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1963年农财两部下发的两项财会制度
第二节 1963年农财两部下发的两项财会制度
一、《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在1963年3月28日至4月9日,农垦部与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国营农场财会工作会议期间,经过讨论研究,在修订1960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草案)》基础上形成了《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10条69款。(1)总则;(2)财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3)流动资金管理;(4)基本建设资金管理;(5)四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包括新品种作物试种费、技术组织措施费、劳动安全保护费和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6)固定资产管理;(7)材料、产品管理;(8)成本管理;(9)财务成果的计算;(10)各种专用基金管理。
这个暂行办法制定目的在于加强国营农场的财务管理,加强经济核算,进一步提高国营农场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农垦企业生产建设的发展。从1963年起,国营农场预算收支纳入国家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上交,支出由国家拨款。国营农场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法令,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合理而有效地使用资金,切实管好用好资产;认真做好财务管理,经常地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促进生产发展,扩大积累。暂行办法规定,国营农场内部的财务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农场是实行经济核算的独立企业单位。分场、生产队和辅助生产部门,是在农场领导下实行内部经济核算的单位,计算和考核本单位发生的生产费用,负责材料消耗的统计与资料的保管;在农场统一安排下,可进行零星生产资料的购置与零星产品的处理;不对外发生财务关系,不在银行开户。
工副业生产单位在财务管理上视同分场或生产队。经上级批准实行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业,单独核定资金,亦可在银行开户。
“暂行办法”还对财会机构的设置、财会人员的配备及其职权和任免权限作了规定。并严格要求农场场长必须重视财务管理工作,加强领导,经常进行监督、检查;支持财会人员工作,听取财会人员的合理意见,解决工作中的困难,特别强调要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不允许发生削弱财会工作和违反财政制度的行为。
暂行办法规定,农场的利润(或亏损)按销售利润(或亏损)加减营业外收支计算。营业外损益系指成本和税金以外的其他支出。各种专用基金包括企业奖金;由工资附加费组成的劳动保险金、医药卫生补助金、职工福利金和工会经费;大修理基金;基本畜群更新基金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专用基金。办法适用于全国农垦系统国营农场,各级农场管理部门可根据这一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和补充办法。
二、《国营农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草案)》
1963年制定的《国营农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草案)》(以下简称“1963年成本计算规程(草案)”)是在总结1958年“成本计算规程草案”基础上进行修定的。精简了成本核算对象,规定了核算程序,明确了核算组织的分工,强调了加强管理,是建场以来比较完整、系统、适用的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
“1963年成本计算规程(草案)”共7条50款。
在总则一条中将成本核算的作用调整为“切实地做好成本核算工作,对于改善农场的经营管理,贯彻经济核算,厉行增产节约,正确执行财务预算,保证完成生产财务计划都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1.补充调整成本核算的对象。(1)进行各部门总生产费用和单位生产费用的核算。分植物栽培和动物饲养、工业等。(2)进行各种产品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计算。分农产品、畜产品、工业产品等。(3)进行机械作业和辅助部门工作成本的计算。机械作业标准亩成本、役畜工作日成本、汽车吨公里成本等。
2.改变成本核算的组织形式。由原来“采用综合核算形式、集中核算形式”改为:(1)二级制农场生产队核算与考核直接生产费用,农场进行全部费用的核算与单位产品成本的计算;(2)三级制农场,生产队进行业务核算或直接生产费用核算;分场进行直接生产费用核算或汇总核算,总场进行全部生产费用核算与产品成本的计算。
3.修改成本的计价原则。由原来“各种产品的成本原则上规定在年度中间按实际产量计划成本结算,年终调整为实际成本”,补充调整为:(1)外购材料按实际价格计算;(2)自产种籽、饲料和加工用原料,按国家收购价格计算,无收购价格按市场价计算;(3)青贮、青割、厩肥以及农牧业的副产品,一律按计划价或固定价格计算。其他各种自产自用的产品均按实际成本计算;(4)材料、产品在年度中采用计划价格的,年终时应调整为实际价格;(5)直接生产工人工资,出勤均衡的农场,按实际日工资按月计入;出勤不均衡的农场,按计划日工资计算,年终按实际日工资额进行调整。
