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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1964年财农两部下发的两项财会制度

第三节 1964年财农两部下发的两项财会制度


一、《关于国营农场试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办法的规定(试行草案)》
  1964年6月9日,财政部和农垦部为了更好地适应农业生产的特点,充分调动农场的积极性,加强农场的责任心,进一步促进生产的发展,联合发出《关于国营农场试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办法的规定(试行草案)》,于1964年先在农垦系统选择若干不同类型的农场试行,待取得经验后再正式颁发施行。具体办法规定如下:
  1.基本原则。对于国营农场的收入和支出一年核定一次,以收抵支,收大于支的,差额上交;支大于收的,差额补助。
  2.定收定支的范围。(1)计划利润或计划亏损。指农场经营利润减去政策性亏损社会性支出、农业税、企业奖金和私股利息以后的盈亏净额。(2)应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指农场的基本折旧基金总额减去留给农场部分的净额。大牲畜和畜力车辆的折旧基金和淘汰收入全部留给农场,用于更新。果、桑、茶树免提折旧。其他固定资产的折旧基金,70%上交国家财政,30%留给农场,用于零星固定资产购置和兴建牲畜棚圈、简易仓库、晒场等小型土建工程。(3)流动资金。农场的自有流动资金与核定的定额比较,如有不足由上级拨补;如有多余应当上交。(4)大牲畜转群费。有计划扩大部分所需的转群费,从1965年起由国家拨款解决;农场繁殖的大牲畜留给本场使用时,其更新部分所需转群费和向外购置大牲畜,用留给农场的大牲畜折旧基金和淘汰收入解决。(5)四项费用。按上级分配的指标拨款。
  为了照顾农场生产季节长和先支后收的特点,对各季度实现收入比较均衡和不均衡的农场,在上缴时间上分别作了具体规定。但基建投资和事业费仍由国家拨款的不包括在本办法的规定之内。
  3.对超收与超支的处理。农场的收支核定以后,如有超收或超支,按以下规定处理:(1)农场如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或减亏,其超收或减亏部分,以20%—40%上交主管部门作为调剂之后,其余部分留给农场使用,用作以丰补歉或用于四项费用和小型基建等开支。农场如完不成利润计划或超亏,其短收或超亏部分,由农场自行按不提或少提企业奖金、历年结余的企业资金弥补及压缩支出等办法解决。这样解决还有困难的农场,由主管部门调剂解决。由于价格、劳动工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减产二成以上部分,以及因积极抗灾,使农业直接费用超过计划的合理超过部分,经主管部门初审,同级财政部门核定后,可核减收入指标。(2)年终实际提取的折旧基金超计划时,其超过部分,留给农场,如低于计划,也不调整收入指标。(3)国家核定的大牲畜转群费,年终如未完成转群计划而有结余和国家核定的四项费用年终如有结余时,留给农场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超计划时,其超过部分,由农场用折旧留成和超收资金自行解决。
  4.定收定支的程序。农场的收入和支出先由各级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核定总额,再由主管部门核定到场。主管部门在财政部门核定数字的基础上,根据农场的生产财务计划,结合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核定农场应上交的收入和应拨补的支出。主管部门对所属非农业企业不实行本办法而仍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方法。
  “试行草案”最后规定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核定各项收入时,主管部门对农场所加的盈亏机动、农场上交的超收(少亏)提成,以及非农业企业超交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作了必要的要求和说明。对农场实行定收定支,以收抵支办法后采取的实施步骤、保证条件和加强管理等问题也都作了原则规定。还要求各农场对现行的各项规章制度,除了有明文修改的以外,必须继续遵照执行。
  二、《国营农场经济核算试行办法(草案)》
  为了加强国营农场的企业化经营,贯彻勤俭建国、勤俭办企业的方针,不断地改善经营管理,促进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营农场工作条例(草案)》,由农垦部制定了《国营农场经济核算试行办法(草案)》,通过1964年3月农垦部、财政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国营农场财会工作会议讨论修改,于1964年5月6日正式颁发,自1964年开始贯彻执行。试行办法草案共10条50款。
  第一条总则。阐述了国营农场经济核算就是用计划、核算和经济活动分析的方法,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科学管理,达到以最少的物质、劳动消耗,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其范围包括一切生产建设的经营过程、业务技术的经济效益和财务活动。以产量、品种、质量、资金、成本、利润和劳动生产率为指标的体系,按照综合平衡的原则进行全面地核算。在提到如何实行经济核算时,总则中规定: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生产队为基础,建立相应的核算方式,组织严密的核算网。
