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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黑龙江农垦财务包干的执行

第二节 黑龙江农垦财务包干的执行


一、1979年、1980年总局的财务包干办法
  根据国家三期的财务包干办法,黑龙江垦区对各农场和工矿等企业实行了财务包干。
  按照财政部、国家农垦总局《关于农垦企业实行财务包干的暂行规定》,1979年总局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牧)场财务包干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共有10条。其主要内容如下:
  从1979年开始,以农(牧)场为单位,实行企业盈亏财务包干。实行财务包干,原则上自负盈亏,盈利不缴,亏损不补。鉴于目前实际情况,在近一、二年内,盈利单位按利润的70%留用,30%上缴(10%缴管理局、20%缴总局);新建或由于客观原因影响亏损的单位,要限期扭亏,限额补贴,减亏部分留70%,超亏不补。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应积极组织生产自救,发生超计划亏损无力解决的,可报请上级适当救济。
  农(牧)场所属企业单位,实行计划利润留成办法,计划指标一年一定。完成计划利润的留成10%,超额完成利润计划或减少计划亏损的,其超额或减少部分留 40%。为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包干标准和基层企业之间的平衡,农(牧)场可在上级核定指标的基础上,适当的留有余地,但不得超过15%。
  总局和管理局直属工业企业从1979年起,按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的规定》办法,不实行“财务包干制度”。
  包干结余资金用于:(1)奖励先进和职工超收分配;(2)扩大再生产;(3)文化福利设施;(4)以丰补歉。总局与管理局的利润分成,主要用于:奖励先进、调剂资金和发展生产。农(牧)场所属单位的利润留成,主要用于奖励先进、文化福利和以丰补歉,在支用时要事先报上级批准。
  1979年总局按照国家财务包干有关规定和垦区的实际情况,向省财政报告申请包干补贴。经财政部协调,省财政对总局包干亏损补贴7千万元。
  按照总局1979年的“试行办法”,年末财务决算农场利润总额1亿元,按“7、2、 1”分成,农(牧)场留用7 000万元,缴管理局1 000万元,缴总局2 000万元。
  由于1979年总局财务包干对农(牧)场实行按实现利润“7、2、1”分成,这种见利“三七”开的办法容易造成盈利越多上缴越多,用农场的话说是“鞭打快牛”,有少数单位决算时少报盈利,还有直接包到农场的做法也不利于调动管理局的积极性。 1980年总局财务包干办法作了适当调整,对1979年财务包干按实现利润“7、2、1”分成改为按计划利润“7、2、1”分成;对亏损农场的包干补贴,由管理局综合平衡落实到农场;总局包到管理局,管理局包到农场,实行层层包干的办法。
  二、“六五”期间总局的财务包干办法
  通过1979年和1980年财务包干的实践,在总结前两年包干办法的基础上,总局制定了1981—1985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包干及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的具体规定》(以下简称“具体规定”),共有10条,其特点是改前两年的“利润分成”为“定额上缴,一定五年;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的办法。
  总局对管理局实行财务盈亏包干,从1981年起包干指标一定四年(后来延长一年)不变;管理局对农(牧)场的包干指标,由管理局确定。包干后超收留用,短收不减;亏损的农(牧)场,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一年一定,减亏留用,超亏不增补,逾期不能扭亏的不再给予补贴。农(牧)场对生产队按包定奖责任制办法。 1981年总局在执行财务包干时,实际上未给补亏,而将“定额补贴”改为“扭亏措施费”形式进行落实。
  总局、管理局对直属工矿企业,实行计划利润分成办法,留成比例按企业性质分别确定,计划内利润留成5%~10%;超计划利润(包括亏损企业减亏)部分留成 10%~20%,其余部分上缴。总局、管理局直属工矿企业,也可以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停止实行计划利润分成办法。
