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三节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体制
农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包括建立适当的基建财务管理体制,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积极组织筹措建设资金,认真组织基建核算,及时偿还借款本息及编制年度财务决算。
黑龙江垦区初期多头建场,多头投资,多头管理。到1968年兵团成立前,东北农垦总局由国家计划投资,省国营农场由省计划投资,劳改农场由省计划投资。 1968年成立兵团,东北农垦总局的全部农场和省属大部份农场划归兵团领导,主要是由国家计划投资。后来省成立国营农场管理局,由省计划投资。1976年撤销兵团,成立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成为中央直供企业,由国家计划投资。
在建场初期,由于建筑工程量小且结构简单,只在农场经理科设一基建员,农场内部基建财务管理基建、生产资金不分,由农场会计室统一管理,上级只给建设任务,在全场统一的决算里列基建支出。1950年底,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经理处召开会议,对农场建筑工作进行了总结,针对当时农场基建薄弱的问题,要求从 1951年成立农场建设委员会,下设工程组、材料组、总务组(包括会计、统计)。
1953年国家开始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财政部颁发了国营企业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投资实行单独编报计划、单独拨款、单独管理。农场成立基建科,单独管理基建财务,单独编制基建决算报表。1958年大跃进,为简化核算,建设单位财务又由农场财务科统一进行管理。
1963年国家成立建设银行,基本建设投资拨款统一由建设银行管理,对农场按计划、按工程进度限额拨款。
在基本建设投资管理上,与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相适应,农场基本建设投资拨款严格按计划办事。1978年之前对农场基建投资基本上以块为主,并落实计划项目,事无巨细全按计划办事。如1956年宝泉岭农场完成基建投资166万元,包括大小建筑工程及设备购置50余项,最大的水利工程投资45.6万元,最小的一眼水井投资203元,全部列明细表上报。又如1954年东北区国营农场管理局在编审1953年基建决算总结中,批评通北农场违反财政纪律,未经请示批准擅自购置苗圃用水管支出775元;“二龙山农场计划中的桥梁、升降器、测微计等,根据实际情况没有建筑或购置的必要,因此未完成也不必完成”。这种国家包下来的计划投资体制,好处是严格按计划办事,可以集中财力办几件大事;缺点是影响企业建设积极性,争投资要项目,“好哭的孩子有奶吃”,有时造成人为的投资浪费。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家财政对农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农场经营自主权的扩大,国家投资政策的调整,1984年开始基本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黑龙江垦区各农场基建投资逐步由国家投资为主转为企业自筹和贷款为主,并开始引进外资。投资使用方法逐步由以块为主改为以项目为主,按项目进行财务管理和核算,这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是一个进步。农垦事业有了大发展,农业扩大耕地面积,进行低产田改造,更新大批先进农机具,建立了种子加工厂和粮食处理中心,建立了大批新工厂,流通贸易有了发展,文教、卫生等社会事业有了新的提高,这个时期总投资 93亿元,占全部投资的66.4%。这个时期投资体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农场从1981年开始,基建投资使用贷款,1984年国家建设投资拨款改为贷款,同时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增加了企业自筹资金搞基本建设的份额,调动了农场发展经济的积极性。但是,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有些农场求发展求速度心切,出现了争投资上项目,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为了得到上级投资,缩小投资概算,高估自筹能力,挪用生产资金,出现“钓鱼工程”。国家投资改贷款,增加了建设单位负债。这些表现在“六·五”、“七·五”期间尤为突出。国家不得不三令五申要求严格控制基建规模,检查计划外基本建设,清理在建工程。据省审计局1987年对总局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资金来源审计调查报告称,1985年全总局基建超支挂账达3 482万元。由于盲目争投资上项目,人为地压缩工程概算,造成投资不足,工期延长,包袱沉重。如曙光水泥厂、江川造纸厂、查哈阳糖厂等项目建设工期一拖再拖,最后因负债过高经营不下去而宣告破产,造成很大损失。
二是探索按项目管理投资的经验。1984年开始的世界银行贷款开荒300万亩项目,1988年开始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85年开始的扶持贫困农场项目搞的都比较成功。特别是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从1988年开始实施,已完成两批,第三批也于1996年完成,三期共投资14.58亿元,其中国家投资4.84亿元,农业银行贷款4.8亿元,企业自筹4.94亿元,大大提高了垦区综合生产能力。这些项目投资管理的特点是项目论证比较充分,项目规划设计具体落实,审批程序严格,工程概算实事求是,项目管理机构、实行人员负责制,项目的检查验收工作严格及时。项目投资采取由国家预算投资为主,相应地匹配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调动了多方面的积极性。但目前还存在着投资、贷款头绪多,一个项目一个主管机构,多头对下等问题,需要继续总结经验,不断完善。
