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国营机械农场暂行农业成本会计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规程定名为机械农场暂行农业成本会计制度草案(以下简称本草案)。
第2条 本草案为便利统一东北区机械农场对农场中农业产品,及固定建设 (基本建设)等成本计算之依据,藉以推行经济核算,加强成本之管理而制定者。
第3条 本草案共分12章,为总则,农业成本要素及其组成,成本之计算方法,材料成本之处理,人工成本之处理,生产费用之处理,管理费用之处理,产成品及基本建设成本之结算,销售费用之处理,年终结算及决算表之编制,成本报告,附则。
第4条 农业成本计算之目的,在及时供应农场管理人员必要之经济资料,了解产品及固定建设等之总成本及单位成本之多寡,藉以改进农场的经营管理工作,更进一步分析资金的运用及确定生产方针。
第5条 农场之成本系指生产粮谷、蔬菜及饲养家畜等,或对增设固定资产、建设房屋、造田开荒、添置家具、按装设备、修理机器等所发生之一切费用谓之。
第6条 农业成本之计算,得依据农作物之生产过程,自然生育期间,而进行计算,即采取分类分步成本计算方法。
第7条 农业成本之高低,除由主观努力,改造生产技术,加强经营管理,克服浪费外尚须受自然条件所影响。例如:在不大肥沃之土地上,得增加肥料补充费用。或在少雨地带,得增加镇压次数及镇压作业的生产费用。其产量非主观努力而能完全决定,亦要受自然条件而决定。如旱涝年景时减收。但在工业产品成本上及数量上,并不受自然条件而左右,可完全根据主观条件而决定之。
第8条 农业成本之计算为1年1次,非能像工业成本随时可以进行计算,随时改正方法纠正缺点。故农业成本之计算积累经验仅可1年总结1次,进行改正之。
第9条 农场之成本计算工作,分为产品成本计算与基本建设成本计算两部,各部均分类分步计算出总成本后,再求得单位成本。
第10条 单位成本:指生产某一单位产品(如小麦一公斤之单位成本,房屋一间或一平方米之单位成本)所耗用之一切费用属之。
第11条 产品成本及基本建设成本计算所采用之单位,规定如下:
一.产品方面
1 农产品——包括粮谷类,蔬菜类等以公斤为单位成本。
2 畜产品——包括牛乳、羊毛、饲养猪,耕畜生育之仔畜、鸡蛋、蜂蜜等以公斤或头为单位成本。如牛乳羊毛以公斤,仔马以头为单位成本。
二.基本建设方面:除以下规定外,其他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自体决定之
1.房屋建设,以平方米。
2.桥梁,以座。
3.水井,以口。
4.道路,以平方米。
5.机械大检修,以台。
6.车辆大检修,以辆。
前项单位之选择,以通俗正确,合乎实际为标准。
第12条 农场之副产品,为麦秸、高梁秸、豆秸等,凡目的在生产粮谷附带产生之副产品,规定不计算其成本。因其生产成本已完全由主产品负担,故不另对副产品计算成本。但在特殊情形下,则可按实际支出费用计算之。例如卖出麦秸或豆秸用大车运送时,则应按大车费用计算之。
第13条 本草案所采用之折旧方法,根据农场之土地条件,产量之多寡,及经营投资等情况,故决定采取“平均折旧方法”。
第二章 农业成本要素及其组成
第一节 生产支出(生产成本)与建设支
出(建设成本)之分类及意义
第14条 农场之经营,一方为从事农业生产工作,另方为从事农场之建设(基本建设)工作。即农场在费用支出上一部用于生产支出,构成产品成本。另一部用于基本建设支出,构成基本建设成本。其工作与费用支出在性质上,既属不同。所以农场的成本计算工作亦按其费用支出,分成产品成本与基本建设成本两方面分类分步进行计算。
第15条 产品成本要素:为生产粮谷、蔬菜或饲养家畜等,在其生产或饲养过程当中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即原料、人工、费用三要素。不论已支出之现金,或应付未付款项,及各项固定资产之折旧费用等项均为生产该批产品之成本。例如:
1.种植小麦,由翻地、耙地、播种、除草、收割、脱毂、出卖等生产推销过程当中,所耗用之原材料(种子、油料、肥料、农药)及各项人工、间接费用(机械修理、折旧、耕畜饲养费等)等皆为小麦生产费用,总和以上三项为小麦生产成本。
2.饲养羊或猪等家畜所需之饲料、饲养人工工资,畜舍之折旧费用,医疗费用等皆为羊或猪之饲养费用,亦即为饲养成本。
兹根据农场实际分别产品之生产成本组成要素如下:
1.农产品——粮谷类之小麦、大豆、高粱、大麦、糜子、谷子、苞米等。蔬菜类之土豆、白菜、茄子、萝卜等构成这些农产品的成本。可细分之如下:
1)直接原材料——为构成产品不可缺少之要件,唯有原料才可以施以人工进行生产,使原材料改变原有之形态及性质,供人类之需要,所以原料为农场生产产品不可缺少之要素。
① 种苗费——为农业生产最主要的要素,种植各项作物,蔬菜所用之小麦种籽、大豆种籽、苞米种籽、土豆种籽、茄苗、菜籽等。
② 油料费——为机械农场机械耕种不可缺少之要素;如耕种某项作物时,由翻地起收割,脱毂等各机械作业过程中所耗用到某号地上之火油、汽油、柴油等燃烧机械动力用油。
③ 农药费——为对某一号土地上所施播之种籽消毒用之农药,如小麦消毒用之王铜或费尔马林等。
④ 肥料费——为对某一号土地上所施播之肥料,如水田用之硫安(肥田粉)或菜地所施播之大粪等。
2)生产人员工资(直接人工)——为构成产品之第二要件不可缺少之。
① 技术人员——为农业机械、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康拜因手等技术人员,直接从事某项生产劳动之日数,为该产品所应负担之人工费用。
② 长期农工——为农工队之农工、大车队之车夫、耕畜饲养员等人员,直接参加某项生产劳动之日数,为该产品所应负担之人工费用。
③ 临时人工——为农忙期或在某项产品上,所雇用之临时工人之工资,如夏锄用之锄草工等。
④ 学员津贴——学员除在冬闲期专于学习外,其余时间概为配合生产参加实际劳动中学习,故生产劳力供应上,学员亦占一部分。故学员在为某项产品生产劳动之日数,其工资费用,亦应由该产品成本负担之。其未分配入产品成本内者,为基本建设教育费。
3)生产费用——亦即为工业成本会计中之“制造费用”,其支出为某一项产品或某一个产品而支出者,系为推动维持全场在各项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间接支出,同时难以直接计算到某产品,及某一号耕地上来负担的费用。
① 机械修理费——为农业耕种作业上所用之动力机器(各类拖拉机康拜因等)或作业机具(摇臂收割机、五铧犁、圆盘耙等)等检修装配所发生之费用,如修理机器所用之零件、人工费用等属之,规定以不超过当年定额机械修理费用属之,超过者则按大检修处理之。
② 运搬费——为农产品生产上所发生之各项运输费用。如用大车、汽车运油料种籽等。
③ 消耗用品——为间接供应生产“产品”,所需用之消耗用品(能使用期仅在一年以内者,或即时失去效用者)费用。如土筐、木锨、笤帚等。
④ 润滑油料费——为各种机械润滑用之油料费用,如黄油、毛必鲁油、齿箱油等。
⑤ 非生产时间工资——农场之生产人员,其生产工作时间,非如工厂之生产人员每日不停的参加生产作业。故对农场之生产人员非生产时间工资,转作间接费用分配之。
⑥ 折旧费——限生产上所需用之各项固定资产所发生之折旧费用、规定为农机具、贮油设备、农机具库、旧农具等,凡在农产品生产上能直接发生关系的,均列为“生产费用”中之“折旧费”。
⑦ 递延费用资产摊销——为上年度所发生之费用,经摊销后之余额转到次年,变为递延资产,如递延运费等在本年内再摊提一部或全部。
⑧ 差旅费——为供应生产“产品”之需要,出差购买用品或连络事务、运输机器等旅费。
⑨ 固定设备运输费——为供应生产“产品”所需要之基本设备、机械、车辆、农具等由购入地运至现场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属之。如运费(火车、汽车、大车等)包装费,装卸车费、延期罚金、及其他杂费等之一部。
⑩ 其他——凡不属前列各项之费用,而又因“生产”工作所发生之费用属之。
2. 畜产品——为农场饲养之母猪,目的在获得小猪的繁殖。饲养肥猪目的在获得肉用。饲养乳牛目的在牛乳。饲养羊目的在繁殖小羊,或羊毛、羊皮。饲养鸡鸭目的在卵或食肉等。故小猪、肥猪、牛乳、小羊、羊皮、鸡卵、鸭卵等均为农场之畜产品。构成这些畜产品的成本要素,可分之如下:
1)直接原材料——为饲养家畜或家禽所不可缺少之要素详分之如下:
① 饲料费——在饲养家畜或家禽时所需用之谷草、苜蓿草、高粱、豆饼、谷子、盐、米糠、酒糟等。
② 家畜家禽之原本费——为购入小畜或小禽之原价,或自场繁殖出小畜或小禽之估价属之。这些小畜经过饲养逐渐成长,至产生出产品止,均为由此基础 (小畜或小禽)产生的。故家畜或家禽原成本费为构成畜产品成本之主要部分。
2)饲养人员工资(直接人工)——为饲养家畜或家禽所需要之人员工资,如喂猪的人员、喂牛挤乳的人员、牧羊的人员等。
3)间接饲养费用——为在饲养家畜或家禽工作中所发生之间接费用。
① 医疗费——为家畜或家禽在饲养过程当中,感染上疾病,或预防疾病等所支出医疗药品费用。
② 兽医人员工资——兽医人员除为饲养之家畜或家禽医疗外并担负耕畜之医疗工作。故其工资应由两方合理负担之。
③ 消耗用品费——为饲养家畜等所使用之物品,在短期内或即时失去效用之物品属之,如木杓。
④ 饲养用品折旧费——饲养上所使用之固定资产折旧费,如木槽子、铁桶等能使用一年以上之用品属之。
⑤ 畜舍折旧费——家畜或家禽所占用之畜舍之折旧费用。
⑥ 修缮费——饲养上所用之用品或畜舍等所发生之修缮费用。
⑦ 旅运费——为饲养家畜上所发生之旅运费,如购买家畜所支出之旅费运费。
⑧ 其他——凡不属前列各项支出者,而又为饲养家畜或家禽所发生的费用。
第16条 基本建设成本要素——为农场在进行建设房屋、或水井、开荒造田等工作过程当中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包括直接原材料,直接人工及间接为基本建设而支出间接建设费用属之。详细包括下列各项工作均称之为基本建设。
1.建筑房屋、仓库、机械库、畜舍等工作。
2.建设水井、道路、桥梁等工作。
3.开拓荒地进行造田工作。
4.添购各项农机具等。
5.按装各项装置设备工作,包括修理机器、电灯装置、马力电装置等。
6.添置凡能使用一年以上之各项器具(消耗用品除外)。
7.添置运输设备,包括汽车、拖车、大车、油槽车、自行车、船舶、马具等。
8.添置耕畜、包括耕马耕牛等。
9.添购乳牛、母猪等藉以作为生产基础者。
10.添购各类小型修理工具等。
11.添置各项旧式农具等。
12.对外长期投资。
13.机器大检修,凡超过当年该机器之折旧额者为资产增值。
14.造林等建设工作。
15.其他建设,凡增设不属前列各项而又能供应一年以上使用期间者。
16.学员教育培养工作。
第17条 前条之基本建设工作,概分为三种形式。一为完全自场制造建设者 (如雇用木匠自购材料,进行制造桌椅,或自营建筑房屋,开荒造田等工作)。另一种是购入部分品种又经农场进行加工者(如买入各种电气材料及发电机后,又经农场之电工进行按装里外线路及装配发电机器等)。第三种完全为由外部制造者(如买进桌椅成品,或新筑房屋完全包给建筑公司等)。
第18条 不分任何形式之基本建设,其目的均为建设后供长期应用,又是属于资本支出新旧资本变化性质。[例如:支出薪金、油料、机械折旧等费用(旧的资产)把一片荒地,开成熟地,创造出新的资产(土地)]并非直接影响损益,故农场对基本建设支出,均应认真详细计算其成本,藉以确定新的资产价值。
第19条 构成基本建设之成本要素详细如下:
1.直接原材料——凡为上列各项基本建设工作而需用之原材料属之。例如建筑房屋用之木材、砖、瓦、洋钉、洋灰、石灰、沙子等。或购入之部份品等属之。