  包干结余资金使用“具体规定”要求:第一,农(牧)场的包干结余和工矿企业利润留成,必须坚持“先提后用”的原则,不准寅吃卯粮。包干结余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首先留有储备,用于以丰补歉。每年应在包干结余资金中,提出 30%;农(牧)场逐年达到本企业实有自有流动资金的30%,用于灾荒年景的生产自救。(2)生产发展基金。一般应占当年使用的包干结余资金40%~50%,用于改善生产条件,搞农田水利,植树造林,农机具配套,简易仓库、棚圈、晒场、道路、挖潜革新改造,新技术推广以及开展综合利用等生产必须的项目。(3)集体福利基金。一般应占20%~30%,用作改善职工住宅、学校、医院、幼儿园等集体福利设施。 (4)奖励基金。一般应占当年使用的包干结余资金的1%~5%,用于奖励劳动模范、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奖励发明创造的支出。第二,包干结余资金在没有批准动支前,参加流动资金周转。总局、管理局都应留有一定的财力用于以丰补歉,以备灾年调剂使用,两级以丰补歉数额,应各自逐步达到每亩耕地五元的水平。对一些单位的包干结余资金较多的,总局、管理局可采取集资办法,把多余资金集中起来,借给困难的农(牧)场或兴办经济效益大的项目,资金所有权不变,按期付利息或利润分红。第三,农(牧)场财务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时,必须编报使用计划,逐级上报经批准后执行: (1)用于扩大再生产部分,必须纳入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逐级审查汇总上报,总局征得财政部门同意后,再逐级批准下达。年度终了,随同企业生产财务决算一起报送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报告表。(2)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推广新技术、科研以及补充托儿所、幼儿园、学校的设施等开支,构不成固定资产的,自行编制计划,由农场批准,报上级备案。
  “六五”期间,省财政对总局的财务包干亏损补贴指标每年6 000万元。
  三、“七五”期间总局的财务包干办法
  总局“六五”期间财务包干实行“定额上缴,定额补贴”的办法,这比前二年的“利润分成”要好的多。但也有一些问题,主要是农场上缴指标偏高,对层层加码意见大,由于1981年垦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扭亏措施费”也只给了一年。总局财务处陈晏处长于1984年7月31日组织处里人员调查研究,提出了《财务包干初步总结及今后改进意见》,对垦区实行财务包干的经验,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今后改进的意见进行较全面的总结。在此基础上,总局提出了“七五”财务包干方案,由陈晏处长执笔起草,并以总局名义于1985年11月14日以农总局呈字[1985]112号文向省政府请示报告,建议“七五”期间对总局的财务包干指标不要核减,仍保持“六五”时期每年补贴6 000万元的水平。
  省财政厅于1985年11月在齐齐哈尔市召开全省农业财务工作会议,提出了《关于“七五”期间农垦、农牧企业财务包干实施办法(讨论稿)》。总局财务处潘根深、吕维峰参加了这次会议,对省财政厅财务包干实施办法(讨论稿)提了意见。会后,总局财务处由朱崇明、吕维峰、赵连文对各管理局、各农牧场、工厂等企业进一步调查摸底,并进行实际测算,设计了3个测算方案。财政驻场组也分别进行摸底测算。对垦区“七五”财务包干,两厅局经过九个多月时间的调查测算,协商研究,由财政厅农财处起草文件,总局汇签同意,两厅局于1996年6月3日以黑财农字 [1996]65号、农总联字[1996]64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企业(省级)“七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
  《黑龙江省农垦企业(省级)“七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共有7条和一个附件:《“七五”期间前三年(1986—1988)财务包干指标》。主要内容是:
  “七五”期间对农垦企业继续实行财务包干,并且努力做到财政补贴逐步减少,到1990年企业上交财政的利润和财政给予企业的补贴相抵后打平。根据上述原则,企业的包干补贴和上交利润指标,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场总局结合每个企业的自然条件和经营状况共同核定到企业。包干指标核定后,前三年不变,后两年视企业经营情况递减和递增。
