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垦区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权限划分是:预算经费的领、用、报以及对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分析和检查等,由总局统一管理。分局是总局派出机构,代总局管理所属的农垦事业单位财务。总局直属事业单位,由总局直接管理。
到1997年,全总局有预算管理单位487个(全额预算管理单位125个、差额预算管理单位22个、事业性质实行企业化管理单位237个、创收实业项目67个、不属于国家包揽的事业单位推向市场46个)。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1997年预算内农垦事业单位基本情况,见下表。
一、预算管理
(一)预算编制
1947年至1949年,黑龙江农垦事业单位组建初期,3个主管部门机关分别按照各省和东北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实行收入上缴、支出按人员、马匹、车辆编制和供给标准编报预算。
1950年至1955年,东北国(公)营农场管理局时期,根据东北行政委员会财政部批准的定员、定额指标,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中央级预算。
1956年至1978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黑龙江省农垦厅、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局、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时期,根据黑龙江省财政部门的《预算决算暂行条例》规定,农垦事业单位的机构人员经费按省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行政机关的人员经费定额和开支标准编报预算,列入省级财政预算。设备购置、业务费由主管部门会同黑龙江省财政部门研究确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1964年省财政部门对农垦事业单位的医院、小学校、幼儿园、招待所,按差额采取个人经费部分(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等)作为定项补助管理办法编报预算,列省级财政预算。差额单位大型的设备购置由基建投资解决。
1956年至1962年,中央直属的牡丹江农垦局、1958年至1962年的合江农垦局、1962年至1968年的东北农垦总局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准的定员定额开支范围指标和1956年编造预算原则,按照积极可靠的收入合理安排支出,努力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认真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中央级财政预算。
1979年开始,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垦总局)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经费预算执行基数指标和编制预算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不打赤字预算,不寅吃卯粮”的原则,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省级财政预算。
1980年至1985年根据省财政部门对总局试行核定的人员经费、公务费、修缮费、设备购置费、业务费等实行大包干指标。对不同性质的事业单位,采取不同的包干办法。总局结合所属事业单位实际,分别对原来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改按“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预算形式编制预算;对原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改按“定收定支,定项定额补贴,短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预算形式编制预算。按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省级财政预算。1986年,根据省财政部门对总局农垦事业单位经费,重新核定大包干指标定额基数:农垦事业单位机构人员经费,按省编委批准的人员编制数,比照我省农口其它厅(局)事业经费的水平,适当考虑农垦的特殊因素,核定编制内的人员机构经费。其标准为:全额预算的每人每年按2 800~3 000元;差额预算的,根据不同行业核定补贴标准:总医院1 000~1 200元;管理局医院800~1 000元;科研、勘测设计等有较多的收入部门每人每年按1 700~2 000元核定;对超编人员,限在二、三年内解决处理完,在未处理前,暂定第一年每人按1 200~1 300元核给,以后每年递减30%,3年以后不再核给;离退休人员每人每年按1 500元核给;粮油煤倒挂补贴,每人每年按1 200元核给。
1986年省财政部门核定给总局农垦事业费大包干总指标2 600万元。 以后每年按包干指标基数递增5%。总局按以上规定,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省财政预算。
1990年以后总局内部预算编制原则,按照总局1990年下发经省财政批准的“农垦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规定执行,具体规定是:(1)单位预算的编制要以计划任务为依据;(2)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压缩社会集团消费的原则;(3)单位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努力创收,以收抵支,自求平衡的原则;(4)单位预算的编制不得突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