4.重新确定植物栽培的成本项目。(1)种籽及种苗;(2)肥料;(3)人力作业费;(4)机械作业费;(5)畜力作业费;(6)田间运输费(包括汽车、大车、拖拉机);(7)其他直接费;(8)共同生产费;(9)企业管理费。
5.重新规定农作物损失的处理。(1)作物遭受到严重的自然灾害而大面积减产、绝产,其已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程序报请批准后,可不计入产品成本作非常损失处理。原制度对如何处理无明确规定。(2)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减产、绝产,其已发生的费用以及需要进行补种的费用仍由原作物负担。原制度规定造成缺苗或死亡而无收获作物的直接费用,应转作植物栽培共同生产费处理。
6.明确几种特殊费用计算与处理方法。“1963年成本计算规程(草案)”删除了特种林及经济林、温室及温床蔬菜、果树苗圃等核算项目,简化归并为“几种特殊费用计算与处理”。(1)多年生作物在未提供产品前的全部种植栽培费用,根据收获年限分摊,也可按预计的产量比例分摊。凡不属于以后年度产品负担的当年费用,应由当年产品负担。(2)特种林、经济林、果树等在正式投入生产后所发生的当年生产费用,应由当年产品负担。(3)间种、套种作物的费用,应按间、套种作物的名称合并计算。(4)混种作物所发生的费用,应按混播作物的名称合并计算。(5)管理休闲地所发生的作业费用,原则上应一次摊入下一茬作物或作物组。(6)土地正式投入生产以后所发生的土壤改良,土地平整,修田间渠道及灌水洗地等费用,原则上列作生产费用。此项费用的分摊,可根据具体情况一次或分年摊销,最多不超过三年。(7)苗圃生产费用,按树苗起用部分和未起用部分所占面积或株数的比例分摊,但起苗费用应由起用部分负担。
7.主副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植物栽培各种作物或作物组的全部费用应由该作物或作物组的主副产品负担。全部费用减去副产品价值(按计划价格或规定价格计算)即为主产品成本。没有副产品或有副产品而不能利用者,其全部费用计入主产品成本。
8.动物饲养成本计算的修改。在动物饲养费用核算及成本计算中,在原制度基础上更加明确了动物饲养生产成本核算,分为产品成本(奶、毛、蛋、鹿茸、蜂蜜、活重、增重)与饲养成本。并列出饲养日成本、每斤活重成本、畜群组的活重量、每斤增重成本、群组的增重量的计算公式。原制度仅列有各类牲畜月、年平均饲养头数的计算公式。
动物饲养的费用项目将原制度规定的“饲料”、“褥草”两个项目合并为“饲料及褥草”一个项目。新项目共6个,包括工资及工资附加费、饲料及褥草、牲畜折旧费、其他直接费、共同生产费、企业管理费。主副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作新的规定:各畜群组发生的全部饲养费用,应由各群组牲畜所产的全部产品负担。全部饲养费用减去副产品价值即为主产品成本。主产品成本在年度中按实际产量乘以计划成本计算;年终调整为实际成本。
在养猪业成本计算中,考虑到养猪数量少、核算工作基础差的农牧场的具体情况,新制度规定:可将仔猪(0—2个月),幼猪、后备猪(包括检定母猪)和育肥猪的活重统一折合为育肥猪的活重(折合标准,育肥猪及后备猪为1,仔猪为2,幼猪为1.5)。求出育肥猪单位活重成本后,即可分别计算各猪群年内出售、年终结存及检定母猪群的活重成本。
9.工副业成本计算的修改。工副业(原制度为工业)生产费用核算及成本计算中,增加“实行独立计算盈亏的大型工矿企业,可参照工业部门成本计算办法进行核算”。小型的加工副业应视其需要与可能分别计算其主要产品成本。在费用项目中,原制度规定的辅助部门劳务改为“运输费”。
10.增加机械作业费用核算及成本计算。机械作业核算,在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农场,可分作业项目进行核算,一般农场可不分作业项目核算。作业费用计入作物时,拖拉机按标准亩,康拜因按作业亩计算成本(单纯的脱谷按耗油量折合作业亩),其他动力机械按工作量计算成本。
机械作业成本在年度中按实际工作量计划单位成本分配记入有关服务对象,年终调整为实际成本。
机械作业费用项目:(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2)燃料及润滑油料;(3)农机具折旧费;(4)农机具经常修理费;(5)其他直接费。
11.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在辅助生产费用核算及成本计算中,将原制度规定的役畜作业核算、汽车运输核算及发电部门核算的费用项目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日常修理两个项目合并为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一个项目,取消原制度规定的扬水部门的核算。
12.共同生产费用、企业管理费的核算。共同生产费的项目,在原制度规定的项目中取消场内交通费,改“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费”为“劳动安全保护费”,合并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费两个项目为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一个项目,增加“生产停工工资”项目,新制度共规定7个项目。
企业管理费不再按行政管理费、一般管理费、非生产性费用划分。新制度共设 11个项目,包括: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差旅调遣费、办公费、场内交通费、消防警卫费、固定资产折旧及修理费、仓库管理费、利息支出、罚金支出、材料产品盘亏、材料产品损坏、其他管理费。比原制度规定的18个项目减少7个项目。
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的分配方法按原制度规定不变,仍采用“工资总额比例法”。
13.农场基本建设。老场和基建任务小的农场均不设专职管理机构,由生产部门统一管理,并应分摊全场性的企业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