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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1953年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的清产核资

第二章 “一五”期间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一节 1953年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的清产核资


1952年底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作出在全国国营企业开展清理资产核定资金的决定。这次清产核资的主要目的是为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执行摸清家底,给企业开展经济核算,实行企业化管理,统一全国执行会计制度奠定基础。中财委决定发布后,财政部随后颁布了《国营企业资产清理及估价办法》、《国营企业资金核定办法》两个文件。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接到文件后,结合国营农场的实际,拟定了具体的清产核资办法、财产估价办法、固定资产目录、材料分类目录等具体实施方案,于1953年1月开会部署,所属24个农场及直属单位开始清查财产。因为各单位有1951年清查财产的基础,各农场从财产清点登记、估价、鉴定耐用年限到复核、汇总上报,于5月份全部结束。这一次清产结果是:
  资产总额2 372.04万元(折新币,下同),其中不需用固定资产201.37万元,占资产总额8.49%;未使用固定资产128.18万元,占资产总额5.4%。
  清产过后,对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采取积极措施,至当年底止调给省营农场、拖拉机站等单位和部门共179.91万元,占不需用和未使用固定资产总额 54.59%。这样处理的结果,减少资产在垦区的积压,提高了设备利用效率,同时上缴固定资产变价收入60.06万元。
  根据“估价办法”与“资金核定办法”,对垦区资产价值予以重估,并核定了资金,核定年末流动资金预计占用总额731.69万元,年末流动资金计划定额790.47万元,年末预计占用总额比计划定额短缺58.78万元。
  这次清产核资摸清了家底,使得各级领导对本单位的家底心中有数,便于掌握和运用;划清了资产的性质,把资产划为使用、未使用和不需用3类,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积极的处理;对所有资产经鉴别新旧程度,确定其耐用年限与重置完全价值,为正确提存折旧、及时检修保养、建立管理制度创造了条件,为开展经济核算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