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外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二节 外资项目的财务管理
一、外资项目投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983年5月签字生效的“黑龙江农垦项目”不仅在黑龙江垦区是首次大规模引进外资,在全国农垦系统也是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是利用外资建设商品粮基地的一次尝试。为了在建设期间和还款期间正确履行协定,加强项目的管理与核算,农场总局根据世界银行对本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审计工作的要求,结合垦区现行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由总局财务处潘根深副处长牵头,刘治宇、黄一庆、韩忆庆等人参加,在1983年起草《外资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报经财政部、农业部批准,于1984年1月1日起在黑龙江垦区试行。
总局制定的外资项目投资管理,主要包括:各级项目财会机构的职权范围、资金投放、投资使用、财产交付、贷款偿还、效益计算等六个方面。
(一)各级项目财会组织的职权范围
外资项目的财务管理层次分为总局、管理局、农场及基层单位四级。
1.黑龙江省农场总局项目财务组织职权范围。(1)认真执行我国发展对外经济关系的方针政策,按照贷款和信贷协定中的各项规定处理项目工作中各种经济业务;(2)在财政部、农牧渔业部指导下,根据我国现行外事经济业务规定、垦区财务、会计规章制度和世界银行对本项目财务会计工作的要求,具体制订(或修订)项目投资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3)建立与项目工作相适应的会计核算体系;以便正常反映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种不同渠道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工程投资和贷款(信贷)投放、偿还情况;(4)按照项目实施进度,编制《年度(分季)使用贷款计划》,申请、安排和转拨项目贷款(信贷)和配套资金,汇集、收缴各项目管理局应缴利息、应缴费用和应归还的本金;(5)根据项目工程规划和项目工程投资要求,下达、审核和汇总各项目管理局的年度项目财务计划;检查和监督各项目管理局项目计划和财务计划完成情况;审核和汇总各项目管理局的月份和年度会计报表,并按世界银行要求,编制会计报表,报送农牧渔业部、财政部。
2.管理局项目财务组织职权范围。(1)按照上级统一规定的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处理项目经济业务;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辅导所属项目农场的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2)设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会计账簿;(3)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农场的年度项目计划和项目财务计划,报总局审批,并根据总局核准的指标下达给所属项目农场;(4)收集、汇总所属项目农场的项目工程进度,检查和监督所属项目农场项目计划和项目财务计划,执行情况,按项目工程进度和项目计划完成情况下拨项目工程投资;(5)督促所属项目农场按期上缴利息、应缴费用和应归还的本金; (6)审核、汇总所属项目农场月份和年度会计报表,并按规定上报总局。检查、分析所属项目单位的项目资金使用和周转情况。
3.项目单位——农场项目财务组织职权范围。(1)组织、领导、督促、检查、辅导所属项目生产队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设立会计账簿,单独记录项目工程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使用及变动情况,考核项目工程投资使用和工程经济效益,定期报送项目工程进度和年度(月份)会计报表;(2)编制本场项目工程年度财务计划;编报项目工程年度(分季)资金收支计划,检查和监督所属项目生产队的项目计划和项目财务计划完成情况;(3)根据我国现行基本建设预算定额,编报项目工程预算,定期检查所属项目单位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并将其检查结果上报管局项目财务部门;(4)根据项目工程规划和项目工程进度,申请、安排项目贷款和配套资金;组织、筹集项目投资中需要的农场自筹资金;汇集、收缴所属项目单位实现的项目工程收益,严格遵守清算纪律,定期还本、付息、付费,并尽量提前还本。
