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1954年和1956年垦区颁发的成本会计制度一、东北区国营农场管理局1954年颁发《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办法要点》
在总结1953、1954年两年执行部颁《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的基础上,东北区国营农场管理局子1954年10月组织人员起草拟定《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办法修改要点的初步意见》,在广泛征求各农场意见基础上,于年底制定颁发《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办法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于1955年1月起实行。
“要点”共七条,包括总则、成本登记卡、成本项目及说明、生产费用核算、成本核算、成本报表及说明、附则。
(一)总则
在进一步明确国营农(牧)场成本核算的任务和目的同时,突出强调了贯彻执行“要点”的要求:
1.国营农(牧)场的各个部门必须重视成本计算,对于会计主管人员关于《办理成本计算的指示和所发关于填制凭证及搜集资料的通知》均必须遵守执行。
2.规定了成本计算应遵循的两步基本程序:(1)按植物栽培、畜禽饲养与加工生产的各个计算对象及各种辅助生产部门与管理部门所规定的成本项目汇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所汇集的费用予以结算和分配,以计算各种植物、畜禽及加工产品与在产品的场成本。并按每一会计年度结算一次为原则(但独立核算的附属加工企业除外)。
(二)成本项目及说明
(三)生产费用核算
“要点”对各生产部门的费用要素核算的内容和方法分别作了规定。
1.材料核算。(1)材料成本的构成。包括:①外购,包括购入原价及到达农场最近车站前所发生的外部运输、装卸、保险、储存及其他杂费。②自产,根据收购价或局定价格计算。③自制(指颗粒肥及厩肥)按实际制造成本(不包括共同生产费及企业管理费的分配)。④自产并进行加工,包括自产确定的收购价格或局定价格及实际加工成本。⑤局内各场调拨,包括发出原价及到达农场最近车站前所发生的外部运输、装卸、保险、储存及其他杂费等。(2)材料成本,根据其种类数量多少及价格高低,采取单独与综合核算,但不得采取估计与摊销的办法处理。(3)材料价格差异,按材料类别进行汇集,逐月进行调整。
2.劳动工资核算。(1)人工成本包括基本工资、辅助工资及附加工资。(2)支付给职工或临时工的工资及各种津贴、奖金等,除燃料津贴一项按本年与下年的取暖月数的规定平均摊销外,其他各项均应按照当月实际发生额计算。(3)人工成本计算。植物栽培生产部门的直接生产人员每月对各个直接生产部门的实际平均工资率乘以实际用工数计算;其它生产部门及辅助管理部门以当月实发工资额计算。 (4)各个部门内间接生产人员及管理部门人员,因季节性生产或其他情况之需要临时参加各项生产活动时,均不得调整或冲减其在共同生产费及企业管理费内的工资支出。
3.折旧及其他生产费用的核算。(1)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的计算,应分别采用使用小时法、行走公里法、年历法三种方法。(2)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原则上采用开始使用和报废时各摊销该原价的50%。(3)对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的使用及财务处理方法分别作了规定。(4)对机械保养费、牵引农具修理费和马拉农具日常修理费,实行计划预提。预提的保养及修理费用,应按月与实际发生的保养及修理费相互冲销。但在年度终了时所发生之差额,不再做调整,全部转由下年度处理。
(四)成本核算
“要点”对各生产部门及间接部门成本核算作了具体规定如下:
1.植物栽培成本核算。各种作物成本计算,按月按各个成本项目汇集所发生的费用,于各个作业阶段完了,结算各作物的阶段总成本与单位面积成本;年度终了后,结算全年的产品总成本与产品单位成本。
对于上年发生的植物在产品成本的分配,根据当年各种作物所应负担上年在产品的受益面积数量及成本项目的构成,还原分配。
植物栽培共同生产费,按月按明细项目汇集,并按1—5月份、6—7月份及8—12月份的实际发生额,根据各种作物直接成本额进行分配。
种植作物所产主副产品的分离,按局定的定额副产品成本分离计算。植物栽培成本明细项目见下图。
2.畜禽饲养成本核算。按月汇集各成本项目所发生费用,在季度完了和年度终了结算季度和全年的饲养头成本与总成本、产品单位成本与产品总成本。各种畜禽饲养成本,以其各个不同类别、品种别、性别及饲养期别,各畜群每个季度的饲养成本比重与构成为考核重点。畜禽饲养成本明细项目见下图
3.加工生产成本核算。(1)各种加工生产成本计算,按月汇集所发生的费用,在年度终了后,根据各个月份发生成本之和,结算产品单位成本与总成本。(2)加工生产共同生产费,对仅生产一种产品的部门,直接记入;对在同一部门生产多种产品者,按各生产项目所发生的该产品的直接成本或直接人工成本为标准进行分配。(3)各种加工在产品成本的分离计算,根据各个生产过程的在产品的约当产量进行分配。(4)对各生产项目的联(副)产品的成本分离计算,除乳制品加工采取按定价分配外,制油、制粉和制米加工等均按本局规定之定额成本进行分配。
加工生产成本项目见下图。
4.辅助生产成本核算。(1)各个辅助生产部门成本的计算,按月汇集所发生的费用。在每月终了后,根据其对植物栽培、畜禽饲养、加工生产及其他辅助生产部门或管理部门所服劳务数量按固定单位成本,实际发生成本与固定分配成本间之差额,不再进行调整。(2)各个辅助生产部门的分配采用下列计量单位:汽车运输按吨公里;发电按千瓦小时;马车按马工日;农机修理按工时。辅助生产成本项目有:饲料、辅助材料、燃料、工资、附加工资、劳动保护费、动力费、碎料费、供水费、牲畜医疗费、牲畜装蹄费、修理费、折旧费、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发明合理化建议及技术组织措施费、运输费、文具印刷邮电等办公费、保险费、税捐、其他。