从1991年开始,总局农垦事业费“基数指标”上划中央财政。总局根据中央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经费包干指标,审编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之年度、季度、月份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政部门,列中央级财政预算。国家新增支出项目,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拨款。
(二)预算执行
50年来,垦区农垦事业费除供给制的预算管理按实报账外,其庀时期都不是足额核定经费指标,所以执行起来难度比较大。垦区农垦事业单位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准,即成为垦区预算执行及预算拨款的依据。垦区各时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都认真贯彻执行预算。除极特殊情况外,按程序报请追加预算。经费的缺口力争在执行过程中自我消化。垦区各时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日常管理:一是努力控制开支;二是在执行预算中,按财政部门的规定,把应收的各项收入,及时、足额地收上来;三是积极合理地组织创收;四是预算执行遇有预算超支时列企业补贴解决;五是预算指标支出的实际执行数,力争控制在全年预算总指标之内,不突破;六是每年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并向财政部门报送季和月执行预算表。
1967年以前,垦区各时期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所属的农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都是自上而下分配指标,以指标代预算,各事业单位根据分配的指标安排经费计划。
1968年至1975年生产建设兵团时期,对财政下达的事业经费指标(非现役人员经费和现役人员公务费)、师级行政事业费管理,根据兵团“党委当家、全军办后勤”的原则,在沈阳军区总后、省军区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兵团的具体情况核定经费指标,指标一年一定,包干使用,年终结余不交,超支不补。师部机动费使用权属师党委。在具体安排经费开支时,要优先保证战备需要。要坚决贯彻“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方针,做到少花钱,多办事。
1976年总局对财政部门核定下达的预算指标,采取了按上年口径“基数”分配。
1979年,财政部门对农场总局试行“预算包干”后,总局对所属的农垦事业单位按上年经费“基数”试行“预算包干”管理。
1981年,总局总结试行的农垦事业单位包干办法进一步改为对全额预算单位实行“支出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人员经费按编制人数和人员费用标准核定,设备购置和大型维修按实际最低需要核定;对差额预算单位实行“定收定支,定项定额补贴,短收超支不补,增收节支留用”的办法,其经费补贴额也是按编制人数和人员费,用标准核定;对预算外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以收抵支,定额上交,短收超支不补”的办法。对预算包干结余的使用,要求兼顾国家、单位、个人三者的利益。其使用比例是:60%用于发展事业改善工作条件,40%用于集体福利事业和职工奖金。用于职工个人的奖金总额,要求按规定执行。
1990年,总局为了控制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指标不突破,对所属农垦事业单位,在原预算包干办法基础上,分别对不同包干形式提出了新的要求:有条件的全额农垦事业单位,逐步向差额预算单位转变。对单位内部的车队、食堂、托儿所、供电、取暖、卫生等部门,应一律实行定员配备、费用包干和超收节余分成的服务性承包管理办法。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进修学校、党(干)校要拓宽办学范围,积极创收。实行经费包干后,其他临时性和新增的开支项目,一律从创收中自行消化。差额单位积极创造条件,分离多余人员搞创收,尽快向自收自支单位转变。自收自支单位,经费全部自理。
1981年后总局所属预算内事业单位各时期的预算编制人员预算经费标准,由总局根据财政部门不同时期核定的包干指标,经测算后分别确定,具体各时期所执行的人员预算经费标准,见下表。
(三)预算调整
1990年以后,为了规范农垦事业单位预算调整,黑龙江省农场总局要求按《农垦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即在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加以调整指标时,可采取以下三种方式:(1)项目之间留用,不得突破主管部门下达的预算总额;(2)大额度追加或追减预算(计划任务的变更、临时发生重大问题急需解决、机构的增设与撤并),必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3)预算的划转,按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四)决算要求
各时期主管部门对农垦事业单位都认真按照财政部门每年下达的决算编报通知规定办理,从上到下,抓实抓细,保证财务决算数字真实、可靠。对收支结算,财政部门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原则和要求,垦区事业单位都严格执行。
