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五节 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一、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局
总局于1993年以黑垦局文[1993]134号文向省财政厅上报《关于垦区实行预算外资金系统管理的请示》。省财政厅根据国发[1991]42号文件“有关政府方面的职能可由当地政府授权,委托垦区、农场代管”的精神,于1994年5月以黑财综字 [1994]第64号文对这一请示作出批复:(1)自1994年1月1日起,垦区系统预算外资金管理委托总局各级收费集资管理站负责;(2)自1994年1月1日起,垦区系统的国债推销和发行工作委托你局负责;(3)你局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各项规定,切实管好系统内预算外资金。根据这一批复,总局成立“黑龙江省农垦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副处级事业单位),隶属总局财务处领导;各分局分别成立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正科级),隶属各分局财务处领导。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人员编制6名;宝泉岭、红兴隆、建三江、北安、牡丹江、九三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人员编料各4名;齐齐哈尔、绥化、哈尔滨分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人员编制各3名。总局、分局两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经费实行自收自支。
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收费、罚没及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政策法规;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性收费、集资、基金的立项审批呈报工作;积极培植财源,强化预算外资金管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附加费实行统一专户储存和收支计划管理,集中各部门和零散资金并按规定调剂平衡使用;负责垦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罚没票据的统一领取、发放、登记、销毁以及监督检查管理等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非经营性收费、罚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乱收费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受理乱收费的举报案件;负责对垦区预算外资金收支结算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罚没款收缴的监督检查等工作;承办财政厅和农垦总局交办的其他非经营性收费管理的有关事宜。
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权限是:有权对各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有权对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违纪资金予以收缴;加强对预算外资金微观管理与宏观调控。
在宏观调控中,对收费收入比较稳定,其事业经费由预算内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扣除按规定应上缴上级主管部门的部分后,预算外资金管理局按其结余的六比四的比例进行分成,60%留给收费单位使用,40%上交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对无经费拨款自收自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按其收费结余的九比一的比例进行分成,即90%留给收费单位使用,10%上交本级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各分局也可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分成比例,但必须报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审批。调控资金可用于垦区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为了对预算外资金进行严格管理,总局规定“专户储存”、“收支两条线”预决算制度。对违反非经营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的,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包括对隐瞒、转移预算外资金收入的,要将违反规定的收入全部收缴,同时要追究有关部门和领导人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职务的处分;对违反国家规定自行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项目或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责令其将违纪资金全额上缴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依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直至撤销其职务的处分;对用预算外资金私设“小金库”、搞房地产等计划外投资,从事股票、期货交易,不按规定要求开设预算外资金账户,以及滥发奖金和实物等违反规定的行为,除责令追回资金,上缴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外,还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和有关领导处分。
1997年7月,总局总结了几年来预算外资金管理的作法和经验,拟定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规定》,并以黑垦局发 [1997]19号文下发。
总局预算外资金管理局的成立,有效防止了以非法手段把预算资金转移为预算外资金的违纪行为,防止擅自设立基金或收费项目,使总局有预算外资金的1
983个单位对预算外资金管理有了章法,有所遵循,把垦区预算外资金纳入了正确管理的轨道。使这些预算外资金在促进垦区经济发展中,发挥了较大的作用。
二、总局财务处代收耕地占用税
土地是垦区赖以生存的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从建场开始就对所使用土地进行勘测、规划设计、开发利用。随着生产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土地规划不断修改和完善,土地利用更加合理,实行农场按系统管理土地,更好地贯彻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到1986年9月,在省土地局领导下,总局、管理局、农场三级都已建立了土地管理机构,拥有专职土地管理人员100多名,兼职土管员500多名。几年来,在贯彻执行土地方针、政策和法规上,在贯彻节约用地、合理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绩。
中共中央[1986]7号文件《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下发后,农场总局则向省政府请求对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实行在省土地局的监督、领导下,遵照国家、省颁布的法律和条例,由具有一定的社会性职能和综合性职能的总局、管理局、农场三级按系统管理土地,以更好地促进国营农场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 1986年9月以农总局呈字[1986]100号文向省政府呈报《关于请求省土地局领导下按系统管理国营农场土地的请示》,省政府批准了农场总局的请求并指示:农垦系统使用的土地实行系统管理,涉及土地管理费也由农垦系统统一收缴,征集与管理。
耕地占用税问题,经总局和省财政厅多次商谈,得到很好的解决。1988年由省财政厅与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垦区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规定》,规定了省财政厅委托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部门负责征收垦区内部耕地占用税。农场总局系统以财务部门为耕地占用税的代征机构,行使征收机关的权力。农垦系统内外的单位和个人,凡占用农场总局系统管理的土地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均应向农场总局系统的代征机构纳税;省财政厅对总局财务部门采取计划征收任务包干办法,总局对下属单位也都相应落实征收计划任务。国营农场总局耕地占用税上交和留用比例同于各县,即当年税款上交中央50%,交省20%,总局留用30%;超额部分,交省 40%,总局留用60%;代征经费由省财政厅从上交省的20%的耕地占用税中统一退给总局;总局按规定比例留用的税款是国家拨付的农业发展专项基金,要严格按中央和省《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管理,全部用于垦区内部开垦耕地,改造中低产田。由总局财务部门代征耕地占用税,保证了国家耕地占用税征收任务的完成,同时也加强了垦区土地管理,促进了垦区农业生产持续稳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