4.项目基层单位项目财务组织职权范围。(1)根据上级规定的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组织本单位的项目经济核算,建立完整、独立的项目会计核算; (2)划清并分别考核生产资金和项目工程资金。建立健全项目计划管理、物资管理和统计核算制度,根据国家现行建筑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项目工程预算。反映和考核项目计划和项目工程预算执行情况。搞好项目工程经济活动分析。分析项目成本和费用构成及超降原因以达到以不断降低工程造价的目的;(3)定期上报各种报表;(4)考核各项技术措施和经济效果,搞好项目工程收益分析与核算;(5)定期还本、付息、付费,并尽量提前还本。
(二)资金投放的管理
1.关于利率、费率的结算。世界银行贷款由于其贷款类型不同,所应支付的利、费也不一样。有息贷款要支付可变利率(为10.97%),承诺费(0.76%)和前端费(0.75%);无息贷款只承担手续费(0.75%)和承诺费(0.5%)。为了简化结算手续,对利率和费率实行分级管理:即农场总局按世行所规定的利率、费率计算,总局对下结算采用固定利率,不分有息或无息贷款,也不分利率和费率,一律按加权平均法计算的固定利率计收。
2.贷款的投放。包括:农业机械、水利及工程机械、种子加工机械及良种、整地设备、培训及咨询费、价格调整备用款、不可预见及待分配费用。
3.外资的记账分两级管理,总局在记账和编报报表以特别提款权、美元及人民币并列表示。总局以下各项目单位其记账和报表均以人民币表示。汇率总局按贷款的比例分配,定期结算各项目农场。
4.总局对项目单位资金投放,实行“投资包干、钱粮挂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原则。
(三)投资的使用
1.用项目资金从国外购入的物资和设备,由农场物资部门统一办理结算。国内供应的一、二类物资,按正常渠道进行分配和结算。
2.在贷款尚未全部还清之前,项目单位改变所属关系或实行内部调整,均应明确贷款还本、付息、付费责任。并将移交书上报管局、总局备案。
3.纳入编制的总局、管理局项目管理人员,其经费在项目建设期间,由国内配套资金解决。项目结束后,由各基层项目单位负担。
(四)财产交付的费用
1.项目建设完工交付使用的财产,按实际发生的金额计价,其中进口设备价格包括:到岸价乘以分配系数,口岸各种税费,国内港口费、保管费、装卸费、运费、其他费用等。
2.属于利用世行贷款形成的固定资产,在生产部门转为固定资产时,贷记“待转固定资产”科目,待偿还世行贷款后,按偿还额逐年转为“固定资产”。购入的材料,则亦应转入“待转流动资金”科目,偿还后再逐年结转为“流动资金”科目。
(五)贷款的偿还
1.项目单位贷款分25年还完(含宽限期5年),从1989年到2008年期间,每年偿还原借本金的5%,每年偿还期为9月30日。
2.贷款利息从贷款发生日开始计取,至贷款偿还日结束终止,利息每年解缴一次,日期为9月30日。
3.项目的收益,首先用于还本、付息、付费,年度利润和折旧基金不足以偿还当年贷款本、利、费时,不进行利润分成。
4.项目实施期间利用世行贷款进行的项目工程以及相应的国内配套投资,均不交纳建筑税。
5.为维护我国在国际信誉,各项目农场要保证及时还本、付息、付费,不得截留项目收益,转移资金或谎报灾情,拖欠拒交,如发现类似现象,要严肃处理。
(六)效益的计算
1.项目单位进行核算生产经营净利润时,必须将世行贷款的汇率差异、项目采购差异、利润差异等转入经营成本。
2.利用项目资金进行投产的新开荒地,必须单独计算收入,单独反映投资效益。
3.为了准确计算项目工程收益,及时反映项目资金运用情况,在项目单位生产会计核算中应增设七个一级会计科目,一个二级会计科目(详见第三节)。
4.项目单位要准确计算“投资偿还”、“投资回收”、“劳动生产率”、“投入产出”等各项指标。
二、《进一步加强农垦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外资项目投资管理补充规定
《黑龙江农垦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从1984年执行以后,实践证明是基本可行的,收到了预期效果。但是从对各项目单位的检查中发现,在投资管理上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挪用、串用项目资金现象屡有发生,核算资料也不够真实完整。为了进一步加强农垦项目的财务管理,搞好项目建设,提高项目效益,根据国家审计部门的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总局财务处由朱崇明等人于1986年8月14日补充制定了《进一步加强农垦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经张福如局长签批下发到各项目单位执行。“规定”中强调搞好农垦项目财务管理,不仅关系到整个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的生产问题,也关系到世界银行贷款管理和还本付息问题,是涉及以后50年的一件大事。各级项目负责人、财会部门和财会人员务必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财务管理。在明确意义提高认识的基础上,“规定”在对如何进一步加强对农垦项目的财务管理,做了以下几项规定:
第一,项目的财务管理,要由各级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工作变动时,对项目财务管理进行审计,办理交接手续。各级项目单位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好项目财务管理责任制。