三是1992年“两则”颁布以后,按新的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企业从筹建到管理应实行一体化,建设单位财务要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基本建设实行业主负责制。新的《农业企业会计制度》要求国营农场做为经营和投资主体,基本建设投资将作为资本金,由农场实行统一财务管理。但由于投资渠道多,经营性建设项目的预算内投资大都是通过长期借款形式分年到位,并不是通过资本金形式到位,目前业主负责制的体制尚未建立,农场仍延续应用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办法。
二、“文革”前垦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文革”前黑龙江垦区主要形成三大块:东部是中央直属垦区,主管部门是东北农垦总局;西部是省管垦区,主管部门是省农垦厅;省属劳改农场也是一大块,多集中西部。经过“大跃进”和60年代初“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的落实,国营农场度过了困难时期,走上正常发展之路。
1962年财政部发出《关于颁发〈基本建设财务拨款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的通知》,同年,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了《基本建设拨款管理办法》。1963年农垦部和建行总行发出《关于农垦部直属单位基本建设拨款的联合通知》。
黑龙江垦区按照这些文件之规定,严格进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当时东北农垦总局根据这些文件精神,结合农场实际,于1963年制订下发了《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结算办法的具体规定》[63]东垦总财坤字045号文),是垦区基建财务管理最早较全面的规定。其内容:
1.拨款原则。根据中央及省基本建设会议精神,凡有以下几种情况的,财务部门可以拒绝拨款,物资部门可以拒绝拨付物资:(1)计划留有缺口的,以压低单位工程造价增加基本建设工程量的;(2)建设项目虽已列入批准的计划,但3月末以前未补报补批设计文件的;(3)私自搞计划外工程的。根据以上原则,各单位应根据总局下达的指标,进一步审查和落实基本建设计划,不得违背上述精神。
2.计划及报表。各农垦和各直属单位应尽快作好准备工作,立即编制建筑工程建设文件(设计图、施工进度计划及备料计划)。工程预算及工程明细项目一览表(以上由基建处组织办理。有关水利部分并分报水利工程局)进行补报补批。在总局下达的基建指标任务的基础上,编报基本建设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及季度用款 (备考栏分月)计划(以上由财务处经办)。在月、季完了时,按规定时间报送会计、统计月、季报表。会计报表报财务处,进度统计报基建处。报表格式及报送日期另行通知。以上各种计划及报表在报送总局的同时均应抄送经办的银行一份;有关水利的同时抄送水利工程局一份。
3.农机具设备购置到货的结算。虽由局集中统一付款,各场用款计划中仍须列计这项费用,并应列计这项工作的中转运费和机具的试运费。 自车站、码头向农场的运输如拖拉机等运费可在试运转费中列支。拖拉机的试运转费每自然台按耗油400公斤/10个工日计算,核给费用300元,由各单位统一掌握平衡使用,如有不足可转入试运转费服务的部分成本费用中列支。
4.机具设备到货。物资处供应站与财务处的结算手续暂定如下:(甲)机具设备到货,物资处供应站应将全部托收承付单据(包括银行第一联)持赴财务处核对。经签章后再持赴建设银行佳木斯银行进行审查,并在财务处存款户头划出款项,物资处供应站同时以划款同等金额出据交财务处作为记账凭证。(乙)物资处供应站定期(应每月一次)根据机具设备分发情况,连同中转其应负担的手续费,开发货票 (附实物收据)送财务处向各单位转账,同时报领相应的中转手续费。(丙)财务处一面向各单位转账作为对该单位基本建设的投资处理,一方面冲销物资处供应站的借款。
5.成本、费用。为了保证完成基本建设任务和建设成本的真实性,除加强基本建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成本计算工作外,各单位自行生产的基建材料(砖、瓦、沙、石、木材及其加工)和运输费用一般无法按实际成本计价,不提取利润。基建部门自营自制的砖、瓦材料,应加强经济核算并降低成本,以便逐步降低基建工程造价。物资处供应站提取农机具设备中转手续费,今后按2‰计收(其他物资经营的手续费,收费标准由物资处另行拟定,报总局研究确定),以降低基本建设的成本费用。
6.切实划清款项来源。对生产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必须分别管理分别使用,不得挪用或相互挤占。对于一些基建生产同时进行不便严格区分的劳务供应,应随时清理,当月结清,对基本建设分担的间接费用要尽量少分配一些,一般应低于农牧工副业生产所负担的比例,其他凡不属基本建设的负担的一切费用,坚决不挤入建设成本以内。
7.大牲畜(马、奶牛、黄牛)的购置及转群费用,可按农垦部“关于基本建设投资与若干费用划分的补充意见”办理,属于扩大外购部分由国家投资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属于转群补充部分由牲畜变价收入和基本牲畜折旧提成的牲畜复置金中解决,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以内,但也必须专款专用,在转群时并报局备案。
8.专款专用。各类基建明细项目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在项目间串通使用,如认为建设项目必须变更时应先报总局平衡批准,如超过分类指标时,并需转报农垦部批准后,方得变更。
9.加强管理。由于基本建设任务较大,用款计划性强,且报表必须完整及时。各单位应视任务情况,充实基建机构,配足财会统计人员。建立和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管好和用好基本建设资金,严格结算纪律,不合制度不合规定的开支财务人员一律拒绝付款,并随时向上级反映情况,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办事,坚决防止基本建设费用的超支。
