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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试行财务包干

第二章 兵团及省国营农场管理局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一节 改革财务管理体制,试行财务包干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深入发展,企业经营管理逐步淡化,国民经济日趋跌落。由于总体牵动,生产建设兵团的经济形势呈现“王小二过年,一年不如一年”的状况。1970年10月全国生产建设兵团会议领导小组给中央的报告中提出:“在会议期间,批判亏损有理,浪费难免的谬论”,要求:“严格实行经济核算,实行精兵简政”,还提出“节约是社会主义经济基本原则之一,贪污和浪费是极大的犯罪。”在 1972年7月财政部行政事业财务司调查组关于新疆、黑龙江、内蒙古生产建设兵团财务的调查报告中提出:“存在供给制思想,经济核算观念淡薄。”“还有不同程度的存在管理无制度,劳动无要求,消耗无定额,成本无核算的现象。”为了能够解决这些反常现象,兵团广大财会干部,结合学习毛主席著作,有针对性地选学了关于经济核算制和勤俭办一切事业的论述,对“四人帮”的破坏有所抵制。
  1970年5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开展增产节约运动的指示》中指出:“改善经营管理,要动员群众,参加管理,实行监督,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在改革不合理规章制度的时候,要通过群众充分酝酿,充分商量,一切经过试验,逐步推广,不要把合理的规章制度也破了。”
  1973年5月14日,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加强国营工业企业成本管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和《国营工业交通企业若干费用开支办法》提出:“健全经济核算制,加强成本管理,合理地使用人力、物力和财力,以尽可能节省的成本,生产尽可能多和尽可能好的产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健全经济核算制,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计划地使用各种资金。”
  1974年12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全国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关于清产核资工作情况的报告”中提出:“推广先进单位的经验,努力增产节约,加强经济核算,加速资金周转,改善企业管理。”在这个大形势下,兵团开始考虑加强经济核算和企业管理问题。而这一系列文件、指示的落实,为健全与完善财务管理工作、建立经济核算制、实行财务包干创造了条件。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后,在财务管理体制上,是按两种方式运行的。原农垦厅所属的农场(即兵团一师、五师、独立一团、独立二团、独立一营)是列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定收定支,收支两条线”的办法。原东北农垦总局所属农场(即兵团二师、三师、四师、六师、独立三营)是列中央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财务包干”办法。随着兵团事业的发展,客观要求对所属单位在经营管理上应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同时,也认识到在企业经营管理方面选择一个合适的办法,对调动各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兵团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1970年中央财政银行工作座谈会“关于改革财政、信贷管理体制,下放财政、信贷管理权限,实行党委一元化领导”的精神,参考原东北农垦总局财务包干办法,在国家财政部和省财政局联合工作组的指导下,由兵团后勤部供应处起草了《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包干试行办法》,经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批准,于1971年省对兵团、兵团对师、师对团实行了财务包干。团对连队实行超计划利润留成办法。经过一年实践,由于自然灾害严重,社会性负担增加和管理经验不足等原因,当年形成了包干挂账。省财政在1972年把包干挂账给弥补了。兵团在总结1971年财务包干经验的基础上,修改了“财务包干试行办法”,决定在1972年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并提出包干到连队。
  在财务包干办法中确定包干原则、包干范围和包干结余的使用。
  包干原则:兵团对师、师对团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一年一定,保证上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以丰补歉”的原则。团对连实行“计划管理,盈利留成,少亏鼓励,多亏不补”的原则。
  兵团、师、团(独立营)对所属的单独核算的工、副业生产连队和工厂,实行“计划管理,利润留成”的办法。
  连队包干留成比例:生产盈利的农、牧业连队,在包干指标内有盈利的,按实现利润额留成10%;超额完成包干指标的,其超额部分留成20%。生产亏损的农、牧业连队,比包干指标少亏部分,留成10%,转亏为盈的农、牧业连队,比包干指标少亏部分,留成10%,其盈利部分留成20%。单独核算的工、副业连队和工厂,盈利额在30万元以内的,留成10%;盈利额超过3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留成5%。盈利额超过100万元以上的,其超过部分的留成比例另行规定。
  包干范围:兵团对师定收项目包括:生产利润、商业利润、农业税和工商统一税 (附加税和地方税不上交兵团,由师安排)。定支项目包括:流动资金、行政事业费和亏损补贴。师对团除行政事业费外,其余与兵团对师相同。团对连包生产利润 (或亏损补贴)。