1950年,一切财务收支截止至12月31日,应收未收的列入下年度预算内,应付末付的除必须支付的预算列入下年度预算内执行外,一律停止支付,年度终了时,所有预算结余的现金均如数缴回财政或经过财政部门核准由下年度经费内扣回。一切往来账款,在12月25日前清理完毕。
1951年,年度终了前进行对账。差旅费不能在本年决算编报期内报销部分,按供给标准计算列入本年度决算内;一切往来款项,在编制决算时应无余额,只有对无法结清的,方可结转下年,对往来款项应收回的必须全额收回。
1957年,决算应以银行收支数字编报。专款专用,未支付的部分全额收回,不得无计划转作投资。在年终前按标准计算将结余专户存储,下年继续使用。差额预算单位年终结余不收回,结转下年列入收入,减少下年补助拨款。
1980年,预算包干结余全部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1985年,由限额拨款改为划拨资金拨款,年终决算附经开户行签证的银行存款余额单。
1989年,凡属本年的各项收入都要入账,不得挂在往来账上。全额单位纳入预算内以收抵支的款项,按规定列收列支。实行成本费用核算的收支,结合年终清理,认真审查核实后进入决算。年终各项结余、收益按规定转入各收入账户。凡属本年的各项支出,认真核算,按资金渠道如实分别编入本年支出决算。年度单位支出决算,一律以基层用款单位截至12月31日的本年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为准,不得将年前预拨下年的预算经费款列入本年支出决算,不得以主管部门的拨款数代替基层单位的银行支出数虚增支出。各种代管经费都要在年终前如实编报决算,结清账务。委托单位不得以拨代支,受托单位不得以领代报。预算外开支的费用不得挤入预算内列报。按规定属于,基本建设的开支,不得挤占事业费。纠正不按规定标准提留和使用的专用基金。对货币资金执行银行存款账面余额,要同银行对账单的余额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要全部入账,固定资产和材料的盘点结果如有差异,在年终结账前查明原因,按财会制度的规定及时处理。记入新账时,事业行政单位决算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复后办理结账和过入新账手续。决算附件要求有新增项目和各项摊派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1992年,对各种违纪的开支(如举办各种名目的“年会”、“庆祝会”、“联谊会”、公费旅游等),一律不准在财务决算中列支。往来账在决算编制前必须认真清理,年终做到人欠收回、欠人归还、该上交的上交、该列支的列支、消灭个人欠款和预借未报账的款项,各项暂付款年末余额要比年初明显下降,减少预算资金的不合理占用。账外小金库“资金”,该收回的在年前清理收回,该列支的要及时转账列支。
1995年开始,总局要求各管理局和直属事业单位都要使用电子计算机编制汇总上报月报、年报。
二、收入管理
垦区农垦事业单位所需要的资金,主要是财政预算拨款,也有相当部分是向服务对象或当事人收取的。农垦事业单位的收入,大体可分为六类:一是预算收入;二是以收抵支的业务收入;三是自收自支单位的收入;四是专项资金收入;五是零星杂项收入;六是创收实体项目收入。各时期农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上述六类收入按照不同类型进行分别管理。
第一类预算收入:领拨经费,坚持在财政部门批准的数额,根据各单位行政任务和事业计划,按财政的有关预算经费支出政策规定,主管部门经过层层编报、汇总,确定经费开支总额,向财政部门编报分季度、月份用款计划表,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领拨经费的依据。对所属事业单位,按实际进度,结合资金使用情况,按用途按月转拨经费。对资金、材料结存过多,暂付款额度过大的单位,适当少拨下月经费。
第二类以收抵支的业务收入:差额预算管理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首先计算当年可能取得的收入,与预算内的资金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类自收自支单位的收入:包括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专用基金收入、调剂收入等,按规定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由主管财务部门审查后据以执行。
第四类专项资金收入:又可分为三种,即:一是财政部门或上级单位拨来的行政事业经费以外的专项资金。财政部门,每年核拨的一次性设备、仪器购置费、修缮费、专项业务费、专项补助费等,按预算管理方式领拨;二是预算内农垦事业单位,按规定从有关收入和结余中计提的各项专用基金,按用途由单位自主支用;三是自收自支单位,按照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按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的批复意见计提,按用途自主支用。
第五类零星杂项收入:包括废品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利息收入、劳动服务收入、专业设备出租收入、捐赠、赞助收入以及创收实体项目收入总额按比例分成款等。各种收入都必须交由单位财务部门入账,不得坐支,年终按实际发生额,全额单位、差额单位一次冲减经费支出。自收自支单位全部转入收益。
第六类创收实体项目(企业)收入:具有法人资格的创收单位,在财务上应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分离,单独建账核算,独立计算盈亏。项目单位要按企业“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会计核算。通过加强收入管理,使事业单位提高经费自给率,减少了预算支出。
垦区农垦事业单位历年经费收入情况,见下表。
三、支出管理