由于1963年黑龙江农垦是第一年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由建设银行监理拨款尚经验不足,各单位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三、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兵团成立初期,所属团场沿用“文革”前东总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1972年5月,根据国务院加强基建拨款工作的指示精神,结合兵团具体情况,制定了《兵团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该办法共有10条,并附有基本建设开支项目和内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组织与方法三个附件。该办法强调了“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办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提出了基建财务主要任务和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环节;对投资大包干规定采取兵团基本建设项目按项管理和师团的基本建设按指标管理两种办法;规定基本建设资金“三按”拨款(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该办法还对抓紧清理投资完成工作和决算作了规定。
1974年,兵团后勤部、省农场管理局、省劳改局及省财政局根据农财两部颁发的《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制定了《黑龙江省国营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细则中对基本建设工作规定“基本建设投资,要坚持投资少、收效快、收益大,先农牧业、后工副业,先充实配套、后扩大提高,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严禁搞楼、堂、馆、所”。“基本建设资金,要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要单独编报计划和决算,单独列账核算,不得挪用流动资金和银行贷款搞基本建设。”
兵团后期的1975年,针对当时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又制订下发了《关于兵团基本建设拨款管理的几项具体规定》([75]兵联供字第320号文)。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计划。各师、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兵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当年施工的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兵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各建设单位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方针,合理安排投资,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不要分散使用资金,不要留投资缺口,保证计划的按时完成。各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计划,要同本单位的群众见面,发动群众讨论和监督执行。各级财务银行部门要协助有关单位落实年度投资,合理使用资金,对计划安排中的问题,应当时提出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
2.编报拨款计划。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拨款计划。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拨款计划逐级审查汇总,报兵团综合平衡下达。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拨款计划,是规定计划年度建设单位财务活动范围和确定预算拨款指标的根据。各建设单位为下年度工程储备材料设备所需的资金,要认真核实,不得超过年度财务拨款计划批准的指标。储备的材料实行定额管理,储备的设备实行计划管理,储备的材料和设备用于工程或调剂处理时,必须抵充预算拨款,不能用于计划外建设和其他开支,以保证储备资金的正常周转。
3.限额拨款管理。兵团计划内基本建设投资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各级财务、银行部门应当按照兵团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拨款计划和各师批准的明细基建计划按规定办理拨款,对计划以内的建设项目,要保证资金供应,对计划以外的建设项目,不得拨款,并如实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在年度计划没有批准前,建设单位如果急需用款,必须按照隶属关系,报经上级批准后,方能预拔基建资金。此外,经批准用于基本建设的自筹资金,必须在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支,专款专用。
4.严格基建程序。兵团重点工业、交通、电力建设项目和大、中型水利工程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先设计、后施工,按照规定编报计划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工程竣工要进行验收,要有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设计文件尚未批准的,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备料,财务、银行部门不得拨付设备、材料款和工程款。切实做到按投资计划、按财政预算、按工程进度拨款。
5.建设项目管理。兵团各建设单位的开荒、造林、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土公路、输配电线路等工程建设和小农机修配厂、小粮油加工厂、小化肥厂、卫生院 (所)、中、小学校、职工宿舍、连队食堂、连队农(牧)业生产用房等建设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拨款计划,分别工程项目按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拨款,竣工结算,跨年工程,年终结算。