2.直接人工——凡为基本建设各项工作而劳动之人员工资属之。
3.间接建设费用——除前列之直接原材料及直接人工费用外,而又间接因基本建设工作所支出之一切费用(不包括管理费用)属之。
1) 建设旅运费;为基本建设上所发生之一切运费及旅费。如运木材之运费,旅费及运输上发生之包装费、延期费等。
2) 其他;除上项“建设旅运费”外,在建设上所发生其他各项费用属之。
第20条 管理费用;农场为推动经常工作,加强经营管理而发生之一切费用属之。但此项费用支出为照顾农场全盘工作而发生。故此项费用应由生产产品方面及基本建设方面负担,也就是构成产品成本及基本建设成本之一部分。属于管理费用之各科目如下列:
1.办公费——凡为办公上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属之
1)文具纸张费:为办公用之钢笔水、墨水壶、钢笔、吸墨器或其他文具纸张等。
2)邮电费:凡邮信电报电话等通信费用。
3)印刷费:凡印刷账簿、表格、传票、工作日记稿纸等。
4)书报费:凡订购之报纸、杂志、刊物等无长期保存价值者属之。
5)水电费:凡用自来水及电灯或火油灯用油及用具等属之。
6)其他
2.管理人员薪金——凡从事经营管理工作人员之薪金。
1)职员薪金:场长、经理科人员一部、人事、文书等人员工薪属之。
2)勤杂人员:为通信员、警卫、更夫等人员属之。
3.炉火费——为冬季办公室、宿舍等取暖及夏季烧饮水等用之木、煤及炉筒子等用品(一年内即失去效用之用品)。
4.慰劳奖励费——为春耕、麦收、大收、动员及总结大会慰劳会餐及奖模用费,另五一劳动节、建国节、新年、春节等会餐补助费用。
5.修缮费
1)建筑物修缮:为修缮各种建筑,如办公室、宿舍、仓库、桥梁、水井等费用。但限于小修缮,如需大修缮时,则应列入基本建设中“固定资产增值”处理。
2)器具修理:为修理各类器具所支出之费用,亦限于小修理,大修理如前项处理之。
6.招待费——为招待特殊参观人员或团体之费用。
7.福利费——凡为职工福利而发生之一切费用为福利费。
1)劳保积金:按劳保条例规定总工薪3%支出之。
2)文教费:按劳保条例规定总工薪2%支出之。
3)员工生产补助:凡为员工家属生产补助上所发生之费用属之,如为员工家属菜地之翻耙地等耗用之油料、人工等费用。
8.折旧费——限于管理上用之固定资产所发生之折旧费用,规定为办公室、宿舍、仓库(除机械库)、水井、桥梁及器具等。
9.杂费——凡不属前列各项而又为经营管理上所支出之费用。
第21条 推销(发售)费用;为农场生产之产品(农产品及畜产品)在推销过程中所发生之一切费用为推销费用。
一.推销费用
1.产品运输费:生产之产品由现场运至车站或城市卖出时止所发之运输费用。
2.捐税:凡产品之产销税或其他政府规定之税金属之。
3.其他:凡不属前列各项而又为推销工作所发生之费用。
第二节 成本之计算公式及其相互关系
第22条 根据前节农场之产品及基本建设成本之组成,兹再根据各类成本之性质,以下列公式表明相互关系。
1.直接原材料+直接人工:主要成本(直接成本);
2.主要成本+生产费用(间接生产费用)=生产成本(制造成本);
3.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生产总成本;
4.生产总成本+推销费用=产销总成本;
5.生产总成本÷产品数量=单位生产总成本;
6.产销总成本÷产品数量=单位产销总成本;
7.单位生产总成本+利益(或减损失)=卖价。
第23条 主要成品为构成产品成本之最主要部份,在成本金额上亦占大量金额,在性质上为直接构成产品不可缺少之要素。包括直接原材料及直接人工,故又名之为直接成本。
第24条 生产成本为主要成本,再加上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间接生产费用。也就是说,在田地里或场部内进行生产“农产品”或“畜产品”或“基本建设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在工业成本会计中称之为制造成本或工厂成本。
第25条 生产总成本为生产成本再加上农场经营管理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管理费用)为生产总成本。
第26条 产销总成本为生产总成本再加上推销费用,也就是生产“产品”所耗用的总费用,再加上出卖这部“产品”所发生的费用,称之为产销总成本。工业成本会计中称之为制销成本。
第27条 单位生产总成本,为每一单位产品(如小麦一公斤)在生产上所耗费之费用总和。例如农场种植小麦最低以一块地为一计算单位。所以这一块地耗用的一切费用为这一块地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成本。故以这一块地生产出来的产量除它的成本,即为单位生产总成本。
第28条 单位产销总成本为每一单位产品,在生产上及出卖上所耗费之费用总和。
第29条 卖价为每一单位生产总成本加上一定数量的利润,或者是因市场价格跌落比成本高低时,势必由成本中减去所低的数字而为卖价。
第30条 兹为更明了述明成本之相互关系,特列表.说明之(见附图1)。
第31条 根据农场实际生产情况,分别“产品”类别说明其各项成本关系如下:
1.农产品各项成本组成关系图(见附图2);
2.畜产品各项成本组成关系图(见附图3);
3.基本建设各项成本组成关系图(见附图4)。
第32条 前列二表农产品及畜产品各项成本组成关系图,为任何一种农产品或畜产品的(生产总成本)都是由这些要素分别构成的,缺之不可。
第33条 农场中各项基本建设成本之组成(略)。
第三章 成本之计算方法
第一节 计算原则
第34条 计算原则:要求金额与数量并重,凡在各项产品成本中估其组成的各项成本比重较大的几项(材料人工)并能影响成本之高低变化者,故规定对这部分比重大的几项除计算其金额外,并须逐一分别类别名称,计算其所需数量。
例如:农产品的成本,除计算其成本金额外,并须逐一对其所毫用之各类油料、种籽、农药及各种人工等计算其数量。
第35条 计算之单位;依据农场广大面积及经营管理较为疏散,生产期特长 (一年一次)等实际情况特分别规定其计算单位如下:
一.产品——为农产品与畜产品副产品等。
1.农产品:其生产系经过投资(人力及物资)于土地上经过一定期间之生育及前后准备工作方产生出“农产品”但农场之土地甚广大(多至万垧)且这些土地上作
物种类又很复杂。兹为便于计算及不失其正确性起见,特规定将农场所有耕地依其耕种作物种类按地区(行政区划如第一作业站)分成类别,按类分别计算成本,即以同一地区(作业站)同一类作物为一计算单位,开立一成本单位。
注:类之划分① 同一地区同一作物(如小麦)仅一品种者作为一类(一个计算单位);② 同一地区同一作物(如小麦)数品种者(如大青芒、讷河、苏联大麦等品种)应按其品种进行分类,每同一作物同一品种者作为一类(一个计算单位)。
2.畜产品——为农场饲养之各类家畜及家禽所产生出之各种“畜产品”为便于计算起见特规定其计算之单位如下:
1)猪类:以其饲养目的而分为两类:(一)以繁殖为目的而饲养之种猪及母猪为
一类,(二)以食肉为目的而饲养之小猪或中猪等为一类。
① 繁殖类:将全场所饲养之种母猪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② 食肉类:将全场所饲养之中小猪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2)乳牛类:全场饲养之种牛或乳牛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3)羊类:将全场饲养之羊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4)家禽类:包括鸡、鸭、鹅等规定以全场所饲养头数总括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5)蜜蜂类:将所饲养蜜蜂作为一个计算单位(立一成本单)。
6)其他:除前列各项家畜家禽外,尚饲养其他家畜家禽者可参考前列各项规定之(一般的以类为计算单位)。
3.副产品为生产“产品”附带出来的,已对其生产品计算了成本(费用全由生产品负担了)故规定副业产品不再计算成本。
二.基本建设
根据农场经常发生之基本建设情况规定其成本计算单位如下:
1.房屋仓库:以栋或座为计算单位(成列者为栋或座、圆仓者以座。)
2.水井:以眼为计算单位;
3.桥梁:以座为计算单位;
4.道路;以段为计算单位;
5.开荒造田:以块为计算单位(开荒要以自然地势条件等而区分若干不等面积之土地进行开荒,故以这自然区划分面积为单位,(例如这一片800垧,那一片 1 254垧等各为一个计算单位);
6.装置设备:以台或以一个总设备品计算单位,必要时将一个工程分为几个部分施行计算之后,再计算出总的设备成本。(例如装置电灯应分发电机部份,外线部份、内线部份等再汇总出电灯装置的总成本);
7.机械大检修:1)破坏较重并该机械价格较巨者,一律按台计算修理成本,故以“台”为计算单位(如拖拉机、康拜因等凡引擎的)。2)破坏较轻并该机机械价格低廉者,一律按类按批计算修理成本(如钉齿耙、除草机、收割机(摇转臂式等)。
8.房屋修缮——以“栋”为单位计算修缮成本;
9.车辆一根据车辆种类价格分别如下:1)汽车类:以“辆”为计算单位。2)大胶皮车:以“辆”为计算单位。3)普通大车:以“批”为计算单位。4)拖车:以“批”为计算单位。5)油槽车:以“批”为计算单位。6)其他:可根据农场情况自场规定。
10.器具——以分类按“批”为计算单位;
11.其他。
第36条 规定农产品一律采取两套成本制(即计划价格成本与实际价格成本)畜产品及基本建设等可计算壹套成本(实际价格成本)。
一.计划价格成本
按该年度管理局所规定之定额定量、定员、及预算价格等,计算出每号地按计划应该用多少种子、油料、人工、及间接生产费用后,再求单位(公斤)价格之计算方法,藉以比较实际价格成本与计划价格成本之高低,及总结生产计划完成程度。
1.原材料——农场为生产品所用之各项原材料如:油料、种子等均按预算编制价格(局规定及自场预价)即计划的价格进行计算。
2.人工费用——为按每号地计划所需各类人工数乘以该年度各类人工之预算日薪额之两倍,月薪额30—31之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加倍原因于第五章说明之)
3.折旧费用——应按管理局所规定之折旧方法计算出该年度折旧预算额后,再按本规程所规定、摊提方法进行分摊。
4.间接之生产费用及管理费用——按预算批准之金额,再根据本规程规定之摊提方法,进行分摊。
二.实际价格成本
按实际入账价格计算,藉以了解各场在生产各类农产品的真实成本,并进行与计划价格比较其高低。
1.原材料——凡农场为生产农产品,畜产品,及基本建设等所用之原材料,均按实际收支价格计算。
2.人工费用——所需各类人工数乘以该类人工实际平均之日薪额两倍之计算方法计算之(加倍原因于第五章说明)。
3.折旧费用——应按管理局所规定之折旧方法计算出该年度折旧预算额后,再按本规程所规定之摊提方法进行分摊。
4.间接生产费用及管理费用——按实际收支数额再根据本规程规定之摊提方法,进行分摊。
第37条 原材料的采购上所发生之运费杂费包装费及运输上的损失(经常的)均规定加入原材料成本内,但在运输途中或保管中发生意外(火灾被窃)损失时,则按非常损失(营业外损失)处理之。材料之验收保管领用等所发生之费用以管理费用处理,均不加入材料成本内。
第38条 运输费除购运材料发生之运输费用外,对基本设备上在农场初建阶段每年亦要发生较巨额之运输费,但此项费用多为长期使用如将其运输费用由当年产品完全负担时,势必影响产品成本之高低不均,故规定对运输各项基本设备所发生之费用计算原则如下:
1.对建筑房屋(土木工程)等所发生之运输费用记入房屋成本内。
2。对装置设备所发生之运输费用记入装置设备成本内。
