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1962年清仓核资1962年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彻底清仓核资、充分发挥物资潜力的指示》。指示要求“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一次全面的、彻底的清仓核资和物资.处理工作,是为了充分发挥物资潜力,保证生产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是自力更生、增产节约,克服目前暂时困难,缓和当前市场紧张状况,和争取完成和超额完成 1962年各项生产建设计划的重要措施之一。”这次清仓核资是在国家经历“大跃进”、三年自然灾害给全国经济造成损失,企业管理造成混乱之后,实行调整国民经济的重大步骤。党中央、国务院批文下发后,黑龙江省各农垦主管部门组织国营农场积极地开展了清仓核资工作。
可以说这次清仓核资工作,是农场三年调整工作中的重大举措,是全面恢复、加强农场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始。
一、牡丹江农垦局的清仓核资工作
根据农垦部清仓核资办公室的要求,牡丹江局于4月5日成立清仓领导小组,并在6月15日召开的第三次场长会议上作了部署。要求全局各场认真学习中央和国务院批文,按照农垦部下发文件规定彻底清查仓库,并提出几项要求:一要全面彻底的清理仓库;二是积极处理好库存物资,其中包括正确划清正常库存和多余、积压、报废的界限,认真做好组织物资平衡调剂工作;三要认真核实资产、核定资金;四要建立与健全资金与物资管理制度;五要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思想工作,保证清仓工作顺利完成,使垦区各项生产建设工作迅速建立新秩序,树立新风气,从而彻底扭转企业经营混乱、经济困难的被动局面。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先后制发了一些规定和通知。
1.《关于垦区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在清仓核资中对物资损失的财务处理及清理资金的几项规定》及其“补充规定”。要求通过物资和资金的清理,达到摸清家底、清除虚假、核定定额、处理积压、总结经验、健全制度、改进工作的目的。对于物资亏短损失和过去乱提乱用的资金,要积极清查,分清责任,并且逐级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作出检讨;对于人为损失应慎重处理,过去从宽,今后从严,下不为例。
“规定”对于应冲减“国家资金”或列入“营业外支出”,或列入“企业管理费”,或暂列“待处理财产盈亏”,报请农垦部审查后,转报财政部审查处理,分别作了具体规定。“规定”还对财产损失的申报程序及日期提出要求。“规定”最,后强调,对物资损失的处理及清理资金是一项严肃、认真而又细致的经济工作,各单位必须发动群众,查清情况,逐项核定,不得草率从事,造成新的浪费和损失,物资清仓不彻底的单位,不能上报损失。上报损失不实的,限期重新复查上报。处理物资损失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先审后批的原则,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乘机捞一把的行为,则以违犯财经纪律论处。
在“补充规定”中,主要对会计账务处理的期限作了规定。按照规定冲减“国家基金”的财产损失,应列入“待处理财产盈亏”科目内,经批准再转列“国家基金”科目。属于“关于加工改制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财务处理办法”中规定冲减“国家基金”的损失,可以列入季度财务决算,按照正常的程序审批。按照规定有些物资损失不冲减“国家基金”的,什么时候发生就在什么时候列入“营业外支出”或摊入产品成本,不必列入“待处理财产盈亏”科目。
2.《关于清仓工作结束的验收办法》。全文共六条,分别就验收步骤、验收标准、验收人员的组成、验收范围、验收批准手续、验收委员会的职权作了规定。
验收标准有以下五条:第一条,彻底摸清了全部物资的底、财产盈亏的底和资金占用的底。不仅要查清物资的数量、质量及规格,而且还要查清财产盈亏、资金占用、债权债务以及物资和财务的一切悬案确已查得水落石出,各有着落。第二条,没有遗漏和死角,达到账、物、卡三相符,对于有账无物或有物无账以及短缺、损失等已经彻底核对。第三条,按照报表的要求,如实正确填报,表内所有数字前后相符,不得有矛盾和遗漏项目。第四条,过去无账卡的物资经过清点后,已经建立账簿。第五条,清仓后的物资已经分类整理完毕,超储、呆滞、积压及报废物资已经集中保管或已经标示清楚。以上标准不能打折扣,一定要查清、查全、查实,不全部合格不能验收。
