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基本建设会计核算垦区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是依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结合农垦基本建设以自建为主、外包为辅的特点,建立起适应农垦特点的建设单位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不同时期的生产经营的需要和会计制度改革要求,有时与生产经营合并核算,营建合一,在农场会计科目中单设一组基建科目;有时与生产经营分离核算,执行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基本建设单位单设会计科目。
一、基本建设支出和生产费用的划分
农场基本建设支出与生产费用的划分与其它工、商企业有共性的一面;也有因为农场产业特点决定基本生产、辅助生产转化为基建性费用,基建与生产费用难于区分的一面。所以要统一基建与生产的划分口径,以便于正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与正确计算基本建设投资。
早在1951年《机械农场暂行农业成本会计制度(草案)》中就规定了基本建设成本要素。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建设费用(建设运费、其他)。以后,财政部、农垦部等都有一些规定,1963年农垦部财务局编《国家计委基本建设投资的划分内容与若干费用》则更为全面、完整。
(一)50年代基建支出与生产费用的划分
基本建设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工具、器具购置及其他基本建设费用,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生产职工培训费、征收土地费、造林费用、农业开荒费用,基本牲畜(作为役畜和产畜的大牲畜)的购置和扩大畜群部分的转群费用。建筑工程甲乙双方交工验收以前,按设计规定的标准,进行整个车间联合试车的费用,也属基本建设费用。在垦区发展的几十年里,由于农场既是生产经营单位又是建设单位,严格划分生产经营费用与建设费用,是会计工作的重要职责。纵观50年代,基本建设与生产经营费用的划分界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停建项目的工程维护费。工程维护费不包括在基本建设投资额内,但必须按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的规定编制计划,资金由财政部门另行解决。工程维护费包括:设备、材料的保管、保养费用;必要的维护人员的工资和管理费用;为维护目的而进行建筑物的少量维护工程费用,如防水、防塌回填、涂油、抹漆等费用。但是,收尾工程和需要做到一定部位停建工程的投资,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2.四项费用。现有生产企业进行技术组织措施、试制新种类产品、安全劳动保护措施和增添零星固定资产(包括零星修建)等四项费用,财政部门另行拨款解决;原有事业单位增添零星固定资产(包括零星修建),由事业费开支,均不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凡增添或更换主体设备,增加土建工程(不包括零星修建),进行整体的技术改造,以及新建或扩建附属企业或独立车间者,必须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凡进行各种水利工程的堤防修理、防汛抢验、水土保持等费用,以及国家对民办公助(社、队办或社、队联合主办)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和小型机电排灌工程等的补助费用,都不作为基本建设投资,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资金来源按财政部门的规定,由水利事业费等有关费用解决。凡进行由国家经营的全民所有制的水利、机电排灌等工程的建设,应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用事业费对民办公助乡村中小学和卫生机构建设的补助、乡村道路的补助等,参照上述原则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
4.公路养路费。公路的养路费应专用于养路支出。公路养路费必须先保证公路维修、保养和水毁公路临时抢修的需要,其次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适当安排水毁公路修复、原有公路上的小型桥涵、绿化、道班房、低级路面的修建和险桥改建,以及购置养路设备、工具、器具,这些费用均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只有在特别迫切需要而养路费又有多余时,才允许适当安排少量的表面处治路面、中型桥梁和养路段(站)房屋的修建。养路费不得用于新建公路、整段提高公路技术等级、整段铺筑高级路面、新建独立大桥等基本建设,也不得挪作其他开支。养路费年终有结余时,应当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以利对现有公路加强养护、逐步改善。如遇水毁公路情况严重,公路养路费不能解决修复需要时,由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补助解决。
5.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凡机器设备的大修或更新,增加部件、配件,以及房屋建筑的修缮,由企业大修理基金开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分别按规定由行政费、事业费和房管部门的修缮费中开支,均不作为基本建设。年久失修危险房屋的翻新,凡就原有基础、按原有结构、原有规模和基本上利用旧料进行翻修的,按大修理处理;凡易地重建或改变结构(指整个建筑物的结构),扩大规模者,应按基本建设办理。大修理基金不得用于购置设备、建筑房屋等基本建设工程。房屋建筑物由于自然灾害(如火灾、风灾、水灾)遭到部分损坏需要修复时,视同大修理处理;但全部损坏(按单项建筑物计算)需要重建者,应当作为基本建设投资处理。