3.对添购机械等,所发生之运输费用,按其使用年限逐年摊销于该年产品成本内。
4.对添购车辆等运输设备所发生之运输费用按其使用年限逐年摊销之。
5.房屋修缮上所发生之运输费用由当年负担之。
6.对添置器具上所发生之运输费用由当年负担之。
第39条 保险费:固定资产之灾害保险费按其使用部门(如农机具用于生产农产品)分别计算由该部门产品负担之。
第40条 工资计算:农场之职工除参加各项产品或基本建设工作外尚有冬闲或雨天等非生产时间,此非生产期间之工资经计算后转入生产费用内按间接方法摊销之。
第二节 成本计算之分类分步
第41条 前章第一节已将农场各项成本逐一加以分析,今根据农场之生产过程及基本建设情况为便于成本计算将农场的经常生产“产品”工作与临时特殊(造田、建筑等基本建设)工作分成两大类按其计算单位,分别进行计算其生产成本,详细如附图5所示。
第42条 产品之成本计算——依产品之性质分成二大类“农产品”“畜产品”分别逐类进行计算,详细如下:
一.农产品
根据作物种类分成类后按其作业阶段及生产程序逐阶段逐步详细计算至最后汇总各步成本,即可求得该类产品成本,及单位成本,详细计算程序如下:
1.直接成本 按阶段逐步计算。
2.间接成本 按阶段计算分配之。
农产品之生产作业程序(略)。
二.畜产品
以其饲养家畜家禽之种类,分成类后按类由饲养开始逐月进行计算之,至年末进行总结其成本及损益。
第43条 基本建设成本计算,按类依前节规定之计算单位计算之,但每一季度,或月进行季结,或月结一次,年末进行总结之。
第44条 服务成本之计算——按类依前节规定之计算单位逐月进行计算之。
第三节 计算成本之程序及手续
第45条 农场之成本计算主要根据各部份对于生产上或基本建设上所消费之材料,需要之人工及发生的间接费用等之原始凭证,(如领料单、记工票、费用支出凭证等)汇总于主要成本记录之“成本单”上。
第46条 成本单之设立系由会计室成本会计员根据有关部门所签发之生产通知单(生产命令单)而设立,以备该项生产工作中所发生之各项成本之汇总记录。
第47条 生产通知单:为农场根据“全年生产计划或工作计划”之决定,而签发之决定生产某产品或建设某房屋等之书面通知。
第48条 生产通知单为一式叁份,由主管部门签发,经会统组审核预算,最后提交经场长批准。一份自存以备根据进行生产或建设,一份送交会统组,以备成本会计员,根据此单设立成本单。一份交经理科材料部门,以便准备材料。
第49条 生产通知单根据农场实际情况分别样式如下:
1.产品“生产通知单”(附表1号)为欲进行生产“农产品”或“畜产品”前所必须填造者,但在畜产方面,应按年初整理之分类,或分批情况填写生产通知单,或者新增饲养某种家禽及增加原有饲养头数,亦须填写之。
说明:1)本生产通知单为一式叁份(复写)一份自存,一份交会统组,一份交材料部门。
2)产品名称栏,应填入拟生产或饲养之品名,如小麦、母猪等。
3)品种或规格栏,应填入(讷河种)(苏联种)或(美利奴)羊(巴库夏)猪等。
4)单位栏,应填入垧、头、匹、箱等
5)生产所在地区,应填入在某地生产,如[场本部)[第一作业站]等。
2.基本建设“建设通知单”(附表2号)亦为一式叁份为农场决定开始建筑房屋、仓库、开荒、造田、按装设备等时,即由主管部门(经理科)填写生产通知单提交场长经理批准后,一份自留,一份交会统组,一份交经理科材料部门。
说明:1.本建设通知单为复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会统组,一份交材料管理员。
2.预算栏应估计本建设共需金额填入之。
3.修理(修缮)“修理通知单”(附表3号)亦为一式叁份为决定开始修理房屋、道路、
桥梁、机械等由主管部门所签之,修理通知单,经场长批准后,按生产通知单,
同样分交各有关部门,以便开始工作。
第50条 会统组于接到生产通知单,或建设通知单,或修理通知单后,应由成本会计员,根据通知单内容,设立成本单,以备汇总记录,另对生产“农产品”时应汇同作业科参照定额定量标准,填造计划成本单三份,一份会统组存查,藉以核对,一份交作业科参考进行生产,一份送局备查。
第51条 成本单样式(实际成本单)亦根据农场之具体情况,分别制定之,分一级成本单与二级成本单(服务成本单)。
一.产品之实际成本单
为汇总记载生产某项“产品”实际所需之各项成本之表格,或称之为生产成本账,现依产品之类别分“农产品生产成本单”与“畜产品生产成本单”二种:
说明:1.本修理通知单为复写一式叁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会统组,一份交材料管理员。
2.本修理通知单,其他各栏与建设通知单同。
1.农产品生产成本单(附表4号)——为专司汇总记录生产“农产品”时所发生之材料,人工等费用,并依此计算出该产品之成本及单位成本。
2.畜产品生产成本单(附表5号)——为专司汇总记录,生产“畜产品”时所发生之材料,人工等费用,并依此计算出该产品之成本及单位成本。
二.建设成本单(附表6号)
为汇总记录某一基本建设工作中,所发生之一切成本,并依此计算其总成本及单位成本。
三.修理成本单(附表7号)
为专司汇总记录某项修理工作如修理机械,修理房屋等,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并由此表计算其修理成本。
四.服务成本单(可利用第6号样式之建设成本单)
为专司汇总记录服务部门之成本,如耕畜饲养、电灯发电,运输成本等工作中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并由此表计算其成本,以备转入有关部门再行分摊。
第52条 计划成本单(附表8号样式)为根据管理局所规定之定额、定量、定员之标准及参照预算中之生产费用预算额,及管理费用预算额等编制之。 目的在参照进行生产及分析实际成本之高低原因,但不要求将此计划成本进行登账,及与实际成本冲销,只要求事后将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互相比较即可(见附图6)。
第53条 成本会计员既根据“通知单”设立了准确记载成本之“成本单”已完成了事前准备工作,只待开始进行生产时发生之费用,转来汇总登记于成本单,兹以图说明其互相连系情况。
“例如”农场欲进行生产小麦时其联系如下(见附图7):
第54条 根据前条程序,已将直接原料,直接人工等加以说明,其次关于生产费用或其他间接费用(饲养费用,管理费用)等,亦须依据事前拟定之特定分配率,或依据人工,材料等标准进行把这些间接费用转摊于各有关成本单中,以便完成成本计算工作。(详细于第六章及第七章分别说明)。
第四章 材料成本之处理
第55条 农场为了进行生产“产品”或完成“基本建设”工作,需要各项材料,材料虽含有原料与物料之差别,但根据机械农业生产之特性及管理便利起见,故规定将原料与物料合并管理,统称之为材料。
第56条 材料成本根据农场之实际生产需要,分为直接材料与间接材料两类。
1.直接材料——凡能直接计入各项产品成本者,均为直接材料。如生产农产品所需之种子、农药、肥料、及能直接计入机耕地之用油(火油、汽油、柴油等),及生产畜产品所需之饲料等。
2.间接材料——凡不能直接计入各项产品成本者,均为间接材料。如耕地路途用油,或故障用油,及润滑用之黄油,毛必鲁,闸盒子油等。
第57条 农场之材料为构成各项“产品”及“基本建设”之主要成本,占比重较大。故其管理上之分工,应明确规定专人负责。购入保管费用等管理工作,亦必须有健全制度及规格遵守不可。
第一节 材料之购进记账及保管
第58条 农场所需用之材料,统一由经理科负责供应,并统一掌握管理之,其他科股不得单独管理。
第59条 材料之购买,由经理科专人负责购买,其他各科股不得单独采购。但在特殊情况(采购人员不懂该项材料时)下,可协同有关部门人员共同采购。
第60条 材料之采购,得凭据购买请求单进行采买。无购买请求单时不得擅自采购,否则会统组不予付款。
第61条 购买请求单之签发。一为经常存储以备供应之材料,由经理科之材料会计负责人员,或保管人员,根据材料账或仓库存货之多寡数量,如存货不敷近期应用时,则签发购买请求单。一为特殊或临时需用之材料,由需用科股签发购买请求单。
第62条 填好之购买请求单首经有关科长及经理科长盖印后再经会统组查核预算有无此项计划,并填入记账科目提出初步意见盖章。最后提交场长请求批准。
第63条 购买请求单(附表9号样式)为一式二页。经批准后,一页交经理科采买人员,一页由填发科自存。
第64条 采买人员接到购买请求单后,可持此单向会统组借款,并开始采购,买入后,采买人员持原购买请求单,及卖货人发票(收据)负责将购入之材料送交仓库。
第65条 仓库保管员为了掌握库内存料情况,得设置材料卡片(附表10号)予以记载材料增减变化情况,但此材料卡片于年初建立时应由材料会计员及仓库保管员共同负责,使同一材料于材料账页号码及材料卡片号码务必相符,以便互相牵制及考查。执行中发生特殊材料两账均无此账户时可由材料会计与仓库保管员随时联系后设立之。
第66条 仓库保管员收到材料时,应进行验收,但对不熟悉之特殊材料,应由采买员找来原请购部门,共同进行检查及验收。验收时应根据卖货人发票及原购买请求单,检查其品质、规格、数量,是否与原请求相同合格后,予以入库保管。
第67条 经验收入库后,仓库保管员,应即时填写“材料(物品)入库证”(附表
11号)二份,并登入该项材料卡片内,同时将登入之材料卡片号码,再记入入库登之“卡页”栏内,以示通知材料会计记入材料明细账之该页内。
第68条 仓库保管员要求负责检查人及采买人于已制好之入库证上及卖货人发票背面加盖检查及采买经手人印后再于入库证中之保管栏加盖自己图章,以示如数收讫,保管经盖印完了后将入库证一份及卖货人发票,购买请求单交与采买员。
第69条 采买员将买入之材料负责交库后,应持材料(物品)入库证,卖货人发票,购买请求单等至会统组进行报账并清算以前之借款。
第70条 会计在与采买员进行核销时,应参照采买员所持之购买请求单上原请购之品名,数量是否与卖货人发票上载相同,相同或少于原数时,可与之核销,如超过原请购数量时不得擅自核销,应签写处理意见再由采买员请求场长批示后,方可核销,同时记入各有关账簿,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 借:材料户补助户,贷:暂付购置或现金或应付账款。
2.总 账 借:材料,贷:暂付款或现金或应付账款。
第71条 会计将已收到采买员报来之入库证、卖货人发票及购料支付费用凭证等除覆核入库证金额数量是否与卖货人发票相同外,并应将购料费用总计出后,填写于入库证上之购料费用栏内,再将入库证交与材料(物资)会计员进行记账。
第72条 材料会计员收到会计转来之“材料(物品)入库证”后应验看入库证之卡页号是否与材料明细账之页号相符,将其购料费用合理分摊加入各该材料成本内,再进行记入各该材料账户之收入栏。
材料之购进、入库、保管、记账程序见附图9。
第二节 材料之领取计价及记账
第73条 根据农场之具体情况对需要用多量之油料及种子与需用少量之农药或其他材料等分别制定领取方法
Ⅰ 油料种子之取用
第74条 当每一阶段作业开始前15天,由作业科根据管理局规定之定额定量标准按作业站及作物种类品种垧数等编成阶段用油(或种子)预算书(附表12),经经理科及材料会计签字后再送交场长批准。
第75条 用油(种子)预算书为一式数份,一份作业科自存以便参照使用油料,一份交经理科材料会计以便按数配送,其余每作业站一份以便按数收(领)油或种子。
第76条 材料会计接到批准之用油预算书后,应即时按作业站或地区制成油料、种子配送折(附表13)、(代替领料单)负责配送各作业站。
第77条 配送手续应按预算记载之数量及日期,分期或一期配送之,同时应登入配油折并填写准领证(附表14号)派专人负责持配油折及准领证至仓库装运送交作业站并要求作业站负责材料人员于配油折上领收栏内盖印,以证明交接清楚,同时将配油折带回交材料会计保管。
