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1988年省财政厅和总局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第五节 1988年省财政厅和总局对《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一、“补充规定”的出台
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于1988年10月13日以黑财农字[1988]第130号、黑垦局发[1988]第100号文件印发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简称“补充规定”),这个“补充规定”是财、农两厅局在农垦财会制度上的一次成功合作,在黑龙江垦区财会制度史上留下了重要的一页。
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虽于1986年12月1日行文颁发,但文中没有附全部制度,直到1987年下半年和1988年上半年《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上) (下)》两本出版发行后,完整制度才全部出台。1987年下半年,在贯彻落实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中,黑龙江垦区感到40余年来财会工作积累的一些有效经验和办法也需要继续执行,加上垦区近几年改革的一些具体问题在全国的财会制度中还没有明确,财、农两部颁发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很多条款允许并要求各省作出具体规定。鉴于这些情况,有必要对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
在1987年1月21日,省财政厅、农牧渔业厅和农场总局三家联合转发财、农两部《关于印发<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通知》中,提出“我省贯彻新制度的实施细则,另行制发”。”根据这一想法,总局财务处与省财政厅农财处财政驻场组协商,决定由两厅局共同组织拟定农场财会制度,并向财、农两部汇报,得到财、农两部的关怀与指导。省财政厅由李克新、赵有富、总局由潘根深、朱崇明一起负责领导制度拟定工作,双方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制度调查起草小组。
部署制度调查起草工作的第一次会议是1988年4月20日到29日在佳木斯肉联厂招待所召开的。会上财政和总局双方组织32人(财政驻场组方面12人,总局方面20人),分成财务管理办法、会计科目、成本核算和会计报表等几个调查起草小组,根据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结合垦区的实际情况,分组调查研究,开始进行工作。会议决定不搞全面的实施细则,而制定补充规定。对全国制度少啥填啥,缺啥补啥,逐条议定,比较简单易办,而且不再与全国制度重复,缩小篇幅减少文字,更清楚地反映垦区财务制度的特点。
“补充规定”初稿于1988年5月下旬由各小组提出。6月上旬组织部分人员对“补充规定”初稿进行重新整理,由朱崇明执笔,赵连文和周康平等协助,对“补充规定”的结构内容,包括组成部分、章条安排等全部重写,于6月中旬完成“补充规定”的讨论稿。“补充规定”讨论稿提交1988年7月初财政厅和农场总局两家共同召开的农垦财务工作会议进行讨论,最后由赵有富、李克新、朱崇明等人修改定稿,报财、农两部审阅。两厅局于1988年10月发文,“补充规定”正式实施。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补充规定》包括: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国营农场会计科目、国营农场会计报表、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和其他等五部分。同时附一《职工家庭农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和附二《黑龙江农垦项目世行贷款偿还办法》(简称“附一办法”、“附二办法”)。此外,还有总局《会计工作证书管理试行办法》、《总局资金办公室章程》、《建立财务稽查员制度的规定》、《关于成立黑龙江省三江会计师事务所的通知》4个总局文件,以及刘成果同志和曹广亮同志在农垦财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一并编印成册,为32开本124页,下发全垦区,“补充规定”等项制度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补充规定”共分5个部分、45条。有《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部分、《国营农场会计科目》部分、《国营农场会计报表》部分、《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部分和其他。“附一办法”共分7章28条,“附二办法”共16条。“附一办法”和“附二办法”的内容将在其他章节介绍,这里重点介绍“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
1.《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部分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财务管理部分的补充规定有26条,管理和核算体制条款中,对生产队赋于更多的管理权限,包括本队的财产和资金、指导帮助家庭农场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与家庭农场签订承包合同,处理与家庭农场的经济往来,全面计算本队收支、产品成本和盈亏等乙对三级制的分场和场办工业、商业、运输业、建筑业及各种服务业,赋予相对独立经营的自主权。建立《会计人员工作证书》制度。固定资产一律实行单项计提折旧的办法。企业当年折旧基金上缴总局和管理局各50%。大中型拖拉机、收割机按耗主燃油的一定标准提大修理基金。企业按当年形成的生产发展基金的10%—30%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总局系统成立资金办。管理费实行计划控制指标管理。
规定产品成本核算对象6个方面82个产品目录。规定了农牧业在产品价格,作为内部核算价格根据,不作为调拨或销售价格根据,调拨和销售一律按市场价。调高在产品固定价格,作增加自补流动资金处理,不增加利润,也不增加专用基金。
