题提出的新要求,结合垦区实际,现对垦区基层检察院领导干部配备问题,通知如下:
  1.对基层院检察长原则上实行交流任职。各基层院检察长需要调整时,由分局党委提出拟任检察长人选,由总局党委组织部会同省农垦检察分院党组提出交流任职意见报总局党委决定。
  2.拟任基层院副检察长的人选,必须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原则上在垦区检察系统内部产生。
  3.垦区检察系统实行干部挂职锻炼制度。检察分院将选派优秀年轻干部到基层院担任副检察长职务,各基层院也可推荐优秀年轻干部到检察院分院挂职锻炼。
  4、加快领导班子年轻化进程。2001年年底前各基层院要有35岁以下干部进入领导班子(包括党组成员)。如领导班子职数已满,可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各单位要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工作力度,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及时选拔优秀年轻干部进入各级领导班子,以适应垦区检察工作跨世纪发展的需要。
                         中共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委员会组织部
                       中央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农垦区分院党组
                              二○○○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