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国营农场基本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财务管理工作的需要,加强会计核算工作的正确性及时性,发挥会计核算对于各部门经济核算的促进作用,特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国营农场基本业务标准账户计划”及会计报表格式和说明。及农业部制定的“国营农场统一成本计算规程”的各项规定,结合我厅所属各国营农场的具体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我厅直属各国营农场的会计核算工作,均须遵照本制度处理。
第三条 核算的组织形式,除查哈阳及红色草原两场,应以各个所属农(牧)场为单位,按独立企业经营的原则,实行独立核算外,(总场统一经营的加工厂,修理厂亦同)其余各国营农场均应与1956年度的核算组织形式相同。
第四条 会计核算用的原始凭证,原则上各场应一律执行,但如与农场实际情况有出入者,允许各场参照修订。
第五条 本制度的各项内容,我厅所属各国营农场均不得任意变更;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在报本厅同意后,方可变更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劳动工资的核算
第一节 核算的任务、人员的分类及其动态的核算
第一条 国营农场劳动工资核算的任务规定如下:
1.保证劳动工时的正确核算,监督工资基金的合理使用。
2.及时地正确地计算出应付给职工的工资,并将实际工资额正确的记入或分配到产品成本或作业成本中。
第二条 国营农场的全体职工共分为七大类:
1.长期工人:即农场的固定工人如拖拉机、康拜因驾驶员、农工、畜牧工人、修理工、汽车司机、大车夫及役畜饲养员、电工等均属之。(临时工不包括在内编表时应单独反映)。
2.学员:即参加生产工作,而主要目的又是学习一定的专门业务,俟学习期满后,才能正式编入生产工作的人员称为学员。
3.技术人员:即与国营农场生产工作有直接关系的如农业、畜牧、兽医、机务、水利等技术人员均属之。
4.职员:即国营农场中的各级行政领导人员及工作人员如场长、副场长、分场长、生产队长、会统人员及其他管理干部等均属之。
5.勤杂人员:即国营农场的通讯员、服务员、杂务人员等均属之。
6.警卫人员:即国营农场的专职警卫人员。
7.其他人员:不属于以上的各类人员如医务人员、福利人员等均属之。
第三条 国营农场工作人员调动时的核算办法规定如下:
1.试用的职工必须由人事部门填制职工试用通知书送交会计部门作为职工在用期支付工资的根据。
2.职工升迁或调动时,必须由人事部门编制调动通知书,经原工作单位主管人员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以凭作为结算工资和办理调遣费的根据。
3.国营农场职工离职或解雇时,必须由人事部门编制调动通知单,送交会计部门,以凭办理工资结算手续。
第四条 国营农场劳动工资的组成,应依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劳动报酬的计算标准,应依我厅制定的1957年度劳动组织与劳动报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 工资的核算
第六条 在册的职工工资核算办法规定如下:
1.各基层生产队必须设置考勤表由核算员负责登记。其登记办法规定如下:
1)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运输和修理工作的工人,应根据拖拉机作业核算单、康拜因作业核算单、人畜力作业核算单,载重汽车运行核算单,派工单等原始凭证,逐日登记并进行考勤工作。
2)对于畜牧工人,应根据母牛(母马)产犊、报告、母猪产仔报告、母羊产羔报告、牲畜转群(断乳)报告、畜禽死亡及屠宰报告、牲畜秤重报告、挤乳报告、剪毛及羊毛验收报告、产卵报告及其他的畜产品报告等原始凭证的资料如产量、繁殖头数、转群头数、饲养头数、增重量、死亡头数等原始凭证,逐日登记并进行考勤工作。
3)对于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警卫人员、其他人员等,只逐日进行考勤。
2.每月终了结计考勤表的出勤情况及应领工资额后,据以编制工资支付明细表发放工资。
3.工资发放后,根据工资支付明细表汇总编制工资报告以便结算工资。
第七条 临时工工资核算办法规定如下:
1.每日工作完了后,领工员根据完成的工作量,填制记名的工票(详见格式5)发给临时工人,临时工人可凭票定期到生产队工资计算员处领取工资(为便于整理和结算工资,本月份所发放的工票,应于本月内付清)。