除以上两个规定、办法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垦区实际情况还制发了《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办法》、《关于编制1962年度会计报表的几项规定》等前后共七种制度、规定和办法,使清仓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全局清仓工作,从四月初局清仓领导小组成立开始,截止六月末全部结束清查登记。七月底局清仓办在收到各场陆续报来报表后,便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共同审查、汇总与内部平衡调剂,确定库存物资留用与处理的品种、数量。各清仓单位在结束清查以后随即转入复查验收,截至8月10日统计,有226个单位进行了复查。自我验收76个单位,验收合格的有55个单位。
局清仓办根据八五一○农场清仓结束验收的申请,于8月14日派出13人的验收工作组到达该场。至8月18日止先后验收了6个具有代表性的农业、工业、商业、基本建设、总场仓库以及场直机关的清仓工作。认为八五一○农场领导能亲自动手指挥并参加清查盘点,对经过清查反映出来的漏洞,组织有关人员提出一些改进措施,健全了一些必要的制度。被检查单位能对大部分库存物资进行逐项、逐件、逐个品种型号规格盘点,建立标牌,堆放整齐,对库外的旧配件、暖气片等做了可能的集中或涂油后搬入库内,严格了领发制度、交旧领新制度等等,取得了一定成绩。通过检查验收也发现了不少问题。一是有账实不符、漏查漏点,抽查总场仓库物资79项漏查漏点28项;账卡不符19项。抽查一分场三队,40项材料有17项有问题,一些材料不检斤过秤,照抄账面;修配厂冬检领入95公斤电焊条,谁也不知道反而向外求借。二是清产后仍未建账,报表填写差错太多。三是有些单位库内材料混放,库外小件畜力机具摆放杂乱。四是没能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做到边查边改。五是没能划清正常需用与超储、呆滞和积压物资的界限。六是公物返家还有死角。
鉴于上述情况,局清仓办认为八五一○农场的清仓工作,并没有达到局规定的清仓验收标准,不能算作验收合格。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工作组对下一步清仓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从8月20日起至月底止,要求全场进行补课和自我验收,9月5日以后再由局组织验收。(2)要求对上级有关清仓工作的文件,作一次全面认真地学习研究,充分领会精神,搞清各项规定,将所有库存物资和固定资产,全部进行清理,做到过秤、检尺、点数,计数真实。(3)为防止前清后乱,立即配齐财会和物资管理人员,建立固定资产和材料明细账,真正做到有账有物,有物有账,将这次漏查漏点、账实不符、品名规格和质量不清的各种物资,按局规定的报表格式,进行修正。对物资损失的财务处理,必须严肃认真地搞清。(4)整顿仓库秩序。根据现有条件,将简易的防火、防湿、防腐防损、虫吃鼠咬的设施建立起来,对需要维护保养的物资必须立即擦锈、涂油;对废品和准备报废的物资,要做认真的鉴定和尽可能的集中;库存物资必须分类、分规格、分品种、分型号有序地堆放。严格出入库手续和制度。(5)凡是要求上调处理的物资,必须立即封存集中,该配套的配套,没有认真作技术鉴定的,应马上补课。(6)通过这次复查、验收必须立即落实下半年物资计划,将原来库存的差错估算出来的留用与处理数,进行认真核对调整。今后领用一切物资,均要按计划办事。(7)要保证上述任务的完成,必须立即整顿清仓组织。总场及所属各单位,一定要有一名场长(厂长、队长)亲自抓这项工作。不搞彻底决不收兵,任何松劲思想,认为报表一送,万事大吉可以“收摊了”的思想,都应受到批评纠正。
局党委非常重视局清仓办对八五一○农场清仓验收工作的报告,并将报告转发各场。历经五个多月的努力工作,全局共投入清仓力量3 815人,先后派出79个(次)工作组,在上级机关正确领导下,于在9月15日全部结束清仓核资工作。
这次清仓的结果,全局清仓资产总值28103.78万元,要求留用24 765万元,占盘点数88.1%;要求调出物资2 768万元,占盘点数9.8%;申请报废658.57万元,已调剂处理43.83万元。物资清查损失1 188.06万元,其中盘亏431.53万元,报废损失686.49万元,差价损失70.04万元。1961年末自有流动资金实有额6 228.14元,1962年流动资金计划定额8 874.71万元,1962年流动资金不足额2 646.3万元。根据国务院批转农林办、农垦部、财政部和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核销历年亏损7 375万元。
在这次清仓初期发现的私分国家财产、监守自盗、贪污盗窃等几起违纪事项得到适时地处理,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清仓工作中违法乱纪行为的通报》,对违纪人员给予了严厉惩处。
