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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国函[1987]11号

附录二 文征

(一)国务院文件选编

国务院关于解决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经济困难问题的批复国函[1987]11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最近,国务院领导同志听取了你省国营农场情况的汇报。经研究认为,你省国营农场是我国主要的垦区之一,已成为国家重要的商品粮和大豆出口基地,对国家建设贡献很大。但是当前面临的问题很多,确实需要解决。根据目前国家财政经济状况,只能采取分层次、分步骤解决的办法,逐步卸掉包袱。按现行财政体制,中央财政只能给予适当补助。省政府除落实已定的措施外,在资金、政策等方面要积极给予扶持。省农场总局要进一步端正垦区工作的指导思想,大力发展多种经营,改变单一的经济结构;采取有力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减少行政支出;努力开辟财源,使垦区经济逐步转入良性循环。现对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国营农场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的2.2亿元亏损挂账,财政部除同意农场尚欠中央财政的0.6亿元借款免予归还外,剩余的1.6亿元,由财政部1986年一次性补贴0.4亿元,其余部分由省财政和企业负责解决。农场因自然灾害等困难影响偿还的贷款,可逾期不加息。
  二、对11千多名离休转业的干部和战士需补贴的0.17亿元,中央财政部和省财政各承担一半。“七五”期间,从1986年开始,财政部每年专项补助0.085亿元;对16个原劳改农场1万多名落实政策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易地安置以及养老院经费,财政部在“七五”期间(从1986年开始)每年补助0.06亿元;1986年由财政部一次性补助安置费0.055亿元。
  三、为了缓解农场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1986年由财政部一次性补助你省国营农场生产专项资金0.2亿元。
  四、垦区过去超开荒的投资欠账以及今后计划开荒300万亩的投资,可从国家用于开荒与改造低产田投资中分年度安排。今后几年,农牧渔业部要从部掌握的基建投资中确定一定的数额,用于安排此项资金。
  五、考虑到垦区能源、交通建设大部分自理的情况,向农场征收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可适当给予照顾,请省政府研究具体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六、利用世界银行贷款要严格审核,选准项目。对经济效益好、具备偿还能力的项目,先由农场总局搞好可行性研究,再上报省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
  七、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各项资金必须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国 务 院
                                  1987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