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评价作用看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和适用
从法的评价作用看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和适用
从法的评价作用看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和适用
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 于景林
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二十条对原刑法中正当防卫制度的内容作了重要的修改,使该制度的表述更近缜密,规定更趋完善,从充分发挥法的评价作用来看,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为勇于同不法侵害做斗争的受害者和见义勇为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充分反映了当前我国社会各界对见义勇为行为的高度肯定和提倡,鼓舞了人民群众同各种不法侵害行为做斗争的信心和勇气。本文试结合法的评价作用,比较分析新旧正当防卫制度的异同,以达到全面理解和掌握新的正当防卫制度。
法的评价作用是指法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具有判断,衡量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作用,这种作用具体体现在立法,即法以明确的规定体现肯定与否定,确定行为合法与非法,表明法的保护与制裁。它与政策的道德规范的评价作用相比,具有稳定、明确、具体、强制的特征。从法的这种评价作用出发,我们就能认识到,正当防卫制度作为国家赋予公民的一种合法权利制度,既不是报复,也不是一种惩罚更不是一种私刑,而是在紧急关头为了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通过给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来达到同违法犯罪做斗争,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的一种手段。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充分肯定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质,在法律上确定了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刑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其他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较原刑法中“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的规定增加了“国家”和“财产”二词,取消了以词释词的“正当防卫”字样,代之以“制止不法侵害”。增加“国家”二字,给人以爱国主义的亲切感,同时,与增加“财产”二字一样,明确地将正当防卫的范围扩大了。“财产”二字的增加,明确地指出当合法财产遭受不法侵害时,任何人都有权像保护人身权利一样采取防卫行为的权利。对“正当防卫行为”代之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是将什么是正当防卫行为在法律上加以明确地解释和规定,严格了正当防卫的正义性质,对正当防卫排除犯罪行为的性质做了明确表述,在法典中从目的和性质两个方面对正当防卫的合法性做出规定,在我国尚属首次。从法的评价作用来理解新的正当防卫制度中关于正当防卫的含义,必然要上升到这样一个层次,即任何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挺身而出,采取了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该行为即使给不法侵害者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都属于正当防卫,其行为的合法性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的认可,这与原正当防卫制度比较,显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充分肯定了正当防卫会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可能,使我国刑法将正当防卫作为排除犯罪行为的规定表述得更加具体、完善。刑法第二十条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较原刑法增加了“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现实可能性和“属于正当防卫”这一肯定性规定。制止不法侵害,一般都会给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一定的损害,这是显而易见的事实,也是一种极普遍的法律可能。原刑法对这一法律可能并未明确规定,只是依靠司法机关在具体的办案中加以适用,这不能不说是一种缺陷,而规定某种法律可能的目的就在于使他人充分地理解或认识某一行为的合法与否,这在一定程度上应该说是法的评价作用的引申。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将划分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标准作了准确的表述,从某种意义上讲扩大了正当防卫的范围,体现出法对正当防卫这种排除犯罪行为的支持,肯定的评价作用。原刑法中对防卫过当规定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这一规定较为笼统,在适用过程中缺乏操作性,不利于正确认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行为,不利于鼓励群众与犯罪作斗争。因此,修改后的刑法对防卫过当行为的内涵表述作了修改,即在“必要限度”之前加上“明显”二字,将“不应有的危害”改为“重大危害的”,力求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明显”和“重大”这两个限定词的增加,表明法律对防卫过当较以前的规定更为严格和具体。从目的和性质上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相同的,但在法律意义上讲,二者的后果不尽相同。前者不负法律责任,后者应负法律责任。立法的确定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得到了明显提高。同时,我们也不难看出,新的划分标准使防卫过当的内涵扩大,外延缩小了,相应地正当防卫内涵缩小而外延扩大了;对不法侵害者实施正当防卫未造成重大危害的,属于正当防卫;造成重大危害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属于正当防卫;造成重大危害虽然超过必要限度但不明显的,仍属于正当防卫。仅从这一点看,法的评价作用在新的正当防卫制度中体现得淋漓尽致。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对防卫过当的处罚做了修改,避免了司法人员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和曲解。
原刑法中规定“防卫过当”应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修改后的刑法则将这一规定修改为“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删除了“酌情”二字,尽管这两个规定的形式要件都属于刑罚裁量情节中“应当”的法定情节,但原刑法“酌情”的规定又使这一法定情节有很强的酌定情节的色彩。在审判中,虽然审判人员一般都能将其作为法定情节在刑罚裁量中执行,但在对这一问题的理解上仍然难以统一。曾有一些同志撰文对此专门进行过探讨,恰是这一问题的最好体现。刑法修改后删除了“酌情”二字,在文字表述上变得更加严谨了。使人们对它的理解明确了,也表明了防卫过当仍具有“正义性”的客观情况。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也小于其他故意犯罪,社会危害程度不同,处罚也应有所区别。对此,刑法给予了必要考虑和充分的肯定是十分必要的。
新的正当防卫制度增加了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仍属于正当防卫的规定。
刑法第二十条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对于这一新的规定应该肯定地说,在当前我国暴力犯罪数量上升,危害日趋严重的情况下,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它对那些勇于同上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做斗争的公民是一种令人振奋的鼓舞和激励,对妄图和敢于实施上述暴力犯罪的不法分子则是一种严厉的警告。客观地讲,这一新的规定是深得人心的。但从目前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或者说在某些报端所见到的一些案例看,刑法所新增加的这一规定,在很大一部分群众的思想认识上,还有一定的差距,也可以说还没有形成那种“老鼠过街,人人喊打”的氛围。如在大街上警务人员同杀人犯进行殊死捕斗,围观的近百人,竟无一人上前支援;在客车上抢劫犯在实施抢劫,退伍军人挺身制止遭到残害,二十几名乘客,无一人伸手帮忙。等等现象说明我们在法律的宣传上还远没有到位,加大法律的宣传、普及力度仍然是当务之急。
准确理解法律,才能更好地掌握法律,这也是我们强调要从法的评价作用这一高度全面深刻理解新的正当防卫制度的根本出发点,对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制度的修改,我们可能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新正当防卫制度顺乎民意,顺应形势,必将会对我国社会的长治久安起到有利的促进作用。而在这一过程中,其自身体现的评价作用是绝不能低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