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财务会计机构、人员与会计工作管理第一节 财务会计机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成立后,进一步健全完善财会机构,落实政策,充实人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国人大批准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务院颁布、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会计干部技术职称暂行规定》、财政部颁布了《会计人员工作规则》及《会计证管理办法》等,财会工作进入法治化阶段,极大地鼓舞了财会人员工作热情,开创了财会工作新时期。
1976年总局成立时,总局机关中设立计划财务处。为加强财会工作,1978年分设财务处,领导全总局财务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1)认真执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2)对上接受省财政厅和农业部农垦局的财会业务领导,发生预算缴拨款关系;对各管理局、农场及直属企事业单位实行预算管理,发生缴拨款关系;(3)组织领导全局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4)管理、分配、使用国家基本建设投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及其它专用拨款。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总局财务处在拨乱反正,恢复正常财会工作秩序上做了大量工作。总局财务处紧跟全国改革开放的步伐,在垦区事业不断发展壮大的过程中,始终坚定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多方面筹集资金,从严从紧有效地安排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会工作的监督检查,不断修订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会计核算体系,参与全局重大经济决策,在保证垦区经济的发展和效益的提高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事业的发展,财务处的职责也在扩大,人员不断增加,从总局财务处建处初期的9人,增加到1997年的26人。1997年底,处长1人,副处长4人,企业资金组6人,事业组1人,基建组2人,扶贫办4人,预算外资金管理局2人,综合组3人,财务大检查办公室3人。
总局财务处1976年——1981年副处长董凯(主持工作)、潘根深;1981年一 1985年处长陈晏,副处长董凯、潘根深;1985年1月总局党委任命朱崇明、周康平、赵连文、王秀岩为副处级研究员。1986年—1988年处长潘根深,副处长朱崇明、黄一庆;1988年—1993年处长朱崇明,副处长黄一庆、傅连祯、吕维峰、陈荫萍、谢时德;1993年—1997年处长吕维峰,副处长谢时德、陈荫萍、谭占龙、贺天元;1997年处长谢时德,副处长陈荫萍、谭占龙、贺天元、王立荣,扶贫办主任孟海涛,预算外资金管理局局长张艳华,财务大检查办公主任范国胜。
九个管理局设计划财务处,主管财会工作。垦区103个农场,总局及管理局直属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事业独立核算单位共390个,都设有财务科 (室),财会机构健全。6 000多个基层核算单位设有会计员和出纳员,负责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垦区从下到上形成了财会组织体系和会计电算化网络系统,保证了财务会计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完整、系统的信息来源。
各管理局历届主管财务处长、副处长见下表。
1992年8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条例》第32条规定:“依照省人大常委会有关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赋予的权限,省国营农场主管部门对国营农场的行政工作实施系统管理”。依此规定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还具有一定的政府职能,成立了行使政府职能的管理机构,如农垦工商局、交通局、土地局、水利局等,作为省有关厅局的派出机构,其内部设财务科,接受拨款并报送决算,其拨款不足部分,由总局财务处给予补贴。这些单位的财会工作受总局和省有关厅局的双重领导。在垦区内部对各管理局、农场的业务管理以条条为主,人员管理仍由所在单位负责。总局也安排得力的财会人员负责这些单位财会工作,如满连奎、张宏录分别担任交通局、土地局财务科长,均具有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