垦区农垦事业单位预算的经费支出,坚持既要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发挥最大经济效益。为了加强农垦事业支出管理,各时期主管部门,下达预算指标文件中都有具体要求和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严格审批手续,达到严格控制经费支出,厉行节约、减少浪费的目的。
1947年至1958年按财政部门批准预算的各项支出,按用途和开支范围,按照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办理支出。
1960年农垦各事业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单位预算机关会计制度》,根据财政部门和财务部门批准的预算规定的用途和开支范围以及国家确定的定额、标准和人员编制办理支出。各单位会计主管人员和会计人员,对于不按国家计划、财政预算的规定和手续不全、凭证不实以及其他不合制度规定的支出,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并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处理。各事业单位办理支出,分别核算银行支出数和实际支出数。银行支出数是财政支出的基础,实际支出数是核销单位的支出,考核单位执行标准、定额情况的依据。银行支出数核算到“项”,实际支出数核算到“节”。各单位银行支出数的核算,要求按下列规定办理:银行支出数由各单位分级核算;各单位从经费限额户或存款户支取的现金即是银行支出数。已经支取尚未使用的多余资金,应缴回银行恢复限额或存款,冲减银行支出数;一级或二级主管财务部门对所属机关转拨的限额或现金,不得作为本机关的银行支出数核算。一级或二级主管财务部门从限额户或存款户对所属差额单位和报销单位的拨款,都由拨出单位将拨出数计算在本单位的银行支出数内,所属差额单位和报销单位都不核算银行支出数。各事业单位的银行支出数,都用限额明细账或存款明细账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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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4年财政部对事业单位实际支出数的核算按下列规定办理:工资:按照批准的编制人数和工资标准,以实际发放的数列为经费支出;人民助学金:按照实际发放数列为经费支出,不得按标准预提;职工福利费:每月按标准和实有人数计算应提数列为经费支出,并将资金转入其他存款账户,作为暂存款处理,以后开支时,直接从其他存款户内支付,并相应冲减福利费存款;购入的办公用品和行政用材料,经批准不记材料账的,按购入数列为经费支出,按规定应当记材料账的,购入时先记材料科目,俟领用出库,再转为经费支出;购入的固定资产,经验收后,列为经费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科目;购入的低值易耗品:根据规定不记账的,以购入数列为经费支出,规定记账的,购入时先记入低值易耗品科目、俟领用出库,再转为经费支出;事业用材料:购入时都应先记入材料科目,领用出库,再转为经费支出,对于贵重材料,领用部门月终如有结余,应当退回材料库,冲减当月支出;批准报销的预付款:按批准报销数列为经费支出,但预付款购入的如系物资材料按以上有关规定办理;拨付所属差额预算管理单位的差额补助费:按实际拨补的数额列为经费支出;所属报销单位的经费:按批准的报销数列为经费支出;其余公用经费和业务费:按批准报销数列为经费支出。
1969年兵团为了严格控制经费支出,拟定下发了《关于加强兵团机关经费管理的意见》,对兵团机关的经费管理,要做到机关开办费与经费分清;兵团机关经费开支与部队经费开支分清;机关经费与企业经费、工程经费分清;在手续上管钱、管物分清。1970年又拟订下发了《师级行政事业费管理办法》,其中提出四条规定: (1)行政事业费根据“党委当家、全军办后勤”的原则,在总后、军区标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兵团的具体情况核定指标,包干使用,指标一年一定;(2)包干结余不交,超支不补。除人员生活费外,其它公务经费准予调剂使用,调剂权属于师党委。在安排经费开支时,要优先保证战备需要;(3)实行经费包干后,不准以任何方式挤占生产资金和平调生产单位的经费、物资、劳力,扩大行政事业费支出。业余农副业生产也不应挤占事业费;(4)师级事业单位,开支范围分为:非现役人员生活费(包括工资、粮煤补贴、地区津贴、福利费、按编制定员)、现役军人和享受医疗包干的现役军人家属医药、住院费(由医院向所在单位办理结算)以及行政事业费和机动费。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不提取折旧,原来固定资产有提折旧的,1970年决算进行调整;房租收入归师留用,维修营房。
1977年,总局农垦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财政对支出报销的5条规定:(1)按规定的预算、计划办理;(2)按定员定额开支标准办理;(3)按合法的原始凭证办理。各项支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才能列报,手续不完备的原始凭证,不能报销;(4)按规定资金渠道办理。预算外支出不能列作预算内经费支出,收回经费应抵支出的款项要冲抵相应的支出、基本建设支出,不能在行政事业经费中报销;(5)按规定的支出口径办理。不准随意以领代报或以拨代支。同年5月10日,总局为了严控经费支出的不合理增长,拟订下发了《关于对总局机关所属事业单位招待所、维修队、汽车修理班、机关农场实行企业管理的通知》,从下文之日起实行,改变企事业不分,吃国家“大锅饭”等弊端,大大减少了人财物的浪费现象。
