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制订的多部配套财会制度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制度要求,在1956—1957两年间,制定了二十多部具体的财务会计配套的办法、规定,满足了垦区经济核算的需,要。除已介绍的制度外,还有以下一些制度。
一、固定资产核算类
1.《国营农(牧)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此办法共七章二十九条。在第一章总则中明确规定了固定资产在使用和管理上的责任制度,其中包括会计部门的职责;各使用及保管部门的职责;计划部门的职责;固定资产管理中的奖惩办法等。强调固定资产调动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手续。在总则中还规定遵照前政务院颁布的国营企业财产强制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按期投保。
在第二章中确定了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及价值。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包括: (1)由本场基建部门完成移交生产的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交接证明书上的实际成本入账; (2)购入的固定资产,包括原值、运杂费及试车费,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包括安装费入账; (3)由其他单位移交或捐赠的固定资产按财产移交书或捐赠文件中所列价值入账,如无价值,应估计其重置价值入账; (4)由其他单位调入的各种固定资产应按原调拨转账凭证所列价值入账,调入时发生的运输、包装、保险、整理及检验等费用,均由调入场在基建投资中待核销科目核销,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 (5)原有固定资产经基建进行改、扩建而增加的费用减除废料的价值后的净值,加入固定资产原价中;(6)大修费用不增加固定资产价值;(7)经过清产核资的单位,所有固定资产非因改、扩建不得调整其原值。
固定资产分类编号及名称见下表。
在第五章固定资产折旧计算中,对计提折旧范围规定凡农业机械、房屋及汽车三类以外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均不计提大修理折旧。基本折旧的计算规定以下三种方法:标准垧法和作业垧法,适用于各种农机具及马拉农具;行走公里法,适用于各种汽车及拖车的折旧;历月法,适用于除上列固定资产外的其他各种固定资产。
还对固定资产增加与减少的处理以及账簿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
在国家未颁布统一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之前,厅属各农(牧)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均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自1956年1月1日起实行,在此以前原东北农管局、原省农业厅农管局所颁布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律废止。
“管理办法”还对五种原始凭证格式及固定资产明细账格式作了统一规定。
2.《国营农(牧)场固定资产(编号)目录》。根据《国营农(牧)场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编制了《国营农(牧)场固定资产(编号)目录》。该目录共分为三十八类,对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未编入目录。该目录按固定资产的类别、编号、名称、编号、备注等五栏顺序编列。
目录对土地、建筑物、林木三类规定为不计算折旧之资产,列入其他建筑物内。
目录要求对各场农业动力机械、耕地机械、整地机械、播种机械、除草机械、收获机械、脱谷选种机械、畜力机具、修理机械、加工机械、动力运输工具、畜力运输工具等共十三类,由厅统一编成三节号的编号,统一制发号牌。其余各类除第一、二节号统一由厅编定外,第三节号由各单位自行编列,采用钉木牌、刷铅油、制耳标、烙火印、剪毛等办法进行标志。
3.《国营农(牧)场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及折旧标准》。为了保证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及折旧标准的正确性,根据《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草案)》制定了《固定资产重置完全价值及折旧标准》。该制度包括除13、14、20、21、26、29、32、35—38类以外的全部使用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和折旧标准。“重置完全价值和折旧标准表”是按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名称代号、重置完全价值、估计残值、重值余额、使用年限、工作量(包括总工作量、年工作量)、折旧额(包括基本、大修、合计)等顺序逐一填列的。此外还对牲畜和幼畜估价标准、役用马分类、牲畜及房屋估价标准等作了说明。并附有各种家畜育成及役用年限计算表、各项基建工程估价表、房屋建筑分项工程估价表等。