第二,要建立项目单位财务机构和配齐项目专职财会人员。新建单位要设立和建立财会机构配齐财会人员;扩建单位要在财务部门内部配备专职财会人员。要加强对项目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使其掌握外资管理和核算的基本知识,加强责任心,提高自身素质。
第三,各项目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认真执行计划,不准挪用、串用、截留、转移。不经农场同意,不准抵拨项目建设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已投入的,应按计划办理财务结算手续,列入项目的自筹资金部分,不准列企业生产成本或挂账。
第四,各级项目单位,要实行项目范围内单独核算,单独设立全套的账簿、凭证,编报会计报表。要及时收集和妥善保管项目财务的各项资料,单独建立完整的项目财务档案。
第五,严格执行国家财政和会计法令、制度,不准搞计划外工程;不准虚报、重报工程项目完成额,套取项目投资;不准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准伪造、变造、故意毁损项目账、证资料;项目会计核算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做到账账相符、账证才目符、账表才目符、账物才目符。
《进一步加强农垦项目财务管理的规定》,是针对各项目单位存在的问题提出来的,它是黑龙江农垦“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的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它对世行贷款的管理,保证按期还本付息,认真执行贷款协议,将起到重要的财务监督和保证作用,并按协议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世界银行提供了有关的经济信息。
三、黑龙江农垦项目世行贷款偿还办法
黑龙江农垦项目从1983年开始实施,经5年宽限期后,从1988年开始还本付息。如何偿还贷款,1983年制订实施的《黑龙江农垦项目投资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稿)》中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并未明确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了保证黑龙江农垦项目按时偿还世界银行贷款,进一步搞好贷款的结算,维护我国在国际上的经济信誉,根据世界银行与我国财政部签署的关于《黑龙江农垦项目贷款、信贷协议》及国家有关规定,总局财务处黄一庆等人负责,制订了《黑龙江农垦项目世行贷款偿还办法》,从1988年7月1日起施行。在农场设立了“偿还基金”会计科目。
《黑龙江农垦项目世行贷款偿还办法》的主要内容共有十六条,主要包括:需要还本付息的内容、年度偿还数额、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以出口大豆创汇偿还等四个方面。
(一)需要还本付息的内容
1.贷款的本金及汇率差异;
2.还款年度的继续增加的贷款本金和汇率差异;
3.以每年9月30日前未偿还的累计世行贷款余额计算的年度贷款利息;
4.以前年度到期的应还未还的贷款本息及罚息。
(二)年度偿还数额的内容
1.原贷本金偿还额,截止1988年6月末的原贷款本金,从1989年起,分20年还完,每年偿还原贷本金的5%。
2.汇率差异年度偿还额按以下公式计算:汇率差异年偿还额=(汇率差异累计余额/未偿还原贷款本金余额)×本年原贷款本金偿还额
3.利息偿还额。为截止本年9月30日前未偿还的世行贷款(包括本金和汇率差异)的5%(总局佳木斯供应站储备外机零配件的世行贷款除外);
4.逾期未偿还的世行贷款本、息金额及按其金额的5%计算的复利和每日加收的1‰滞纳金;
5.佳木斯供应站转账供应的项目零配件价款,全部作原贷本金处理。1987年以后领取的零配件转为贷款,其年度应还本金的计算公式为:
年度应还本金 =零配件贷款金额/2007年倒算至转贷年度的年份数
(三)还本付息的资金来源
贷款单位利用世行贷款所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实现的利润及项目在建设期间实现的劳务净收入;上述各项如还不足以偿还同期贷款本息,可用项目国内配套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补足其差额。
(四)以出口大豆创汇偿还世行贷款
按转贷协议规定,大豆出口的各项费用,由项目单位承担,由总局统一向管理局收取,向总局对外贸易总公司结算。
《黑龙江农垦项目世行贷款偿还办法》的制订实施,不仅明确了世界贷款的偿还时间及做法,对以后引进外资搞建设项目也有可供借鉴的作用,是加强外资项目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在世行贷款偿还办法中认真贯彻了国务院关于“本项目的收益首先用于还本付息,并尽量提前还本,以减少债务负担”的批示。项目拟提前25年还清世行贷款。1983年接受贷款时人民币与美元的比价为2.8:1,1988年已上升到4.8:1左右,美元对人民币尚有继续升值趋势,1997年已上升到8.3:1左右。提前还款无疑可以减轻项目农场经济负担。“办法”中以大豆出口创汇偿还世行贷款,已为早日还清贷款拓宽了还款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