1978年,总局为了贯彻财政严控经费支出的要求,拟定下发了《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的通知》,内容有7条:(1)要严格执行编制。没有编制的单位不拨给经费,超编人员要尽速处理。要严格控制工资开支,不准乱用临时工;(2)要严格掌握开支标准。医药费要按卫生部门规定的公费医疗范围和药品报销的范围掌握,福利费按实发工资人数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严格掌握,不得超支。要严格管理车辆,对小汽车的使用要控制,多余的车辆先封存起来,油料、物资要按消耗定额控制。劳保用品要按规定发放,不准用公款请客、送礼、看戏、看电影;(3)凡私人用公家的材料、物资等要按市价计款收费。房租水电、学费、托儿费等要按规定收取;(4)要清理职工欠款,限期归还;(5)要清理单位往来欠款,该偿还的要及时归还,该收的要及时收回;(6)要清理会计账目,账目不清的单位,要组织专门查账小组,务于今年第3季度以前搞清;(7)要经常组织财务检查,实行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
1981年执行财政部门新的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农垦事业费列80“款”,共分6个“项”:(1)技术推广费(农垦系统的技术推广费);(2)荒地勘察设计费(农垦部门所属荒地勘察设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3)科学研究费(农垦部门所属独立科研机构经费);(4)中等专业学校经费(农垦主管部门举办的中等专业学校的事业费);(5)干部训练费(农垦部门的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专业培训费);(6)其它农垦事业费。农垦事业单位,具体开支内容共分10个“目”,并对各目开支列报的具体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垦区结合农垦事业单位实际,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具体开支内容第9目其他费用中增设劳动保护用品、粮油倒挂及煤炭长途运输补贴、落实政策支出3节内容。1981年国家预算支出目级科目开支内容的具体规定,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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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4月15日总局为了贯彻省财政严控支出管理的要求,本着厉行节约原则,结合垦区农垦事业单位实际,经财政批准,拟定下发了列报经费支出的14条规定:(1)工资及补助工资按照批准的在编人员和工资标准,以实际发生数列为经费支出;(2)福利费,按人头标准计提,按计提数列经费支出,同时列“其它专项经费”。实际支付福利费时,在“其它专项经费”列支。福利费“目”内的其它支出,一律按标准,按实支数列入支出;(3)人民助学金,按标准,按实发数列支;(4)购入的零星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原则上应按购入数列经费支出,但属于专业用材料(如医院药品、通讯器材等),或虽不属于专业,但购入数量较大,短期内消耗不完的,购入后入库管理,待领用出库时,根据出库数列经费支出;(5)购入固定资产或零星土建工程,经验收后,列入经费支出,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基金”账户;(6)拨付所属差额预算单位的差额补助费,按实拨数列经费支出;(7)拨付所属报销单位的经费,拨付时记“暂付款”账户,报销时,按批准的报销数,根据报销单据,列经费支出;(8)工会经费,按标准提存数列经费支出,同时列暂收款,然后按比例提交上级工会和同级工会;(9)调出人员及其随行人员旅费,按照标准计算的预支数,按领据列经费支出,并将预支数记入调出人员工资介绍信内,由调入单位按实报销,多退少补。调入单位根据实际补报数列经费支出,如退款,可冲减当年经费支出; (10)临时工工资,必须根据劳资部门批准的计划,按实支数列经费支出,未经批准的不准列支;(11)一切经费的列销,都必须取得合法的报销凭证;(12)凡属当年已支出的经费收回时,都应当按原支出“目”冲减,不作收入处理。凡属上年度支出的经费收回时,不准冲减当年经费支出,应列其它收入;(13)一切专项经费的列销,要按规定的使用范围和用途有计划的支用,不要乱支乱用,任意挤占,对于上级拨入的专项经费还要定期向拨款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14)各单位会计人员要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严守岗位职责,杜绝各种违纪行为的发生。
1986年执行《国家预算收支科目》新规定,农垦事业费由80"款”改为113"款”,直到1988年。同年总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拟定下发了《关于加强事业经费管理的规定》,重申了13条规定,特别强调加强对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的统一管理,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
1987年执行财政部门对严控经费支出四条规定:(1)认真执行定员定额和费用开支标准。(2)控制设备购置,提高设备利用率。(3)压缩会议费,召开各种会议应当按规定的程序报批。按批准的会期、规模和会议预算严格执行,不得超支。 (4)要对职工进行勤俭节约的教育,宣传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经费支出的不合理增长。
1988年在总局农垦事业改革经验交流会上,推广了牡丹江管理局机关办公室钱学缪主任在1985年试行的《坚持审批一支笔,将经费指标分配到机关26个部、处掌握,实行超支不补、节余留用的办法》;宝泉岭管局中心医院刘恒友院长1987年试行“按职工工龄划分几个限额阶段,核定指标发给医疗卷,超过部分个人承担一定比例现款”的职工医疗改革办法,当年节支2.9万元;总局总医院王久章院长,在1986年试行了《院内银行转账单办法》,当年节支20余万元。这些单位在节支方面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
