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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任免管理

第三节 会计人员的任免管理


《会计法》关于对会计人员的双重管理作了明确规定,会计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的规定任免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并应经过上级主管单位的同意。为使这一规定得以落实,1985年4月财政部、劳动人事部以 [1985]财会字第28号文发出了《关于贯彻(会计法)中有关会计人员任免规定的通知》。通知具体规定:自1985年5月1日起,国营企业事业单位会计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提名报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人事部门与财务会计部门对所属单位上报的任免人员协商考核,并报经行政领导同意后,单位行政领导人(厂长、经理)方可正式任免。1985年5月1日《会计法》施行前已经任命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要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上级主管单位认为不宜担任该项职务的人员,应当责成上报单位重新提名任免。黑龙江省财政厅与人事监察局于1985年11月份转发了这一通知。
  上述文件规定,确立了对会计人员任免执行向下协管一级的原则。结合垦区情况,如何向下协管,经过总局财务处与组织部协商,于1985年8月26日联合发出了农垦财函字11号文,对向下协管一级作了具体规定:各管局及总局直属的企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包括正、副处长、科长、股长)、主管会计的任免,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报送总局组织(人事)处,并会同总局财务处对所报任免人员进行考核,总局同意后,各单位方可正式任免;各农场及管局直属企、事业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及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由管局照上述规定办理;农场对生产队及各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可由单位领导提名,并由农场组织部门与财会部门共同考核,报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方可任免。
  这一规定执行一年后,针对出现的问题,1986年10月27日,总局财务处与组织部又联合发出了农总财联函字[1986]5号文,对执行向下协管一级的原则,又作补充规定:“各管理局及总局直属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人事变动,可由用人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直接报送总局财务处审核,总局同意后各单位方可正式任免。如果总局财务处与用人单位的意见不一致,经过协商又统一不了时,由总局组织(人事)处会同财务处进行考核后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再进行任免”。
  在垦区会计人员任免中,各级财务会计部门的负责人任免程序都有了明确规定。在各基层企事业单位内部基层核算单位的会计、出纳的配备上,也是财务部门与组织部门共同协商考核,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进行任免。而当发生缺员时,许多企、事业单位也是采用公开考试、择扰录取、短期培训、上岗试用的办法,取消了由基层用人单位自行录用的办法,消除了许多弊病。而1988年4月,《会计工作证管理办法》试行之后,按规定各单位新补充会计人员主要从各专业学校毕业生中解决,不再从职工队伍中无标准任声选拔。
  1988年底,垦区对会计人员进行双重管理的体制已经基本建立并不断完善,对于加强会计人员的管理,提高会计工作质量,使会计工作在不断满足经济改革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中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由于经济改革的深入,新情况不断出现,新问题也不断产生,在会计人员任免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1997年11月,总局财务处和组织部联合制定《会计干部管理暂行办法》,对会计人员的任免审批权限进一步作出了规定:(1)分局财务处处长、副处长,由分局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征得总局财务处同意后,由分局党委任免。如分局上报的人选与总局财务处意见不一致时,由总局组织部门考核,提出意见,征得总局财务处同意后,由分局党委任免。(2)分局财夯处其他人员,由分局财务处处长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分局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分局人事部门任免。(3)农牧场总会计师,财务科科长、副科长,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考核,征得分局财务处同意后,由农场党委任免。对上报的人选与分局财务处意见不一致时,由分局组织部门考核,提出意见,征得分局财务处同意后,由农场党委任免。(4)农牧场财务科其他人 员、基层各单位会计人员,由农牧场财务部门提名,农牧场组织人事部门考核,报农牧场行政主要领导审批后,由农牧场组织人事部门任免。(5)总局、分局直属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科(处)长,由所在单位组织部门考核,征得上一级财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党委任免。对上报的人选与上一级财务部门意见不一致时,由上一级组织部门考核,提出意见,征得上一级财务部门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党委负责任免。(6)总局、分局企事业单位财务科(处)副职人员和其他会计人员及下属基层各单位会计人员,由财务科(处)长提名,经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后,报所在单位行政主要领导审批,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任免。
  这一暂行办法,更强化了对会计人员进行双重管理的体制,把财会人员任免牢牢掌握在各级人事与财会部门手中,对加强财会工作作用颇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