5.管理部门成本核算。(1)各个管理部门的成本的计算,按月汇集所发生的费用。(2)在每月终了后,根据管理部门发生费用之和,进行企业管理费的分配,第一次分配对象,只分配给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两个部门,加工生产和辅助生产部门不负担企业管理费。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两部门企业管理费采取按计划固定一方的办法分配。(3)在每季或每阶段完了,企业管理费进行第二次分配。其分配方法,植物栽培部门,按直接成本额进行分配;畜禽饲养部门,按人工成本额进行分配。
企业管理费明细项目见下图。
二、省农场管理厅1956年颁发的《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的补充规定》
为适应成本计算工作的需要,加强成本计算的统一性,根据农业部1953年《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草案)》,结合黑龙江省情况,省厅于1956年1月制定了《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的补充规定),报农业部备案,自1956年1月1日起执行。“补充规定”共七款,分为总则、植物栽培费用的核算、畜禽饲养费用的核算、企业管理费和共同生产费的核算、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产品成本的核算、附则。
(一)关于植物栽培费用的核算
1.植物栽培第一组明细账账户的设置,见下表。
2.植物栽培第二组明细账账户的设置,见下表。
3.分别规定植物栽培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各项作业所发生的畜力及汽车运输费和农机具经常修理费,在日常核算中均按计划成本计算,年末再调整为实际成本。
各种作物用种籽、肥料、燃料及润滑油料、各项作业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均按实际价格、实际发生额计算。
4.分别规定植物栽培第一、二组明细账账户的结算程序及复种作物、间种混种作物、多年生牧草、园艺作物的成本计算方法。第一组明细账账户的年终结算分配,包括如下四个基本程序:(1)对已完各项作业的各项计划数额调整为实际数额; (2)结算分配第一组明细账第四类账户的发生额;(3)对尚未实现而应由当年收获作物负担的第一类作业按照计划数预提各项费用;(4)结算分配第一组明细账第一、二、三类各账户的发生额。
第二组明细账账户的年终结算,包括如下三个基本程序:(1)结算第二组明细账各账户的直接费用;(2)分配各账户应负担的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3)分配各账户应负担的往年费用。
各种复种作物,应按第二组明细账第一类账户的划分规定,进行成本计算。
各种间种与混种作物(均不包括园艺作物)按第二组明细账第一类账户的划分规定分离计算成本。分离时,第一步应依据各该作物每公顷播种量定额对实际播种量的比例进行分离其各该作物的实际面积;第二步再根据各该作物的实播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离各该作物成本。多年生牧草作物的成本计算,在播种年度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应全部列为当年收获作物负担,不再进行分期摊转。
园艺作物的成本计算,在任何年度内,均按各该年度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结算各种作物所产产品成本。
休闲地费用的分配,应一次列入下一作物成本。复种作物列入第一茬作物负担。肥料费用应以一次列入施用作物为原则。秋施肥费用的分配比照休闲地费用的分配方法处理。
(二)关于畜禽饲养费用的核算
“补充规定”分别规定了设置畜禽饲养明细账账户39个,见下表。
“补充规定”还分别规定畜禽饲养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各畜群费用,均按实际发生的计算。本场当年生产的饲料,在日常核算中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年度终了再调为实际成本。
各类产畜的折旧,根据各类产畜的购置原价或幼畜育成的饲养费用和淘汰时所获得的价值的情况计提基本折旧。各类牲畜年折旧率规定如下(年折旧率以12除之即为月折旧率):
乳牛类一公牛按10%,母牛按9%计算;
肉牛类一公牛及母牛均按7.5%计算;
绵羊类一公羊按20%,母羊及阉羊均按13.3%计算;
山羊类一公羊按20%,母羊按13.3%计算;
马类一公马及母马均按7.5%计算;
鹿类一公鹿及母鹿均按7.5%计算。
各个畜群所产各种产品成本的计算办法见下表。
为了准确计算畜牧业成本,还对下列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对各种幼畜在饲养过程中发生的幼畜损失,本年饲养成本勿须进行变动,在年度终了将全部饲养成本结转“幼畜及育肥畜”科目;各种禽群,在饲养过程中发生成禽损失时,原禽群成本不变。畜禽饲养共同生产费,按月汇集,按季度实际发生额,根据各畜群季度的直接人工成本额进行分配。各畜群所产副产品是否作价、如何作价由各场自行决定。
1957年底,为简化成本计算程序,又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所属农场成本计算规程(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