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下发《会计财务方面几项规定》
第三节 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下发《会计财务方面几项规定》
1953年初,中财委拟定的会计科目,仅基建部分正式下发,属于企业生产部分,尚未最后修定,农业企业的统一会计制度的拟定和执行推迟一些时间。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为使这一阶段的财务处理做到统一,并为做好上下年度衔接,于 1952年12月28日下发《会计财务方面几项规定》,1953年起施行。具体包括:
第一项,1953年度起,生产与基建所使用之会计簿籍,须一律重新建立,在会计事项处理上,因新账簿尚未印制出来,暂用1952年度旧账,待局统一印制的会计簿籍及凭证下发后,再由暂用之簿籍及凭证重行转登于新格式之簿籍及凭证内。
第二项,1953年度起,除基建会计科目按1953年度中财委规定之科目处理外,其他均暂按1952年度生产与基建会计制度之规定办理。待拟定新会计制度后,再做更正。
第三项,1953年度起,生产成本制度暂根据编制1953年度成本计划时局规定之各项办法要求办理。待新的成本制度拟定后,再作更正。
第四项,1953年度起,对旅费支付标准及房租水电费收缴标准,均暂按1952年度局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项,1953年度起,编制定额内之生产人员工资,应全部由企业内支付,支付时须根据1952年度之规定办理;附加工资提存率,则按12.5%计算(其中,劳保基金3%,工会经费2%,医药卫生费5%,其他福利2.5%)。
第六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基建固定工人之工资,确定由局工程公司支付。用于基建方面之力工在工程未开工前,应采取自养方针,大力组织搞副业参加备料、运输等工作,不得列入固定工人内。此项基建人员,不预提存附加工资,如需由附加工资开支时,则按实报实销处理。对编余人员及病老残疾者之开支,暂由生产以暂付款垫支,今后具体处理办法另定。
第七项,1953年度起,基建定额编制内管理人员工资,确定由基建管理费支付。
第八项,1953年度起,各场在王岗(或香坊)训练班内受训人员工资其属生产编制定额内者,按第五项规定办理;其属基建定额内者及准备编入基建工程队人员,按第六项规定办理;其属编余人员工资,暂由局设法垫支,今后处理办法另定。
第九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配备定额外之役畜,除开放性鼻疽马确定交兽医研究所外,对确属不需用肯定要交出的役畜,应即将种类、数量列表报局,以便研究处理。各场应根据局核准之批件,将该项配备定额外之役畜饲料、医疗费用列入营业外支出之杂项支出科目,并由核准之日起,不予提存基本折旧费。
第十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均须设立统一的会计组织,其他以前分设几个会计组织者,一律合并会计室。
第十一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现有为解决职工粮食、牲畜饲料及为便于保管或推销产品之加工副业(制油、制米、制粉、奶油加工、奶粉加工等),应由生产方面接管,并在今后不经本局批准,不得擅自增设副业。
第十二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所属建筑材料加工副业固定资产(如砖窑、瓦窑、石灰窑、火锯等),基建方面有力量购买者则售与基建,否则应与基建方面签订租赁合同,由基建方面保管、使用、修理,并按期缴纳折旧费用。其属于低值及易耗品、原材料、产品等,应按账面数额与基建方面协商,以现款售交基建方面使用。
第十三项,1953年度起,各单位凡有在合作社(或供销社)内投资者,须立即抽回,并在今后不得自行对外投资。
这13项规定是根据财会工作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在财政部和农业部制定全国农业企业各项财会制度之前,在东北垦区起到了规范财会工作的作用,使国营农场有了处理会计事项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