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1993年垦区贯彻执行全国《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一、垦区贯彻与执行新制度的准备工作
《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搞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和按新制度要求准确地调整账目,是能否成功地贯彻与执行新制度的关键所在。
财政部(92)财农字第344号文的发布,是农业企业执行新制度的动员令。继而于1993年6月财政部又以(93)财农字第142号文发出了《关于国有农业企业执行新财务会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对执行新制度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及新旧制度衔接有关调账问题作出了规定。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对贯彻执行这次财务会计制度十分重视,进行了一系列的准备工作。
第一,发出文件,成立领导小组,统一调账程序。1993年6月总局以黑垦局文 (1993)149号文转发了财政部(93)财农字第142号文,通知要求垦区各级领导吸财会人员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并且要求各级都要成立“贯彻执行新财会制度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财务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业务骨干要全力以赴。总局领导小组由局长刘文举任组长,副局长魏克佳任副组长,成员有朱崇明、吕维峰、谢时德、周康平、贺天元、谭占龙、朱丹旗等。通知还对调账程序等作了统一规定。
第二,在7月1日前,对垦区所有财会人员进行一次新制度的培训。4月份,垦区先后抽20名骨干,分两批参加了财农两部组织的全国农业新财务会计制度培训班;5—7月份,总局分别在八一农大、农垦经济学校、农垦管理干部学院、农垦党校四个单位办短训班,培训各企业财务科财会人员。基层财会人员则由各管理局视具体情况,或管理局组织、或各农场企业自行组织培训。
第三,按统一调账程序,进行了账目调整。这次新制度是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必须在1993年6月末编制一份决算,为新制度的执行与贯彻作好准备。
各单位按照总局统一制定的操作方案,统一调账口径和步骤,全面清理核实了各种财产物资、债权债务、财务问题。组织了操作人员反复学习领会调账文件精神以及对调账的有关要求,正确掌握和运用政策。主管部门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了调账工作试点单位,总结经验,指导调账工作的全面铺开。在编制半年决算中,建立信息反馈、汇报制度,及时归集、分类、整理,及时处理和解决调账中出现的各种问题,保证了这一工作顺利完成。同时按调账程序进行了调账处理:(1)属于在调账(6月30日)前发生的经济事项,按原制度规定处理,登记经济业务,进行结账,并编制科目余额表、有关会计报表和编制上半年决算报表。(2)按照新会计科目设置账户,建立新账。上半年使用的旧账簿,一般都不再继续使用。(3)编制调账记账凭证,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涉及到老科目和新科目,分别在旧账和新账中登记。结出新账科目余额,作为7月初余额。(4)调账结束后,把调账凭证和上半年的账簿作为重要会计资料,纳入会计档案妥善保管。
第四,科目转换调整之后,按新制度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编制上半年会计决算,为按新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操作奠定基础。
二、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
比较新、旧会计科目的变化主要有:总账科目的合并,总账科目的分解,原明细科目上升为总账科目,新设置总账科目,原总账科目废止不用等几种情况。现以新科目的设置与原科目的异同,阐述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与经济账目的调整。
101 现金。增加外币现金明细科目。
102 银行存款。增加外币存款明细科目。
109 其他货币资金。增加“以工代赈购物券”,以前在有价证券中核算,需要调整。
111 短期投资。新增科目。
112 应收票据、202应付票据。与原制度相同。
113 应收账款。与应收销货款与发出商品进行调整。
114 坏账准备。新增科目,坏账损失由原直接记入损益类账户改为备抵调整。
116 应收家庭农场款。与原制度相同。
118 内部往来。由“应收下级单位款”、“应付上级单位款”合并而成。
119 其他应收款、209其他应付款。原制度“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建设单位工程款”、“应收专用款”的往来核算,科目转换时,调入“应收账款”、“应付账款”内。
121 材料采购。把农药、肥料采购并入此科目,增加了明细核算的内容。
123 原材料。由原材料、修理用材料及零件、其他材料、燃料及润滑油合并而成。
128 农用材料。由种子、饲料、肥料、农药合并而成,并将原其他材料的农药调入。
129 低值易耗品。核算内容受固定资产划分界限标准规定的影响而发生了变化。包装物改在原材料中核算。但核算方法变化更大,原低值易耗品分为在库、在用、摊销三个明细账,现只有在库明细账,在用改在“待摊费用”中核算,在科目转换时,要调两笔账,一笔是不够固定资产管理的调进来,一笔是在用、摊销明细账上的调出去。
131 材料成本差异。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132 在途商品。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133 库存商品。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134 商品进销差价。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136 幼畜及育肥畜。与原制度相同。
137 产成品。由于成本计算方法的改变,上半年生产产品按完全成本法计算的产成品成本,科目转换时,要将期间费用——管理费调出。
139 待摊费用。原一年以内摊完的仍留在本科目,需一年以上摊完的,转入递延资产。由于专项工程支出科目的取消,当年分摊完毕的大修理支出调入本科目核算。
141 长期投资。科目名称相同,但核算内容、核算方法都发生了变化,投资收益要计入当期损益。原制度核算与其他单位联合经营投出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专用基金,新制度并入了有价证券增加了股票投资。原制度只用成本法记账,新制度规定是按成本法、收益法记账和面值购入、溢价购入和折价购入三种情况记账。
151 固定资产。增加了产畜及役畜,减少了无形资产。科目转换时,与低值易耗品科目结合调整。