6.包工企业转移费、施工单位窝工费。包括企业根据国家计划或者建设单位的要求,调动施工力量所需要的迁移费用,应当包括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额内,但包工企业为平衡内部施工力量所发生的迁移现象,则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建筑安装企业或自营单位发生的多余职工的窝工费、精减基本建设职工所需的调迁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都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7.固定资产调拨。现有生产企业已使用的固定资产,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者,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抄送财政部门,调入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门按固定资产转账处理。固定资产的运杂费、安装费,凡调给现有生产企业的由四项费用开支;调给建设单位的列入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单位调用其他建设单位或停建项目的设备时,不论需要安装或不需要安装,不论是否已经安装,设备的价值及其运杂费、安装费,应按基本建设投资计算,并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不得无偿调用。
8.用迁移补偿费重建的基本建设。凡是进行基本建设而拆迁的工程需要重建时,由于迁移补偿费已列入要求拆迁单位的基本建设投资,被拆迁单位用迁补偿费进行重建,在国家计划不再重复计列基本建设投资。但是被拆迁单位必须编制基本建设计划,送请建单位签证后,经省、市、自治区计划、物资部门综合平衡审查批准,并抄送建设建行按基本建设程序监督拨款。建设单位已拨出的迁移补偿费年终未用部分,可以结转到以后年度继续使用,但不得挪作他用。
9.原有生产企业,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的农副业生产基地的投资,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
10.用国家预算拨给民政、政法等部门的专项资金。
11.精减职工安置费,为安置精减职工进行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的各项建设,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投资。
12.现有生产企业由于生产调整合并所发生的迁移费用,由财政另行解决,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但是由于企业迁移并经批准必须进行新建或扩建厂房、住宅等建筑的投资,应包括在基本建设投资内。
13.勘察设计费。各部门、各地区独立勘察设计机构所需的费用和委托国外设计所需的费用,不列入基本建设投资,由事业费开支。但是建设单位自行勘察设计的费用,可以包括在基本建设投资额内,列入建设单位管理费用。
14.资源地质勘探费。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包括资源地质勘探费,该项费用由事业费开支,但石油和天然气深井钻探工程费用,应列入基本建设投资。
15.基本建设投资中,不包括军工、民工和干部参加义务劳动增加的价值。
(二)60年代国家对费用划分的补充规定
根据国家计委对基本建设投资与若干费用的划分,1963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农垦部结合农场特点制订下发了《关于国营农场基本建设投资与若干费用划分的补充规定》([63]垦计字第10号文),为垦区对基建与生产费用的划分,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标准。
1.开荒费:耕地开荒,系指自清理荒场开始到符合播前状态的整个过程,从其全部费用中减除正常生产作业中的耕耙费,即为开荒费。
林地开荒(如橡胶、果、桑、经济林等需开荒的造林):系指自荒场清理到挖穴栽植前(包括挖穴在内)的全部费用。定植前修筑的梯田列入开荒费内,定植后的梯田列入林木抚育费内,不列入开荒费内。开荒过程中的土地平整和土壤改良费,计入开荒费,投入生产耕种后的土地平整费和土壤改良费列入生产费,开荒熟荒地 (二荒地)按新开荒计算投资。种植绿肥和其他作物的土壤改良列入生产费用内。
2.牲畜购置及转群:大牲畜的种畜、役畜和鹿的基本牲畜群购置和扩大的费用(转群和购置)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转群的价格,按当地国家收购牌价计算。大牲畜基本畜群及鹿的淘汰更新,无论从场外购买或由场内转群补充,都用基本畜群的淘汰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解决,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大牲畜的基本折旧基金和淘汰收入可以不上交,应当作为牲畜更新基金,留归企业使用。
