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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历年上交利润和税金

第三节 历年上交利润和税金



  军工生产时期,从1955年改为企业管理,实行经济核算制,截至1958年5月移交农垦部,是四个年头三年整,共向国家上交利税 34.3万元。
  军事企业汽车修理结算收入,性质不是商品不属销售,根据税法规定不交税。但其它销售按税法规定从1957年开始纳税。
                军工生产历年上交利润



  1958年5月我厂移交农垦部,厂名改为农垦部沈阳拖拉机配件厂,成为农垦部直属厂。开始由汽车修理转产农机配件和成台整机制造,下半年部里下达六项产品计划,通过试制不但顺利完成六项产品生产任务,并仿制成功一台日式大型精米机,这些产品都发往牡丹江农垦局所属各农场。结算价格,当时是按实际成本加5%的利润进行结算,规定不交税金。
  自1960年正式投产,历年经营成果,有盈也有亏,25年中有16年盈利,盈利共642.4万元,9年亏损共377.1万元,盈亏相抵,净盈利265.3万元。
  税金按税法规定,我厂产品销售分拖内件和通用件,拖内件税率为3%,通用件税率为5%,25年共向国家上交税金206.8万元。我厂能认真执行和维护税法,从无偷税、漏税和拖税现象,这是我厂财务工厂一项光荣传统,税务部门每月都来例行检查,在上交税金上曾受到税务部门的赞扬。
                 历年经营情况表
                                   单位: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