  各单位的包干结余和超收留成主要用于:留作以丰补歉,一般可占40%;用于扩大再生产;解决群众的集体福利设施和补充救济费的不足。包干结余和超收留成的使用,要经党委(支部)审定,连队要报团批准。
  财务包干的主要作法:
  1.兵团对师:生产利润,根据师的生产财务计划,确定包干指标。如遇特大自然灾害或其它特殊情况,经师讨论,报请兵团批准,适当调整包干指标。商业利润,取消按四、二、四比例提成的规定,改为包干的办法。根据商业财务计划,适当确定包干指标。税金,根据税收计划和税源情况,核定包干指标。 以上三个指标,分项计算,统一平衡,保证上缴,超收(少亏)留用,短收(多亏)挂账。流动资金,根据生产任务和兵团财力情况,确定增拨或上缴指标,不足部分向银行申请贷款解决。行政事业费,按行政事业单位的编制和费用标准核定包干指标,结余留用,超支不补。
  2.团为了保证师下达的包干指标落实和连队之间的综合平衡,可在师核定的指标基础上,稍留点余地,一般不超过10%。
  3.连队根据团下达的各项计划指标和连队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生产财务计划,经团审查确定生产盈亏计划指标。连队的生产财务计划,应包括按师规定的定额分摊的团(营)管理费和本连队依法计征的各种税金(包括附加税)。连对个人、家属排、食堂等代收的屠宰税、自行车牌照税等要按规定上缴,不列入包干指标之内。
  基本建设资金按兵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4.各级党委要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实行财务包干,各级党委(支部)的财权大了,责任也大了,各级党委要分工一名主要首长主管财务工作,要定期讨论和检查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加强计划管理和财务管理,搞好综合平衡。
  5.要严格财经纪律。一切收入和支出,都要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按照上级规定办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搞非法收入,不准搞非法买卖,不准虚报冒领,不准化大公为小公,不准搞楼、堂、馆、所和请客送礼。要依靠群众,发扬经济民主,加强财务监督。有关财经政策问题要加强请示报告,不准擅自决定。对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弄清情况,严肃处理。
  6.要加强计划管理。编制财务计划,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不准扩大亏损或缩小盈利。同时,包干指标又要“注意留有充分的余地”,使各级有产可超,有余可包。暂时仍有亏损的单位,要发动群众,总结经验,采取有效措施,发展生产,厉行节约,迅速扭转亏损局面,要根据每个单位的具体情况规定扭转亏损的期限,连队亏损的期限由团确定,团由师确定。
  从1971年开始,省对兵团实行财务包干,经一年试行,对包干办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1972年继续试行,直至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体制调整。财务包干期间,流动资金和专项资金等仍然是按年度财政预算执行。实行财务包干,调动了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第一,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兵团从1971年实行财务包干到1975年底,仅5年时间,耕地面积由1 421万亩,发展到2 490万亩,增长75%。粮豆总产由160.5万吨,增加到229万吨,增长42.7%。工农业总产值由8亿元达到14亿元,增长 75%。生产发展了,经营内容也增加了。
  第二,加强了经营管理。实行财务包干,改变了上面统起来,包下来,吃国家“大锅饭”的办法,从经济利益上把国家、生产单位、生产者个人紧密联系起来了,人人关心生产,人人关心经营成果。有了包干结余可以用于扩大再生产,以丰补歉和集体福利设施。亏损单位减少亏损,减亏部分也作为包干结余留用,使包干结余单位得到实惠,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开展经济核算,加强定额管理,把增产增收、节约支出,作为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心内容去抓。
  第三,增加了企业积累。由于实行财务包干,经营管理上了路,盈利单位增加了、亏损单位减少了。到1975年底,兵团累计净得到包干结余12 411万元,去掉已用的4 019万元,还结存8 392万元。同时把粮食加价奖列入了专用基金,又得到了4 835万元。有了包干结余,企业自筹能力扩大了,财政弥补亏损减少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也逐年少投放了。政策性和社会性支出在逐年增加的情况下,也都自己承担了。
  第四,改善了职工生活。兵团实行财务包干后,劳动组织得到了调整,多余劳动力组织集体生产性质的家属连,进行农、牧、林、副业生产,增加职工家庭收入。在不增加财政补贴和不扩大工资总额的前提下,实施劳动定额管理,体现多劳多得。1968年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总额为19 681万元,1975年职工工资及福利费总额34 383万元,增加74%。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前,农场职工住房条件较差,经过几年努力,多数连队砖瓦结构的房屋建起来了,连队普遍有“三用食堂”,既是广大兵团战士就餐场所,又是开会和进行文化活动的场所。
  从总体上看,实行财务包干符合兵团当时的情况,取得了好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由于财务包干,单位财权扩大,个别单位不量入为出,没钱也花,有钱大花,造成计划外基本建设超支挂账,财务监督不力。有的单位客观上生产环境和生产能力较差,在财务包干中出现超亏挂账,积重难返,长期没得到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