大牲畜和鹿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灾害,如风、雪灾以及严重的流行性传染性疫病,经及时抢救无效,以致大批死亡,在大量补充基本畜群时,以大牲畜的淘汰收入和基本折旧基金抵补,抵补不足时,可报经主管上级单位批准后,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3.造林费:(1)育苗费:苗圃的育苗费列入生产费,苗圃育成的树苗在拨付基本建设单位定值时,按国家规定的价格以销售处理。(2)定植、抚育费:橡胶林自定植到开割前止的一切费用,为基本建设投资,开割后的一切费用,为生产费。果、桑、茶、经济林(包括咖啡、油棕等)自定植到有经济效益时的费用,列入基本建设投资额内,在基本建设阶段内的少量产品收入应冲减当年抚育支出,交付生产后的费用列为生产费(各种经济林与果树,自定植到投入生产的年限,根据技术措施要求和当地同类林木生产时间决定)。防护林、绿化,造林:自定植开始到三至五年内的补换植和抚育费用,列为基本建设投资。三至五年后的抚育费,应列入生产费(抚育时间因各地树种不同,由各单位决定)。(3)林间间作物:林间间作的覆盖作物,其费用包括在抚育费内,不另计算,覆盖作物的产品收入应冲减当年抚育支出。林间间作有生产任务需大面积种植粮、油等作物,所需生产费用,超出覆盖作物的费用时,超出部分列入生产费(按常年抚育费中覆盖作物费用的比例摊入),产品也列入生产计划。
4.多年生作物:生长期四年以下(包括四年或虽超过四年,但作物本身是产品,不能构成固定资产的,如:番茄、菠萝、人参、药材……等)全部定植和抚育费用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5.旱改水田或改为水浇地,需建设的水利工程和土地平整费用,应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但投入生产后的水田和水浇地的土地平整费列入生产费。
6.临时性和非固定性渠道(如毛渠)的修建费用列入生产费。
7.水库、渠道的清淤费用和场内道路(田间道路除外)桥梁、涵洞的维护费, 1963年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1964年开始在农垦事业费中开支,都不列入基本建设计划。
计划经济时期严格了基建和生产的费用界线,基建资金来源由基建投资解决,许多基建投资没有作为交付使用固定资产的价值构成,也有的没有形成固定资产而作为费用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核销了。
1963年农垦部颁发《国营农场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东北农垦总局在贯彻执行暂行办法过程中,首先以财务计划的编制与执行为重点,强调财务计划的编制必须根据国家计划,结合农场实际情况,经过周密地调查研究,实事求是进行编制,使计划做到积极、稳妥、可靠。同时强调必须按规定严格划分基本建设支出和流动资金使用界限,不可计划外开支,不可扩大基建规模。从1963年开始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单设基本建设财务会计部门,单独进行会计核算。为此于1963年6月,制定下发了《有关基本建设成本费用核算的几项暂行规定》,要求各场研究试行。
“暂行规定”共5条。第一条明确建设工程成本计算,以编制单位工程预算为对象,对同一结构的建筑物可按组计算,对5万元以上的较大单项工程单独核算。第二条规定了建安工程的成本项目,包括材料费,人工工资,机械施工费等5个项目。第三条规定凡基建使用生产上的运输力、电力等,一律按固定价格计算,年终不再调整。第四条和第五条分别规定低值及易耗品的摊销方法和对一般材料、大堆材料在领用时的检斤计算方法,严格出入库手续等,最大限度地保证基本建设资金按规定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基建资金的使用效果。
二、国营农场初建时期基本建设与生产经营合并核算
农场在初建时期既要组织力量开荒生产,又要修建房屋、公路、桥梁等必要的基本建设工程,为生产生活创造物质条件,农忙搞生产,农闲搞基建,交叉进行。当时建设内容比较简单,全国也没有统一的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所以生产与基建在一套账簿中统一核算。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为了明确基本建设范畴,规定以下16项任务属于基本建设工作:(1)建筑房屋、仓库、机械库、畜舍;(2)建筑水井、建路、桥梁等工作;(3)开拓荒地进行造田工作;(4)采购各项农机具等;(5)安装各种设备工作,包括修理机器、电灯装置、马力电装置等;(6)添置凡能使用一年以上的各项器具;(7)添置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摩托车、大车、油槽车、自行车、船舶用具等;(8)添置耕畜,包括耕马耕牛等;(9)添乳牛、母猪等籍以作为生产基础者;(10)添置各类小型修理工具等;(11)添置各类电动工具等;(12)对外长期投资;(13)机器大检修,凡超过当年该机器的折旧者类为资产增值;(15)其他建设,凡增设不属于前列各项而又能供耗一年以上使用期限者;(16)学员教育培养工作。
1950年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建设单位统一使用“暂行普通会计制度(草案)”中规定的会计科目组织核算。在这部制度里会计科目分为预算科目以满足供给制的要求,又设账簿科目以满足企业核算的要求。在岁出预算科目中有“建设资金·基本建设”款,“建筑工程费”(含建筑材料、建筑人工、建筑运输费各目)、“设备费” (含设备费、管理费、其他、安装工程机械设备、仪器图书设备、工具设备、器具设备、运输设备、贮油设备、旧农具设备、造田费、造林费、运输费各目)两项。而在账簿科目中在“负债类”下设“政府投资”作为“资本金”的款级下的项级科目;在“资产类”下设“在造田”、“在建筑”、“未完其他基本建设”作为“流动资产”的运动员级科目下的项级科目;在“损失类”下设“基本建设费用”为款级科目。项、目级科目如下表。
例如:国家拨付的基本建设资金或实物与流动资金拨款混合记入“政府投资”;在资产类科目中设“基建材料”,单独反映建筑专用材料;在成本计算上设“在造田”、“在建筑”、“未完其他建设”三个科目核算建设工程成本。
计算工程成本统一执行“暂行农业成本会计制度(草案)”,在草案中单独规定了建设工程成本的核算办法。其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基本建设成本计算单位;房屋、仓库以栋为计算单位;水井以眼为计算单位;桥梁以座为计算单位;路以段为计算单位;开荒造田以公顷为计算单位;装置设备以台或以一个总设备品为一个单位;机械大检修以台为单位;车辆、汽车以辆为单位,马车、拖车以批为计算单位;器具以分类按批为计算单位。
