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垦区制度选编东北国营机械农场暂行普通会计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本制度定名为东北区国营机械农场暂行普通会计制度(草案)。
第2条 为了使各场对普通会计工作,逐渐走向正规,达到统一,特制定本制度,以供各场处理普通会计工作之依据。
第3条 农场之各项经济活动,场长须切实负责掌握,严格遵守上级领导机关所规定之各项财务制度,预决算制度等,并须按期将其经济活动状况,提出书面报告。
第4条 会计年度规定为,由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全年分为四个季度,1月至3月为第一季度,4月至6月为第二季度,7月至9月为第三季度,10月至12月为第四季度。
第5条 本制度规定以东北地方流通券(圆)为记账单位,其他物资、货币、金银等,均应折核东北地方流通券后,再为记账。
第6条 对农场之存货、产品、材料等之记录,均采用“永续盘存制之记账”方法处理之。
第7条 农场之各项固定资产之折旧,除特殊情形外,均采用“平均折旧法”计算之。
第8条 关于“年度岁入岁出预算”及“季度岁入岁出预算”及“年度决算”,“季度决算”等之编制方法及预决算表格等,均按农林部及财政部统一规定编造之,本制度内不再另行规定。
第二章 会计报告
第9条 为了了解所属各单位,各项财务变化情况,除在农业成本会计制度中,所规定之各项成本报告外,特于本制度内规定旬报,月报,季报,年度决算报告 4种,以期掌握各单位财务情况。
第10条 各种会计报告,均为各单位按期所需填造者,至于单位内部所需之各项会计报告,由各单位自体规定之。
第一节 旬 报
第11条 为了了解各单位现有资金情况,藉以确定拨付期间,特规定各单位于每旬完了后第二日提出下列报告。现存资金旬报表(附表第1号)
第二节 月 报
第12条 每月各单位经济活动状况,规定用下列各项报表于每月终了后10日以内提出报局。
① 岁入预算累计收入月报表(附表第2号)——本表目的在于了解各单位对已确定之岁入预算,每月收入情况。
② 岁出预算累计支出月报表(附表第3号)——本表目的在于了解各单位,对已确定之岁出预算,每月支出情况。
③ 总账汇总月报表(附表第4号格式略)——本表目的在于了解各单位总的资产,负债、费用、收益等每月变化情况。
④ 固定资产增减月报表(附表第5号格式略)——本表目的在于了解各单位固定资产每月的增加与减少情况,藉以掌握及了解其增减原因。
⑤ 油料(种子)使用状况月报表(附表第6号格式略)——本表目的为了解各单位油料(种子)每月使用库存情形,藉以决定油料准备,拨对等工作。(仓库单位不必填报此表)
⑥ 产品销售状况月报表(附表第7号格式略)——本表目的为了解各单位生产之各项产品,每月卖出数量价格等情况。
⑦ 暂付款及应收款明细表(附表第8号格式略)——本表为了解各单位之应收款项多少及应收或暂付原因。
第三节 季 报
第13条 根据东北人民政府财政部的统一规定,于每季度末应分别季度编造季度预算及决算,按指定日期提出报局,以便管理局汇总转报农林部。
① 季度预算(表格按财政部规定)——为了解各单位每季度在生产管理,及基本建设上所需各项资金情况,藉以转报财部以便审核拨款。应于季度开始前40天参考年度预算编造6份,1份自存,5份报局。(如第二季度为四、五、六月份则应于2月20日前提出)。
② 季度决算(表格按财政部规定)——为了解各单位之季度预算,实际收支情况,于季度终了10日以内参考预算账目编造季度决算6份,1份自存,5份报局。
第四节 年度决算报告
第14条 于年末结账后各农场除应按农业成本会计制度中所规定之年度决算报告外,尚应与其他单位同样提出财务收支决算报告(即对全年之岁入岁出预算之决算),提出日期及表格样式,候财政部另行规定之。
第三章 会计凭证
第15条 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单据)及记账凭证(传票)两种:
第一节 原始凭证
第16条 原始凭证为证明收入及支出之凭证,收入凭证为各单位出售各项产品之发票副页(附表第9号,格式略)。支出凭证为购买物品、支出薪金、旅费等所取得之收款人签字之凭证。如外来发票收据旅费领取证,工薪领收证等。
第17条 对于薪金之支付,得填写“月份员工薪俸领收名册”(附表第10号),旅费得填写“出差旅费明细表”(附表第11号)
第18条 在购买物品或其他支出不能取得正式单据时(如在街头小贩购买之物品),可准备另表收据(附表第12号),填写后,并要求收款人盖印,以兹证明支出。
第19条 原始凭证之书写均须使用钢笔毛笔或复写,不得用铅笔书写之,否则认为无效。