155 累计折旧。与原制度基本相同。将产役畜摊销并入。
156 固定资产清理。新增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过程。科目转换时,按“专用基金——更改基金”科目记录调整。
159 在建工程。新增科目,科目转换时,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余额并入,也可以将专门用于建筑工程用材料转入。
161 无形资产。原“固定资产”分离而设。
171 递延资产。 自原“待摊费用”科目分离出来。科目转换时,将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需分年摊销部分调入。
181 待处理财产损溢。将原制度“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盘盈”合并而成。新制度规定盘盈计入营业外收入,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不只对经营成果产生影响,而且影响财务状况。由于多年没有进行清产核资,待处理财产损溢数额可能很大,要按规定统一处理。
201 短期借款。可视作流动资金借款,不能因为逾期未还,超过一年而确定为长期借款,在科目转换时,将“专用借款”、“基建借款”在一年内偿还的部分调入。
203 应付账款。与原“应付购货款”基本一致。
204 应付家庭农场款。与原科目基本相同,但代销家庭农场产品产权不属农场,转换科目时要调出。
205 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与原科目基本相同,科目转换时,需将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转让尚未收到的价款调出,使本科目只核算按承包合同规定应缴未缴的款项。
206 专项应付款。与原“专用拨款”科目基本一致,但不得有借方余额,科目转换时,如有借方余额调至“营业外支出”科目。
211 应付工资。与原科目一致。
214 应付福利费。与原“专用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基本一致,科目转换时,与“专用基金”二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调整。
221 应交税金。原制度规定“应交建筑税”(后改为“投资方向调节税”)不在“应交税金”科目核算,在“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新制度纳入本科目核算,按此调整。
222 应交包干利润。原制度为“应缴利润”科目。 由于财务包干体制和上交所得税体制同时存在,故保留了这一科目并改变了名称,使之更为规范。
223 应付利润。新设科目,原制度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现单独反映,可以看出投资者利益分配情况。
229 其他应交款。科目转换时,将原制度“应缴教育费附加”及“应缴能源交通建设基金”二科目合并处理。
231 预提费用。与原制度基本相同。
241 长期借款。新设科目。原制度按借款用途进行分类,有“基建借款”、“专用借款”、“应付引进设备款”。新制度按借款时间长短划分,这些借款划入长期借款科目,转换时,将上述三科目余额合并处理。
251 应付债券。原制度补充规定设置了这一科目,但新制度这一科目核算内容及方法均有变化。为适应企业发行债券筹集资金的需要,作为长期或短期负债,新制度设置了这一科目(短期债券另设“应付短期债券”科目)。
301 实收资本。由原“固定资金”、“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的一部分组成新科目的核算内容。科目转换,调账是重点。(1)将“专项工程支出”科目中的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实际成本与固定基金相对冲,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2)将“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余额中属于借款利息及耕地占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构成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支出,报经批准后,冲减专用基金,借记“专用基金”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专用基金不足抵冲部分,转入递延资产,借记“递延资产”科目,贷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科目。(3)将“专用基金”科目中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还款保证金”、“技术开发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盈余公积”科目;将“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励基金”明细科目的余额分别转入“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和“应付工资”科目。结转前,“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还款保证金”、“技术开发基金”明细科目如果有借方余额,应与其他明细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如抵冲后仍有借方余额或均为借方余额,应将其借方余额与“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科目的贷方余额相对冲。“大修理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应转入“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科目;“职工福利基金”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经批准后,先用其他专用基金抵补,抵补的顺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4)将“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的余额转入“实收资本”科目,借记“固定基金”、“流动资金”、“其他单位投入资金”、“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311 资本公积。新增科目。
313 盈余公积。原制度在“专用基金”中核算的“生产发展基金”、“储备基金”,科目转换时将此二级科目余额调入此科目。
321 本年利润。原“利润”科目除核算各业销售利润外,还核算“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资源税”。新制度中“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都成为一级科目,“资源税”并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科目转换时,将这些有关明细记入相应的一级科目内。