6.设备购置管理。各建设单位购置农机具设备,必须根据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文件批准的品种、数量、规格办事,不得盲目订购,造成积压。各级财务、银行部门应按建设单位提报的设备明细计划到货付款。上级计划以外分配的农机具设备到货,经计划、财务部门同意的,可在建设单位年度投资总额内先行付款,同时督促建设单位报请上级调整计划。
7.基建拨款管理。各级财务、银行部门对所属建设单位的拨款管理,应根据上述第四、五、六条规定,区别不同情况,商定不同方法拨款。兵团对各师的拨款,由各师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拨款计划和资金使用情况,编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重点建设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和“基本建设限额拨款申情书”,向兵团分次请领拨款限额。兵团下达的拨款限额,是各师向建设银行支取款项的最高额度。兵团、师对各团和兵直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拨款,当地设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应按规定在建设银行设立“基本建设拨款账户”,实行限额拨款管理。当地没有建设银行机构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建设银行经办行汇拨资金,在当地人民银行开立“基建资金存款户”。办理基建拨款,实行就地监督,为兵团基本建设服务,做好拨款监督工作。各师、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向兵团财务部门和办理基建拨款的建设银行(办事处)提送基建拨款依据,主要有经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财务拨款计划或年度拨款指标,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设计概算或预算,工程完成进度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等。
四、总局成立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财政部和国家农垦总局1978年1月制定《国营农场财务管理试行办法》。根据财务管理试行办法,对基本建设投资管理要求,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在制定《农牧企业财务管理办法》时作了如下规定:
1.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办事。当年施工的项目,必须纳入总局年度计划。建设单位在年度计划指标范围内,根据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原则,合理安排投资,坚持投资少、收效快、收益大、先生产、后生活的原则,统筹兼顾,全面安排。不搞计划外工程,不留投资缺口,严禁擅自搞楼、堂、馆所,。
2.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规定编报设计任务书和设计文件,设计要有概算,施工要有预算,竣工要进行验收作为竣工报告和竣工决算的依据。设计文件尚未批准的项目,施工单位不准备料,计财部门不准拨款。
建设单位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健全财会机构,单独编报计划和决算,充实财会人员,保证有人记账、算账、报账,做到按期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反映工程进度和资金运用情况。
3.遵照毛主席“搞基本建设还是采取大包干的办法好,这样可以大大地降低建设成本”的教导,总局基本建设实行投资大包干,采用按项管理与指标管理两种办法。
总局对重点建设工程采取按项管理,在批准的总概算投资内,分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年度计划指标,包干完成当年建设任务,年度投资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总局对农牧企业的建设项目采取指标管理,在建设过程中,不许提高建筑标准,不许扩大建设规模,不许拉长建设战线,保证在年度投资内完成建设任务。
农牧企业对所属基建、施工单位,也要实行计划管理,投资包干,进度拨款,验收结算的办法。
农牧企业所属各单位的建设安装工程和设备购置,不论是国家投资或自筹资金,都必须纳入全场的基本建设计划,任何单位不许搞计划外工程和设备购置。
4.上级拨入的基本建设资金,要在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自筹基建资金要先筹后用,建设单位不得把基建资金挪作其它开支,也不得用银行贷款、流动资金、事业费搞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按计划、按预算、按进度拨款的原则,建设单位按月编报“基建投资和拨款计划完成情况月报”报送上级财务部门核拨资金,凡是没有纳入年度基建计划和财政预算的计划外工程以及不报工程进度,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拨款。
基本建设使用生产单位的砖、瓦、砂、石、木材及其它工付业产品,必须按场统一规定的内部价格计算。
农牧企业的改建、扩建工程,除专业工程队,其它非专业施工单位的管理费用由生产上负责,国家投资的基本建设年末未用完的,一律交回财政,不结转下年。用企业自筹资金搞的基本建设,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列决。
基本建设完成的项目,凡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入账增加“固定基金”和“固定资产”。形成低值易耗品的,也应入账增加“流动资金”和“低值易耗品”。