2.核算员根据调来本队工作的临时工名单,登记工票登记簿的姓名栏,每月终了再根据领工员的工票存根登记本日应领的工资,发放工资前应以工票登记簿的工数与工资额及临时工所持的工票相核对,核对相符后据以发放工资,并在工票登记簿中登记发放日期及工资额。
3.临时工的雨天补助,病假工资及停工津贴等亦由领工员签发工票办理手续,其工资的支付办法与(2)项同。
4.每月终了结算工票登记簿后,据以编制临时工工资结算单及工资报告,以便结算工资。
第三章 材料的核算
第一节 材料核算的基本原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原材料,系指国营农场进行生产所使用的种籽、饲料、燃料、肥料、零星配件及其他材料等均属之,低值及易耗品虽不属于材料,但其核算办法与材料的核算办法相同,故亦包括在本制度之内。
第二条 材料核算的主要任务:
1.反映与监督材料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
2.监督材料储备定额的遵守情况;
3.正确的核算与监督材料的保管与收、付工作,并保证账、料、卡三者相符;
4.监督材料消耗定额的遵守情况。
第三条 材料核算的基本原则:
1.种籽、饲料、燃料、化学肥料等入账时,应采用实际价格计价(不反映价格差价),按材料名称别建立材料明细账进行核算,但对当年自产而于当年所耗用的种籽、饲料应采用计划价格计价,待年终结出产品成本后,再调整为实际价格;(上述种籽和饲料不分外购或上年结转,在日常核算中统按计划价格贷出)。
2.零星配件,其他材料,低值及易耗品入账时,采用固定价格计价(要反映价格差异)。即每种材料于年度开始前规定出固定价格,在办理收付手续时,按固定价格计价,其固定价格与实际价格之差异。应记于价格差异账户中,耗用或出售时,应分配价差,分配价差公式为:
(1)月初价差余额×100/月初按固定价格计价的材料的余额 =价差分配率
(2)耗用或出售的材料总成本(按固定价格计价)×价差分配率=应分配的价差。
采用固定价格计价的材料和低值及易耗品仓库部门亦须按名称别分设卡片进行核算,会计部门可按类别设立材料明细账,只登记金额不记数量;
3.为消灭同一材料有数种称呼,有几个计量单位等的错乱情事发生,各单位在材料管理上必须依照我厅制定的材料目录处理,我厅所编列的材料目录其不足部分各场可随时自行补充;
4.建立定期材料稽核制度,由各级会计组织派员到仓库核签材料凭证和材料卡片的记录并抽查盘点库存材料,以保证账与物相符;
5.为简化材料核算工作,对按固定价格计价的材料和低值及易耗品采用余额核算法,即用标价结算库存材料余额的办法,以资核对账卡,促其相符。
第四条 国营农场的材料核算组织工作在会计主任的领导下进行,凡会计主任为材料核算下达的文件,各分场各生产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二节 仓库中的材料核算
第五条 仓库验收材料时,必须详细检查实物是否符合各种随货凭证(发票运单,采购员发货通知单)上所指出的种类、数量和质量,核对相符后,填写收料单收料并将其中一联签章后连同随货凭证转送经理部门,经理部门接仓库送来之收料单后,除在收货凭证登记簿中登记外,应随同随货凭证一并交给会计部门,以凭办理材料入账和结算手续。
第六条 仓库验收材料如发现有短缺、损坏、溢出、规格不符或没有随货凭证时,由仓库验收人员详细检查、填具材料验收单收料。
第七条 各场凡在车站附近设有中转仓库者,可在中转仓库办理验收手续,并登记“购入货物中转收发登记簿,往场部仓库运送时,应填具发货单送料。
第八条 仓库必须设置材料(产品)卡片对所有收、付材料的业务,都应逐日登记于材料(产品)卡片中,随时反映其结存数量。
第九条 国营农场各基层生产单位领取计划内的材料时,应填具领料单,经会计部门(分场为核算组)签署后,到仓库领取。属于计划外领料时,亦填具领料单报经主管业务部门审核并经会计部门签注意见请场长批准后,方可到仓库领料。
属于在一个月内多次使用的材料(如保养用零件),为简化核算手续,可使用限额领料单领料。限额领料单分为甲乙两式:甲式限额领料单适用于领取种籽、饲料、油料、肥料等材料;乙式限额领料单适用于领取经常修理所用的材料,如零星配件、其他材料等。限额领料单应在每月开始前五日,由主管业务部门根据生产计划或月份计划填制,并送交会计部门审核后签发之,限额领料单,只能在指定月份内有效,只能在本单中所列限额范围内发料;只能在指定仓库领料。
第十条 根据经理部门的通知,仓库间配拨材料时,由拨出仓库开具发货单办理配拨手续(如拨入仓库主动到发出仓库领取材料时,亦可由拨入仓库填具发货单)。
第十一条 基层生产单位的油库对机车(拖拉机、康拜因)汽车进行加油时,原则规定使用油料收付登记卡办理付出手续。上油后驾驶员只在油料收付登记卡中签章,即可不必再办理领料手续。
第十二条 加工部门领料或从加工部门收料时,应以签订的合同(指外部加工)或加工计划为依据,仍用领料单,限额领料单,收料单办理手续,为便利和其他凭证区分,可在凭证左上角加盖加工部门戳记。
第十三条 材料领出,即视为耗用,各基层生产部门每月末应将剩余之材料退库,仓库收到退回原材料时,应用赤字填具领料单收料,大堆材料或下月继续使用之材料不能退库者应办理假退料手续,即用赤字填具领料单退料,同时再填具领料单领出(此领料单日期应填次月一日)