322 利润分配。随着利润分配方向的变化,新、旧制度在“利润分配”明细账的设置上有很大区别。在原制度中的“利润分配”的明细科目中,用于归还借款的利润及用于处理遭灾损失和其他财务遗留问题的利润在新制度不允许这样分配,其明细科目应取消。新制度的“利润分配”对“未分配利润”与“未弥补亏损”实行滚存反映的办法,故保留了“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新制度还将原制度“分给其他单位利润”改名为“应付利润”、“应缴利润”改名为“应交包干利润”、“应由财政弥补的财务包干补贴”改名为“包干补贴”。按新制度的要求,增设了“应交所得税”、“盈余公积补亏”、“提取盈余公积”、“应交特种基金”等明细科目。由于年终各明细科目均已结平,科目转换时,一般无账可调,但如果将未补亏损已经转入“应弥补亏损”科目,还需调整回来。
401 农业生产成本。新制度农业生产指农、林、牧、副、渔、机械作业。科目转换时,按此六个科目进行调整。
411 工业生产成本、421运输成本、431施工成本、441辅助生产成本。均与原制度相仿,无大变化。
450 制造费用。包括原制度的管理费和共同生产费用。科目转换时,将计入管理费的制造费用明细项目调入。
501 营业收入。由原“销售”科目分解而成。原制度在托收承付收款形式下收到货款前不体现营业收入。科目转换时,要并入本科目贷方,体现营业收入;销售家庭农场产品也纳入营业收入处理,不再作差额进入“其他销售利润”处理,科目转换时也要作调整。
502 营业成本。由原“销售”科目分解而成。其调整方法与“营业收入”相对应。
503 营业费用。由原“销售”科目分解而成。在商品流通业中,新制度把进货费用作为明细费用处理,库存商品不再负担进货费用。科目转换时,如进货费用数额不大,可并入本科目;如数额较大,可作待摊处理,摊完为止。
504 营业税金及附加。由“销售”科目分解而成。科目转换时将“销售”科目“税金”、“教育费附加”的明细科目发生额并入。
511 其他业务收入。原“销售——其他销售收入”在新制度中改为一级科目。
512 其他业务支出。原“销售——其他业务支出”在新制度中改为一级科目。
521 管理费用。由原“企业管理费”转变而成:,新制度增加了“劳动保险费”、“无形资产摊销”、“技术转让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等项目。新制度规定管理费用不向产品成本分摊,作为期间费用处理。
522 财务费用。由原“企业管理费一利息支出”形成,科目转换时将原“企业管理费——利息支出”调入。
531 投资收益。新设科目,原制度在“利润分配”中核算。上年无余额、上半年无发生额。科目转换时无余额不用调整。
541 营业外收入。原“利润”科目分解而成。把“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理净收益”改在本科目处理,“包装物佣金收入”改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处理。科目转换时,如上半年发生此业务,与有关明细科目调整并入。
542 营业外支出。原“利润”科目分解而成。新制度在核算内容上有较大变化,将原制度“劳保费用”改列管理费用,“补助倒挂补贴”、“落实政策补发工资和困难补贴”二项取消,“技工(职工)学校经费”改为“中小学经费和技工学校经费开支”,“场内防汛抢险支出”改为“防汛抢险支出”,保留了“非常损失”,新增“固定资产盘亏”、“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科目转换时,按此变化作相应调整。
三、会计账目调整的结果
垦区的会计账目调整工作,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经过努力,按时完成了新、旧会计科目的转换工作,建立了新的账目,并从1993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的《农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这一年底,按新财会制度的要求编制了会计报表。
1993年7月1日会计科目转换之后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及1993年底的“资产负债表”,如下表。
1993年7月1日及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中,可以看出垦区会计账目调整的结果及垦区财务状况:
第一,1993年7月1日垦区实收资本为25.4亿元。科目转换前,1993年6月 30日,固定基金为39.8亿元,流动资金为13.6亿元,合计近53.4亿元。但同时“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用借款工程支出”为13.2亿元,专用基金未完工程、专用拨款未完工程、专用借款未完工程合计近2.0亿元、生产发展基金3.9亿元,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2.3亿元,其他6.6亿元。
第二,在“未分配利润”中,1993年7月1日为-13.5亿元,其中:1992年底农场超包干亏损9.3亿元,专用基金超支挂账3.4亿元,处理财务遗留问题0.8亿元。
第三,由于超包干亏损挂账在科目转换时已达13.5亿元,吞食了实收资本,使所有者权益大为减少,只有12.9亿元,有的农场实收资本和所有者权益出现了负数。
第四,垦区1993年末负债总额为155.5亿元,其中:流动负债116.1亿元,长期负债39.4亿元,资产负债率为91.8%,从数字看,高于合理的临界点(一般应为 50%~70%),但从农垦企业的特殊性看,一是耕地——这一主要生产手段没有计价进入资产;二是水渠、道路、桥梁、晒场、粮仓、造林等投资过去一直实行核销办法未计入资产,从实际分析资产负债率要低的多。从上述几项指标可以看出,1993年垦区财务短期与长期偿债能力都较差。
第五,由于新制度经营成果计算口径变化,给经营成果计算带来较大影响。但这一年垦区生产经营状况较好,营业收入较上年增加232 743万元,不仅消化了生产资料涨价、借款利息增加等各种增加支出的因素,而且抵消了贯彻新制度对经营成果带来的不利影响,利润总额9 000万元。
四、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制度
1.1994年总局制订《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垦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1992年底财政部颁发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企业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本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1994年5月,财政部根据《会计法》第六条规定,为结合会计改革新情况,发出了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要求各部门就特有业务的会计核算问题作出必要的补充。根据这些要求,1994年8月与10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分别制订了《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和《农垦企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下发之后,对贯彻国家有关制度规定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若干意见”与“指导意见”概括起来,有下列特点:
第一,“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是针对垦区经济体制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从适应垦区深化改革、对外开放、提高效益出发,围绕贯彻国家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一系列财税制度改革政策而形成的指导性意见。这两个“意见”系统、全面,政策性、操作性强,尤其规范了垦区在改革新形势下的财务管理,促进了财会人员实现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观念的转变,管理模式、管理方式的转换,从而使财务管理基本顺应了垦区改革新体制要求,垦区财务会计工作由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若干意见”集垦区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为一体,同时也涉及到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突破了过去企业与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界限分明的限制,把垦区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看作一个整体,统一管理,从而加大了搞好垦区财务管理的力度,对垦区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工作改革起到了推动作用。
第三,把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会计工作管理的内容纳入了“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对于加强会计工作主体建设,强化对会计人员的双重管理,财务管理强调法律意识,对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
第四,“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都规定了一些财务管理的量化标准,提出了农业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5%,工商运建服不超过50%的负债警戒线,规范了风险抵押金的管理等,使其指导作用更为明显。
第五,对垦区财务管理中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了加强管理的措施。如加强对世行贷款、黑字还流等外资项目的管理,大力压缩非生产性开支等。
2.基层企业内部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制定。黑龙江垦区自总局下发了“若干意见”和“指导意见”之后,各单位积极制订内部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有些管理局把基层企业的制度印刷并装订成册下发,便于阅读、使用。各基层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名称不同,有《财务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财务管理规定》、《财务管理及核算办法》等,但基本内容都包括:总则、资金筹集、流动资产、固定资产、递延资产、基本建设投资和专项投资、成本和费用、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家庭农场财务、财务报告、财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等章节。其内容都紧密结合本企业实际,把应该办、办得到、放得开、管得住的问题一一列作财务管理的内容,使之成为国家颁发的《农业企业财务制度》、《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还有一些企业在注重管理的同时,对会计核算也作了许多规定,如《八五三农场财务管理办法》基本作到了财务制度与会计制度的不重复、不遗漏,是基层企业的一个较好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一个“财务管理办法”中也规定了折旧年限的中间数为标准确定折旧年限,递延资产的摊销年限,产品成本的计算对象及成本计算期,进行生产费用的核算及生产费用要素的确定,营业收入的确认与计算等等。这些规定都是会计核算中必须明确并认真执行的。
基层企业在建立内部财会制度中,对于一般会计原则在本企业的运用、会计政策的制订、会计核算方法的采取等,有所忽略。
3.1997年总局制定《关于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根据深化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为处理好改革与管理的关系,1997年11月,总局经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同意,制定、印发了《关于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该规定共56条,条中有目,目有细目,达2.2万字,内容丰富、完整,量化指标多。共16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财务预算、第三章资金筹集、第四章流动资产、第五章固定资产、第六章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第七章基本建设投资、第八章对外投资、第九章成本与费用、第十章营业收入、利润及分配、第十一章家庭农场财务、第十二章预算外资金管理、第十三章财务报告和财务评价、第十四章财务机构和财会人员、第十五章财务监督、第十六章附则。
此外,总局财务处制定了《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国家专项扶贫开发项目管理与核算办法》,提交总局经营管理工作会议讨论后,经总局下文实施。为了加强会计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会计核算、监督和经营决策的职能作用,还和组织部联合制定了《会计队伍管理暂行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对推行1997年“管理年”活动,全面提高企业现代管理水平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