1979年垦区实行财务包干后,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取得了一定经济效果。但也发现有些单位财务管理混乱,因基本建设所造成的违反财经制度的现象比较严重。总局于1981年8月制定了《关于加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农总财会 (1981)171号文),再次强调“不准搞计划外基本建设。各企、事业单位,要根据目前灾情严重、资金紧张的情况,凡未开工的基本建设项目应立即停建。已开工项目,也应本着少花钱多办事的原则,大力压缩开支,严禁随意扩大基建面积,提高基建标准,严肃财经纪律。”
80年代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调动垦区企业的积极性,推动垦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改革计划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结合垦区实际,在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改革中,改无偿投资为有偿贷款,并实行了“放权”。从1985年起国家预算内投资由财政拨款改为建设银行贷款,用款单位要按规定付息还本(经国家批准予以豁免者除外)。总局自筹也不再无偿投放,改为有偿有息借款(免于还款者,需经总局批准)。总局对国家安排的预算内拨款改为贷款,按项目下达指令性计划,并对总局和各管理局的基本建设总规模进行控制。企业自筹资金的使用,由企业在上级下达的总额之内自主安排,并允许在10%的范围内上下浮动。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由原来的五道手续改为两道,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由各级基建部门审批。按照“大的方面管住管好,小的方面放开放活”的原则,对小的建设项目不再纳入计划管理,不计入基本建设总规模,企业可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自主安排。小的建设项目包括:(1)企业用自有资金安排的中小学校建设。(2)农场(工厂)用自有资金兴办医院等福利事业。 (3)企业用养路费兴建的公路。(4)企业用维修费兴建的道路、购买车辆。(5)老企业建设职工住宅。(6)五万元以下的零星土建和设备购置。(7)交通部门购买车船。
对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总局负责500—1 500万元的项目;管理局负责 301—499万元的项目;3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企业自行审批。继续实行基建项目包干办法,建立基建投资包干经济责任制,凡是总局安排投资的项目,一律实行概算包干,一次定死,超支不补,节余留用。
1985年4月,总局以农总财字第(1985)32号,农行省分行以农总国宇(1985)15号联合下发《关于加强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各管理局、农牧场(直属企业)和各级银行对加强企业的资金管理做了大量工作,流动资金占用额有所下降,基本建设规模得到初步控制,资金使用效益有了提高。但是,仍有少数单位花钱不讲效果,基本建设规模没有量力而行。省农行1985年调查八五三农场,当年基本建设超支442万元,挤占了流动资金,造成资金紧缺。1986年2月总局与农行省分行再次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通知要求:“继续严格控制基本建设规模,切实做到量力而行,绝不允许寅吃卯粮。以农牧场、局直属企业为单位,整个专用基金结余出赤字的,不准安排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包括单项、单台件5万元以下部分)。 对既无资金来源又不量力花钱随意扩大自筹基建支出的,除责令停建外,要追查领导责任,银行要给予信贷制裁。从1986年起,自筹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支出和单项支出 5万元以下支出计划总额必须总局批准。管局自身、总局直属企业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由农场总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批资金控制指标。农牧场、管理局直属企业安排的自筹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支出,是由管理局会同财政驻场组审批资金控制指标。农垦主管部门在与财政部门审批自筹基建和更改资金控制指标前,为保证资金合理使用,要征求同级银行意见,然后再予下达。各级银行接到批准的控制指标后要认真进行监督支付,对未经批准,或虽经批准但无资金来源的,银行一律不予支付,同时,要在信贷上从严对待。”
1986年8月,总局下发了《关于严格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的通知》。此通知下发后,大多数管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都能及时贯彻落实,并积极组织计划、财务、基建等部门对所属在建项目进行了比较认真的清理。但是个别管理局和总局直属单位落实的不够认真,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控制的不严,对在建项目清理的不够彻底。同年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组织检查今年固定资产投资和清理在建项目的通知》。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计委计基[1986]1518号文件精神,把农垦系统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清理在建项目的工作进一步引向深入,总局在转发通知时,又以农总计字(1986)94号文提出一些补充意见,对加强垦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该通知主要条款如下:
1.要加强对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清理在建项目工作的领导。各管理局和总局各直属单位都要指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这项工作,并成立清理在建项目办公室,吸收计财、审计、基建等部门同志参加,具体负责清理工作。