4.《国营农(牧)场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为保证国营农(牧)场现有设备生产能力的正常恢复,合理上也使用大修理基金,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制定的《大修理基金管理办法》于1956年1月1日开始实行。该办法共分九款,具体规定了大修理基金的提存、存储、大修理工程的进行、大修理材料储备、大修理工程费用的计算等内容。
该办法规定大修理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在年度中因发生短期不够用时,可以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对各种不同牌号的拖拉机、康拜因及汽车的大修、中修、小修间距的划分界限也作了说明和规定。为了便于统一管理,凡拖拉机、康拜因和汽车等大修所用零星配件及其他材料的储备,由基本业务进行储备。凡房屋及设备大修所用各种材料的储备,由大修理业务进行储备,记入大修理材料账户。对于拖拉机、康拜因、汽车(包括拖车)的大修理工程成本的计算,办法规定按每一工程 (台)分别通过“辅助生产”账户核算后,再结转入“大修理支出”账户处理。对房屋及设备的大修理工程成本的计算,应按每一工程(栋)别直接于“大修理支出”账户进行核算。每一工程大修理费用的超支或剩余,准予在不超过全年计划大修理支出总额范围内进行调剂使用(但减少修理台数或修理平方米时,应按扣除其计划大修理支出额后计算)。凡基本业务所经营的大修工程、大修业务所需费用,办法规定准予在每季度开始前按当季所发生的大修理计划成本总额先行预付给基本业务部门,以保证按期完成大修任务。拖拉机大修理标准、康拜因大修理标准、汽车大修理标准见下表。
二、材料核算类
1.《国营农(牧)场材料核算制度(草案)》。为使各农(牧)场材料核算组织的健全与统一,在管理上严格执行负责制,彻底消除账物不符、名称混乱、长期积压等情况,达到节约资金、降低成本和保护国家财产完整的目的,省厅于1956年初制定本制度,要求各场于1956年1月1日起认真贯彻执行。
本制度包括总则、供应与采购、验收与运转、仓库的材料核算与管理、会计部门的核算与管理、低值及易耗品核算与管理等七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包括:(1)该制度所称材料的范围;(2)材料核算的任务;(3)材料核算的基本原则,实际价格和固定价格计价的适用范围,建立定期的材料稽核制度,对按固定价格计价采用余额核算法;(4)材料的供应与采购;(5)在库存材料核算与管理中严格计划外材料的审批手续;(6)低值及易耗品的核算与管理(低值及易耗品的划分标准及摊销方法);(7)关于材料、低值及易耗品的账务处理。
2.《国营农(牧)场年度清查财产实施方法》。本办法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企业清查财产暂行办法》精神,结合农场实际情况,于1956年初制定,全文共16条。办法对年度财产清查时间、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等作了具体规定,并附有“容积测定表”和在清产的基础上建立“固定资产承交保管责任书办法”。
3.《其他材料目录》。根据各场在对其他材料、低值及易耗品、零星配件三类物资在划分上出现的混淆和确定各自类别上的差异以及制定计划价格上的不统一,省厅于1956年制定了上述三类物资目录。制度颁发后,保证了编制生产财务计划及核算上的统一性和可比性。其他材料(包括废料)的类别分为:农药、兽医药品、金属材料、车马用具、矿物质饲料、小五金及修缮材料、电工器材、化工类和其他杂品九类。
4.《低值及易耗品目录》。由于低值及易耗品虽属于劳动工具之类,但价格低廉、易耗易坏,而且一物多种名称,不便于加强管理和核算,故制定统一目录。按使用期限以及坏损程度,分为“二五”和一次摊销方法。划分为“二五摊销”者,包括主要工器具331种,被服22种,其他38种共三类;划分为“一次摊销者”只有一般工器具一类。
5.《零星配件目录》。包括:(1)拖拉机(按牌型分),(2)联合收割机(按牌型分),(3)机械农具,(4)畜力农具,(5)轴承,(6)汽车(按牌型分),(7)拖拉机、汽车互用零件,(8)其他共八类。
三、成本核算类
1.《国营农(牧)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的补充规定》。前已介绍。
2.《基本业务核算制度》。前已介绍。
3.《基本业务会计核算工作中几项原则的统一规定》。分别就核算组织形式问题、成本计算分工问题(包括原始记录的登记与整理工作,各业生产及辅助生产成本计算工作)、制度执行问题以及凭证、账簿印刷等四大问题作了统一规定。
四、财务管理类
1.《总额控制单位包干条条监督财务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加强国营农(牧)场的财务管理工作,省国营农场管理厅于1957年初制定了这一制度并从颁发之日起施行。这个制度规定了以下内容:
(1)总额控制。即厅对场,场对分场,分场对生产队的投资拨款和各项费用控制。按总额采取严格控制的方法,超过计划一律不予开支。具体内容是厅对场严格监督流动资金的使用。规定各场按年末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最低额)和生产过程中流动资金占有量最高额(8月末)相比算出差额,作为银行贷款控制数。在此总额内,按月提出财务收支计划,由省厅通知所在地银行贷款,不准超过计划。各场对场内各单位,可在年度生产计划总额内提出月份生产任务和费用支出计划,经场长批准后严格掌握,不准超支。各场及场内各单位在不超过费用总额的情况下,单位领导有权调剂使用。
(2)单位包干。即实行各单位层层包收入、包支出、包利润。生产队对各个小组要求包效率、包质量、包各项消耗支出。建立单位包干的专责制度,发挥各个单位的积极作用,努力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增加收入。
(3)条条监督。即农场的各个业务部门严格控制本系统的费用支出。规定各个业务系统费用支出限额,建立业务系统费用支出的专责制,由业务部门分别按条条系统监督各项支出。例如工资及临时工工资支出交劳资部门负责;机具修理保养费用交机务部门负责;植物栽培业中各项作业程序及其支出的费用交农业技术部门负责掌握。这样,既有总的控制,又有单位包干,再加上业务系统的监督,交叉起来,共同加强管理,就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为了保证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确定在财务工作上实行材料定额储备、定额发料、定员发薪、定额开支和及时推销产品、及时清理欠款、及时处理积压的“四定三及时”的财务管理制度。
2.《国营农(牧)场职工借款办法》。明确规定借款条件有三条:一是因职工本人及其所供养的家属治病或治丧可以借给半个月工资,并在当月发工资时扣回,经场长批准超过半个月工资以上借款,借款期不准超过2—3个月;二是职工因责任事故须由职工赔偿时,经场长批准,可由每月工资中扣缴赔偿款25%,赔款额不得直接交给职工本人;三是新工人需借伙食费或必要的生活费者,须经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在伙食费不超过半个月及相当于半个月伙食费50%的生活费范围内借给,并规定在一个月内还清。职工因结婚或生育子女一律不予借款。还规定了人事部门和财务部门关于职工个人借款的责任制度。
3.《国营农(牧)场职工住宅经营管理及收费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专职房产人员的配备及场部会计部门直接办理财务工作的职权范围,规定租金收费标准,房屋维修的范围,职工用水、用电、取暖和租用公家家俱的收费标准与方法,职工住宅经营的会计方法等。要求各场对职工住宅经营要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分别随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和基本业务会计决算报省厅审查。
4.《国营农(牧)场福利事业的财务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共18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如下:(1 )各农(牧)场的福利事业包括职工医院或医务所、职工食堂、职工托儿所、职工浴池、职工理发室、电影放映队等单位。(2 )各农(牧)场的福利及其基金的提存、保管、支用及核算均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3 )各个福利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保险费及房地产税,均由企业管理费列支,工资及工资附加费、设备、器材、工具用具、劳动保护用品的购置及其他支出均从福利费提存和收入中解决,收支的差额不足部分由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无企业奖励基金的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列支。福利补助金或其他福利事业,如补鞋店、成衣店等,均应实行自给自足的办法,行政方面不予补助。(4 )规定了各福利事业单位的人员定额、物资消耗定额、收支标准、审批权限、报销手续、库存物资管理以及其它经营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会计部门的核算程序及财务处理办法等。(5 )各场应于年度开始前编报各种福利事业的年度预算,年度终了时编报年度决算,预算和决算须提经场管理委员会通过,报省厅备查。同时各种福利事业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在全场职工大会上公布。规定医药卫生补助金和福利补助金,严禁互相挪用和借用,如有结余可结转下期继续使用。
5.《有关各项财务会计制度的修正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对农业机具、畜力农具和载重汽车原定折旧标准较高或较低部分的调整,大修理折旧的计提范围;部分农产品与副产品的成本分离办法;职工住宅维修费用处理;各种机械作业工作量单位折合耕熟地折合系数等问题,按照有关新的规定和标准作了修正补充,有的项目并列表发给各单位遵照执行。补充规定从1956年1月1日起执行。
五、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会计报表类
