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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二节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一、建立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家及省有关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省政府与农场总局签订的《三江平原开发建设建议书》及项目开发建设的总体规划;为积极筹措开发所需资金,保证各项资金的落实、合理安排和有效使用各项资金,保证完成项目开发建设任务;为严格实行经济核算,根据国家批准的开发建设计划,加强项目概(预)算和财务决算管理,降低项目建设成本,努力提高投资效益,垦区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在第一期开始时就实行总局、管理局和农牧场分级管理、分级核算的管理体制。到开发项目第二期则更具体明确了总局、管理局为项目的主管部门,农(牧)场为项目的独立核算单位,各项目农场建立与内部管理体制相适应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核算体制。
  总局项目办公室,负责全局项目开发的立项及计划管理与实施工作;总局财务处负责全局的项目财务会计工作,对上接受拨款和借款,对下安排转拨款等。
  管理局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的计划管理与实施;管理局计财处负责管局的项目财务会计工作,对总局负责缴款、借款,对农场转拨款等业务,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检查、监督。
  农牧场是项目的具体执行实施单位,投资额和任务量比较大的则根据实际管理要求,单独设立项目办公室,负责项目立项、计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投资额和任务量较小的农场,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管理职能放到水利基建部门;农场财务科配备项目专职财务人员,进行项目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
  在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期间,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继续沿用了第一、二期农业综合开发建立的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体制,并在人员上进行了调整和充实。有所不同的是,在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1995年颁发的《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细则》中明确规定了总局、管理局的项目办公室作为所辖区内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部门,财务处作为第二责任部门,但各自的职责没有大的变动。
  二、制定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办法
  在项目开发的第一期中,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按国办发[1989]45号文件转发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和《农业发展基金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及黑龙江省农业银行颁发的《三江平原农业开发贷款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没有制定垦区的实施细则。
  在第二期中,随着垦区农业综合开发规模的扩大和国家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监督力度的加强,总局于1991年11月1日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使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步入规范化管理阶段。
  在第三期中,随着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政策的调整,投资力度的加大及国家新的会计制度的实施,财政部废止了1989年9月1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土地开发建设基金管理领导小组的《农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于1994年4月9日发布实施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总局根据国家新的管理办法于1995年 1月3日重新制定了《实施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细则》,从而进一步完善了垦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1997年实施垦区第四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继续执行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制定的各项管理办法,并从落实检查监督上加大了力度。
  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主要是管好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第一期、第二期的资金来源包括:国家投入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和各级自筹配套投入资金。国家投入的专项资金不能用于项目单位的正常基本建设投资支出和事业经费及其它经费开支。而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建设工程渠系配套工程、造林用苗木、种籽及苗圃生产设施、开荒、改造中低产田购买农机具、油料、改良草原的机械作业等项补助费、专项贷款的贴息、项目开发的业务活动费专项支出。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金贷款,主要用于开发建设所需的油料、化肥、农药、籽种、农膜及一般机械,小型水利工程配套支出,林、牧、副、渔建设购买的设备、材料等项支出。 自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农业银行专项贷款开支范围外的或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支出。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较前二期更为明确,具体指定了15项用途,重点仍然是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项目财务管理的内容还包括资金投入和使用管理。国家投入的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农牧场自筹配套资金,以总局为单位计算,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不超过30%的比例用于发展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的投入,30%用于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70%用于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贷款使用与第二期相比,更注重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农场和其它项目单位进行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项目单位自筹配套资金,家庭农场职工群众自筹资金及其他渠道投入的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也可用于多种经营开发及龙头项目带动农产品的系列开发。
  总局、分局、项目单位的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投资总规模中三项资金即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农行专项贷款和自筹配套资金原则上按1:1:0.9的比例投入,并以项目小区为单位统一安排使用,单项工程则划分具体投资渠道。
  项目实施期间,项目农场及其他项目单位切实注意了自筹配套资金的落实和管理工作。凡是项目农场及其他项目单位统一筹集集中使用的资金,由项目单位计财科的项目财务人员负责专账、专户管理。家庭农场自筹资金、职工群众自筹配套资金及其他资金不由农场统一使用的,也建立和完善原始的登记和报账等有关账务处理手续,做到“记账有凭单,报账有依据”。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及专项贷款开支范围外的或与之配套的项目建设支出。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会计核算与会计报表
  农业综合开发会计核算的原则是专账专人、专款专户、专项资金、专项使用,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实相符。核算的目的是正确、真实、及时、完整的核算和反映资金活动和使用情况,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可靠的会计资料;分析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找出差距、制定措施,提高管理水平;加强检查监督,对不按规定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的,有权建议追回或停止拨款,保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顺利实施。
  第一期、第二期农业综合开发按基建会计核算的办法处理经济事项,制定了 20个会计科目,相对独立于农业企业会计核算而自成体系,其会计核算最终结果并入农业企业会计报表。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期间,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位按照农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废止了按基建会计核算的办法。
  第一期、第二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会计报表包括项目财务月报、项目计划表、项目决算表共三大类18张表。月报包括快速月报和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两种,快速月报分别填列本年计划资金投入数、资金实际投入数、资金支出数、交付使用财产数、在建工程等14项主要指标,反映项目单位月份财务的主要情况,要求每月5日前报总局。项目投资完成情况月报表填列开荒、低产田改造、造林、草原改良等十项指标,按农发资金、农行贷款、自筹资金等资金来源渠道反映项目的完成情况,按月上报。项目计划表包括:“项目建设计划投资”、“自筹配套资金计划”、“项目借款偿还计划”三张报表,主要反映资金来源使用和偿还三方面的资金计划情况。项目决算表包括基本情况表、项目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表、农业开发项目效益考核表、资金平衡表、项目投资表、设备明细表、在建工程明细表、应核销支出明细表、结余资金明细表、项目借款明细表、交付使用财产成本表。是反映项目单位项目完成情况的综合性年度报告。
  第三期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务部门继续逐级编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快速月报和决算报表,以反映开发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小区任务、工程量、效益等计划执行情况,报表在二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有所调整,主要是依据新的农业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科目和核算口径的调整,反映的主要内容没有本质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