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全面清产核资,为农场实行经济核算制奠定基础
第六节 全面清产核资,为农场实行经济核算制奠定基础
1951年国家提出了恢复国民经济,争取财政经济状况根本好转的任务。6月份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了《关于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人民日报》1951年6月6日专门为此发表题为《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实行经济核算制》的文章。东北人民政府经济计划委员会根据中央的决定,制订了《东北区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进行方案》,对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做了全面要求。1951年11月26日公营农场管理局在哈市召开了各场场长和会计主管人员会议,会上顾绍雄局长在动员报告中指出,公营农场管理局所属农场和工业企业要结合1951年决算,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财产核定资金工作。会后下发了《关于各企业单位五一年度清理资产核定资金工作的指示》,对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做了具体部署。明确提出,各企业单位在1951年12月至1952年2月10日期间的中心任务之一是清产核资工作。其清理单位有鹤山、八一五、通北、永安农场及所属单位;各解放团农场结合1951年度决算,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哈尔滨农具工厂要在开展增产节约运动,发挥潜在力量的基础上,展开全面的清产核资工作;供应站结合1951年决算,彻底进行清点工作。
这次全面清产核资工作,公营农场管理局自上而下成立清产核资委员会,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工作。局清产核资委员会由13人组成,局长顾绍雄任主任委员,经理处长马凯任副主任委员,各处处长和各场场长任委员。各场均按《东北区国营企业清理资产核定资金进行方案》的规定,成立委员会或专职机构。委员会由单位首长牵头,吸收财会人员、技术人员和有关人员参加。
农场的清产包括资产清点和估价两部分。根据东北财经委员会颁布的《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会计处理办法》规定,结合公营农场管理局的具体情况,涉及农场资产和负债估价后对原账面金额等作了以下几点补充规定:
1.关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划分标准:各局直农场、解放团农场及供应站,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划分标准:为有形资产其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者,并单位价值在人民币50元以上者,为固定资产;耐用年限或单位价值仅占其一者为流动资产。农具工厂其固定资产价值为100元以上者。各单位附属副业单位固定资产的标准,由各农场自定,报局审批后执行。
2.关于固定资产的估价原则: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一律接“重置完全价值”估价;破坏程度甚大,在生产上不能恢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其残存价值估价;破坏程度甚大,经修复后在生产上尚可使用的,可按重置完全价值减除破损额后的余值计算。
3.固定资产价值重估后,其“重置完全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用“固定资产”科目与“资产清理估价差额”科目整理。
4.清理后的资产负债表经最后核定后,即将“资产清理估价差额”科目的总差额转入“政府资金”科目。
核定资金主要是核定流动资金,在核定资金中要求结合1951年决算,在资产清理估价工作完成后,根据1952年度财务计划进行核定资金工作。核定只提一个原则:即年末农场拥有的流动资金量即为核定的流动资金,这种核定办法被称为按年末流动资金余存额核定法,季节性储备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
这次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在国营农场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有利于克服供给制思想,为搞好企业管理打下基础。1949年冬虽然结合决算也进行一次清查财产工作,但由于只限于清查财产,缺少统一的估价规定,各农场做法不一,还存在供给制思想,影响了清查财产的准确性。可以说农场基本上是在底数不清的情况下进行经营的。通过这次清产核资工作,全面摸清企业家底,统一核算标准,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经营管理作好准备。各解放团农场从1949年建场以来,一直是军队建制,实行供给制。虽然设专人按统一制度记账、算账,但在供给制的影响下,账簿不够健全,各项消耗也难于统计。全面进行清产核资,对克服本位主义肃清供给制思想,实行企业经营,起着重要作用。
二是有利于农场干部、职工掌握家底,充分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国家生产更多粮食,创造更多财富。
三是在清理资产的基础上核定资金。财务经过清查财产,重估价值,准确地了解农场资产负债情况,为编制生产财务计划提供基础资料。生产财务计划确定后,再根据需要核定流动资金,为推行经济核算制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