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国营农场经济在调整中前进
第三节 国营农场经济在调整中前进
1961年中央提出用三年左右时间,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解决“大跃进”和三年自然灾害中所出现的问题。
1961年6月,邓子恢副总理带领工作组到牡丹江垦区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了《关于国营农场几个根本制度问题的商榷》的报告。并于1962年2月18日又向党中央作《关于国营农场问题》的书面报告。1962年2月,农垦部在广西南宁召开国营农场工作会议。会上,王震部长在讲话中充分肯定农垦工作成绩,对五个方面的问题作了自我批评。指出对全民所有制以及集体所有制向全民所有制过渡问题认识模糊,使国营农场在人民公社化过程中蒙受损害;高指标造成被动局面;对于全民所有制国营农场企业内部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关系没有同时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和及时调整。会议后,形成了对国营农场的体制和经营管理方面的一致认识,农垦部下发了《关于农场管理体制的若干规定》。主要精神是国营农场的资产管理权、生产计划权、产品处理权、人员调动权集中于国家指定的管理机关,其他非主管机关不得干涉。原中央和省投资的农场,仍收回省农垦厅(局)直接领导。
1962年8月14日省农垦厅成立(1962年—1968年),收回下放市县的省营农场;同年11月18日合江、牡丹江两局合并,于1963年1月成立东北农垦总局(局址在佳木斯市)。
1963年2月13日,谭震林副总理向中央领导提出了《关于整顿北大荒国营农场问题的建议》。2月14日,谭震林向周恩来总理汇报农垦工作问题时,在谈到对生产队实行“四固定”(定土地、定劳力、定机车、定任务),周总理插话说 “生产队党支部也应像军队中连队的支部,组织实现上边制定的生产计划,要起领导保证作用”,并说“农场、地方、农垦局这三级都不准对生产队瞎指挥,应当为生产队服务”。这些指示,为国营农场加强基层建设指明了方向,也为统筹规划和农场定型提出了基本原则。 7月15日,农垦部在哈尔滨召开“黑龙江地区重点机械化生产队会议”,确定为黑龙江农垦系统先装备100个重点机械化队。 为加快把黑龙江垦区建成国家重要商品粮基地,国务院特批了把国营农场的因历年亏损拖欠贷款作一次性核销,周总理批示“只此一次,下不为例”。同时还报废核销了一批陈旧落后的机械、汽车等,仅据东北农垦总局统计,有拖拉机549标准台,占总拥有量的20%;汽车156辆,占总拥有量的15%,联合收获机90台,占拥有量的 7%。报废后即用国产东方红拖拉机和解放牌汽车替换。这样,就为
国营农场经济卸了包袱,注入新的血液,大大增加了经济活力。
1964年9月9日,中发[1964]554号文批转农垦部党组《关于党组扩大会议对几个主要问题讨论意见的报告》作了5条批示(简称“农垦五条”)。1965年4月6日,中央以中发[1965]195号文,批转农垦部党组扩大会议的报告,《关于国营农场经营管理制度的规定》(草案)(简称“农垦十六条”)。这两个文件为摆脱和纠正长期以来受苏联办场模式的影响,改革分配制度,改变单一经营,实行一业为主,农牧结合,多种经营的方针,创办具有中国特色的国营农场提供了法律依据。黑龙江垦区把“农垦五条”和“农垦十六条”当作行为规范,着手改变单一经营模式,实行以粮为纲,农牧并举,多种经营的方针,在分配上探索改革固定工资的分配方法,试行农业工人按劳动数量和质量以工分计酬、计件工资制和基本工资加奖励的办法,职工积极性开始调动起来。
1962年召开全国会计工作会议。1963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会计人员职权试行条例》。1963年财政部、农垦部联合召开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工作会议, 1964年全面修改3个会计制度,侧重加强国营农场的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各农场根据全国会计工作会议要求和主管部门的部署,全面恢复加强了财务会计机构,充实了财会人员,在财务会计工作方面建立了二级(或三级)管理、二级(或三级)核算体系,生产队开始实行包定奖政策,对基层生产单位和职工实行基本工资和奖励,开始探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办中国式国营农场的道路。 1965年粮豆亩产恢复到“大跃进”以前水平,总产达到145.5万吨,三年调整大幅度地减少了亏损,1966年实现盈利。
国民经济调整期间,垦区财务会计工作以全国会计工作会议为契机,得到迅速地恢复和加强。其特点为一是从抓财务管理入手,使“一五”期间核算管理更为完善,从上到下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渗透到各个部门;二是建立健全了经济核算体系,开展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全面经济核算,作到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会计、统计与业务核算相结合;三是简化了会计核算的内容,改进了不分轻重、不适应生产经营的烦琐的核算手续。与此同时全国社会主义教育运动也在步步深入,活学活用毛主席著作的热浪也逐步高涨,“政治统帅一切”,在财会制度上反映出重政治,轻业务的内容,先批判后简化会计制度,过份地强调会计工作的政治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