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检察学若干问题的探讨
关于对检察学若干问题的探讨
农垦区分院赵天勇
恩格斯指出:“一个民族要想站在科学的最高峰,就一刻也不能没有理论思维”。同样的道理,为了发展中国的检察事业,使之更好地为中国四化建设的宏伟大业服务,并使中国的这项事业同其他事业一样,逐步走向世界的前列,赶超世界先进水平,就必须建立和发展中国的检察科学。
目前,建立中国检察科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成熟。早在建国初期,我国就先后颁布了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等。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在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经验的基础上,又先后颁布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并对原颁布的宪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进行了修改。根据形势的发展需要,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颁布了一些有关检察工作的新法规,最高人民检察院还适时地作了许多有关检察工作的指示和决定,这些都为中国检察学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创造了前提条件。
建国30年来各级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努力的工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l987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决定重建检察机关以来,恢复和健全了检察制度,检察工作出现了新局面,培养、造就了一大批政治、业务素质较高的检察人员。他们在检察工作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作出有益的积极的贡献。这就为检察学的建立、发展奠定了实践基础。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形成一支检察理论队伍,既有专门从事理论工作的科研、教学人员,也有从事实际工作的干部。他们已经撰写一批有关检察工作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论文、著作和经验总结,这就为检察学的建立和发展做了理论上的准备。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学,是检察工作的实际需要,也是法学研究,法学教育的实际需要。
本文拟就检察学的概念,它的研究对象、范围,检察学的体系及其研究方法等问题发表如下浅见:
(一)
为了正确地了解检察学的研究对象、范围及其体系,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检察学,从概念上搞清它的内涵与外延。
检察学是检察科学的简称,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是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和组成部分。法律科学除传统的人们所熟知的法律学科,如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诉讼法学以及其他部门法学、应用法学外,还包括像公安学、法院学、检察学、司法行政科学等这样一些学科。这些学科都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方面来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检察学的概念可以概括为:
检察学是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的活动这一特定的社会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科学。
检察学是一门相对比较年轻的法律学科。它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国家检察机关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健全和完善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奴隶社会没有检察制度,当然不会有检察学。在封建社会最早确立检察制度和建立检察机关的是法国和英国。只是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检察制度才达到完善的程度,检察学也有了相应的发展。在旧中国,封建王朝的朝庭里虽然设立了都察院这样的机构,但这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检察机关,直到清朝末期,戊戍变法后中国才逐步建立了检察制度,但也是极不完善的,因而也没有产生成体系的检察学理论。
新中国的检察制度是在彻底摧毁国民党旧中国检察制度的基础上,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按照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群众的意志,为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建立起来的。它是社会主义新型的检察制度。同资产阶级和旧中国的检察制度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由于历史上的、思想上的和政治上种种原因,我国的检察制度几经波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的检察机关得到恢复、健全,检察制度不断完善,检察工作出现前所未有的新局面,这就为我国检察科学的发展带来了春天,提供了先决条件。
检察学只能在法律比较完备、各项法律制度比较健全的条件下才能产生。
从概念上看,检察学一词包含广义和狭义的两种。
检察学作为一门科学,蕴含是十分丰富的,其内容涉及宪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行政法学、法律制度史、法律思想史等各个领域。是一个横向的法律学科。这是检察学的广义的概念。
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能,主要是通过诉讼活动来实现的。因此对检察学也有一种狭义的理解。即把它看作是诉讼法学体系的一部分。包括诉讼法原理、侦查学、预审学、证据学、检察学、审判学、劳改学等并列,而成为诉讼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
本文所论述的检察学是以它的广义概念作为出发点的。
(二)
任何一门科学都有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科学研究的区分,就是根据科学对象所具有的特殊的矛盾性。因此对某一现象的领域所特有的一种矛盾的研究,就构成某一科学的对象。”(《毛泽东选集》第一卷第284页)