2.基本建设成本计算。成本要素有:直接原材料、直接人工、建设费用和管理费用。成本计算方法实行分类分步计算。建筑工程如何分步,公营农场管理局没作统一要求,各直属农场可视本场实际情况自定。成本的组成分为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建设单位会计月、季报与生产经营会计月季报合并填报,只在“固定资产增减月报表”中反映当月基本建设完成交付生产使用的情况,在总账汇总报表中有专项反映基本建设费用支出情况。年报中则与生产经营的资产负债表外另附表反映当年基本建设未完工情况,其格式见下表。
三、农垦建设单位单独组建会计机构与生产经营分离核算
1953年国家第一个五年国民经济计划开始,为全面加强管理,基本建设单位设计、施工、财务管理等工作都要独立进行。东北公营农场管理局为了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在财务处设基建财务组,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多数直属国营农场也都组建了基建财务组。为方便工作,基建财务组划归基建科领导,按财政部统一制定的《国营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单独建账组织核算。建设单位与农场生产业务之间发生的经济往来,相互办理结算手续。基本建设拨款,专款专用。这种单独核算体制,一直延用到1958年。1958年后期,原省农场管理厅所属农场,除东部少数农场划归牡丹江农垦局和合江农垦局领导外,农场下放到市县管理,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撤销,少数人并入农业厅,农场出现混乱现象。受到社会上“解放思想,破除迷信,敢想敢做,大破大立”思想的冲击,建设单位会计放任自流,账目混乱,基本建设拨款与流动资金再次相互占用,建设单位会计机构不再单独设置,归回财务科领导,在“简化核算手续”的口号下,建设单位会计再度与生产经营会计合并核算,基建投资超支严重。
1953年农场基建财务划归基建科领导后,不再执行公营农场管理局制定的统一会计制度,而按“国营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建账核算。
国营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共分20类:(1)已完投资;(2)未完投资;(3)固定资产;(4)器材;(5)待摊费用;(6)分配费用(指间接费用、行政管理费用等); (7)生产(指建设单位的辅助生产、服务性生产等部门);(8)货币资金;(9)预付及应收款;(10)提出资产(指缴国库的各项基本建设收入、上缴基本折旧基金等);(11)基金;(12)拨入资金;(13)特别拨款;(14)专业银行借款;(15)准备金;(16)折旧及摊销准备;(17)应付及预收款;(18)内部往来;(19)销售;(20)财务成果。
关于基本建设投资的内容,会计科目明确基本建设投资的工作量包括: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和其他等四项,其他项是指其他基本建设工作,例如:干部培训费、建设单位管理费、荒场清理费等。
国营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经过一年多的施行,于1954年11月25日以财字7号通知,对国企业建设单位统一会计科目及会计报表格式作了补充规定,其中对会计科目做了30条补充规定。从1953年到1958年各直属农场的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基本上是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规定,结合农场实际情况设置并组织核算的,公营农场管理局也是统一规定,要求编报基本建设月份、季度和年度决算会计报表。
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度会计报表三种。月报只编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季报加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及动用固定资产计划执行情况表;年度会计报表主附表共16张,目录见下表。
四、建设单位会计机构划归财务科,建设单位与生产经营会计核算合而再分
1958年省属农场下放市县管理后,放松对基本建设的管理,各农场不经批准自行安排基建项目。在简化核算的口号下,建设单位会计再度与生产经营合并核算,只设基本建设拨款、基本建设支出等几个科目反映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基建超支大量占用流动资金,截止1959年累计占用生产资金2 344万元。有多大数额摊入生产成本就无法查清了,因而加大了农场亏损,增加了银行贷款。
为了解决基本建设会计的账目混乱问题,加强对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1961年11月合江农垦局、牡丹江农垦局、黑龙江省农业厅国营农场管理局分别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营企业会计核算工作规程(草案)的通知》。要求所属各企业曾发生的账目不准,家底不清、责任不明的情况和“以表代账”、“无账会计”等错误做法必须彻底加以改变和纠正。各农场根据通知精神,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建设单位示范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格式》,单独建立建设单位会计账簿与生产经营再度分离核算。1962年8月,国家组建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开设基建存款专户。国家基本建设拨款通过建设银行办理,按照基本建设拨款办法监督拨款,基本建设支出接受了建行监督。因此,各建设单位凡是有其他资金来源的都在建设银行开设两个存款户,一个是拨款户,一个是结算户,办理基本建设结算业务。
