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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管理

第二节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与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管理


一、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管理与使用
  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支出的补助项目包括:场内的小型蓄水、灌溉、除涝、治碱、防洪、护田和打井设施以及大面积平地改土等。严禁用于基本建设投资。其开支范围是农牧企业兴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所需要的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小型设备购置费。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性开支,使用中应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对于水利条件差、增产潜力大、提供商品多、自力更生精神强的农牧场,要优先安排。要补助一个,搞好一个,补助一批,搞好一批。
  对“小水”资金的管理,1978年财政部和国家农垦总局下发《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农牧企业在使用农牧企业小型农田水利支出补助时,应事先编制计划,报经上级农垦、财政部门批准执行。在执行中,要及时检查使用情况,切实加强管理,处处精打细算,充分发挥资金效益。年终要总结经验,认真编制财务决算,报上级农垦、财政部门审批。
  1985年财、农两部印发了《关于加强农垦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黑龙江省财政厅和农场总局在转发此通知时,强调了“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要继续贯彻自力更生为主,国家支援为辅的原则,专款专用。安排工程项目要事先进行实地勘察设计和可行性调查,并在第四季度提出下年计划,经财政驻场组和管理局审查平衡后上报总局,会同财政厅根据财力可能审查确定。计划下达后,财政驻场组和管理局要不断深入工地现场,进行施工检查,按施工质量进度拨款。竣工后要组织联合验收后,方予列决。”
  1986年财农两部制定的《国营农场财务管理办法》仍然保留了专用拨款——小型农田水利支出,只在个别项目有所调整。
  垦区在实际执行中,各级财务部门、水利部门共同管理小水项目,财务部门研究分配使用计划,水利部门参与小水项目的设计、施工和检查验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1)符合垦区宏观建设规划;(2)有设计文件;(3)以前年度水利建设计划完成较好,质量合格,并收到较好的经济效益;(4)“小水”资金专款专用,款项拨补到位。
  1992年9月,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对总局1991年度小型农田水利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认为:“黑龙江垦区对小水投资的管理和使用基本上是好的,国家拨款和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比较及时,各基层用款单位积极筹措资金,能够抓住施工的有利车节,抢时间保质量,工程任务基本完成,项目管理、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总体合规,投资效益较为明显”。《审计报告》还指出在计划管理、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上的不够完善之处,报告认为,多数农场没有水利自筹资金来源。黑龙江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家专项扶贫以工代赈项目、国家专项扶贫贴息贷款项目、小水等建设都需要企业自行配套,部分单位是靠借贷搞配套的,由于企业盈利水平低而资金紧张,势必出现一块资金多头安排的虚假配套问题,加之水利资金投入大,国家水利投资比重小,程度不同的影响了垦区水利工程建设,制约农业生产的发展。
  截止1997年底,国家对垦区“小水”投资已达126 396万元。在垦区农田建设、粮豆单产的提高、总产量的增加,都起到了很大作用。历年“小水”治理情况见下表。
  二、政策性、社会性支出的管理与使用
  1978年财政部和国家农垦总局制定的《国营农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中,规定了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列入专用拨款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也在《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对政、社支出范围作出严格规定。(1)中小学经费补贴:除按规定收学杂费外,每生(不分中小学)一年补贴45元,结余留用,不足可用勤工俭学收入解决。学校经费开支范围:教职员工工资及福利费、代课费、办公费、取暖费、印刷费、水电(灯油)费、电话电报费、邮寄费、差旅费、探亲路费(不含知识青年部分)、文体宣传活动费、教具、用具购置费、房屋设备和用具维修费、会议费等。新增加班级的桌凳黑板以及新增添校舍支出单独拨款。农场文教部门应会同财会部门共同管好学校经费。学校经费核实给农场后,农场连同场补贴部分一起核给文教部门,在不超过总指标的前提下,由文教部门统筹安排,平衡调度。(2)安置老弱干部工资:指

 
  上级批准的有残疾的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干部和因公残废的老干部工资。 (3)政法经费:公检法、看守所、教养所等人员工资福利和政法业务费。(4)民政经费:指复员军人补助费、残废军人的残废金、抚恤费、烈军属补助费、在押犯人的家属生活补助,孤儿、敬老院、五保户补贴,自由流动人口收容遣返费等。(5)边防民兵值勤费:指总局军事部门下达的边防任务,如巡逻、晾望、侦察等人员的工资、武装值班连队集中军训时期的工资、人武部非现役人员工资和业务费等。
  在1997年底垦区156.9万人口中,7—15岁人口是22万人左右,学龄儿童占总人口14%。兴办普通中、小学开展九年制义务教育是稳定职工队伍,提高人口素质的长远大计。因此,自1978年以来,用于中、小学校经费补贴的政、社支出也最多,达20.4亿元,占政、社拨款总额的70.7%。
  1978年到1997年政社经费拨款情况见下表。


 
  用于学校经费的国家专项拨款不断增加,但仍不能满足教育日益发展的需要,学校经费自行补贴仍然很多,自行补贴部分列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成为企业的沉重社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