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专项拨款与预算外资金管理第一节 专项拨款的由来及基本情况黑龙江垦区绝大多数农场建在边远地区的原始荒原上,从建场之日起就不得不既办企业,又办社会;既开荒生产,又屯垦戍边;既要完成经济任务,又要完成政治任务。垦区自办中小学和其他各类学校、自办公检法、边防民兵执勤、安置老残干部、安置劳改就业人员等,这些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加重了农场的经济负担。北大荒农业生产季节性很强,农场为改善生产条件,降低生产成本,利用农闲劳动力,有时加上机械力量,搞小型农田水利,平整土地治涝、治旱,修建简易房舍。这些都不能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50年代农场会计参照工业会计制度“停工损失”列销。 60年代初经农场多次请示报告,批准规定在非生产支出项下设“农闲建设用工支出”的项目,这样处理也是吃掉农场一块利润或增加亏损。
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及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逐年增加,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也在上升。农业经营很不稳定,加上多年的工农产品剪刀差,农场长期处于亏损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前几个月,中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农场问题,为充分调动农场积极性,解决农场经营亏损问题,财政部、农林部经过调查研究,分析农场亏损原因,结合农场的实际情况,于1978年1月两部发出《关于农牧企业试行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办法》和《关于加强农牧企业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管理的规定》两个文件,把农牧企业的农闲建设支出作为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管理,把政策性社会性支出作为事业费管理,都由收入退库改为预算拨款。这样改革好处很大,二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稳定款项来源,便于按事业项目加强统一管理。这在农场财务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二项规定,由此而形成了“专用拨款”。1978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农垦总局颁布的《国营农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增设了“专用拨款管理”一章。包括小型农田水利支出、简易建筑费、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城市知青下乡补助费、归侨补助费、科研费、地方病防治费、防洪抢险费、边境建设费、特大灾害救济费等,“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包括农场中小学经费补贴、安置老残干部工资、专职政法人员经费和民兵值勤经费。专用拨款的使用实行“定额补贴,结余留用,超支不补”的办法。农场事先编报计划,经省、市、自治区农垦、财政部门批准或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执行。
1985年前后国家陆续出台价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流动资金改革等措施,促使农场自主经营,进入市场经济。农场自身也加大了改革力度,经营状况逐年好转,但也遇到严重的资金困难情况。1985年、1986年总局多次以口头和文件向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资金状况,在有关部门协调下于1987年1月国务院作出《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国函[1987]11号),按国务院批复除一次性补助1.2亿元资金外,把垦区历史遗留下来的集体转业干部离休经费、落实劳改人员政策经费两项又列入了“专用拨款”管理。
由于自然、历史等因素的影响,垦区有25个农场一直处于贫困状态,职工生活很困难。从1986年开始总局就下决心解决这些贫困农场的问题,但无财力,贫困农场的问题日趋严重。总局于1990年向省政府、国务院作了《关于农垦系统贫困农场的汇报》,经国务院同意,从1991年开始,垦区25个贫困农场列入国家扶贫序列,其中“以工代赈资金”列入财政“专用拨款”。至此专用拨款项目达13项。在执行过程中,简易建筑费实行一年,城市知青补助等项也随情况变化而早已停止。
截止1997年底,国家对垦区专项拨款累计46.3亿元,见下表。
黑龙江农垦从国家建立专用拨款制度后,注意加强专用拨款的管理与核算,认真审核专用拨款的计划与决算,认真执行财政部规定。1993年实行新的会计制度,将“专用拨款”改为“专项应付款”,其内容基本无变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