1963年12月12日黑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制定的《建设单位简易会计制度草案》,黑龙江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先后下发《关于执行建设单位简易会计制度草案的通知》,要求各所属单位于1964年1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在办完 1963年度财务决算后,都将旧账按简易会计制度草案所规定的科目结转建立新账。对事业、行政部门所属的建设单位,在办理旧账转新账时,为了明确新旧科目的对应关系,财政部还制发《事业、行政建设单位新旧科目对照表》,供建立新账时参考。黑龙江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都在1964年1月按新的会计科目建立了新账。1966年开始文化大革命,各项规章制度被砸乱,建设单位会计也无人承办,放任自流,建设单位会计又呈现混乱状况,直到1968年12月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恢复了建设单位会计核算工作。
建设单位会计再度分离后,执行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单位简易会计制度草案》所规定的会计科目。黑龙江省农垦厅和东北农垦总局在满足财务计划和工作需要的原则下,分别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制定了基层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分别下发到所属建设单位执行。东北农垦总局所规定的会计科目见下表。
这一时期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分月报、季报和年度会计报表三种共10张报表 1张附表。月报只编“资产负债表”和3张成本表。季报加报“基本建设投资完成情况表”和“已完基本建设工程明细表”;“应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及停建项目明细表”。年度会计报表除以上报表外,再加报“基本建设资金增减情况表”,“应核销基本建设支出及停建项目明细表附表”和“结转下年工程及主要设备材料明细表”。
建设单位在报送季报和年度会计报表时,应该同时报送财务情况说明书。财务情况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分析,自营工程成本节约或超支的情况和发生的原因和其他有关财务成本方面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建设单位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月报在月份终了后5~10天内报出;季报在季度终了后10~15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在年度终了后25~40天内报出。
五、农场在统一会计科目体系中单独设置一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兵团为了整顿财会工作混乱局面,于1968年12月5日到11日召开了师、团、营及师直三级单位的财会人员座谈会,座谈整顿会计工作现状的措施和方案。座谈会后,于18日下发了《关于统一会计科目和编报1968年生产财务决算、1969年财务计划的通知》,通知规定生产经营与基本建设统一设置20个会计科目,其中属于核算建设单位的会计科目四个,用以单独核算基本建设拨款、基本建设支出、基本建设材料和建设单位与其他单位所发生的经济往来。当时虽然将生产经营和基本建设纳入一个会计科目体系,但基本建设拨款是由国家建设银行监督,专款专用,不与生产经营混用资金。根据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要求,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四个总账科目下设若干个有关的明细账户,单独组织核算,一切经济活动严格与生产经营分开,基本建设经济业务与生产经营通过往来科目核算,不准相互挤占。年度终了要按财政部门统一要求,编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
1972年5月兵团制定的《建设单位会计核算组织与方法》,规定基本建设会计核算统一使用财产收付记账法,规定了统一的会计科目,见下表。
同时还规定,各级财务部门对基建投资的核算,应使用“上级基建拨款”、“拨入备料资金”、“拨付基建资金”、“拨出备料资金”、“基建投资完成额”、“银行基建存款”等6个科目,反映国家基建投资经济活动情况和计划完成情况。
连队基本建设,按《连队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规定,不单独设账,可在会计核算账上增加“上级基建拨款”、“基建投资支出”、“基建投资完成额”科目(和一本基建支出明细账)核算。
1972年3月7日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成立,原劳改局所属农场和呼伦贝尔盟所属牧场划归国营农场管理局领导。为统一各农牧场的财务会计工作,农场
管理局计财处于1973年12月17日根据农垦部和财政部现行制度,结合省属农场实际情况,制订了《黑龙江省国营农场会计制度》并于1974年1月1日起施行。在会计制度中也实行统一的会计科目并单独设一组6个建设单位会计科目,单独核算基本建设业务,并按1973年1月试行的“基本建设会计制度:’的规定,组织明细分类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在生产建设兵团与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同时存在的期间,建设单位会计记账方法不同,生产建设兵团实行财产收付记账法,黑龙江国营农场管理局实行增减记账法。
从1977年开始,总局财务处为适应财政部门的要求又结合黑龙江垦区对会计资料的需要,制订了基层建设单位的报表体系,会计报表分快速月报、月报、季报、年报等四种。基层会计报表要按规定时间上报,经逐级汇总后,上报财政部门及各级主管部门。