第78条 材料会计收到配油折后,应按本日发出之油料或种子进行计价同时填造发出油料(种子)计价单(附表15号)二份,一份送交会统组,一份自有依照登入材料明细账之付方。
第79条 材料之计价,规定采用“加权平均计价法”亦称“平均成本计算法”,即在领用时以其库存各批材料之平均成本计算。此平均成本即为材料盘存之单位价值。
第80条 会统组收到材料会计交来之“发出材料计价单”后,依照发出材料计价单,制成转账传票,再进行记账
1.分类账记账:借:第 站农产品待分配材料,贷:油料或种子账户。
2.总账记账:借:待分配材料,贷:材料统制户。
第81条 对油料种子不以经理科配送方式领用之农场而由各作业站或者作业队直接领用时,亦须按第74、75条规定,事前编制“用油(种子)预算书”,经批准后可按第82条至85条规定之其他材料领用办法(用领料单)领取之,领入后(作业站)亦须按第一条规定办理之
第82条 作业站收到油料种子或其他材料时,得设立材料临时收付簿(附表 16)以便记载材料之收付情形。
第83条 作业站内每类作物或每品种作物于每日所消耗之油料或种子均须由现场记录员确实负责记录填写每日用料记录簿(附表17号)
第84条 现地记录员每一阶段中之每一作业完成时(如春耕阶段第一步耙地,第二步播种等)依照每日用料记录簿每步合计数填造用料统计报告表(附表18号)三份,一份自存,一份交作业科,一份交会统组。
第85条 会计室收到用料统计报告表后,应参照前该站领料价格,填入用料统计报告表之单价及合计栏内,并应进行记账。
1.记补助分类账:借记该号成本单之直接原材料栏或生产费用栏,贷记第#站农产品待分配原材料户。
2.记统制账:借记在产农产品,贷记待分配原材料。
Ⅱ.其他材料之领用
第86条 其他各项材料之请领应由请领部门填写领料单(附表19号)4份经材料会计查核有无存料盖章后,送交场长批准。一份请料单位自存,持其余3份至材料会计处于最后一页加盖(准领印)其余二份交材料会计后再持盖印之领料单至仓库领取。
第87条 材料会计将收到之二份领料单进行计价经填入后一份自存进行记账,一份送交会统组。
第88条 会统组收到材料单后,视领料单之材料即直接计入某项产品之成本者可勿须经过待分配科目直接记入,如不能直接记入某项产品成本者可暂记于待分配材料户
1.记补助分类账:借:该项(号)农产品成本单或生产费用,贷:材料补助户。
2.记统制账:借:在产农产品或畜产品,贷:材料统制户。
第89条 各部门如因情况特殊急需材料应用,而仓库又无存材时,在添写购买请求单时应于用途说明栏内写明(直接领用勿须入库)字样,以示买入后勿须入库。
第90条 对新购入之材料直接领用时,可不必办理入库手续,但亦须填写领料单,按领料手续办理之。
第91条 仓库保管员对未入库直接领出之材料亦须根据领料单追记于该项材料卡之收方,以便掌握全年对该项材料之共收,共付数目。
第三节 退料坏料废料之处理
I、退料之处理
第92条 发出之材料至生产部或建设部使用有时发生剩余或不适用而需要退回时,得填写退料单(附表20号)四份经过主管科长后即可向仓库退料。
第93条 退料人持单将欲退之材料(或其他)送交仓库请其验收入库,并要求于退料单上盖印后交仓库一份一份自存,余二份交材料会计。
第94条 材料会计接到退料单后,应参照前领料单之价格,记入价格,同时以红字记入材料明细账之付出栏,以表示互相冲销,将另一份交会统组。
第95条 会统组根据退料单以红字进行记入各有关账册之原方向以示冲销
1.记补助分类账:借:该号产品成本单之直接材料或生产费用补助账户(红字),贷:该项材料户(红字)。
2.记统制账:借 在产农产品或畜产品等户或生产费用(红字),贷 材料户 (红字)。
Ⅱ、坏料之处理
第96条 领用之材料,因不慎或其他原因造成坏料,不能使用,亦须由领料单位填写退料单,向仓库退回。
第97条 退回之坏料,如尚有一部份价值时,可由材料会计或者仓库保管人进行估值,按新价格由材料会计填入退料单之价格栏,并将退料单交会统组一份,另一份自存,同时于材料明细账另开坏料账户,按退料价格记入坏料户之收方。
第98条 会统组取到坏料退料单后,即应记入有关账户。
一.直接原材料
1.分类账:借:坏料(按净额)、生产费用之坏废料损失户(按差额记,差额:原额-净额),贷:成本单之直接原材料栏(虽为贷方记账但因成本单上无借贷方关系故规定于成本单上按原额以红字冲销之)。
2.统制账:借:材料(净额)、生产费用(差额),贷:在产农产品或其他在产品户 (原额)。
二.间接原材料
1.分类账:借:坏料(净额)。借:生产费用中之坏料损失户(差额),贷:生产费用之原补助户(原额)。
2.统制账借:原材料(净额):借:生产费(差额),贷,生产费用(原额)。
Ⅲ、废料之处理
第99条 领用之材料,在使用中或使用后,所发生之碎料(如建筑上锯下之短小木料)等。因其尚具有一定之价值,故亦须进行估价,按照退料之程序向仓库退料。
第100条 退废料之记账:
1.材料会计应按新估价格记入材料明细账之废料户之收方。
2.会计账分两种:
1) 废料价值较小者——可作为废料收益处理之。
借:废料,贷:废料收益。
2) 废料价值较大者——可作为减少该项产品之成本处理之其记账方法按坏料之记账方法相同。
第四节 材料盘点之处理
第101条 为了使库存各项材料与账面数目经常相符,故规定每季度末实行实地盘点一次,但对重量过重,容积过大之材料,可待其使用至存料较少时,再单独盘点之。其余必须按季盘点。
第102条 前项盘点工作应由材料会计汇同各库保管员共同负责盘点,盘点后应将盘点结果填写材料盘点报告单(附表21号)三份,一份仓库,一份材料会计,一份会统组。
第103条 盘点结果,如库存超出账面存数时,为材料盘点溢出。如库存少于账面存数时为材料盘点短缺。
第104条 发生溢出时之处理
1.仓库保管员及材料会计将其溢出之材料及数额,以红字记入材料卡片及材料明细账各该户发出栏,以示少发出,增多库存。
2.会计应根据材料盘点报告单之溢出数,以红字编制转账传票,再以红字登记于有关账簿内,其分录如下:
1) 分类账 借 农产品生产费用中之其他户或畜产品生产费用之其他户(红字),贷X X X材料户(红字)。
2) 总账:借:农产品生产费用或畜产品生产费用(红字),贷 材料户(红字)。
第105条 发生短缺时之处理
1.仓库保管员及材料会计将其短缺之数额,用蓝字记入材料卡片及材料明细账,各该户之发出栏,以示减少。
2.会计应根据材料盘点报告单之短缺数编制转账传票登记有关账簿内,其分录如下:
1) 分类账:借:农产品生产费用中之其他户或畜产品生产费用中之其他户,贷:材料户。
2) 总账 借 农产品生产费用或畜产品生产费用,贷 材料户。
第五章 人工成本之处理
第一节 人工之处理原则
第106条 人工对于产品或基本建设等之成本构成,与材料占有同样之重要性,缺之不能使原料改变形态或性质完成生产任务。但人工在其劳动性质与工作范围上,又有直接参加生产工作,称为直接人工。与间接参加生产工作的称为间接人工的区别。
第107条 直接人工构成直接成本(主要成本)之一项。间接人工为构成生产费用中之重要项目。故人工管理精密与否,能影响产品成本之正确性,或造成成本高之现象。
第108条 农场为了人工合理的运用及便于成本计算起见,特将农场各项工作人员,依其劳动性质,工作范围划分如下:
一.参加生产工作之人员
1.直接生产人员(直接人工)——经常直接参加生产工作的人员。
1)长期人员指长期在场内工作之人员。
①技术人员。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康拜因手及助手等技术人员。
②长期农工。为农工队之农工,大车队之车夫,耕畜饲养员、或畜产饲养人员等。
③学员队。为拖拉机学员及修理徒工等。
2)临时人工指临时性质,随时可以解雇之人员。
①临时农业用人工——锄草用农工,收割用农工等。
②临时修建用人工——如木匠、瓦匠、小工等。
③临时其他工作需用之人工。
2.间接生产人员(间接人工)为给全面生产工作服务之工作人员。
1)技术人员:为农业技术人员、机械技术人员、指领导技术非参加实际工作之人员。
2)会统组:为场长办公室之会计统计人员。
3)保管员:为油、粮、谷物、材料等仓库保管人员。
4)勤杂人员:伙夫
5)福利人员:为教员医生等
二。参加管理之工作人员
1.正副场长及场长办公室之工作人员(除会计、统计)。
2.各作业站长及配属之管理人员。
3.经理科长及经理科保管人员以外之各项工作人员。
4.勤杂人员为通讯员更夫等。
第109条 农场之各项人工之工资支付制度,为采取计时工资制,即按照工作人员之到职日开始,按月给付工资之一种方法,亦称为计月工资制。
第二节 工资之支付手续
第110条 农场之长期人员工资支付为按月计算支付之(即计月工资制)故不因实际工作之多少而影响工资支付之增减,即农闲雨天亦得支付工资。
第111条 工资之支付分两期,于每月中旬按其工资额之50%借支一次,于月末结算其余之50%。
第112条 支付工资时月末应根据工作性质及会计科目(科目及户名)分别填造员工薪俸领取名册(附表22号格式)但月中借支不必填造薪俸领取名册,可作一临时性之名册,以备暂记借支情况。
第113条 月中借支或工资支付之记账
一.月中借支之记账
1.记分类账:借:预付工资,贷:现金及工薪券。
2.记总账:借:预付款,贷:现金及工薪券。
3.月末工资支付之记账
1)无应付末付工资之情形之记账
①记分类账:借:技术人员或长期农工职员薪金等账户,贷:预付工资、现金及工薪券。
②记总账:借:生产人员工资或管理人员薪金,贷:预付款、现金及工薪券。
2)应付未付工资及月中借支两种情形同时存在之记账
①记分类账:借:应付未付工资——技术人员长期农工职员薪金等工资补助账户,贷:暂付工资、现金、工薪券。
③记总账:借:应付款——生产人员工资及管理人员薪金户,贷:应付款、现金、工薪券。
[例]1.1月份半月借支工资支出现金50元
工薪券30元(月中支出)
2.1月末应支出本月份工资计现金100元
工薪券60元,除扣前借支外实支现金50元,工薪券30元(月末支出)
3.2月份月中借支工资支出现金50元
工薪券30元(月中借支)
4.2月18日为结算人工成本之分配(完一步作业)发生应付未付工资由
1/2—18/2计18日间共核工资额95元(应付未付工资)
5.2月末应支出本月份工资计现金100元工薪券60元除扣前借支外实
支现金50元工薪券30元(月末支出)。
以上情形之记账如下:
第114条 临时人员之工资支付——雇用之临时各类人工,于每完一步作业或每完一工作,或途中不再工作等情得随时按约定之工资额支付工资。支付方法:由现地统计人员负责填写临时工资领收证(附表23号)二份;并经直接领导工作人员之签证,再经作业科长盖印后交临时工人一份,持证至会统组领工资,另一份自存。
第115条 会统组收到临时工人持来“临时工资领收证”务须经过覆核其金额计算是否错误再支付工资。此临时工资领收证即作为原始证凭,并同时进行记账。
一.记分类账:借:临时工资,贷:现金(可以省略)。
二.记总账:借:生产人员工资,贷:现金。
第三节 人工之劳动记录程序
第116条 当每一阶段中之每一步或某一生产工作,对直接参加这项工作的各类工作人员之劳动情况,如日数、劳动内容等须逐一详细记录,藉以计算生产这“产品”所需劳动力,及支付人工成本额。
第117条 记录人工之工作情况,主要表格为利用人工工作票(附表24号)其记录方法:系按每一生产单位(工作号即每一成本计算单位)逐日对所需之人工,分别人工别,填写人工工作票。(每日一份)但工资额不必填写。
第118条 前项之人工工作票,规定由现地统计人员负责记录。每完一生产作业,或每完一建设工作。(如春耕阶段之耙地作业所需人工)将这一作业期间之同一生产单位之每日人工工作票各一页装订一起,并根据人工工作票,填造人工工作汇总报告表三份。(附表25号)
第119条 现地统计人员(或记录员)将填好之人工工作汇总报告表一份连同该号之人工工作票全部,送交会统组,一份自存,与工作票副页(存根)装订一册保管之。一份送交作业科存查(见附图10)。