1989年“国家预算支出”科目规定,农垦事业费由113“款”改为120‘‘款”,项级科目由6“项”改为5“项”(原3“项”科学研究费进入广项”技术推广费),目级科目由原来10个“目”,又增设离退休人员费用、主要四种副食品价格补贴支出2个“项”共12个“目”。12个“目”级科目具体开支内容,列报经费支出的口径,管理原则和1988年相同,一直延续到1997年。 垦区历年事业经费支出情况,见下表。
四、财产物资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和材料,是保证完成各项行政和事业任务所必须的物质条件。管好用好单位的财产物资,是贯彻勤俭办事业、节约国家行政事业费的一个重要方面。垦区事业单位认真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做到既保证需要又节约使用,防止积压、浪费和损失,充分发挥财产物资在完成计划任务中的作用。
1947年财政部门制定的财产物资管理原则中规定,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单价在 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量同类财产,列为固定资产管理。对事业专用的财产,列为固定资产的单价金额标准50元。对固定资产的建造或购置,分清范围,按批准的计划、预算办理。固定资产分为11类:(1)房屋和建筑物;(2)土地改良设备;(3)仪器和机械设备;(4)医疗器械;(5)交通运输工具;(6)被服装具;(7)文物和陈列品;(8)图书;(9)办公与事业上使用的设备和家具;(10)牲畜;(11)文娱体育设备。新增加的固定资产应由专人负责验收。对固定资产的变卖、调拨、报废,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程序,并且根据合法的凭证办理。固定资产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置价格记账,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拨价格记账,新建造的固定资产按造价记账,对旧存的账外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账,无法查明原价的估价入账,购入、调入固定资产的运费,可列入预算支出,不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都不计算折旧。物资材料的管理:物资材料包括行政事业用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其他材料。物资材料必须设置账户核算收、付、存,妥善保管,不准遭受损失。收进材料时,应根据购入或拨入凭证所列材料品名、规格、数量等认真验收,验收相符后填制“收入材料凭单”。发出材料时根据经过批准的领料单办理出库。
1958年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产由11类合并为以下5类:(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包括各种仪器、机械设备、医疗器械、交通运输工具、文体设备、专业图书馆的图书和事业单位的技术图书等);(3)一般设备(包括被服、工具、办公设备和家具);(4)文物和陈列品;(5)牲畜。固定资产、材料物资的管理和计价和以前基本相同,但变价处理则是:当发生材料变价时,一方面减少库存材料,同时作增加经费存款或恢复经费限额处理,发生的变价损失则列作经费支出的其他费用。
1981年财政部门对物资管理有6条规定:(1)各单位采购材料,必须严格按批准采购计划进行,不能盲目采购,一般应随用随购,压缩库存;(2)事业单位的材料,应分类集中管理;(3)对专业技术性材料,如药品、专用器材,应指派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保管工作;(4)材料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入库、出库、保管制度;(5)材料保管人员要采取措施,确保材料存放安全、质量不变、数量完整;(6)实行材料余额核算办法的单位,栋料保管人员在材料入库和出库时,要在入库单、领料单上按固定价格进行标价,月终要将领料单分类汇总交会计部门,同时根据保管账的结存数,按固定价格计算出各类材料余额,以便与会计部门的材料账余额核对。
1986年总局在农垦事业财务管理汇报会上,推广了北安管理局中心医院郭恒卫院长试行的对全院材料、药品实行“统一管理、计划供应、定额配备、归口负责”的办法,既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又防止财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
1989年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定由5类改为6类,图书从第二类中提出改设第五类,原第五类牲畜改为第六类其它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单价由20元改为50元。事业单位的专用设备单价由50元改为120元至200元,低于100元的大量同类专用设备均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1990年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产单价由50元改为200元,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设备和建筑物都属于固定资产。单价虽不满200元,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财产,也列为固定资产管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的范围也更加广泛。