二、黑龙江省农业厅国营农场管理局及合江农垦局的清仓核资工作
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指示,黑龙江省农业厅国营农场管理局属21个国营农牧场从1962年4月中旬开始进行清仓核资工作。各单位抽调专人成立了专职机构,加强了领导。截至6月24日止,各场对库存物资普遍地进行了清点,填报了多余积压物资清册。清仓工作结束之后,立即转入核资工作,各农场清仓核资工作于7月中旬结束。
通过清仓工作和流动资金核实核定工作情况的分析,反映几年来农牧场在物资管理和资金运用上,存在许多严重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第一,物资储备额逐年增大,超储积压现象严重。据局属各场统计,1957年末物资储备额为1 250万元,1961年末达到1 860万元,增加了48.8%。九三、二龙山、查哈阳、红色草原四个农场清仓的结果,物资储备库存额共1 104万元,其中需要处理的积压物资达224万元,占四个单位物资储备额的20.3%。二龙山农场 1957年末物资储备额为116万元,1961年末增至285万元,增加了一倍多,其中拖拉机零件库存额由31万元增加到110万元。造成物资储备增大的原因,一是盲目采购,有些农牧场不讲经济核算,不管是否急需,盲目大量订货和采购,造成积压;二是有些物资主要是拖拉机零件价格上涨,使物资储备资金增多,占用了资金;三是有些物资零件是“大跃进”产品,质量差,残品和次品多。
第二,不合理占用流动资金的现象较多。据局属各场统计,1961年基本建设占用流动资金达200万元,其中多数是基建材料占用,少部分是计划外基建工程占用,还有几年牲畜应转群未转群占用了大量流动资金。
第三,各农牧场应收、暂付款项未及时清理占用了流动资金。应收和暂付款项达200万元,一是外单位欠款没有及时收回来;二是场内伙食单位垫款增多,二龙山农场伙食单位垫款13万元,平均每个职工垫款70—100元。
除此之外,农业生产占用资金显著增加,全局共占用1 500多万元。根据上述情况和问题,对下一步清仓核资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第一,复查清仓工作,搞好审查处理。各农牧场对清仓工作进行抽查复查,自行验收,特别注意账外物资,严格处理打埋伏、隐瞒不报、以好报坏、以多报少、分散转移等违纪现象。按照超储积压物资处理界限,已彻底清查完毕的单位,由各基层单位检查验收后,再由省厅组织检查验收。
第二,制定切实可行的物资储备资金定额,使物资储备恢复到正常水平。局于五月中旬组织了四个地区局和三个大场的财务负责干部,通过分析二龙山农场历年资金运用情况,按照当时物价水平,研究提出了一个物资储备资金定额,供各场参照执行。其中几种主要物资平均每公顷经常储备占用资金标准见下表。
根据财政部、农垦部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关于核定农垦系统所属企业1962年流动资金定额的暂行规定,提出各种原材料外购部分,东北地区农牧场按全年耗用量70—80%计算。省农业厅上报财政部、银行部门,对农牧场储备资金定额作进一步研究,制定农牧场流动资金核资的具体标准,全面核定农牧场流动资金,加强资金管理,节约使用资金。
第三,对基本建设占用的流动资金和牲畜应转群而未转群占用的流动资金,专案报请国家拨给部分基建投资加以解决。今后严格掌握,流动资金不得用于基建和其他非生产性开支。
第四,对债权债务,迅速认真地进行清理工作,逐一备查,逐一收回,特别是对伙食单位垫款和职工欠款,必须彻底进行清理、回收。对于不易收回的账款和坏账,按国务院批转的企业在清仓核资中财务处理的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合江农垦局也按农垦部统一布署,进行了清仓核资工作。经过1962年的清仓核资工作,摸清了家底,处理呆滞积压物资,卸掉了包袱,建立了管理制度。核实了资金,补充了流动资金,核销了历年亏损,弥补了农场资金不足。
三、清仓核资后的制度建设
为了巩固清仓核资成果,垦区各主管部门制定了一些财务规定。1962年省农业厅国营农场管理局结合贯彻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颁布试行的《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讨论制定了《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农(牧)场财务管理办法(草案)》、《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农(牧)场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草案)》和《地方国营农(牧)场管理费开支标准和若干收费标准的规定(草案)》。牡丹江农垦局结合清仓核资和全国会计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先后制定了《牡丹江农垦局关于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62年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办法(草案)》和《关于健全农场会计账簿工作的几点意见》。