2.进一步搞好清理在建项目工作。各单位要在原来清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复查,并提出清理意见。
3.在检查和清理过程中要抓住典型,对好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差的单位要予以批评,对违法犯纪的要予以处分。
4.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1986]74号文件的精神,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要求各级领导要进一步重视这个问题,业务部门要严格把好关,防止个别单位看到今年收成不错突击上项目的现象发生。对过去搞的计划外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写出书面报告,认真检查;对乱上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主管领导人的责任。今后要彻底杜绝计划外项目,对计划外项目不但要坚决停下来,而且要严肃处理。
5.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和检查制度。建设项目必须按基建程序报送主管部门审批,今后投资建设必须做到前期工作、资金、计划指标三落实方可纳入年度计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总局和管理局要定期下去检查了解情况,尽快得到反馈的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依据。
6.要进一步加强宏观控制。不论预算内基建投资或自筹基本建设投资必须按计划严格控制不许突破。5万元以下的项目已经包括在年初下达的更改基金总规模内。总的指标不能突破。下半年要重点控制住自筹资金基本建设和更改基金 5万元以下的项目。对贷款项目也要严格把关。不能上效益低利息高缺乏偿还能力的贷款项目,对已经开工的收不抵支的贷款项目要坚决停下来。
1990年垦区基本建设计划管理改革已经五年。总局总结检查以前的基本建设计划管理中经验和问题后,为加强垦区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管理,避免投资决策失误,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上级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规定,结合垦区实际,于 1990年5月制定了《垦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若干规定》,对建设资金管理作了具体规定:
1.国家预算内拨改贷投资由农业部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给总局下达计划,并由总局与国家农业投资公司进行总承包,然后由总局分包给管理局或总局直属单位,并签定承包合同。
2.各类贷款的使用。建设单位用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按项目管理权限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正式贷款,经与银行协商同意后纳入总局建设计划。严禁企业用流动资金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
3.自筹投资的管理。各单位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必须经财务和审计部门审查,资金来源和使用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今后凡有自筹投资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在列入年度计划时须经审计部门审计。
4.国内横向联合吸引的资金,按自筹投资管理,根据情况分别纳入各自投资计划。
5.其它资金的管理。以职工集资、以资带劳、捐款等形式筹集的职工个人资金,属于股份制参股入股的,按职工个人投资管理,不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属于单位向职工借款的,须纳入建设单位自筹投资计划管理。对于小的建设项目,仍不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但须列入管理局以上年度计划,实行总额控制。包括: (1)企业用自有资金进行的中小学和师范学校建设;(2)农业基础设施建设;(3)大型农机具购置;(4)5万元以下简易建设及单台设备购置;(5)防病改水工程(不含非病区的供水工程,含非标准水质处理工程)。
1993年7月1日,贯彻与执行“两则”和新的财会制度,按资本保全原则,不再有核销基本建设投资情况的发生,基本建设所发生的费用,或计入交付使用固定资产,或计入递延费用,或计入无形资产。 自1993年后,在短短的几年里,自筹资金成番论倍增长,说明了在有的农场不考虑需要和可能,片面追求外延扩大再生产,拉资金、上项目,使大量经营资本金占用于在建工程或固定资产、递延资产上面,企业资金速动比率下降,造成资金紧张局面,偿债能力减弱。为规范企业财务行为,提高经济效益,良化财务状况,总局在1997年制定的《关于加强垦区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设专章严格规定基本建设投资的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建立基本建设投资科学管理制度体系和量力而行,合理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建立项目资金审查制度等。
垦区经济从计划经济的束缚下解脱出来,面对市场,走向市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处理扩大再生产和简单再生产的矛盾,如何搞好资本运营,使有限的资金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这是摆在垦区每一位领导和经济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任,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不断提高,使垦区经济加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