1978年10月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根据财、农两部制度制订并下发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于1979年1月1日起执行。在该制度总说明中指出:“农场的生产业务和有些基本建设业务是紧密联系的,可以合并为一套科目进行核算。如果农场的建筑安装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基本建设投资较大,有一定规模的专业队伍,应按《基本建设会计制度》单独进行核算。”
按此精神,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财务处制定《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也设了一组基建账户。见下表。
这种将基本建设科目与生产经营科目纳入一个会计科目体系,但两项各自平衡,资金分别管理,各自单独编报会计报表核算形式适应农垦特点,一直沿用到 1987年。
1986年财政部和农牧渔业部制定并颁发了《国营农场财务会计制度》,在国营农场会计科目中取消了基本建设业务核算的会计科目。国营农场基本建设会计核算,执行现行国家基本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其理由主要有三点:第一,基本建设业务与生产经营业务有本质上的区别,基建有特定的程序,基建资金管理有限额要求,核算有不同的方法;第二,农场基建资金来源渠道多,有相当部分是借款,借款还款手续增加,也加大了核算工作量,简单设一级科目已不适应核算需要;第三, 1985年基建实行拨改贷后,借、还款手续都是由建设单位向银行办理,在基建借款没有还清以前,即使基建工作已经全部结束,建设单位的账目也仍要保留,单独登记,以便与建设银行和生产单位结算清偿基建借款。根据以上三点可以看出由于投资体制的变化,建设事业的发展,建设资金来源多渠道化,在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中,只设一组基本建设会计科目,已不适应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1987年1月1日起,农场建设单位按《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组织核算。
《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由财政部于1986年12月制定,包括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两部分。见下表。
会计报表的名称、种类、报送时间及格式见下表。
1980年上半年由总局财务处陈广昌牵头,组织八一农垦大学,阿城农技校有关教师和管理局主管基建会计人员参加,编写了《国营农场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 (初稿)》,供在职培训和业务学习使用。总局于1980年6月13日在哈市香坊农场举办了第一期基本建设会计培训班,学期一个月,用初编的《国营农场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为教材,培训了全垦区现职基本建设财会人员。经过这次培训,统一了建设单位的会计核算方法,提高了在职人员的业务水平。
六、1993年转轨后的基本建设会计核算
1993年7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财务会计制度,财政部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93年7月发出《建设单位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办法》,1995年财政部重印《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照“处理办法”“建设过程中已具备转轨条件的在建项目,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核批准后,可以按行业性质,相应执行新的分行业的企业财务制度。尚不具备转轨条件而继续适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仍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司)归口管理”的规定,垦区所有企业,均继续适用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规定,仍然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
(一)建设单位会计科目设置
垦区基本建设核算的复杂性还在于其资金来源渠道多,年终都要分别列决,因此,许多建设单位自行设计了一系列明细科目,以满足不同资金来源年终列决的需要。红兴隆分局所设计的明细科目表,则全面完整,具有代表性。见下表。
(二)建设单位会计报表
1993年财会制度转轨之后,建设单位的会计报表仍然需按1986年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执行,即需要填制国营建设单位会计报表,1995年财政部重印该制度时,将会计报表改为如下五种:资金平衡表(会建01表)、基建投资表(会建02表)、待摊投资明细表(会建03表)、基建借款情况表(会建04表)、投资包干情况表(会建05表)。
黑龙江垦区把新的财务与会计制度的内容套在了新的基本建设会计报表中,基本建设一般编制下列会计报表:年初数调整表、资金平衡表、基建投资表、基建借款情况表。
1.年初数调整表。编制年初数调整表主要是为了调整基本建设借款情况表中的基建借款年初数。编制时按资金来源进行分别填列,最后进行汇总填列。其 1行次调整前年初数,指上年决算数进行填列。2—7行是指调整原因,分别填列。 8行次调整后年初数,是指调整前年初数加减变动后的余额,调整后余额必须和本年基建借款情况的年初数相符。1栏+2栏=3栏+4栏。5栏=(1栏+2栏)-(3栏+4栏)。