营业外支出还包括: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转出调出职工欠款。“政、社”超出拨款的自补部分,改在“利润分配”中列支。黑龙江农垦世行贷款项目分新建单位和扩建单位两种办法单独计算利润。
规定财务包干结余资金的分配比例:生产发展基金50%、储备基金20%、职工福利基金15%、奖励基金15%。其它专用基金包括:育林基金、煤矿维护简单再生产基金、水利基金、土地管理基金、税收留成、偿还借款基金、特种基金等。其中偿还借款基金,是指从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以及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用于归还借款本息的基金,主要用于归还世界银行借款、技改借款等。农场提取的储备基金,按大中小型规定标准,最高额500万元,最低额200万元,工商运建服企业为 150万元—10万元。
专用借款增加五项:世界银行借款、主管部门借款、中国银行外汇借款、职工集资、其他借款。
财务分析规定农业三次:6月末、9月末、年末。工业和其他行业按季度进行财务分析,不定期开展专题分析。财务检查,基层每季度自查一次、场每年组织互查一、二次、管理局和总局组织抽查一次,进行评比选出先进单位和个人。建立财务稽查制度,设专职财务稽查员。
2.《国营农场会计科目》部分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本部分的补充规定有5条。主要有重点是新增设会计科目及其新增科目使用说明。
新增设的一级会计科目共有6个。资金占用科目新增有:资金办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资金来源科目新增有:资金办借款、工资基金、其他应缴款。
新增设的二级会计科目共有26个。资金占用科目,其中“其他应收款”新增二级科目有:租赁经营占用款;“专项工程支出”新增二级科目有:世行借款工程、主管部门借款工程、中行外汇借款工程;“有价证券”新增二级科目有: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重点企业债券、其他有价证券。资金来源科目,其中“其他应付款”新增二级科目有:技术转让收入;“预提费用”新增二级科目有:培肥地力费;“专用基金”新增二级科目有:统筹劳保基金、育林基金、煤矿维简基金、水利基金、土地管理基金、税收留成、偿还借款基金、特种基金、其他;“专用拨款”新增二级科目有:集体转业人员离休补贴、劳改就业人员落实政策补贴:“专用借款”新增二级科目有:世行借款、主管部门借款、中行外汇借款、职工集资、其他借款。
另外,对农业统一经营承包的劳动报酬、原材料和燃料节约奖、租入固定资产和通过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租金)、技术转让、场内资金占用费等五项业务内容的账务处理方法作了具体规定。
3.《国营农场会计报表》部分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本部分的补充规定有3条。重点是新增会计报表及新增报表编制说明。
新增补的会计报表有7张:农牧场利润表、费用表、在产品和畜禽明细表、待摊和预提费用明细表、其他应收应付款明细表、转售固定资产和其他销售利润及其他未缴款明细表、技工(职工)学校经费和“小水”周转金借款及财政支农周转金拨款表。
4.《国营农场成本核算规程》部分补充规定主要内容。本部分的补充规定有5条。农场成本和费用核算规定既要进行成本核算,也要进行费用核算,可采取成本核算与费用核算相结合的办法。支出的费用范围,包括农、林、牧、副、渔、工、商(物资供销)、交通运输、建筑安装的成本(费用),营业外支出,专用基金支出,待摊费用等。不包括商业(物资供销)单位的商品采购原价、专项拨款支出、专项工程支出、利润分配支出、基本建设支出等。
各项费用按性质分类,规定为15项:工资、福利费、种子及种苗、肥料、农药、饲料、燃料及润滑油料、修理用材料和零件、其他材料、低值易耗品、原材料、折旧费、提取的大修理费、外购动力费、其他费用。对其他费用中的“非物资消耗”,规定了较详细的范围。
林业的用材林、防护林不作为在产品处理,当年发生的费用全部计入当年成本。提取的“育林基金”、“更改基金”,计入林业成本项目的“其他直接费”内。
产畜摊销年限:奶牛7年、鹿5年;役畜摊销年限:役马(骡)10年、役牛10年。共他役畜不分年限,于淘汰或死亡时,一次计入成本。
企业管理费年终分配差额按原分配对象进行第二次分配,其中应分配家庭农场的差额部分,列“其他销售利润”处理。
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副业、渔业在没有发生销售产品时,不提前结转销售产品成本;在年度中间发生销售产品时,按销售产品的计划生产成本结转。
5.其他部分补充规定的主要内容。本部分的补充规定有5条,主要有要加强财务会计标准化工作、统一凭证账簿格式等。根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垦区的会计档案管理补充6点具体规定。
三、对“补充规定”的评价
1986年全国《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是30多年来农垦财会工作和近10多年来改革经验的全面总结。“补充规定”是按垦区的实际情况,对1986年财、农两部颁发的《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的具体补充,力求本着改革的精神,瞻前顾后,既考虑这次制度的适应性,又注意制度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既体现了“简政放权”,又注意了必要的集中统一管理;既从农场目前的管理水平出发,又力求适应逐步实现经营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制度贯彻了改革、开放的方针,凡是近几年已经出台的与农垦企业有关的改革措施,在“补充规定”中都力求体现出来。凡是过去制度中已经有的,经过几十年实践证明又是行之有效的规定,在这次“补充规定”中都加以肯定,保持制度的连续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报表、会计科目及成本核算方法的补充规定,都力求从农场实际情况出发,使财会制度更好地适应农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同时,这次“补充规定”的内容规定和说明力求简炼,原则规定和具体说明相结合。黑龙江垦区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改革进程、传统作法的补充规定,与财、农两部制度相辅相成,浑然一体,更加适用。体现了垦区会计方法和内容,又照顾了最近几年的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一部较好的财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