作为法学一个部门的检察学,其研究对象是检察制度的本质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性,它的具体任务是研究:检察制度的起源、性质、职能、类型和特点;内容和形式;完善和发展的过程;检察制度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检察机关在实践中的活动;中外检察思想和检察制度的历史、检察机关同社会经济、国家权力机关以及政党的关系;检察制度的未来发展趋向等。
由此可见,检察学的研究范围是十分广泛的,它包括检察机关活动所涉及的社会、法律现象的全部领域。也就是说,凡是与检察制度与检察机关有关的理论与实践问题,都在检察学研究、讨论和探索的范围之内。
检察学与检察制度与检察机关的活动的关系是极其密切的。检察学是检察制度的意识形态反映,检察制度则是检察学的物质基础和物质所在。
检察学是在检察制度长期发展和检察机关实践活动基础上抽象提高而成为理论科学的。检察学的产生和发展是社会生活的需要,是检察工作实践的需要,也是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
检察学具有三个特点:
一是它的阶级性。各种不同性质的社会制度的社会有不同的性质的检察制度。检察制度是有阶级性的。因此,建立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检察制度基础上的检察学也是有阶级性的,总是打上统治阶级思想的烙印。
二是它的法律性。各种检察制度是在法制相对比较健全的社会里依法建立的,研究某一检察制度必须要研究这一制度建立和发展所依据的宪法、组织法、刑法、刑诉法以及其他法律等,因而检察学不能不具有依赖于法制的属性。
三是它的实践性。检察学的发展总是与检察机关的实践活动息息相联。正是检察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检察机关丰富多样的实践活动推动了检察学的发展。
(三)
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当然有其自身的科学体系的。检察学是有其丰富的内容和完整、独立的体系的。笔者认为,根据研究的角度,任务和领域的不同,它可以分为六个大的门类,并且在每个大门类中又包括许多分支科学。
1.理论检察学。以检察制度和检察机关的一般问题为研究对象,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地位、职能、作用、类型、基本制度和组织体系,检察机关与政党、国家权力机关的关系,检察机关与宪法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检察制度产生、发展、消亡的一般规律。
2.历史检察学。包括检察制度史、检察思想史,又可分为中国检察制度史、思想史;外国检察制度史、思想史。
3.比较检察学。对各国的检察制度,各种不同学派的检察思想进行比较研究。
4.部门检察学。可分为刑事检察学、经济检察学、法纪检察学、监所检察学、控告申诉检察学、民事检察学、行政检察学、检察政工学、检察干部考核、晋升制度研究等。
5.应用检察学。如检察侦查学、检察法医学、检察会计学、检察档案学等。
6.外国检察学。如苏联检察学、日本检察学、美国检察学、法国检察学等等。
从系统论的观点看,检察学体系是一个大系统,而其各个分支学科,则是这个大系统中的子系统。
为了发展、完善这门学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应设立全国检察学院。既是教学单位,培养检察干部;又作为研究机构,有组织、有目的的对检察学进行系统研究,使之在体系上更加完善。
(四)
对检察学的研究,首先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即马克思主义的哲学为指导。马克思主义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最一般规律的科学,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是揭示一切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钥匙。因而也是指导我们研究检察学的唯一世界观和方法论。
其次,研究检察学要运用实践的方法,深入实际生活中,去总结检察制度实践和检察工作的经验,使之提高、升华为理论。因为检察学就是以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的实践为研究对象的,它是检察机关长期实践活动的产物,是检察工作实践经验的高度概括和总结。所以,我们必须坚持实践的方法,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亲自实践,联系社会实践,解决实际问题,从而使这门科学真正地发展起来。
第三,要运用钻研法律的方法。因为检察制度是依法确立的,检察机关是依法组建的,其职权法律赋予的,其每一项活动都是依法律为依据的。因此,不熟悉法律,不了解立法、执法、司法的精神实质,是不能研究好检察学的。
第四,要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检察学属于社会科学的范畴。研究社会科学是有其共同规律可循的。列宁指出:“为了解决社会科学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列宁选集》第四卷43页),笔者认为,研究检察学,遵循列宁所指出的历史考察的方法是必不可少的。
第五,比较分析的方法。没有比较就没有鉴别。为了研究好检察学还必须从马克思主义立场出发,收集大量的材料,进行多方面的比较。如宏观比较、微观比较、观点比较、学派比较、立场比较、方法比较、体系比较,渊源比较,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比较以及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的比较等。只有把我们研究的问题,纳入历史和现实的范围内进行比较,才能使我们了解更广泛,对问题理解得更深入,批判吸收、借鉴参考才有依据。可见研究检察学,比较分析的方法是极其重要的。
第六,系统论的方法。系统论是当代新兴学科。运用系统论的方法来研究检察学是非常有益的。检察学从其体系上就是一个大系统,运用系统论的方法对检察学理论进行分析、综合,能使我们更容易理解检察学整体与各部分之间联系,理顺各分支学科的关系,使我们对问题看的更深入、更透彻。为了发展检察科学,把系统的方法引进检察科学是十分明智的。
目前,中国的检察科学还处于草创阶段,许多概念、理论尚待研究解决。这是它的不完善之处,但同时也表明,它是一个大有前途的科学,给立志开拓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用武之地。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业已建立完善起来的为数众多法律学科中间的一个“空白区”或者“无人区”。控制论创始人、数学家维纳有过一个有诱惑力的论述,他说:“在科学发展上可以得到最大收获的领域是各种已经建立起来的部门之间的被人忽视的无人区。从莱布尼茨以后,似乎再没有一个人能够充分掌握当代的全部知识了。从那时起,科学日益成为专门在越来越狭窄的领域内进行的事业……,正是这些科学的边缘地区,给有修养的研究者提供了最丰富的机会。”(维纳《控制论》科学出版社,1963年版,第2—3页)。
笔者深切希望有更多的人来为中国检察科学的繁荣做出自己的贡献。
1986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