  第二条经济核算的任务和权衡标准。规定了三条任务和六条标准。其中主要权衡标准为:在全体职工中普遍养成勤俭的风尚,牢固地树立经济核算思想;在一切生产、技术和财务活动中,处处讲究经济效果;全体职工都参加经济核算、学会算经济账;各职能部门和生产队都建立了经济核算制度。集中到一点就是能够经常地、全面地完成国家计划。
  第三条国营农场核算体制与核算方式。首先规定了核算体制的组织原则:必须面向生产、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国营农场尽管生产规模、经营种类、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不同,核算体制不强求统一,但财权必须集中,集中统一使用各项资金;与国家预算发生拨款和缴款关系;对外办理供销业务,签订经济合同;在国家银行开户,办理存贷款和结算业务。会计核算的组织工作必须做到:与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大小、业务繁简相适应;应当正确、全面、及时地提供各项经济指标,满足经营管理的需要;在保证核算指标真实、系统、完整的前提下,尽可能地简化核算手续,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其次规定了可供选择的三种核算方式:一是集中核算方式。在场部设置全套会计账簿,集中整理原始凭证,编制资金平衡表和有关会计报表;生产队进行业务技术核算,可以有一定数量的备用金,作为零星开支。二是综合核算方式。一般有两种方法,第一种方法由班组填制原始凭证之后,逐级上报场部,在生产队、分场仅设必要的登记簿,进行原始凭证的整理,会计账簿设置在场部;第二种方法场部设置必要会计账簿,下放固定资产、材料、产品和成本等明细账;三级制农场下放至分场、二级制农场下放至生产队,用场内报表形式,定期上报有关资料,以保证账账相符。三是分散核算方式。在分场或生产队设置整套会计账簿,编制资金平衡表及其他会计报表;场部汇总各核算单位会计报表,核算资金、成本、利润及其它有关指标;各核算单位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由场部进行结算,在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冲抵相互往来款项,真实反映资金运动的动态。
  第四条场部的经济核算。农场场部经济核算是整个企业经济核算的中心,必须做好经济核算工作的组织建设和制度建设,并根据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不断地改进企业经济核算工作。既要考核全面的经济效果又要建立场内计划体系和检查制度。在财务管理工作中,要统而不死,有利于生产,活而不乱,严守财政纪律。处理好农场与国家预算、农场与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遵守国家预算管理办法,遵守结算纪律,农场内部各项资金必须分口管理,切实讲究经济效果。
  第五条生产队的经济核算。明确规定了生产队是场内经济核算的基础,是场部经济核算和班组核算的纽带。国营农场的生产队和相当于生产队一级的机耕队、汽车队、修理间、畜力队以及供水、发电等基层组织,都必须实行经济核算。生产队经济核算的主要内容是:(1)各项生产作业进度、产品产量质量;(2)劳动出勤率、生产率及工资基金的使用效果;(3)原材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使用;(4)设备利用和维修保养的进度、质量;(5)按照不同的核算方式,相应地核算资金、成本和利润。生产队的会计核算,在集中核算方式下:必须向场部提供场部记账的可靠资料;在综合核算方式下,生产队有部分明细账必须保证与场部账账相符;在分散核算方式下,有一整套会计账簿和账务处理必须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班组核算。在这一款中阐述了班组经济核算的意义、作用,班组经济核算的形式、内容、方法、指标体系及开展班组经济核算的组织机构。
  第七条经济活动分析。阐述了经济活动分析的意义、作用、种类、方法、步骤、准备工作和决议的形成、贯彻及检查。
  第八条经济责任制。包括:(1)国营农场的一切生产、技术和财务活动,都应按照职务分工,建立各部门、各组织和个人的经济责任制。(2)规定各部门、各级组织和个人在完成计划指标、保护国家财产和遵守规章制度的责任。(3)国营农场经济责任制有作业责任制、班组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每个农场都要按照自己的条件,规定有效的责任制度。(4)国营农场必须建立和健全检查、验收制度,加强原始记录工作、计量工作,以划清经济责任的界限。(5)国营农场各部门、各生产队及辅助、附属单位之间相互转移和提供劳动力、机具、畜力、材料和产品的应当建立结算制度。为了有效地贯彻经济责任制,还规定各场必须建立和健全经济奖罚制度。
  第九条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主要规定了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原始记录工作,做好计量工作,制定场内计划价格和结算价格,以及健全经济专业机构和培训经济专业人员等。
  第十条经济核算工作组织领导。农场的经济核算工作,必须由场长亲自领导,并设置总会计师作为场长组织和推动这项工作的助手,规定农场的计划财务科(室)是经济核算日常业务工作的综合部门及其职责。
  《国营农场经济核算试行办法》第一次提出以生产队为基础,对加强经济核算的基础,建立经济核算的网络,全面加强经营管理起了很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