  财务包干基数的核定,“实施方法”规定:(1)农场包干指标的核定:对盈利农场实行“定额上交、超额留用”的办法。前三年不变,第四年开始视利润增长情况逐年递增上交指标。农场留利基数按6年年平均利润分别定为:耕地面积在10万亩以下的留利20万元;10~30万亩的留利30万元;30~50万亩的留利50万元;50~ 100万亩的留利80万元;100万亩以上的留利100万元。超过上述留利基数的农场,超过部分的利润,70%留给农场,30%上交农场总局;对盈亏持平的农场实行“盈利不交、亏损不补、自负盈亏”的办法,一定3年不变。耕地面积10万亩,(或年产值500万元)以上的农场,6年年平均亏损10万元以内的,视同盈亏持平农场;对亏损农场实行“限期扭亏、定额补贴、超亏不补、减亏留用”的办法。亏损补贴指标,区别不同情况,按六年平均亏损额的50%~80%核定。补贴额暂定3年不变。亏损农场必须制定限期扭亏计划,报经总局和财政厅批准。(2)总局、管理局的直属工、交、建企业包干指标以企业1983年至1985年3年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年产值 (营业收入)1 000万元以上,留利30万元;1 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留利2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留利10万元。超过留利部分的利润,50%上交同级主管部门,一定3年不变。(3)商业企业继续贯彻“以商养商”的原则,实行利润分成的办法。农场、管理局的零售商店按年度实现利润额的30%上交同级财务部门,70%留给商店(1986年已经签订承包合同的按合同执行);农场、管理局、总局批发站 (公司)年度实现的利润40%上交同级财务部门,60%留给企业。总局、管理局的物资供销部门、服务行业年度实现的利润50%上交同级财务部门,50%留给企业。
  包干资金的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总局、管理局需要在包干资金中开支的项目,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场总局逐户逐项核定支出指标,按事业费办法管理,实行“定额补贴、节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包干指标核定后留下的机动数,由省财政厅和省农场总局共同管理,主要用于解决农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困难补贴和基础差的农场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农工商综合经营。企业包干结余资金使用时要先编制年度计划,经财政驻场组和管理局审核后,报农场总局和财政厅核批。违背使用范围、超过核定计划的要及时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停止拨付财政性拨款。总局、管理局1986年以前的包干结余资金和当年实现的结余,应主要用于解决“六五”期间企业超亏挂账,不经财政部门同意,不准用于自筹基本建设和其他非生产性支出,已安排的未完工程项目的支出计划要报财政厅审定。
  对争取财务状况的好转、加强财务监督等,“实施办法”也作出了规定。从“七五”财务包干办法开始加强了财政监管的力度。
  “七五”期间前三年(1986--1988)财务包干指标,分为上缴利润与弥补亏损两项下达各管理局及基层企业。上缴利润指标全总局为2 113万元;弥补亏损指标全总局为4 030万元(财政实际包干亏损补贴4 000万元)。
  “七五”期间后两年(1989--1990)财务包干指标,总局于1988年11月7日以黑垦局函[1988]290号文向省财政厅报送《关于“七五”后两年财务包干几个问题的请示》,总局的主要意见是:包干补贴基数仍维持4 000万元不减,到1990年不能“打平”;“七五”后两年财务包干指标原则上不做大的变动(大稳定),对少部分单位根据前几年的生产经营扭亏增盈的实际情况及条件的发展变化,结合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进行适当增减(小调整)。1988年12月20日—25日,由总局财务处朱崇明、黄一庆、吕维峰等人到财政部农财司汇报“七五”后两年的财务包干问题。农财司郭静宁副司长在听了汇报后于1988年12月24日全国财政会议上找到了黑龙江省财政厅陈兴副厅长,谈了垦区“七五”后两年的财务包干指标不减的问题。