第四节 人工成本之记价及记账
第120条 农场每年支出之工资,目的在获得产品之生产,故支出工资费用,应由产品或基本建设负担之。其生产为长期继续性质,农场之生产人员,又非每日不停的参加实际生产工作。但工资之支付为计月工资制度,有工作或无工作均得支付工资。
第121条 根据农业生产作业之具体情况,一年之中参加实际下地工作之日数超不出半年,其他时间多为场内间接劳动或整训学习等。
第122条 为了使农场所支付之生产人员工资,按阶段按步的合理分配于各项产品或基本建设负担,故决定对参加农产品生产之生产人员日工资额,采取同一职别平均工资加倍之计算方法计算之,参加其他工作或其他部门之生产人员,其日工资,可按实际日工资额不必加倍。
一.长期人工生产人员工资额之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
(一)每月同一类职别工作人员工资总额/同一职别工作人员数=同一职别工作人员每人月平均工资额
(二)[同一职别工作人员每人月平均工资额/该月日数(30日或31日)]=[同一职别之工作人员每日实际平均工资额/参加其他生产或建设之日工资额]
(三)同一职别之工作人员每日实际平均工资额×2=该类人工每参加农产品生产工作一日之人工成本额
注:1)同一职别,系指拖拉机驾驶员。农工、助手、农业技术员等同一工作性质者为同一
职别。
2)实际日平均工资×2之原因,为农业生产作业仅有半年左右期间,乘二后可将全年
支出工资多量直接的转移为直接人工成本。
二.临时人工之日工资额——按实际约定雇用之日工资额计算之
第123条 耗用到某项生产工作,或某项建设工作之各类人工,经过记录之程序后,已将其劳动生产情况,汇总于会统组。
第124条 根据求好之各类职别,每人每日平均工资额,再乘以人工工作票上所记录之各类人工工作日数后,即求得该项产品这一阶段,这一步之直接人工成本额。
第125条 分别填入人工工作票及人工工作汇总报告表之工资栏内,并同时,予以登记于各有关账表。
1.记录分类账:借:成本单之直接人工栏,贷:技术人员或长期农工临时工资等工资账户。
2.记总账:借:在产农产品或畜产品等户,贷:生产人员工资。
第126条 家畜家禽饲养上所用之人工,按其每月支付之工资。直接由其饲养之家畜家禽成本负担之。
如猪之饲养员由猪之饲养成本负担之。
牛之饲养员由牛之饲养成本负担之。按直接饲料法分摊。
如饲养员兼饲两类家畜家禽以上之工作时,按其工资应按其头数及饲养工作之繁简,转为各被饲养之家畜家禽成本负担之。
第127条 除依照人工工作票,随时将已支付之生产人员工资,逐步的转分配到各项产品成本之直接人工成本后。对未能以直接方法,转分配到各项产品,或建设之剩余生产人员工资,应转为间接生产费用中之非生产时间工资账户,作为间接生产费用。其转账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非生产时间工资,贷:技术人员及长期农工等账户(各账户之余额)。
2.总账:借:生产费用,贷:生产人员工资(账户余额)。
第128条 人工成本之结算,按农业生产之情况。分阶段按步结算之,在结算转账时,应根据工资账,户及人工汇总报告表,制成人工费用分摊表(附表26号)二份。一份成本会计自存,一份报局。
第129条 人工成本之结算分摊时(即每完一步工作时)对应付未付之各项工资,亦应计算于结算日止。(计算方法按全场人工计算于每一步作业完成日期止)将其应付工资额,转至工资各有关账户,作为已支付后待其分录记账程序如下:
1.分类账:借:技术人员及长期农工及职员薪金等户,贷:应付工资。
2.总账:借:生产人员工资及管理人员薪金等户,贷:应付款。
第130条 管理人员工资为构成管理费用之重要部份,亦即为管理成本。其分摊方法于第七章管理成本详细述之。
第六章 生产费用之处理
第一节 生产费用之意义及其分部
第131条 农场在生产各项产品及基本建设工作中,除直接支付之材料费用,人工费用外,尚有间接支付之生产费用。
第132条 生产费用,系指在生产中所发生之。不能以直接方法,分配于各项产品成本负担之费用,其内容不出间接所需用之原材料(如耕地机械所用之润滑油料)间接所需用之人工(如机械科长等)及固定费用之折旧、保险等。
第133条 根据农场之具体生产情况,将全场在生产或建设上所发生之生产费用,按其支出性质,及生产工作范围,分成以下各部。
1.生产部;
2.基本建设部;
3.服务部(补助部)。
第134条 各部门之生产费用,由该部门生产之“产品”或“基本建设”之成本合理分配负担之。构成该项产品之生产费用成本。
第135条 生产部之生产费用——为直接从事产品(农产品、畜产品)之生产工作,如对农作物之栽培、除草等,或家畜之饲养上所发生之间接费用,为生产部之生产费用,但产品又分为农产品与畜产品之差别。
1.农产品之生产费用一凡生产农产品所发生之间接费用属之(详细如第二章第一节)
2.畜产品之生产费用——凡生产畜产品所发生之间接费用属之(详细见第二章第一节)
第136条 基本建设部之间接费用——凡为增设各项固定资产所支出间接费用,(除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外)均为该部之间接建设费用,按其基本建设性质,又可分为以下各项。
1.建筑房屋、仓库、水井、桥梁等工作,所发生之间接建设费用。
2.开荒造田工作所发生之间接建设费用。
3.按装各项装置设备所发生之间接费用。
4.添制各项器具设备所发生之间接费用。
5.添制各项运输设备所发生之间接费用。
6.添制其他各项设备所发生之间接费用。
上记为各项基本建设所发生的间接费用,应由各项建设负担之。
第137条 服务部之生产费用——为配合各生产部门之生产工作,而起辅助生产作用之部门,服务工作上所发生之间接费用,(除直接人工,直接材料)根据服务之性质,又可分为以下各项间接费用。
1.机械修理部——凡修理机械所发生之间接费用,为机械修理成本之间接修理费用。
2.耕畜饲养部——凡为饲养耕畜所发生之间接饲养费用,为耕畜饲养之成本之间接饲养费用。
3.电灯发电部——凡自场装置之发电机为发电所发生之间接费用为该电力成本之间接生产费用。
4.运输部——凡运输部内为运输工作所发生之间接费用,为运输成本之间接费用。
5.其他
第138条 各部所发生之生产费用,应于分类账及总账;各设一定之会计科目 (账户),分别予以随时记录。
第139条 各部所发生之生产费用,对其本部生产工作言之,均为各部直接费用。但各部之生产费用,并非为该部一项产品而支出者。系为该部全部产品而支出,故又必须以一定之分配方法,将该部之生产费用,分配于各该部产品或工作负担之。
第140条 兹为更明了起见,特将农场各项工作中,所发生之间接生产费用 (见附图11)。
第二节 各项固定资产之折旧分摊
第141条 农场各项固定资产,因在生产或管理使用上磨损或历时日久关系,而使固定资产自然逐渐减低其价值,故应按照规定之“平均折旧方法”进行计算其每年折旧额,转分配于本年产品或建设成本负担。
第142条 农场之固定资产种类繁多,其使用目的及部门亦有差别,兹为计算
及分配便利起见,将农场之各项固定资产与各部关系(见附图12)。
第143条 依前表可知,农机具,贮油设备,农机具仓库等固定资产与农产品之生产,及开荒造田发生直接关系,故其折旧费用,应合理分配于农产品之生产费内,及造田之间接费用内。再由各部分配于各生产成本单内负担之。
分配法——因此三项固定资产均为供应耕作开荒之用,折旧额分配之多寡,又系由于用油之多少,(与时间)有直接关系。故决定采用“用油量法”进行分配。
第一步找出全年折旧额应分配于各部(农产品部与造田部)及各阶段之比例;求比例方法:
1.按管理局规定之用油标准、再根据本年耕地面积,及欲开荒面积,分别部,阶段,制成全年用油预算。
2.求农产品部及造田部各占用全年预定用油之百分比。
公式1.农产品部用油百分比=100×(农产品部全年预算用油/两部全年预算用油数)
(例春耕)
公式2.某—阶段用油百分比=100×(阶段预算用油/农产品部全年预算用油)
第二步,以求好之农产品部用油百分比,及造田部百分比,再求两部各应负担之折旧费。
将此三项固定资产之全年折旧额计算出来。
公式1.全年折旧额×农产品部百分比=农产品部应摊折旧额
公式2.全年折旧额×造田百分比=造田部应摊折旧额
公式3.农产品部应分配折旧额X00阶段百分比=00阶段应摊折旧额
公式4.(00阶段应摊折旧费/00阶段实际用油量)=用油率(每一公斤油应摊折旧费)
公式5.用油率×00号生产单位实际用油量=00号生产单位应摊折旧费。
第144条 饲养家畜家禽(除耕畜)之畜舍,及用具(固定性)等凡畜产品所用之固定资产,均为供应生产畜产品所用。故其折旧费用,应转畜产品部之间接费用内。再由畜产品部各“产品”负担之。
分配方法:1.将其全年折旧额计算出来。
2.将全年折旧额分为12份,由每月分担之。(原因畜产品为月结算制)。
公式:每月应摊之折旧费=(畜舍折旧+用品折旧+……)/12
每月应摊之折旧费,转至畜产品部后,构成畜产品部之间接饲养费一部。其分各项固定资产……各部关系表
配于各产品之方法下节述之。
第145条 修理厂房,修理用机械,修理用小型工具,修理用仪器,修理用电力设备等。凡修理用各项固定资产均为供应修理部进行修理工作所用故其折旧费用,应由修理部之间接修理费用负担后,再分配于各修理成本负担之。
分配方法:1.计算出修理部所用各项固定资产全年折旧额
2.再将全年折旧额平均分成12份,由各月平均负担之。
公式:每月应摊之折旧费=(修理厂房折旧+修理机械折旧+)/12
每月应分配之折旧额,转至机械修理部后,构成机械修理部之间接、费用一部,其分配于各修理成本单上之方法,下节述。
第146条 耕畜舍及饲养用具(固定性)等,凡饲养耕畜所用之固定资产均为供应该部饲养所用故其折旧费用应由该部负担之,构成耕畜饲养之间接费用之一部。
分配方法:1.计算出全年耕畜饲养部,所用之固定资产折旧额。
2.将全年折旧平均分配至各月负担之。
公式:每月应摊之折旧费用=(耕畜舍折旧+饲养用具折旧+……)/12
第147条 电灯设备之折旧费,应按全年计算出折旧额后,再求出折旧转至电灯发电部,构成该月份电力成本之间接成本之一部。
公式:月折旧额=全年折旧额/12
第148条 运输设备中之各种车辆用具等,应分别求出全年折旧额,月折旧额,以便计算运输成本。
公式:月折旧额=全年折旧额/12
日折旧额=月折旧额/该月日数
第149条 年中增添之固定资产折旧处理——应分别其属于某部使用后由其增加日开始,按月计算折旧费用,并转分配于以后各期间内。
第150条 于年初由成本会计员根据前列各条进行计算折旧费用,同时填造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分配表(附表27号)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局,但年中新增加资产时,可随时按新增部分,填造二份,一份报局。
第151条 已分配至各部之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在进行分配于各阶段各月时,如农产品部折旧费分摊春耕、夏锄等阶段,应根据前列分配办法分别造填[○○部门折旧费用阶段,月别分配表](附表28号)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局。
第三节 生产费用之计算及分配
第152条 各部之生产费用,除固定折旧费用外,如间接人工、间接材料,或其他费用等,已于发生之同时,分别登记于已设立之会计科目(账户)内,其未能随时登记者,仅折旧费用,兹根据前节折旧费用分配方法,应于每阶段,或每月末在结算时,根据[部门折旧费用阶段月别分配表],分别登记于各该部之生产费用账户内,其分录如下:
1.记分类账:借:农产品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畜产品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造田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机械修理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耕畜饲养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电灯发电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运输部生产费用补助户折旧费用,贷:建筑物折旧费用、机械折旧准备、工具折旧准备、器具折旧准备、装置设备折旧准备、运输设备折旧准备、旧农具折旧准备。
2.记总账:借:农产品部生产费用、畜产品部生产费用、造田部生产费用、机械修理部生产费用、耕畜饲养部生产费用、电灯发电部生产费用、运输部生产费用,贷:折旧准备金。
I服务部间接费用之分配及服务成本转摊及结账
第153条 服务部内之各部份工作,均为间接供应或辅助,生产部或基本建设部之进行生产或建设工作。故必须将服务部内之各部份工作成本计算出后,再转摊于各需要部门之生产费用科目内。
第154条 服务部之各部份直接成本(直接原材料及直接人工)已在发生之同时登记于各该成本单,及有关账簿,其未记入成本单,仅为生产费用一项,如将此一项摊于各该成本单后,始完成了成本计算工作,确定了服务成本。
第155条 机械修理部——机械修理部之间接费用,规定于每月末,根据账面余额,按直接成本法(主要成本法),分配于各修理成本单上,再根据已完成本额转农产品部或造田部。
直接成本法——以每月末在修理或已修理完之各成本单中之直接成本之多少,为分配标准之分配方法。
公式:某月间接修理费用总额/某月修理部之趋直接成本总额=每一元直接成本应分配额(直接成本率)
分配法:×号修理成本单之直接成本总额×直接成本率=该号成本单应分配之间接修理费用。
根据已计算出分配额,由成本会计员制成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二份,一份自存,一份交普通会计进行登记于有关账簿。
1.记分类账:借:成本单之生产费用(间接费用),贷:间接修理费用各补助账户(如折旧等户)。
2.记总账:借:在修理成本,贷:间接修理费用。
机械修理部之间接修理费用,既已分配于各修理成本单后,再根据已修理完之各成本单总结出各号修理成本单之成本额。
×号修理成本额=直接材料+直接人工+间接修理费用
每月已完成之修理成本总额求出后,应合理转摊于农产品部及造田部之间接生产费内。
其分配方法,应根据第143条为分配折旧费用所求出农产品部及造田部用油百分比为标准,将此修理成本费用分配于农产品部及造田部。
农产品部用油百分比×修理成本总额=农产品应摊修理费。
造田部用油百分比×修理成本总额=造田部应摊修理费。
如无造田事项时,可将修理部之机械修理成本,直接转入农产品部之生产费用内。
根据已求得之农产品部及造田部应分摊之修理费用,由成本会计员制成[服务部门X X X部成本分配表(附表30号)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局,一份交普通会计进行转账,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某部生产费用之机械修理费,贷:各修理成本单之摊出栏。
2.总账:借:某部生产费用,贷:机械修理成本(已修理)。
第156条 耕畜饲养部——耕畜饲养部之间接饲养费用为机械修理部,同样方法制成费用分配表二份,根据此表转记于各成本单之间接费用栏。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成本单之饲养费用,贷:饲养费用各补助账户。
2.总账:借:在饲养成本,贷:间接饲养费用。
已转于各成本单之间接饲养费用,再加上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即得出饲养成本。将每月之饲养成本,再分摊于每匹耕畜工作一日之成本额。
计算方法:1.求出每月耕畜饲养成本。
2.按[耕畜工作日记](附表31号)求出每一月耕畜实际工作日数。
公式:某月饲养成本总额实际工作日数=每日工作率(该月份每工作一日成本额)
某部份本月用耕畜日数×每日工作率二该部用耕畜费用。
根据实际耕畜多为运输部用作运输物品用。故应制成服务部门X X成本分配表3份,同时进行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运输部之耕畜饲养费,贷:饲养成本单之已转出栏。
2.总 账:借:运输部成本单之直接材料栏,贷:饲养成本。
注:耕畜工作日记之记录,为每农场对所饲养之耕畜之工作情况,均应逐日指定专人负责记录。
第157条 电灯发电部——电灯发电部之间接费用,专为发电而支出亦可称为直接费用,并于平日支出时,随时登记于有关,账户,至每月末根据账面余额,转成本单之间接费用栏,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成本单之间接费用,贷:发电部间接费用各补助户。
2.总 账:借:发电成本,贷:发电部之间接费用。
发电部之间接费用已转至成本单后总结成本单即得出发电成本,再根据每月发电量(度)除之即可得单位(度)成本。
(度)单位成本=月发电总成本/月发电量
单位成本求出后,再根据电灯实际使用情况(场公用由管理费负担。员工私用收入电灯费)制成服务部门X X X部成本分配表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交普通会计转账或收入现金,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管理费中之灯火费、现金(可省略),贷:成本单之摊出栏。
2.总 账:借:办公费、现金,贷:发电成本。
第158条 运输部——运输部有两种情形,一为畜力运输,一为动力运输,故对其间接费用,按第155条之机械修理部间接费用分配法(直接成本法),按月分配至各成本单,并应制成费用分配表2份,1份自存,1份交普通会计进行转账。
1.分类账:借:各成本单之间接费用,贷:运输部间接费用各补助户。
2.总 账:借:运输成本,贷:运输部之接费用。
由成本单按月计算出运输成本后,再根据[运输工作日记](附表32号),制成服务部门X X X部成本分配表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交普通会计转账。
第一步,找出一日运输成本。
①分别求出动力与畜力运输总成本
②按[运输工作日记]找出每一月动力运输及畜力运输实际工作日数。
则公式:1.动力运输一日成本=月动力运输总成本/月实际工作日数
2.畜力运输一日成本=月畜力运输总成本/月实际工作日数
第二步,求使用部应分配运输费用。
X X部使用动力运输日数×动力运输一日成本=X X部运输费用
根据已制好之分配表分录如下:
①分类账:借 X X部运输费,贷 该成本单之摊出栏。
②总 账:借 生产费用,贷 运输成本。
第159条 前列服务部中之各部所制之[费用分配表]可自场存查不报局,但所制之[服务部门X X部成本分配表]应于次月十日前,务必提出报局一份。
说明:本表为一式3份,1份成本会计,1份普通会计,1份报局(但服务部利用此表分配时可制二份不必报
说明:1.本表为一式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普通会计
2.本表为结算服务成本转摊用。
Ⅱ、农产品部生产费用之分配及结账
第160条 农产品部为生产农产品所支出之间接费用,除折旧费用及转摊之服务部费用外于发生之同时已随时记入各有关账户,今又按阶段或月别将本部应负担之折旧费及服务部费用转至本部各有关账户。
第161条 故于每一阶段末,根据生产费用,各有关账户之余额进行总结后,再将其数额合理分配于该阶段,各产品成本单之生产费用栏,再进行总结其成本。
第162条 生产费用之分配方法——根据支出性质及会计科目分别如下。
1.按用油量分配者
1)折旧费用;
2)机械修理费;
3)润滑用油;
4)生产用固定设备运输费(本年应负担额);
5)递延费用摊销。
分配方法 1.将以上五项费用各阶段账面余额计算出总额。
2.求出此一阶段实际用油总数及成本计算单位之实际用油。
公式1 (折旧费用+机械修理费用+润滑用油+生产固定设备运输+递延费用摊销)/此一阶段实际总用油=用油率(每用一公斤油应摊之生产费用)
公式2
X X号成本单实际用油×用油率=X X号成本单应分摊额
2.按土地面积分配者
1)运输费(普通)
2)消耗用品
3)非生产时间工资
4)差旅费
5)其他
分配方法 1.将以上各项费用每阶段账面余额计算出
2.计算出总耕地面积
公式1.(运输费+消耗用品+非生产时工资+差旅费+其他)/总耕地面积=面积率(每一垧应摊之费用额)
公式 2.X X成本单耕地垧数×面积率=X X成本单应摊之生产费用
由以上两法,将生产费用之分配已计算出后,成本会计员应填造(附表29号)之X X部生产费用分配表三份,除报局自存外,一份交普通会计进行结账及转账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各号成本单之生产费用栏,贷:机械修理费等户。
2.总 账:借:在产农产品,贷:生产费用。
第163条 最后阶段(入仓)至年末中间所发生之生产费用规定由农产品部各成本单继续负担,但为了农产品产成后能及时总结出成本起见,故对产品产成后,至年末之生产费用估计其能发生之数额(预计数)后,再用最后阶段之用油率及面积率,依此预计费用分配至成本单上,以便结算产品之成本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号成本单之生产费用,贷:农产品部已分配生产费用。
2.总 账:借:在产农产品,贷:已分配生产费用。
Ⅲ.畜产品部生产费用之分配及结账
第164条 畜产品部平日支出之间接饲养费用已随时记入各有关账户,于每月末又转来本部应负担之折旧费用,亦记入有关账户。
第165条 根据每月末间接饲养费用各补助账户余额进行总结后,应合理分摊于各产品成本单之间接饲养费用栏内,再由成本单总结其成本。
第166条 间接饲养费用之分配方法按(直接成本法)分配之。
分配法 1.计算出间接饲养费用总额(每月)。
2.由成本单计算各成本单之直接成本总额(每月)。
公式1.X月间接饲养费用总额/X月直接成本总额=每1元成本应摊额
公式2.每一元成本应摊额×○○号成本单直接成本额=○○号成本应摊间接饲养费用
由上记法计算出各号成本单,应摊间接饲养费用后,成本会计员应填造X X部生产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三份,除自存报局外,一份交普通会计进行结账及转账,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各号成本单之间接饲养费用栏,贷:医疗费等补助户。
2.总 账:借:在产畜产品,贷:生产费用。
Ⅳ、造田部生产费用之分配及结账
第167条 造田部所发生之生产费用,大体与农产品部相同,故决定于造田完成后,按照农产品部之分配方法分配于各成本单中之间接生产费用栏其结账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各号成本单之间接生产费用栏,贷:间接生产费用之各补助户。
2.总 账:借:在造田,贷:间接生产费用。
ⅴ.其他各基本建设之生产费用分配及结账
第168条 因各建设部门所支出之间接生产费用已分别独立记于各账户,故决定每季度或月末按账面余额分配一次,分配于各该成本单之间接建设费用栏其分配方法按畜产品部之分配方法分配之。并进行结账分录。
