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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

第六节 国营农场的流动资金和信贷资金


在东北区国营农场管理局《1953年财务工作总结》中关于国营农场的借贷资金占用提 出了原则性要求:“进一步提高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水平,通过计划控制开支,是加速资金周转,减少损失、积压的关键……对增拨的流动资金按计划配拨、统一调度外,适应生产需要,对临时的、季节性的贷款,经与银行协议规定实行贷款计划核批的双轨制,即银行对农场贷款指标的批准,须经我局同意,或以我局提出的计划为基准。这样就使得贷款有所控制,便于监督管理,而达到避免资金浪费积压的目的。”
  从以上要求可以看出两个“双轨制”:一个是资金供应上的双轨制,正常的资金供应由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财政拨款多少予以供应,临时性、季节性资金要求由银行贷款解决;一个是贷款手续上的双轨制,农场贷款需经银行和主管部门批准或提出计划。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农(牧)场流动资金是由国家供给的,其供给多少依据定额的核定。在农场创建阶段资金管理采用供给制方式,1953年以后虽然通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做过核定流动资金的尝试,但主管局及农场领导以及财会人员认为流动资金定额应多核一些,免得贷款多、利息高而影响利润。在这种思想支配下,有的农场1954年度自有流动资金定额占全年生产费80%以上。
  农业部农业计划经济局为编制1955年计划草案做好准备工作,在上一年就与财政部、人民银行组成联合小组,根据财政部拟定的初步方案,深入基层做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回部后又多次座谈,财政部最后决定1955年度采用前苏联用定额法核定流动资金定额。根据新规定,垦区各场的流动资金计划定额占生产费用的比重由上年度的75%左右降低到59%左右,既保证了生产的正常进行又节约了资金。垦区核定流动资金定额工作,从此走上了正常轨道。
  随着农场生产经营的发展和.自然灾害及经营不善等因素的影响,垦区银行贷款数在不断增加,止于1961年已达1.1亿元。见下表。


 
  1961年年底垦区国拨流动资金2.1亿元,信贷资金1.1亿元。尽管农垦企业占用资金不少,但是当时资金周转仍然相当困难。主要原因是五十年代后期国拨的流动资金有一部分已经用于基本建设和在亏损中亏掉了;银行贷款被基本建设和亏损所挤占,造成了拖欠银行贷款无力偿还。1962年4月21日由国务院农林办公室、农垦部、农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研究,向国务院呈递《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提出了“过去欠银行的旧账,转作财政拨款的处理意见”。同时还提出了核实资产、落实资金、核定企业定额流动资金等意见。国务院于1962年5月9日批转并且同意了这份报告。国务院严肃指出:将历年所欠银行贷款一律转作财政拨款,这只是一种非常的措施,“只此一次,下不为例。”
  按照国务院批转的《关于解决农垦系统所属企业资金问题的报告》,1963年1月9日,财政部、农垦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出《关于清理农垦系统企业欠银行旧贷转作财政拨款报告的联合批复》。核准财政拨款转账归还银行旧贷的本息总额12 870.2万元,其中包括:(1)牡丹江农垦局企业旧贷1961年底结欠余额 5 927.6万元,积欠利息936万元,1962年1—5月利息134.3万元;(2)合江农垦局企业旧贷1961年底结欠余额5 204.3万元,积欠利息144.8万元,1962年1—5月利息120.7万元;……。
  同时,黑龙江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省分行,也将省属农场及劳改农场陈欠转作财政拨款处理。其中,省属农场陈欠贷款约3 700万元。
  农垦企业结欠银行旧贷转作财政拨款处理,极大的减轻了债务负担,1962年底,银行贷款余额只有1 009万元,不及1961年底数的10%。同时,农场历年亏损及1962年定额流动资金也予以拨足。
  此后,国家加强了对农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管理,1963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颁布了《国营农场企业贷款办法》,企图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贷款用途只解决农牧场在生产过程中季节性和临时性周转金的需要,限于计划内所需的化肥、零件、配件、机具(小型)、燃料等物资,工业生产计划、物资分配计划的变化,商业部门提前或集中供应,企业所需临时周转金;由于意外的局部灾害,原来储备的防灾物资不够使用,需购买一部分种籽、肥料、农药、兽药等所要的资金。贷款应该从严控制,必须有借有还,到期如数归还。严禁把银行贷款挪作财政性开支。凡属新贷款范围内的企业,亏损没有弥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没有分开的、定额流动资金没有拨足的、不合理的季节性物资储备和产品不按规定卖给国家的、把贷款用于发放工资的,都不得发放贷款。企业的到期贷款,要在农作物收获后企业出售农林产品的价款中收回。
  黑龙江垦区在1961年陈欠贷款转为财政拨款后,1962年以后银行贷款数一直在400万元左右。到1966年,垦区经营盈利,占用银行贷款也达到了最低点。见下表。


 
  尽管如此,但在个别农场,资金缺口仍然很大,生产困难,各项基金未按规定用途使用,互相挤占情况严重;不认真执行结算制度,发出商品,迟迟不能收回货款。 1965年11月人民银行省分行曾向省人民委员会提交一份《关于国营农垦企业资金运用中存在的问题的报告》指出了资金运用中存在许多问题没有解决。这些问题是:
  第一,计划外开荒占用了大量的流动资金。全省省营农垦系统1965年原计划开荒20万亩,实际开了63.57万亩,超过计划两倍多。这部分计划外开荒挤占流动资金260万一300万元。这就打乱了资金计划,影响了当前生产。如黑河农垦局共超计划开荒11.6万亩。仅拖拉机用油一项就挤占流动资金20万元。现在,这个局的所属企业,不仅到期贷款还不上,而且为明年生产购进的化肥、良种等也无钱承付。
  第二,历年遗留问题未处理挤占流动资金420万元。主要是:(1)已淘汰的机车零件积压43.4万元;(2)三清待核销资金154万元至今未拨;(3)原公社退场后欠款75万元;(4)大修理超支72万元;(5)各项费用超支43万元;(6)1963年前计划外基建和计划内基建超支32万元。
  第三,应拨流动资金未拨。1965年据主管厅计算,按规定应增拨流动资金1 520万元,实际只拔了900万元;大牲畜转群应增拨236万元,实际只拨了198.2万元。此两项共少拨657万元。
  第四,超计划亏损。1965年全年计划亏损814万元,预计亏损1 800万元,比原计划增加一倍多。
  仅此四项,就占用流动资金3 364万元,占全部流动资金32.4%。
  这些问题的存在,引起了各农垦企业主管部门和农场的高度重视,强调严格计划管理,坚决制止超计划基本建设,严格执行专款专用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