  通过这些工作,省财政厅在照顾垦区的情况下,同总局一起子1989年9月5日以黑财农字[1989]第79号、黑垦局发[1989]第81号文发出了《关于省国营农垦企业“七五”期间后两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这个通知从“大稳定”、“小调整”的思想出发,对“七五”后两年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上缴利润全总局1989年为1 965万元,1990年为1 996万元;弥补亏损全总局为3 625万元。
  四、“八五”期间总局的财务包干办法
  通过十多年的财务包干的实践,特别是总结“七五”期间财务包干的经验,“八五”包干基数核定应考虑前6年平均盈亏水平、企业扭亏幅度、生产条件的改善和历史包干超亏挂账四个因素。根据两部“八五”财务包干的规定,经多次调查测算,研究制定了《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经总局党委会四次讨论,并同省财政厅多次商量修改,于1991年4月9日和省财政厅一起到财、农两部汇报,按所提意见修改后两厅局于1991年6月20日以黑财农字[1991]第26号、农垦局发[1991]31号文件下发了《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期间财务包干实施办法》,并于1991年6月两厅局共同召开了农垦财务工作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八五”财务包干办法。
  “实施办法”规定,垦区按财务管理体制,实行逐级包干办法,指标逐级核定。即在财农两部确定总局的财务包干总额后,由财政厅和总局核定到管理局(总局直属企业);管理局和财政驻场组共同核定到农牧场(管理局直属企业)。指标核定后,前两年不变,后3年视企业经营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对垦区农牧场的上缴利润或财政补贴的定额包干指标,按下列几个因素测算和核定:(1)企业的年盈亏水平; (2)企业占用的国家流动资金;(3)企业偿还专用借款本息;(4)企业集体转业官兵经费、中小学经费和劳改落实政策经费支出情况。对占有资源状况较好,“七五”期间扭亏增盈幅度和生产条件改善较大,预计“八五”期间新增资金投入较多的单位,上缴额比“七五”要有所增加,补亏额原则上不超过“七五”核定的指标。对总局、管理局直属工、商(贸、物)、运、建、服企业,原则上不核定补贴指标(因某些客观原因有特殊困难的企业,酌情给予一定时期的照顾),参照对农牧场核定包干指标的办法,并考虑近年来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核定上缴指标。实行“定额上交,超利分成,亏损不补”或“利润分成,亏损不补”的办法。“超利分成”为按规定计算后的超利润部分35%上缴,65%留用。“实施办法”规定,核定给管理局的财政补贴指标,必须全部落实到企业,管理局不得留有机动数。核定给管理局的农牧场定额上缴利润,管理局可增加一定的机动数,但最高不得超过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下达定额上缴数的10%。从以上内容看,垦区“八五”财务包干办法比“七五”财务包干办法作了较大的改进。
  “八五”前两年垦区财务包干指标,定额上缴利润指标全总局为2 447万元;定额补贴亏损指标全总局为4 000万元。
  由于后2年财务包干向所得税过渡,“八五”后3年财务包干仅作小的调整。为此,总局于1993年4月12日,以黑垦局文[1993]77号下发了《关于调整“八五”期间后3年财务包干指标的通知》。其中,财务包干指标总的原则:对包干上缴指标不增不减,对财政亏损补贴指标采取“砍一块、变一块、活一块”的办法:将亏损补贴砍出30%左右,由总局建立企业扭亏增盈基金,变事后退库为事前项目启动资金拨款,亏损补贴指标按“八五”期间前两年核定基数的70%核到管理局,管理局掌握30%作为扭亏措施费,其余由农场掌握。总局直属企业“八五”后3年以“定额上缴、核死基数”为原则,不再实行“八五”前两年的“定额上缴、超利分成”的办法,改为“定额上缴、超利归己、亏损不补”的办法,按1990年—1992年3年平均利润作为基数,33%上缴利润,但不得低于“八五”前两年上缴利润指标。另外,对财务包干的体制和范围、包干结余资金管理、缴拨款管理、包干监督和加强领导等也分别作出要求。
  通知附《黑龙江省农垦企业“八五”后3年财务包干指标表》,其中:定额上缴利润为3 382万元,各管理局数同前两年未变;定额亏损补贴为2 812万元。
  “八五”后两年(1994—1995),在实际执行中,包干上缴与应缴所得税统筹计算;包干补贴财政给予照顾,仍按规定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