1.分类账 借:各该成本单之间接建设费用栏, 贷:各有关建设费用补助户。
2.总 账 借:在建筑或在按装设备等户, 贷:各有关建设费用。
第169条 农产品部,畜产品部,造田部或其他建设部门于每阶段或每月进行结算时,所填造之X X部生产费用分配表(29号样式)规定于每阶段或每月完了后 10日以内务须提出报局。
第七章 管理费用成本之处理
第一节 管理费用之性质及处理原则
第170条 管理费用——为农场在经营管理上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如办公费用,管理人员薪金,炉火费用等均为管理费用。
第171条 对管理上之开支为了易于掌握及统制,故依其支出性质分成各类,分别予以统制之,其统制科目与补助科目分列如下:
管理费用:
1.办公费用。
1)文具纸张费——办公用钢笔水、铅笔、纸张等。
2)印刷费——印刷之账簿表格工作日记等。
3)书报费——凡订购无长期保存价值之图书如杂志刊物及报纸等。
4)邮电费——邮信电报电话等通信费用。
5)水电费——自来水、电灯或灯火费用等。
6)其他——不属以上各项之支出而又属于办公用性质者。
2.管理人员薪金。
1)职员薪金——如第五章第一节第108条所规定之参加管理工作人员之(一) (二)(三)项人员薪金支出
2)勤杂人员——上列五章第一节108条之第(四)项人员薪金支出。
3)炉火费——为冬季取暖及夏季烧饮水用煤及木柴等支出。
4)慰劳奖励——为慰劳奖励员工在春耕夏锄等工作后慰劳或奖励支出。
5)修缮费
①建筑修理——各项建筑物小规模修理支出。
②器具修理——各项器具之修理支出。
6)招待费——为招待特殊情况之来宾所支出费用。
7)福利支出:
①劳保积金——按劳保条例规定按总工薪之3%。
②文教费——按劳保条例规定按总工薪之2%。
8)杂费——凡不属前列各项而又是经营管理上之支出。
第172条 农场在生产工作上如无管理部门配合辅助亦难完成生产任务,故此经营管理工作上所支出之费用,亦应由各生产品间接负担之构成产品成本一部。
第173条 管理费用之转摊规定由生产部之农产品部畜产品部及基本建设之造田部建筑部四部之各项产品或各项建设成本合理负担之,其他各部不分担。
第二节 管理费用之分配及结账
第174条 于每月末根据管理费用账面余额(借差)用预算比例法分配至各受益部份再按直接成本法分配至各该部产品或建设成本单中之管理费用栏。
第175条 用预算比例法分配实际管理费用至农产品部畜产品部造田部建筑部四部之方法如下:
预算比例法:
1.根据预算书中找出农产品部(包括油料人工等)之种OO垧地所需预算总额。
2.计算出畜产品部全年所需预算额(包括饲料人工购入家禽之成本等)
3.计算出造田部本年开荒OO垧所需预算额。
4.计算出建筑部本年新建所需预算额。
5.将四部份所需预算相加等总需预算。
6.求每部预算占四部总预算之百分比。
公式1.(××部所需预算额/四部总需预算额)×100=××部应摊某月管理费用之百分比
公式2.×月份管理费实际支出额×○部应分摊率=○部应摊之管理费用。
第176条 依前条之预算比例法将求得之各部(四部)应摊管理费用额制成管理费用部别分配表(附表33号)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交普通会计,进行结账。其分录如下:
一.分类账:借:农产品部管理费(或农产品部待分配管理费)、畜产品部管理费(或畜产品部待分配管理费)、造田部管理费(或造田部待分配管理费)、建筑部管理费(或建筑部待分配管理费),贷:管理费用之各补助户。
二.总 账:借:待分配管理费用,贷:管理费用之各统制户。
第177条 全场管理费用已转摊各该部之管理费用户(整理户)再根据各该户之数额,规定农产品部与造田部,按面积比例平均分配,其他两部用直接成本法转分配至该部成本之管理费用栏并同时按附表第29号样式,制成X X部管理费用分配表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交普通会计进行结账,其分录如下:
一.分类账:借:各该部成本单之管理费用,贷:X X X部待分配管理费用。
二.总账:借:生产农产品、生产畜产品、在造田、在建筑,贷:待分配管理费用。
说明:本表为一式3份,1份成本会计自存,1份报局,1份交普通会计
第178条 [管理费用部别分配表]及[X X X部管理费用分配表]应于每月末次月开始10日以内务须提出报局。
第179条 全场管理费已逐月分配于前列四部但于四部中之产品或建筑工作不分其完成之早晚均规定由各部之产成品或完成之建设或未完产品等成本负担其全年管理费用即完成后产品或建设,亦须负担分摊之管理费用至年末。
第八章 产成品及基本建设成本之结算
第一节 产成品成本之结算
第180条 生产部之农产品及畜产品在生产过程中已按阶段或按月将原直接材料(第四章)直接人工(第五章)及生产费用(第六章)分别每一阶段结账时,已汇记各成本单,故于生产完成后,由成本单汇记之三要素总记后,即可求得生产成本额。
某号成本单汇记之成本三要素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生产费用二生产成本额(某地区某作物)
第181条 生产成本求出后,再加上该号成本之单平时汇记之管理费(第七章)即求出生产总成本。
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生产总成本
第182条 农场之推销费用系属于为某一批产品出卖而支出之费用,非为对所有产品推销而支出,故决定不转摊各产品成本中,按一种销售费用性质处理之 (详细由第九章规定之)。
第183条 单位成本之计算
一.○○地区○○作物(○号成本单)生产总成本÷○号作物产量(公斤):单位成本(公斤)。
②○○号总成本÷耕作垧数=垧单位成本。
第184条 根据已产成之各成本单于完成后进行总结之,依其成本额由成本会计员制成生产品总计成本报告表(附表34号)共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局,一份交普通会计。
说明:1)本表为一式3份,1份成本会计存,1份报局,1份普通会计
2)本表每行应记一成本单之成本,并须将已产成品之农产品或畜产品分别造表。
3)基本建设完成时可利用本表汇总各项成本及报告。
第185条 根据产成品总计成本报告表,进行结算各有关账户如下并同时登入产品明细账之收方(生产栏)。
1.分类账:借:农产品或畜产品,贷:○○号成本单已转出栏。
2.总 账:借:产成品,贷:在产农产品或在产畜产品。
并同时记入备查性之产品明细账之生产栏(收方)
第二节 基本建设成本之结算
第186条 根据各项基本建设成本于每年末总结之即可,求出某项基本建设总成本。
第187条 各项基本建设工作虽于完成之当时由成本单中即可求其总成本,但尚有一部应摊未摊之费用,如管理费用,故决定在年终总结之。
第188条 将所有各建设成本单总结后,依其成本额制成基本建设总计成本报告表(附表34号)再根据此报告表进行结账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固定资产各有关补助户,贷:建设成本单之转出栏。
2.总 账:借:固定资产○○统制户,贷:在建筑。
并同时依各成本单总成本额记入各固定资产台账,以示固定资产增加。
第九章 销售费用成本之处理
第189条 销售费用:为产品在销售过程中所发生之一切费用属之如运输费用、包装费或产销税等。
第190条 农场之产品,除留作种子食粮马料外,对剩余之产品方能出卖,其出卖之情况亦互有差别,如送交附近车站交货(国家机关收购)或运至远方城市出卖,故在费用支出上很难预计,所以在计算某产品之成本时亦很难直接或间接摊入每项产品成本内。例如:某成本单位产出之小麦为430吨,但在此430吨中仅能出卖200吨,如将此销售费用平均摊入430吨产品成本内,势必影响未卖产品成本高,且在出卖时,又很难知出卖那块地上生产之产品(即某成本计算单位)。
第191条 根据前条具体情况为了计算之便利及容易处理起见,决定对销售费用不计入产品之生产总成本内,而以对出卖之产品另行按实际支出之销售费用加算之(出卖时加算)藉以决定产品之产销总成本及卖价。
第192条 对于产品销售上所支出之费用应于账簿上立以适当之科目,如产品销售运费、销售税捐、包装、押运员旅费等户于发生之同时登入各销售费用账户上,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产品销售运费、税捐等,贷:(记)总括日记现金付出栏。
2.总 账:借:销售费用,贷:现金。
第193条 销售费用于发生之平时,已随时记入销售费用账户,年末其他费用已尽数转摊于成本内,或变作递延资产,但此销售费用既不能转入产品之成本内,又不能变作递延资产,故于年末将其账户余额按已销出产品之销售费用(销售费用)看待,也就是销出之产品成本一部,因在出卖时已将其费用加入卖价内记入于产销账户之销货方面(贷方)。
第194条 前条之销售费用,即属于销货成本之一部,故于年终结账时,将其余额全数转至损益账户之借方,而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之,其记录如下:
1.分类账:借:本期损益,贷:销售运费、税捐等户。
2.总 账:借:本期损益,贷:销售费用。
第十章 年终结账及决算表之编制
第一节 年终结账之处理
第195条 农场各账户(资产、负债、及损益账户),于发生变动之随时,或按阶段、按月进行整理结账。
[例]平时如
1.领料单:借:待分配原材料,贷:原材料。
2.支出现金证凭:借:资产或费用,贷:现金。
月终或岁终如
1.用料统计报告:借:成本单,贷:待分配原材料。
2.服务部成本分配表:借:机械费修理,贷:服务成本单及在修理等。
第196条 在进行结账前,应根据各账户编成[结账前合计差额试算表]。并根据此表进行调节转账后,再编成[结账后试算表]以便根据此表编制决算表。
第197条 年终各资产账户(即实账之产品除外)应进行总结其差额,按实账之结法,分别结转下年度,(以本年资产账户,逐次转入下年度资产账户,(即账转账方法),并分别于本年账户及次年账户上之摘要栏注明[转下年度第X项]及[由上年度第X项转来]等宇样。
例如 1950年度资产账户
1951年度资产账户
第198条 生产支出各账户之结账:已分别于第四、五、六、七、八章各节规定了随时(领料、退料费用支出等记账)按月(服务部各成本转摊生产费用、管理费转摊结账等)按步,(用料、人工等之成本记录及转账)等期间。根据实际费用额,分别转摊各产品,或基本建设成本中。
第199条 对产品产成后至年末期间中所发生之[生产费用]账户,及产品产成后当时所预计分配之[已分配生产费用]账户之结账如下:
1.实际费用比已分配费用(预计)多出时之结账,应将其多出数转损失类科目中之[少分配费用]户,做为损失。其结账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少分配生产费用差额、X X X部已分配生产费(按原预计额),贷:X X X部生产费用各补助户(实际额)。
2)总 账:借:少分配费用、已分配生产费用,贷:X X X部生产费用。
2.实际费用比已分配费用(预计)缺少时之结账,应将其缺少数转收益类科目中之[多分配费用]户,作为收益其结账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X X部已分配生产费用(按原预计分配额),贷:多分配生产费用 (差额)、X X部生产费用补助户(实际额)。
2)总 账:借:已分配生产费用,贷:多分配费用、X X部生产费。
第200条 产品出卖时之处理,规定按出卖之数量,根据原单位生产总成本额 (同类产品之平均)由产成之农产品户或畜产品户,贷出再转入产销账户之借方。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农产品产销户(或畜产品产销户),贷:农产品或畜产品户。