第20条 各原始凭证所书写之数字,均须大写,如壹、贰、叁、拾、百、千、万、亿等,可能时最好标明阿拉伯数字。
第21条 各原始凭证,填写发生错误须要涂改时,在收入凭证(发票)上得加盖各单位经手人名章,在支出凭证(单据)须要求对方负责人加盖名章或图章,必要时得要求更换之。
第22条 当取得各原始凭证时,应先加盖以下戳印后,再于此凭证上分别加盖各有关负责人名章,完成牵制制度。
第23条 各支出凭证上务须写明用途、数量、单价、金额、住址、姓名,并须由会计负责填写预算科目,以便登记预算账簿。
第24条 各原始凭证,支出者应按传票号编写号码,收者按发票次序编号外,并须按月分别预算科目,粘贴于原始凭证粘存簿上(附表第13)按岁入岁出预算科目先后次序,上附表皮(附表第16号)装订成册。
第25条 已装订妥之岁入岁出预算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簿,其收付总计金额务须与岁入岁出预算收支月报表之现金收付总计金额相符。
第26条 前项之原始凭证簿,可保管于各单位,保管期间规定由发生时起满10年止,以备上级财务机关随时检查。
第二节 记账凭证
第27条 记账凭证又称为传票。计分为四种:现金收入传票(附表第17号),现金付出传票(附表第18号),贷转账收入传票(附表第19号),借转账付出传票 (附表第20号)。(格式附表17—20略)
第28条 各种传票为根据原始凭证及交易性质,加以区别科目,摘录要点,金额等而制成者,用以帮助记账。
第29条 凭已作好之各项传票记入各该分类账之各适当账户后,再把每日所发生同一科目之传票,不分现金或转账,均应按收入支出分别总计后制成收入科目合计票(附表第21号)或付出科目合计票(附表第22号)。
第30条 每日发生之传票,经编制科目合计票后,再将每日发生之传票按照合计科目之次序,将收入传票置于支出传票之上,再编成总括合计票(附表第23号)(每日1张)。
第31条 每日所发生之传票,根据已编好总括合计票,应按日(逐日)上附传票表皮装订成册(附表第24号)。
第32条 已装订好之各日传票簿,均规定保管于各单位,保管期间与原始表证同。
第33条 各项传票之编号,应分别传票种类,每月分类由第壹号开始编号。第二月另行起号,不得连月编制号码。
第四章 账簿组织及记账程序
第一节 账簿组织
第34条 为完成农场及其他单位之经济活动,及财产增减变化之记录工作,藉以了解各单位实际情况,得设置各项账簿,以资记录。
第35条 根据农场或其他单位实际情况,设立下列各类账簿:
一 原始账簿——又称为序时账簿,为各单位发生会计事项后最初之记账,设立以下两种账表:
① 现金日记簿(附表第25号略)——为记录现金收付事项之原始账簿。
② 日计表(附表第26号略)——为每日所发生之现金,转账等事项,同一科目合计数之汇总记录表格。
二 分类账簿——为各项会计事项之分类汇集之重要记录账簿,凭此账簿可以表现各项经济活动情况,及编制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之唯一账簿。根据各单位情况,又将此项账簿分成二类:
① 总分类账(附表第27号略)——又称为总账为记录统制科目(二级科目)之账簿,目的在汇总同一性质之会计事项,以总数记录于此账簿内,以求便于审核及观察。
② 补助分类账(附表第28号略)——为记录会计事项之细数,用以补助总分类账之明细,又可称之为分类明细账。
三 备查明细账簿——又可称为基层明细账,为记录固定、流动资产之详细收付情况,如数量、单位、规格、保管处所单价等备查情况之账簿。
① 建筑物台账(附表第29号略)——为记录建筑物之详细台账。本账为活页卡片账。
② 器具台账(附表第30号略)——为记录器具增减变化之活页卡片账簿。
③ 机械台账(附表第31号略)——为记录机械增减变化之详细活页账簿。
④ 工具台账(附表第32号略)——为记录修理用之小型工具增减变化之详细活页账簿。
⑤ 其他备品、装置、运输、设备台账(附表第33号略)——为记录装置设备、运输设备、土地、旧式农具、耕畜等之增减变化之详细活页账簿。
前列各项台账为记录每一单位所有各项固定资产之账簿,凡各单位所有之各项固定资产均必须记入此项账簿中。
⑥ 材料明细账(附表第34号略)——为记录每一项原材料收付,库存,规格,单位,数量等之详细账簿。
⑦ 产品明细账(附表第35号略)——为记录产成后之各项产品,卖出,库存等详细收付变化之账簿。
四 预算账簿——为记录已确定之岁入岁出预算执行情况之账簿,分为以下两项:
① 岁入预算收入明细账(附表第36号略)——为专司记录岁入预算收入数与预算数互相比较之账簿。
② 岁出预算支出明细账(附表第37号略)——为专司记录岁出预算支出数与预算数互相比较之账簿。
第36条 兹为明了其各项账簿之相互关系起见,特列表如下,以供参考:
第二节 记账程序