《黑龙江省地方国营农(牧)场财务管理办法(草案)》共十章五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计划与决算,规定国营农(牧)场要编制年度、阶段和月份财务计划,财务计划应发动群众反复讨论,认真执行;决算报告分年度、阶段和月份报告及说明书,规定了各决算报告的上报时间;第三章成本管理,强调成本管理要坚持专业管理为主,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要严格区分生产开支与其它开支,不得乱挤乱摊成本,加强成本计划管理与定额管理,加强经济活动分析;第四章流动资金管理,强调流动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加强材料采购和入库出库管理,现金管理要执行国家现金管理办法,建立严格的手续制度,不得以白条顶现金;第五章固定资产管理,规定单位价值在200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为固定资产,要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划清需用、不需用、借用固定资产的界限,按规定提取折旧;第六章利润和基金管理,规定经营盈亏包括:销售盈亏、内部周转盈亏、牲畜估价盈亏和营业外损益四类,农业税应包括在销售盈亏内,要按时上缴折旧基金和利润,规定农场完成利润计划,完成产量、产品上交、成本、流动资金周转计划后,可按工资总额的3.5%计提奖励基金,但每少完成一个指标奖励基金少提1/5;第七章会计凭证、账簿和检查,规定农场必须设置完整的账簿,并认真报账、记账,加强会计凭证的审查和管理,加强对会计人员的检查督促工作;第八章财务制度和财务纪律,强调了财务制度和纪律的重要性,各级领导和财会人员要模范遵守财务制度、维护财务纪律,同一切铺张浪费、违法乱纪、弄虚作假、贪污盗窃和破坏公共财产行为作斗争,并针对当时需要规定了十条财务纪律;第九章财会机构人员及任务,要求各农场必须单独设立财会机构,分场设核算组,生产队设核算员,规定财务科工作职责任务;第十章为附则。这个“财务管理办法(草案)”是黑龙江垦区比较早、比较完整的一个财务管理办法。
《黑龙江地方国营农(牧)场流动资金管理办法(草案)》比较具体的规定了材料管理、产品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货币资金管理、结算资金管理等几方面的管理工作
牡丹江农垦局《1962年流动资金定额核定办法(草案)》规定了农场、工业、交通、供销商业企业流动资金核定标准:
1.农场流动资金核定标准:(1)农业种籽及种苗按1962年春播夏播计划所需种籽总值加上20%保险储备核定(自产按计,划成本计算,外购按买价加上运杂费计算,下同)。(2)饲料、肥料及农药自产部分按计划年度年末余存额核定,如果1962年生产任务变更不大时,可按1961年末实际余额(即核实资产,清理资金以后的数字,下同)核定,外购部分按全年计划耗用总值中外购部分的一定百分比核定。饲料为12%,肥料及农药为30%。(3)燃料及润滑油、修理用材料及零件、其他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包括加工生产部门所需的各种材料等)均以1961年实际平均余存额核定。(4)植物在产品、畜禽在产品、工副业在产品及待摊费用按计划年度末余存额核定。(5)产成品、工副业产品按1961年度实际平均余存额核定。农(牧)业产品及以农牧产品为原料加工成的产品不核给资金。(6)工资基金:①农业生产:按农业生产10个月的工资和附加工资发生额核定;②畜牧生产:按畜牧生产4个月的工资和附加工资发生额核定。(7)商店资金按计划销货总值年周转5次核定。(8)总场直属的加工企业资金分别按生产费用及周转次数核定。上述各项资金的核定根据以上年度平均余存额计算,平均余存额查不清或余存额不合理的,可以按正常的储备定额计算。
2.农垦企业的工业、交通、供销商业企业分别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不同企业流动资金核定办法核定。
3.从全局出发,各农场企业流动资金的核定,必须保证以农业为主,压缩非农业生产单位占用流动资金。此次流动资金核定后,应当上缴流动资金的单位必须按时上缴,不得借故拖延。流动资金不足的企业此次核定后,由局按期补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