财产物资管理规定新增内容有:农垦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一般不计提折旧,差额单位和自收自支单位为了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正确计算业务支出、事业支出或工程支出,经财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提范围,仅限于在用的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和一般设备,未使用的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均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按使用年限法计提。固定资产建立分口分级管理制度,事业单位的财会部门、财产管理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每年应全面清查盘点一次,清查盘点结束要编制“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报告表”,如有变动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调整账目。建立清理报废制度,对于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都必须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凡超过使用年限,又确实不能修复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经本单位领导批准注销账目。黑龙江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黑国资文字(1990)2号文件规定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分类,从1990年6月1日起改按以下17类执行:(1)房屋及构筑物;(2)土地及植物;(3)仪器仪表;(4)机电设备;(5)电子设备;(6)印刷设备;(7)卫生医疗器械;(8)文体设备;(9)标本模型;(10)文物及陈列品;(11)图书;(12)工具、量具;(13)家具;(14)被服装具;(15)牲畜;(16)办公行政生活设备;(17)交通运输车、船、拖拉机。而黑龙江省农垦总局行政事业单位的日常会计核算则没有改动,仍按1989年财政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分为6类的规定执行,一直到1997年。
垦区事业单位历年实有固定资产总额情况,见下表。
五、事业项目周转金的管理
为了探索事业单位自我发展的新路子,从1989年开始,总局从历年农垦事业费留用调剂资金中拿出一部分,以无息还本形式借给事业项目单位,定期收回本金,实行事业项目周转金制度,用于农垦事业创收实体项目周转使用。1993年8月 14日,总局拟定了《农垦事业创收项目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其主要内容为:规定:凡使用周转金单位,要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和计划方案,由总局财务处汇同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可行性考察和技术论证审定,报总局领导批准后执行。总局财务处与使用周转金的单位签定经济合同,由各级财务部门签字担保,负责组织用款单位按合同规定使用周转金。还款期限一般为1至2年,逾期不还者,总局采取一定措施,以后不再安排周转金借款等。
六、财务分析
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是事业单位进行科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评价和检查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重要手段。黑龙江农垦事业单位的财务分析工作经历了从指标单一到指标比较全面、系统的发展过程,对改善事业经费的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
1947年至1955年,农垦事业单位财务分析工作尚处开始阶段,仅进行简单的经费收支情况分析。
1956至1975年,开展较全面的财务分析工作。分析的主要内容是:全额预算单位以检查、考评预算执行情况为重点;差额预算单位以定额、定项补贴和业务收入的预算完成情况为重点。查找原因、制订改进措施,推进开展增收节支活动。
1976年至1997年,黑龙江省国营农场总局(农垦总局)时期财务分析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为了适应这个时期农垦事业单位的发展、改革和加强财务管理的需要,财务分析的内容和各项分析考核的具体经济指标有较多的增加。总局1990年制订下发的“农垦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对财务分析的内容和各项分析考核指标,按预算内和预算外事业单位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一)预算内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内容
1.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共有五项指标):
(1)经费节理化支率
经费节支率=(1-(经费支出总额-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额)/ 核定的预算包干指标) ×100%
(2)定员人均经费支出额
定员人均经费支出额 =(经费支出总额-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额)/编制人数