第37条 各项账簿之记录,必须凭照传票而进行逐序逐类的记账工作。
第38条 在未进行记账前,根据已发生之各会计事项之原始凭证,属于现金交易者编制现金收付传票,属于非现金交易者编制转账收付传票。
第39条 记账之程序:根据已制妥之传票,第一步将现金收付传票登记于现金日记簿上。
第40条 记账之第二步,再凭当日发生各项传票(现金与转账)分别登入补助分类账之各该账户内。
第41条 记账之第三步,将同科目之各项传票编成科目合计票;再凭此科目合计票记入总账之各该科目内。
第42条 记账之第四步,将每日发生之科目编成总括合计票;再凭此总括合计票之本日现金收付总额过入总账之现金科目内。
第43条 但对购入之各项材料,或各项固定资产,或产出之产品等时,应根据原始凭证,及观察实际物品后,分别登入各该固定资产台账或材料明细账,或产品明细账,以完成全部记账工作。
第44条 对各项会计事项除分别记入现金日记簿,及分类账外,并须按其支出性质,确定预算科目,记入“岁入预算收入明细账”或“岁出预算支出明细账”。
第45条 兹为明了记账程序及相互关系起见,特列表如后。
第46条 各种账簿之记账科目可参考第五章会计科目分设之。
第五章 会计科目
第47条 本制度之会计科目计分为预算科目与会计科目(账簿科目)两种。
第48条 会计科目采用三级科目制,即分为一级(款),二级(项),三级(目)。
第一节 预算科目
第49条 预算科目为供给农场或其他单位编制岁入、岁出预算之标准,遇有个别不适应本单位之情况者,可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增减调整之。
第50条 预算科目又分为岁入预算科目,及岁出预算科目,详细如下表(略)。
第51条 预算科目仅供记预算明细账之用,其他账簿不得采用此科目。
第二节 会计(账簿)科目
第52条 会计科目系按资产、负债、收益损失、或整理(调整)等性质而编定者,以供各场或其他单位处理会计记账之应用。详细会计科目如下表(略)。
第53条 上列损失类科目中之“间接生产费用”为按部分别设立者,即采取分部会计方法,以期使生产费用,明确划分,以免互相混搅及防碍各部生产成本之精确性。
第54条 务农场或其他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利用前面所规定之会计科目,必要时有增设适于本单位之科目。
第55条 规定各单位总账(统制账)一律采用会计科目之第二级科目,补助分类账一律采用三级科目
第56条 各类备查性质之明细账,如台账,材料明细账等可根据实际物品之名称、规格、设立账户,分别记载之。(多按同一品名同一规格建立科目)
第六章 经费物资请拨手续
第57条 各单位所需要之生产资金或基本建设资金,均由本局根据年初核准之预算额分季或分月拨付之。作为对各单位之企业投资或事业经费。
第58条 对各单位所拨付之资金,计分为现金,实物(机械油料等),工薪券,
运输支票或上年产品转账投资等。
第59条 在对各单位拨付资金时,均由本局事前填写“拨付通知书”(附表第 38号)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通知受领单位。
第60条 各单位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填写“资金领取证”(附表第39号)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领取人持证至局,或至指定地点领取现金或实物。
第61条 各“资金领取证”上,必须加盖已规定之领款印鉴,否则印鉴不符时,则拒绝拨付之。
第62条 各印鉴之图样,须事前加盖于“领款印鉴簿”(附表第40号)上,于年初制成二份,一份本单位自存,一份报局经理处存查。
第63条 各单位在领取资金(现金或实物)时,必须按上项规定手续办理之,否则(如不带收据)绝不支拨。并且对其往复浪费旅费或因之遭到工作上的损失等责任,由各单位自己负责,并本局参考具体情况,予以分别批评或处罚之。
注:1.本证为复写一式三份,目的为通知各直属单位领取资金。
2.各单位所持之收据上盖印鉴必须与本局登记者相符。
第七章 附 则
第64条 本制度系根据1950年度“机械农场会计规程草案”之基本精神并参考1950年度各场执行中之具体情况,而修改者。
第65条 本制度与“机械农场暂行农业成本会计制度草案”相辅为用,以供各场全部会计工作及成本会计工作上参考。
第66条 本制度在执行中,如有不适合各单位之情况时,希提出修正意见,经本局决定修改之,但在未修改前,仍须按本制度之规定执行之。
第67条 本制度之解释权及修改权属于本局。
第68条 本制度由1950年1月1日开始实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