2.资金平衡表。编制资金平衡表是为了反映建设单位年度终了时全部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情况。综合反映建设单位各种资金来源和资金占用的增减变动情况及其相互对应关系;检查资金的构成是否合理;考核、分析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果。本表有关项目“年初数”栏的数字,根据上年度决算批复数进行填列。本表资金占用方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栏的填列方法:(1)“交付使用资产”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已经完成购置、建造过程,并验收合格交付给使用单位的各项资产的实际成本。包括各种固定资产,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家具等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实际成本。(2)“在建工程”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期末各种在建工程成本余额,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待摊投资和其他投资的实际成本。(3)“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实行基本建设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向生产单位收取的基建投资借款数。
本表资金来源各项目的内容及“期末数”的填列方法:(1)“以前年度预算拨款”项目:反映以前年度拨入的到本年尚未冲转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2)“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地方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拨款。(3)“本年基建基金拨款”项目:反映本年内由财政预算拨入的基本建设基金拨款。(4)“本年自筹资金拨款”项目:反映由主管部门、地方财政、企业、生产单位等拨入并批准本年使用的自筹资金。(5)“基建投资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借入的各种投资借款的期末余额。(6)“其他借款”项目:反映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期末余额(包括国内储备借款和周转借款)。(7)“待冲基建支出”项目,反映实行投资借款的建设单位,当年完成的所有待冲销的交付生产单位使用的资产价值。
资金平衡表的补充资料是对固定资产投资执行情况、不同建设单位交付使用财产及基建结余资金的补充,格式见下表。
填制本表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中:(1)本年计划数项目,按计划数填列,不包括利息数。(2)“本年实际完成数”项目,包含利息数。本年实际完成数=资金平衡表中的基建支出合计-资金平衡表中年初在建工程数。“本年交付使用财产合计”项目:应按照资金平衡表中的交付使用资产合计填列。“基本建设结余资金”项目的年初数,按照上年年末报表的期末数填列。“年末数”根据资金
平衡表中的数字填列:基建拨款合计(14行)十基建投资借款(21行)+待冲基建支出(23行)-基本建设支出合计(1行)-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12行);也等于:基建投资表中: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累计(3行)-基建投资支出累计(8行)。
3.基建投资表。编制基建投资表是为了反映从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累计拨入、借入的基本建设资金以及这些资金的使用情况。“工程及费用项目”栏,按上级规定的项目排列(即按128项目排列等)。“开工日期”栏,填列实际开始施工的日期。“概算数”栏,按照批准的建设项目概算数填列。“基建投资拨款及借款”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基建拨款、借款数。“基建投资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到本年年末止,累计发生的基本建设支。“在建工程”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在建工程成本的年末余额,按照资金平衡表中的在建工程年末数填列。“其他基建支出”栏,反映自开始建设起至1993年7月1日以前发生的其他支出。本表的3栏—8栏:资金平衡表的补充资料中结余资金数。
4.基建借款情况表。基建借款情况表是为了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借款的借入归还及豁免情况。
本表“基建投资借款合计”栏,反映建设单位各种基建投资借款,等于资金平衡表中基建投资借款(21)行数。“国内储备借款”栏,反映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的设备,材料面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储备借款。“中央基建储备借款”项目,反映中央级建设单位从建设银行总行借入的储备借款。“周转借款”栏,反映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由于建设进度提前,年度投资借款指标不足,而向银行借入的周转借款。本表和资金平衡表的关系如下:(1)基建投资借款合计数:资金平衡表中基建投资借款(21行次)。(2)国内行借款+周转借款;资金平衡表中其他借款 (22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