1.《国营农(牧)场基本业务会计凭证及会计账簿使用办法(草案)》,共四章二十八条。是贯彻国家颁发的《国营农场基本业务标准账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和说明》的补充规定,目的在于结合农场实际情况进一步学习苏联经验,推动会计工作。该制度在1955年使用的基础上,经过修订自1956年1月1日起施行。
2.《国营农(牧)场基本业务原始凭证格式和说明》。为认真贯彻各项制度,适应和满足基本业务核算的需要,农管厅在总结历年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修正于 1957 年制发原始凭证格式和说明,原始凭证(包括卡、表、书、票、报告、命令、登记簿、台账等)共79种。
3.《国营农(牧)场基本业务明细账户及会计报表格式的补充规定》。根据财政
部1956年制定的《国营农场基本业务标准账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和说明》,制定了这个补充规定。从财政部1955年1月21日与1956年1月1日两次同类制度对比看,新制度规定一级账户,共为24类78个账户,比上年增加二类;一级账户28个,比上年减少12个;二级账户16个,比上年减少62个。具有账户类别增加,一级和二级账户明显减少的特点。会计报表虽然变动不大,但结构和指标内容都日趋完善。垦区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只在二级账户和会计报表的指标名称和格式作了适当改动,制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在贯彻落实新制度中采取统一的措施,标志着垦区会计工作正朝着标准化、规范化的方向前进一步。并附新旧会计科目、会计报告对照表。本补充规定于1957年制定并同时实行。
4.《统一会计报表目录》。会计报表单列目录,是为了在保证报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的基础上,更好的提高报表的及时性,以便提供给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及时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制定措施,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 目录包括成本和财务方面的报表,表中列举了报表名称、表号、格式和填制说明、报表日期和要求。
六、计划、统计工作类
1.《国营农(牧)场计划管理与统计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范围(草案)》。这个草案包括“计划管理制度(草案)”和“统计工作制度及工作人员职责范围(草案)”两个部分。于1956年3月制定并从公布之日起实施。垦区通过业务核算、会计核算、统计核算的建设和实施,初步形成了社会主义经济核算体系,在反映和监督“一五”国民经济建设计划赋予国营农场的任务中,发挥重要作用。
2.《国营农(牧)场统计原始记录实施办法》。为逐步健全国营农(牧)场统计原始记录并使之制度化,促进业务核算、统计核算、会计核算原始记录的统一,从当时国营农场实际出发,于1956年3月1日制定《国营农(牧)场统计原始记录实施办法》并从即日起实施。本办法所列原始记录共44张,不包括各业务部门纯技术记录和统计整理表,所列原始记录,本着“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由总场会计室统一掌握,各基层单位和有关人员分别负责填记并明确规定了责任制度。
3.《国营农(牧)场劳动定额管理办法(草案)》。定额管理的原则是“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凡省厅统一制订、颁发或批准的定额,各农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修改。无统一定额的作业项目,各场可自行制订补充定额。
“定额办法”共七章二十条,各章包括:总则、定额的制订、定额的修改、定额的审批、定额的补充、定额的管理和附则。还附有《国营农场机械、人、畜力作业定额手册》。定额手册是1956年10月间在省厅召开的所属各场的定额会议上经过修改补充后颁布实行的。这一定额手册在提高先进,推动落后,鼓励工人不断提高熟练程度与劳动生产率等方面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并为推行业务核算和计件工资打下基础。几年来,随着经营管理的改善,以及多年来编制贯彻定额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使定额逐步得到平衡。1957年制发的定额手册,使其具有定额范围比上年扩大的特点。机械作业定额共制定464项,比上年增加150项;人畜力作业定额共制定513项,比上年增加354项,在定额内容上也比过去大为充实。定额手册分九个部分:(1)序言;(2)国营农(牧)场劳动定额管理办法;(3)机械作业定额差别系数; (4)机械作业定额与计件单价;(5)人力作业定额差别系数;(6)人力作业定额与计件单价;(7)植树造林定额与计件单价;(8)畜力作业定额与计件单价;(9)拖拉机检修工时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