(3)经费支出分项分析。按经费支出的“目”和“节”进行预算和实际完成以及和上年同期对比分析,查找单项可变费用的节、超数额和原因,为进一步节约经费支出指出方向。
(4)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计划完成率
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计划完成率=(实际完成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00%
(5)经费自给率
经费自给率=(各项创收和业务收入总额/经费支出总额)×100%
2.其他资金运用情况的分析。主要是分析预算内事业单位的预算外资金、专用基金、专项拨款、结算资金支用率、收回率,考核和评价其的使用情况。
3.预算资金经济效益的分析。主要是对预算内事业单位预算资金使用效益情况的分析,对比所费与所得,对单位进行综合评价。全额单位主要分析单位工作量占用预算拨款额;差额单位主要分析百元拨款完成业务收入额进行对比考核资金使用效益。
(二)预算外事业单位财务分析的具体经济指标
预算外单位是指实行企业管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创办的企业项目单位。其财务分析要按照不同的类型和特点,有的比照预算内事业单位的分析内容和指标开展分析活动;有的按照同行业企业的财务考核分析内容和评价指标开展分析活动,力求全面改善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工作和盈利水平。
通过上述分析考核评价指标的建立,不断地完善和健全了事业单位财务分析考核的经济指标体系。事业单位通过财务分析,能够全面的检查预算的执行情况和财务改革成果以及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使财务分析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和适用性。如总局设计院1991年年终通过财务分析,对业务收入计划完成情况进行检查,找出了影响业务收入计划完成的主要原因有二条:一是完工合同回款率低;二是已签合同没有及时收取预付合同款,因此影响了全年经费盈余计划的完成。引起了院领导的重视,经院领导班子研究同意成立了专门的清欠小组,抽调专职人员,隶属院财务处领导,坚持长年清理回收合同欠款,同时还加强了对预付合同款的管理:(1)收到预付合同款后,才接受委托,下达设计任务书;(2)设计完工后委托单位没有付清合同款的,不付给设计成果等几项措施规定,使以后各年的合同到款率不断提高,各项业务收入计划的完成率也随之上升,进而保证了以后各年度经费盈余目标的实现。又如总局行政处通过对机关经费支出的分项对比分析,找出了差旅费、会议费等几项可变性经费超支,并分析造成超支的原因。通过分析研究,及时、有针对性的制订了相应的控制措施:“对总局机关各处、室分别核定单项经费开支标准和总指标,包干使用”,有效的控制了超支。各管理局(分局)机关和各直属事业单位,都通过开展财务分析活动,找出了经费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相应的制定实施了很多开源节流方面的好措施、好办法。此外,总局每年在年终召开的事业单位决算会议上,还要由各管局和直属事业单位分别汇报交流经费管理的经验和财务改革、创收项目以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并进行全面的财务分析,提出下年的改进措施和管理意见,上交书面材料,年年如此,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对职工借款的分析对比,使职工借款大大下降,从1978年开始清理回收到1992年,全总局做到了事业单位无一分钱职工欠款,这在全省也是少有的。
七、财务监督与检查
黑龙江农垦事业单位的财务监督工作前期主要是靠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日常把关,有时系统内主管部门组织对下检查。随着农垦事业单位不断发展和扩大,财务监督与检查工作逐步加强。总局先后拟定下发了以下各种财务制度:1981年2月下发了《财经纪律文件汇编》、1981年4月下发了《农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1986年2月下发了《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1988年11月下发了《关于改革农垦事业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1990年10月下发了《农垦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形成了一套较为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在监督方式方法上,不仅仅依靠各级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的事先、事中监督把关和国家财政、税务、审计机关的检查监督,还加强了系统内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事后重点检查和监督。1982年8月总局财务处抽调8人,由王秀岩带队,李德芳、王凤芹、王晶、孟庆福、周兴武、闻宪章、成咏一等人参加,组成工作组,分别对宝泉岭、建三江、红兴隆三个农场管理局计财处、办公室和总局直属通讯处、设计院、文工团、经济学校、水利局、农垦科学院、局机关计财科等13个农垦事业单位的财会业务建设、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等进行了全面检查:对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逐笔逐项进行了一次全面审查。通过这次财经纪律大检查,纠正了大量违纪现象,对维护农垦事业单位经济秩序,严肃财经纪律等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