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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1973年财、农两部颁发的《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第四节 1973年财、农两部颁发的《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


为了克服文化大革命以来造成的企业管理混乱现象,加强国营农牧场企业(包括生产建设兵团所属农牧企业)的财务管理,建立和健全经济核算制,促进企业发展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加资金积累,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农林部和财政部在1973年9月5日下发了《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规定主要有七部分:(1)加强财务管理,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经济核算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核算,以连队为基层核算单位。(2)加强财务计划管理,要求农牧企业认真编制财务计划,发动群众,挖掘潜力,扭转亏损,增加盈利。(3)固定资产管理。(4)流动资金管理。(5)专用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劳保福利基金、其他专用基金管理。(6)成本管理。(7)盈亏计算。
  这个试行规定是自文化大革命以来,第一个全面、系统地对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作的规定。强调了建立适应管理的经济核算制。突出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激励机制,内容有改革新意。在固定资产管理方面:“成龄产畜和役畜,视为流动资产,不作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时,不再计提”。“固定资产一律不提大修理折旧基金,所需大修费用,计入当年成本”。在流动资金管理方面,“低值易耗品摊销,原则上领用时一次摊销等”。统一了盈亏计算口径。“农牧企业要全面计算盈亏,既要计算经营盈亏,也要计算反映对国家贡献情况的净盈亏。经营盈亏分别扣除或加上符合规定的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农业税、企业奖励基金,即为应上缴的净利润或应弥补的亏损”。严肃财经纪律,提出八不准。即:不准无故损坏国家财产;不准偷工减料,粗制滥造;不准违反国家物价政策,擅自提价或降价;不准擅自增加职工、增加工资和提高福利待遇;不准私分和任意处理国家财产,以物易物或化大公为小公;不准乱拉乱用资金,搞计划外基本建设;不准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不准请客送礼,铺张浪费,挥霍资金。
  农林部、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要求从 1974年1月1日起试行。同时阐明“过去的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规定为准。”兵团收到文件后,转给后勤部供应处进行学习,并依此文件为准,对兵团制定的《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生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级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包干试行办法》、《沈阳军区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连队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试行办法》等进行了比照分析。总的看,兵团制定的几个试行办法,与“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没有抵触,只是结合兵团的具体情况,加细了一些。但有两点程度不同的区别。一是,兵团实行财务包干方法,超盈全留,超亏不补。“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是实行完成计划和超额完成计划按比例提取奖励基金。二是,兵团实行连队会计核算,到年终连队要向团部报出财务决算。“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则是“以连队为基层核算单位,要做到出勤有考核,用工有记载,消耗有定额,收支有手续。”主要是以统计核算为主。
  由于兵团已经制定下发了几个财会制度,这个文件兵团没有向基层转发。 1974年8月6日,兵团后勤部结合“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的有关要求,下发了《关于搞好资金分析,加强财务管理的通知》,在这个通知中,把兵团第五师“流动资金运用情况分析表”和五十四团(克山农场)“加强财务管理的几项措施”批转了。五十四团在财务管理采取了五项针对性很强的具体措施:(1)“财权集中”,各单位都要由一名主要领导抓财务工作,主管审批,大额开支要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或报上级批准,不搞多头领导。(2)“分口管理”,发挥各业务部门的积极性,把管物、管钱与管人结合起来。(3)“总额包干,限额控制”,根据年度生产建设计划,由团主管部门签领料限额和费用限额,在批准计划范围内合理使用,超限额则拒付。(4)“现金收支两条线”,不准超库存限额,不准坐收坐支。(5)“加强财务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财经纪律。这些具体措施,都体现了贯彻农、财两部颁发的“若干问题试行规定”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