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兵团时期的税务工作
第二节 兵团时期的税务工作
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组建后,由于所属单位驻地区域性差异和处于“文革”初期,施政单位各行其事,加之原农垦厅所属企业与原东北农垦总局所属企业在财务管理体制上的差异,在执行税法上有些不统一。特别是涉及地方各税、征税与纳税矛盾突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与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后勤部议定两项措施,一是进一步明确兵团纳税办法,二是在兵团成立税政机构,按税法规定收税。并本着调动两个积极性的原则,省对兵团实行上缴税金分成办法。
1969年7月29日,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生产委员会关于生产建设兵团纳税问题发了(69)231号通知。“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法,结合生产建设兵团的实际情况和有利于生产建设兵团生产的发展”,具体明确了工商税和地方各税的征缴办法。
兵团征缴税办法在1969年1月1日起执行。
1972年5月27日龙革发111号文件《批转省生产指挥部“关于加强税务机构和充实税务人员的报告”》,按此要求,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于1972年6月7日发了《关于编配税收人员问题的通知》,1973年1月15日发了《关于设立税务机构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为了加强税收工作,更好地落实税收政策,兵团设立税务局,师设立税务分局,团设立税务所。各级税务领导干部在未正式任命之前,税务工作暂由各级供应部门负责领导”。“各级税务机构要配齐人员,开展工作”。税收行政经费由省单独拨给。
根据“关于编配税收人员问题的通知”确定:师后勤部供应科编配税务助理员 3人,管理全师的税收工作,并负责征收直属单位的税款;团后勤处成立税务所,编 2~5人,负责全团的税收工作。各师税务人员定额为:一师38人,二师48人,三师 51人,四师48人,五师52人,六师36人,由师根据各单位的税收任务情况配给独立营以上单位。兵团直属26团、石油化工厂等单位分别配税务人员1—2人,肉联厂和佳木斯物资供应站、王岗物资供应站的税务工作由财会人员代办。兵团后勤部供应处编配税务助理员4人,负责管理全兵团的税收工作。
1976年农场总局成立后,将原兵团各团的税务所改称为农场税务分局,各师的税务分局改称为税务局。
为了作好税收工作,根据国务院和黑龙江省政府有关税收政策、法令,于1971年5月3日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如何作好税收工作,制定了六项规定,同时制定了兵团征税办法简易表。六项规定的主要内容是:(1)要向各单位和广大干部、战士、职工及家属宣传国家的税收政策、法令,进行爱国家、爱集体的教育,使大家认识到,按照税法纳税,是我们的光荣义务和应做的贡献,加强国家观念,政策观念,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遵守税法,自觉纳税。(2)关于税务机构和人员。团设2—3人,独立核算的营设1~2人,连队由财会人员兼办,师设2人负责税务工作。对税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不要经常变动。暂不设置单独税务机构,税收业务工作,由各级供应部门负责办理。(3)要严格遵守税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准违反税法自行增减税目、改变税率、决定减免。在税制没有统一改革之前,农业税(包括附加)仍按过去的规定执行;工商统一税按龙革生字(69)第 231号通知规定执行;屠宰税、车、船牌照使用税,按黑龙江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其中,自行车牌照税除团以上机关和事业单位公用的按规定减免外,其他单位公用和私人所有的自行车,一律征收牌照税。(4)税款缴纳。税款收缴统由各级供应部门负责,在会计账目上增设“税款收入”科目,进行专项核算。所有税款一律入账,上缴时按包干指标保证上缴,超收部分按规定归各单位留用。但在各税收报表中,要如实反映税收实际收入总数。连队征收的税款按月上交团,团、师应上交的税款按季上缴师和兵团,税款未上交前,可以参加单位资金周转。(5)加强票证管理。各种税收票证,没有填发以前,是国家的一种无价证券,填用以后,是纳税的证明。所有票证由省(自行车牌和纳税标志由兵团)统一印刷,各单位不得自行印发。完税证、缴款书、车船牌照和纳税标志等,各单位要严格管理,领、发、用、存要有制度,作到“领发有据,进出有账,及时清点,专人负责”,防止丢失短缺。已使用的票证要分类整理,装订成册,营、连按月报团,团按季报师,由师查对核销,团以下单位不得自行处理。(6)各单位在作好宣传和配齐人员以后及早开展1971年度的征税工作,当年应征未征的税款一律补征。属于个人和集体生产单位纳税的税目、税率和征收方法,由师、团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正式行文通知。今年的税款,有些单位已缴给当地税务部门的,要列表逐级上报兵团处理。
1976年2月19日,中共黑龙江省委批转《关于改变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体制的实施方案》中指出,“涉及地区性工作的管理体制,例如……税收……一律维持现状不变。”1976年4月20日,黑龙江省农场总局根据当时税务工作情况,下发了《关于当前税收工作中几个问题的规定》提出:“原兵团税务局、分局、所暂继续保留,各级税务机构受所在管局、农场直接领导。把税政工作搞好”。1979年3月8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和黑龙江省财政局,根据黑龙江省革命委员会《关于改变原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税收体制》的精神,发了《关于改变原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税收体制有关交接事项的通知》提出:“原兵团税务局即农场总局税务局,各师税务局改名管理局税务局(包括嫩江、绥化农场管理局税务局)是管理机构,撤销以后,其编制和人员上报到省,由省税务局统一安排”,“各农场税务分局的人员编制分别交有关市、县税务局。人员原则上随着工作任务走”。“1979年的税收任务,按农场总局税务局分配下达的任务数移交给接受单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在1979年4月末,改变原兵团(农场总局)税收体制工作,按归属全部交接完毕。原兵团税务局即农场总局税务局的工作人员到省税务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