2.总 账:借:产销户,贷:产成品。
并同时按实际卖价,记入产销户之贷方,如收入现金时,记入现金之借方,以便凭此产销账户,计算销货利益,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总括日记账现金额(或赊卖转账),贷:农产品产销户。
2.总 账:借:现金或应收账款,贷:产销户。
并依卖出数量金额记入产品明细账之卖出栏
第210条 产销户经过平日之记录后,于年末根据账面余额,如系贷差为销货毛利,转损益账之贷方,如系借差为销货毛损,转损益账户之借方,其结账分录如下:
1.贷差时
1)分类账:借:农产品产销户(畜产品产销户),贷:本期损益户(可略分类账不必设)。
2)总 账:借:产销户,贷:本期损益。
2.借差时
1)分类账:借:本期损益户(可略),贷:农产品或畜产品产销户。
2)总 账:借:本期损益户,贷:产销户。
第202条 销售费用账户为销售货物(产品)之损失,故于年末将账面余额,转至本期损益户,以结平之户。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本期损益(可略),贷:销售费用各补助账。
2.总 账:借:本期损益,贷:销售费用。
第203条 少分配费用,或多分配费用账户之处理,因其属于损益性质,且又影响损益之多寡。故亦将其账面余额转至本期损益账户,结平此户,其分录如下。
1.少分配费用时
1)分类账:借:本期损益(略),贷:少分配生产费用或管理费用。
2)总 账:借:本期损益,贷:少分配费用。
2.多分配费用时——与少分配费用同样转账,但借贷与之相反。
第204条 其他营业外收益各账户,如存款利益,出售资产盈余等或营业外损失各账户,如借款利息等亦影响农场之经营损益,故将其各账户年末余额全部转至本期损益账户,其结账分录如下:
1.营业外收益:借:收益类各该账户(统制户及补助户),贷:本期损益(统制户及补助户)。
2.营业外损失:借:本期损益(统制户及补助户),贷:损失类各该账户(统制户及补助户)。
第205条 农场之产品至年末多未处理(出卖)故其产品盘存数量特别多,如按产品之生产总成本原额保存之。势必不能计算出真正损益。故决定于年末结账时,将所有库存(盘存)产品,不分留用或出卖,全部按其品质优劣,与市场或粮食公司价格比较作成当时实际价格后,并予以记账,以便计算出真正损益,其处理方法如下。
1.如成本价格高于市场实际价格时,则发生产品盘存估价损失,故应立一“产品盘存估价损失”户及“实价产品户”再进行处理之。
1)求出全部库存产品实际价格。
2)求出全部产品成本额与全部产品实际价格之差额。
记账如下:借:产品盘存估价损失(差额)(统制户及补助户)、实价产品(实际价格)(统制户及补助户),贷:产成品(产成品账面余额)(统制户及补助户)。
2.如成本价格低于市场实际价格时,则发生产品盘存估价利益,故应立一“产品盘存估价利益”户及“实价产品”户,再进行处理之。
1)求出全部库存产品实际价格。
2)求出全部库存产品实际价格与全部产品成本价格之差额。
记账如下:借:实价产品户(实际价格)(统制户及补助户),贷:产品盘存估价利益(差额)户(统制及补助户),产成品(产成品账面余额)(统制户及补助户)。
第206条 盘存之产品经过估价转账后,其原[产成品]账户业已借贷平衡,不成为资产账户。另立之[实价产品]账户,则变成了资产账户,故于年末应将此[实价产品]账户,按实账结转方法(第197条规定)结转下年度。
第207条 固定设备运输费用:根据第38条规定,对机械,车辆等运输费用按使用年限逐年摊销,故于年末对已发生之固定设备运输费用,除本年应摊销数额外,应将未摊销额,转至递延资产中之固定资产运输户,其分录如下
1.分类账:借:固定资产运费,贷:固定设备运输费用。
2.总 账:借:递延费用,贷:生产费用。
经过上列转账后,将已转入之固定资产运费[递延资产]再按实账结法,转至下年度。
第208条 [产品盘存估价利益]或[产品盘存估价损失],虽为估价利益或损失,究其实际已具有真正利益或损失性质。故亦应将此账户余额,转至本期损益账户,其结账分录如下:
1.发生产品盘存估价利益时。
借:产品盘存估价利益(统制户及补助户),贷:本期损益(统制户及补助户)。
2.发生产品盘存估价损失时:
借:本期损益,贷:产品盘存估价损失。
第209条 一切影响损益之各账均已逐户转入本期损益账户,再根据本期损益账户,总结本期(年)农场之经营损益,账面如系贷差时,为本期净利。如系借差时,为本期净损。
第210条 损益账户之差额,本应转至国家投资账户,增加或减少投资,但为了明确经营之损益,及避免混乱原投资额起见,故决定不转入国家投资账户,而另立[本期利益]或[本期损失]账户登记之,故本期损益账户之结账如下:
1.净利时:借:本期损益,贷:本期利益。
2.净损时:借:本期损失,贷:本期损益。
第二节 决算表之编制及报告
第211条 根据前节之[结账后试算表]再进行编制决算表,依试算表之各资产负债及本期利益或本期损失等科目,编制资产负债表(附表第35号)3份,1份自存,2份报局。
第212条 资产负债表之编制时,应按会计科目顺序编排,即规定先列固定资产及资本金,固定负债,后列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最后列递延资产及递延负债。不得任意颠倒。
第213条 编制资产负债表时,对发生之本期净利一项,文字[本期净利]应用红字书写,以示提起注意,数字用蓝色,对示与原资本金相加。如为本期净损时,文字[本期净损]与数字均用红字书写;以示提起注意及由原资本金中减除之意。
第214条 为了解一个农场资产及负债详细情况,则仅凭资产负债表是不够详细具体的,故规定下列各项附表以补充资产负债表之明细。
1.固定资产明细表(附表36号),本表为根据固定资产台账而编制。
2.流动资产明细表(附表37号),本表为根据材料明细账及产品明细账等而编制
3.在产品明细表(附表38号),本表为汇总各项未完产品成本单而编制者。
4.未完基本建设明细表(附表39号),本表为汇总各项未完建设成本单而编制者。
5.实价产品明细表(估价后产品)(附表40号),本表按估价后产品及产品统计报告表而编制者。
6.应收账款明细表(附表41号),根据各分类账及详细补充记录簿等分别应收各户名称编制之。
7.应付账款明细表(附表41号)。
详细分清应付对方名称,金额编制之。
第215条 根据调节后所编制之[结账后合计差额试算表]之产销、销售费,多 (少)分配费用,产品盘存估价利益(损失)及企业外收益、企业外损失等有关损益性质之科目,进行编制损益表。附表42号3份,1份自存,2份报局。
第216条 为了解损失或利益发生之具体情况,则仅凭损益表,是不能了解的,故规定下列各项附表,以之补助损益表之明细。
1.销售费用明细表(附表43号)。本表根据各销售费用分类账编制之。
2.产品销售情况明细表(附表44号)。本表应根据产品明细账及分类账中之产销户编制之。
第217条 各类决算表均限用美浓纸(8裁或16裁大小)书写,并装订成册上附表皮加盖公章后于次年度1月20日以前提出2份报局。
1.装订顺序按下列前后装订之。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资产负债表附表
①固定资产明细表
②流动资产明细表
③在产品明细表
④未完基本建设明细表
⑤实际产品明细表
⑥应收账款明细表
⑦应付账款明细表
4)损益表附表
①销售费用明细表
②产品销售费用明细表
2.表皮样式
农场资产(资金)变化与农产品成本相互关系见下图(见附图13)。
第十一章 成本报告
第218条 管理局为了解各场在“产品”“基本建设”中各项成本情况,及具体掌握分析起见,特规定应按时提出以下各种“成本报告”
I 生产开始前成本关系报告
第219条 为了加强对农场主要生产工作“农产品”的计划性,及了解全场固定资产折旧情况,以便确定生产是否有利及生产上所需要之资金情况等,故决定生产前应提出下列成本关系报告。
1.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分配表(附表27号)——限年初二月末日前提出。
2.X X部折旧费用、阶段、月别分配表(附表28号)——限年初二月末日前提出。
3.农产品计划成本单(附表8号)——限生产前十日以内提出。
Ⅱ 月份成本关系报告
第220条 为了解每月成本变动及转账情况,特规定下列各项成本关系报告。
1.服务部服务成本转摊生产部或基本建设部报告
1)服务部耕畜饲养成本分配表(附表30号)——次月十日前提出。
2)服务部机械修理部成本分配表(附表30号)——同上。
3)服务部发电部成本分配表(附表30号)——同上。
4)服务部运输部成本分配表(附表30号)——同上。
5)服务部其他各部(附表30号)——同上。
2.生产部生产费用月别分配报告
畜产品部生产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次月十日前提出。
3.管理费用月别分配报告
1)管理费用部别分配表(附表33号)——次月十日前提出。
2)畜产品部管理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Ⅲ 阶段别成本报告
第221条 为了解在生产之各项农产品,每一生产阶段,所耗用之各项成本情况,故规定每一阶段完了后10日以内提出下列报告。
1.在产农产品阶段成本报告表(附表45号)可根据各农产品成本单每阶段抄录之——限阶段完了后10日以内提出。
2.农产品部生产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3.农产品部管理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Ⅲ 季度别成本报告
第222条 为了解在产之各项畜产品,每一季度,所耗用之各项成本情况,特规定按季提出下列报告。
在产畜产品成本报告表(附表46号)可根据各在产畜产品成本单抄录之——限次季度10日以内提出。
Ⅳ 产品或基本建设生产完成后总计成本报告
第223条 每项基本建设或生产之产品完成后,15日以内提出。
1.基本建设总计成本报告表(附表34号)限完成后15日以内提出。
2.产成品总计成本报告表(附表34号)同上。
3.造田部管理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4.造田部生产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5.建筑部管理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6.建筑部生产费用分配表(附表29号)同上。
Ⅳ 年度决算报告表
第224条 年度决算报告可根据第十章第二节规定提出报告之。
第225条 前列各项报告,在每次提出时,应装订成册上附下列样式表皮,于规定日期内提出之,不得迟误提出,以致影响管理局之汇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226条 本草案仅供各农场对农业成本会计工作上之应用,另对一般会计制度,及预决算处理办法,会计科目等,另行规定之。
第227条 本草案为根据1950年度之[机械农场成本会计事务处理办法草案]基本精神及1950年度一年当中各场初步实行农业成本计算之经验而编制者。
第228条 本草案于实行中如有不适合各单位情况,或不适用之处,希各单位提出修改意见,经本局参考修改之。但在未修改前,仍须按照本草案规定执行。
第229条 本草案之修改权及解释权,属于本局。
第230条 本草案由1951年1月1日开始执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