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握好出庭支持公诉的两个环节
把握好出庭支持公诉的两个环节
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梁国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案件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辩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结论、勘查笔录和其它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可以互相辩论。
上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我国原审判方式的改革,把原来纠问式的庭审方式改变为控辩式的庭审方式。这是我国审判制度的一大进步,是司法公正的具体体现。然而,对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而言,却增加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工作量,加大了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难度,它打破了旧的庭审模式,建立了公诉人举证为主要庭审活动的新格局,既有大陆法系庭审经验,避免诉累的优点,也显示了英美法系公诉举证的积极主导地位,展示了两大法系的优势互补,相互融合的特色。在出庭支持公诉的实践中,新的庭审方式在不断摸索、探讨,怎样才能达到运用证据、揭露犯罪、证实犯罪之目的,对于我们出庭的检察人员来说都是一个新课题。为了提高出庭技巧,掌握出庭公诉的规律,达到最佳的出庭效果,笔者仅就做好出庭支持公诉的两个重要环节,浅谈个人之管见,与同仁共同商榷。
一、做好庭前准备,是出庭支持公诉的基础
审查起诉即是全部侦查活动的结束,又是审判活动的前奏,同时它还是人民检察院履行侦查监督职能的一个重要形式。因此,认真做好审查起诉工作,特别是出庭前的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它将直接影响到出庭质量和效果。
1、认真查明犯罪事实的情节,分析掌握证据的可靠性和充分性。
犯罪事实,是指被指控为犯罪真相,犯罪情节则是指实施犯罪中的具体情况。二者都对如何定罪量刑起到决定性作用。我们认为,审查犯罪事实和情节是否清楚,主要审查以下几点(1)犯罪的时间、地点、人物、动机、目的、手段、情 节和后果是否已查清;(2)共同犯罪事实和各自的犯罪事实是否均已查清;(3)集团犯罪除共同犯罪各自罪行查清外,对首要分子、主犯、从犯等及其各自应负的责任是否已查清;(4)每个被告人是否有依法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处罚情景。审查证人提供的证据是否可靠,与被告人、当事人利害关系等等。全面客观分析、辩别真伪,从而判断证据的可靠性。要对证据逐个审查,根据不同类型证据,采取不同方法审查。同时对证据要全面、综合分析,使证据具有法律要求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2、正确适用“两个基本”准确定罪定性
适用“两个基本”是从重从快方针的体现,也是保证办案质量加快办案速度需要。如何理解和运用“两个基本”,一是认定犯罪事实要抓基本证据,基本情节,不要纠缠细微末节;二是定罪量的基本证据必须确实,基本情况必须清楚。“两个基本”是指主要的,根据的决定性的证据和情节清楚,便可达到起诉标准。
对被告人正确定性定罪,是准确惩治犯罪的核心,注意区分:(1)以犯罪行为侵害的客体认定犯罪性质和罪名;(2)以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区分犯罪性质和罪名;(3)以犯罪而实施的方法来认定罪名;(4)结合犯罪主体来区分犯罪性质和罪名。
3、查清有无遗漏犯罪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人
查漏、追漏是审查起诉工作的重要任务,应注意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1)审查个人犯罪时主意共同犯罪;(2)审查共同犯罪时注意遗漏犯罪成员;(3)缉拿逃犯时注意窝藏、包庇犯;(4)审查侵财犯罪时注意发现窝赃、销赃犯。
4、准备好出庭使用的各种材料,做到有备无患
出庭支持公诉的各项法律文书及各种证据材料,都是公诉人在法庭上举证使用的资料,这些材料是治服被告人和法庭辩论的依据,既以宁可备而无用,不可不备。在实践中应注意着重准备以下材料:
(1)制作好《起诉书》,按照高检院、省高院下发的《起诉书》样本制作,注意使用法言法语,达到规范化。
(2)制作好庭审讯问、询问提纲。要全面具体,要有针对性。
(3)制作好庭审举证提纲。要突出重点,切中要害。
(4)准备好法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及出示的物证、书证、录相,视听证据等材料。
(5)公诉发言提纲及答辩提纲。
二、把握住法庭调查的主动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庭审中由公诉人完成讯问被告人和举证工作。公诉人法庭举证是审判方式改革的重要内容,加重了公诉人职责任务。举证的成败关系到是否准确、及时打击犯罪,更关系到检察机关的声誉,因此,只有把握好出庭公诉的主动权,做好举证工作,才能保证出庭支持公诉的效果。
1.根据不同案情,注意讯问的灵活性。
讯问被告人要抓住其犯罪的重点,突出主要矛盾,切忌眉毛胡子一把抓,问清楚犯罪的主要情节,达到脉络清晰,不必重复。对拒供、讳供的被告人,在举证时用证据制服,但不可形成“政策攻心”式的讯问方法,以免影响庭审效果。
2.集中、突出举证重点。
抓住主要矛盾其他矛盾便迎刃而解,这是唯物辩证法的核心。我们所讲的重点就是关系到定罪、定性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证据集中举证,间接证据选择性举证。不能拉长战线,不分轻、重、缓、急、平均使用证据。就根据案情结合辩论重点,确定不同的举证内容。在决定定罪量刑的重点问题上集中主要证据,加大举证力度,这样既突出了重点,又收到了切中要害的显著效果。
3.根据案情特点,采取不同举证方式。
(1)分阶段举证。一般的犯罪过程分为:犯罪动机、目的产生阶段,预备阶段、着手实施阶段、危害后果阶段、采取分阶段举证物分阶段出示的方法使证据集中、重点突出,案件线条清晰。特别是重大、复杂案件、有争议案件、被告人拒供案件。这样做效果好,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克服了一揽子举证,证据分散,重点不突出的弊端,同时也把握了举证时间,在空间上使调查与举证有机地结合起来。便于法庭采信,便于旁听群众了解案件,使辩护人无懈可击。
(2)连环举证。一般案件有直接证据,又有间接证据。庭上举证应采取以直接证据为主,以间接证据为辅的原则。但有的案件被告人拒供,个别特殊案件只有间接证据,而无直接证据,就必须采取连环举证的方法,全面、客观地证实犯罪事实。首先在举证中论证每一个间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环环紧扣,形成锁链,排除任何合理的第二种可能性,形成只有构成犯罪的唯一体系。
(3)编号举证。在出庭支持公诉中,使用物证时,要说明物证来源,固定方式,物证特征。尤为重要的是要将物证编号出示,采取这种方法,不但克服了一案数件物证,杂乱无章现象,而且,使物证举证出示工作做到井然有序,解决了同类物证易混不易分的现象。
以上仅就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两个重要环节提出几点意见,当然在出庭公诉,特别是审判方式改革以后,还有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研究和探索,目的在于不断提高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能力和水平,以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不当之处请同仁们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