第十四条 国营农场的各级会计组织,应定期派人到同级仓库稽核收,付料单和材料(产品)卡片,稽核时,首先检查卡片登记的是否正确,其次用材料(产品)卡片与有关的收、付料单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可将料单(限额领料单应于月终稽核时)带回,并在材料(产品)卡片的检查栏证明检查日期和签章。
在检查中发现材料短缺和登记错误时,应及时查明原因予以纠正,如由于保管员业务不熟而造成错误者,除应予以纠正外,并应进行业务上的指导。
第十五条 仓库保管员每月末,应根据材料(产品)卡片的月末余额,编制材料余额簿报送会计部门,材料余额簿使用期间为一年,每月报经会计部门标价审核后,于下月中旬再返回仓库,留作填记下月份的材料余额。
第三节 会计部门的材料核算
第十六条 会计部门必须设置材料采购明细账以便综合反映物资供应计划的执行情况和计算材料成本,还应设置多栏式材料明细账以登记材料之收付结余数量和金额。
第十七条 购入材料的核算:
1.会计部门接到经理部门交来之发票、收料单、验收单、运单、杂费收据等,应全面核对,核对相符后,编制记账凭证,办理材料价款的结算手续并登记日记总账和材料采购明细账;
2.每月终了后将收料单进行标价汇总(对采用实际价格计价的材料只汇总数量,对采用固定价格核算的材料,应标价后汇总每类材料的金额),记入材料变动报告表并根据材料变动报告,编制记账凭证借:X X材料账户 贷:材料采购账户转入各该材料账户中。
3.按实际价格计价原材料,应每月计算一次平均单价,本月耗用的材料,即可按月初的单价计价,月份中间不进行调整(对材料价格波动不大的材料亦可采用每季度计算一次的办法);货物已到而发票未到的材料,可暂估其价款入账,待发票收到后,再订正暂估数额为实际数额。
第十八条 付出材料的核算:
1.会计部门每月终了时将仓库核签来的领料单、发货票、限额领料单等按受益对象分别进行汇总,汇总时,属于实际价格计价的材料,只汇总数量;属于固定价格计价的材料进行标价后,再按类别汇总每类的金额;
2.标价汇总后,据以编制材料变动报告的发出部分。
第十九条 会计部门收到仓库报来之材料余额簿后属于固定价格计价之材料必须立即进行标价,按类别结出金额。材料余额簿的前期结余加上材料变动报告中的本月收入总额减去本月支出总额,如等于材料余额簿的本期期末余额时,就是仓库正确的处理材料分类核算的最终证明,不等时,应于当月查清并更正所有错误。属于实际价格计价之材料,不必进行标价,只用上述办法核对数量,会计部门再根据材料变动报告登记材料明细账。
第二十条 自制颗粒肥料和积肥工作,应通过材料采购明细账核算材料成本,产品产成后再结转至化学肥料和农产品账户。
第四节 低值及易耗品的核算
第二十一条 低值及易耗品的摊提耗损办法:
1.根据低值及易耗品目录规定,采用一次摊销或二五摊销。所谓一次摊销者,即领用时全部摊销报废;二五摊销者,即领用新品时摊销总值的50%,俟报废时再摊销50%;
2.低值及易耗品的价格差异,不论使用那种摊提耗损方法,皆应在第一次摊提耗损时一次摊销[其会计处理为:(1)在库转在用时,借;在用低值及易耗品,贷:在库低值及易耗品(固定价格);(2)按在用低值及易耗品的一半摊提耗损时,借:生产费用,贷:低值及易耗品摊销;(3)价差一次摊入成本时,借:.生产费用,贷:在库低值及易耗品价差(赤字或蓝字)。
第二十二条 凡低值及易耗品由仓库领出后,即视为在用,按规定摊提耗损。
第二十三条 会计部门应设置在库低值及易耗品明细账与在用低值及易耗品明细账,并以上年度年终各单位的低值及易耗品清点(估价)登记表作为在用低值及易耗品账户的补助表,年度中间报废旧品不领取新品时,在低值及易耗品清点 (估价)登记表合计数下边以赤字填列;第一次领取新品时,以蓝字填列(交旧品同时领取新品时,不必登记)。
第二十四条 基层生产单位领到低值及易耗品后,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并登记低值及易耗品台账,发给班、组使用时,以借用证办理手续。
第二十五条 低值及易耗品的验收、保管、领发及在库低值及易耗品的余额核算法与(二)(三)节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核算
第一节 固定资产的分类及价值的确定
第一条 固定资产类别的划分规定如下:
1.农业生产用固定资产。(1)房屋;(2)建筑物;(3)树木;(4)拖拉机;(5)联合收割机;(6)机械农具;(7)畜力农具;(8)畜牧机械;(9)动力设备,工作机器及设备; (10)传导设备;(11)役畜;(12)产畜;(13)汽车;(14)其他运输工具;(15)管理用具; (16)其他生产用固定资产。
2.非农业生产用固定资产。(1)住宅公共事业用固定资产;(2)文化生活设施用固定资产;(3)卫生保健用固定资产。
3.未使用固定资产。
4.不需用固定资产。
第二条 固定资产入账的价值规定如下:
1.由本场基建部门完成移交生产的各种固定资产,应按移交时的固定资产交接证明书上的实际成本入账;
2.由其他单位移交或捐赠的各种固定资产,应按财产移交书或捐赠文件所列价值(不减除折旧准备)入账,但如无原价或因其他原因而必须另行作价时,应估计其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同时尚应估算出其已使用年限的折旧准备;
3.由其他单位调入之各种固定资产,应按调拨转账凭证所列价值(不减除折旧准备)入账,调入时发生的运输、包装、保险、整理及检验等费用,均应由调入场的基建投资中待核销账户核销(年初必须列入基建计划),不加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中,同时将原价值中的安装费用扣除(原按装已拆毁了);
4.原有的固定资产经基建进行改建或扩建而增加了价值数量或生产能力者,应将其由于改建或扩建所支出的费用减除所得的废料的价值后的净值加入固定资产原价中(经改建或扩建后如能延长原有耐用年限者,应调整其耐用年限);
5.进行大修所支用的修理费用,不得加入固定资产价值内。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原值国营农场不得加以变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调整其原值:
1.政府指示或核准重新估价者;
2.进行增补设备;改良装置的基本建设工程者;
3.部分拆除者;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暂估价值者;
5.订正误算的原价。
第二节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
第四条 固定资产折旧包括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两部份,但并非所有的固定资产都要计算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兹分别不同情况规定如下:
凡下列固定资产不提存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1.经批准列入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中的建筑物,树木、幼树、土地等。
3.除拖拉机、康拜因、汽车、房屋以外的其他各类固定资产暂不提存大修理折旧。
4.凡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不提存折旧,但农场之间借用固定资产时应照提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并将所提存之基本折旧基金及大修理基金交给借出的农场。
第五条 因生产急需而基建成本或购买原价尚未确定即先移交给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为了不影响生产成本之计算,可先按计划成本或计划价值予提折旧。待实际成本或资产原价确定后再行调整之。
第六条 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已满,但尚可使用时,仍必须继续使用并照提折旧,其折旧准备已超过原值时,可将超出额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同时增加政府资金。
第七条 现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二种:
1.工作数量法,为计算拖拉机、康拜因、汽车、其他机械农具和马拉农具的折旧时适用之,其计提的折旧数额应依我厅所制订的折旧定额办理之。
2.历月法:除上列固定资产以外之其他各种固定资产的折旧均适用之,为简化计算折旧手续,可将适用于本办法之各种固定资产,按其性质相同或相似者归并为若干类求出综合折旧率(当年的综合折旧率,是以上年年终清查财产所编出的固定资产登记表计算出来的在年度中间可以不变更综合折旧率)每月可根据综合折旧率计提折旧。
第三节 固定资产动态的核算
第八条 凡增加之固定资产,必须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验收,并于验收完了后当即建立使用或保管责任制度,会计部门即可根据有关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并及时登账。
第九条 各种固定资产之减少,必须依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之:
1.由出售、折除、屠宰或砍伐固定资产时,必须事先编制请求清理固定资产报告表,报厅批准后始得进行处理,但年初列有计划且并经厅批准者例外。
2.凡因人力不可抗拒的非常灾害而遭毁损的固定资产经过场长批准后即可自行处理。
3.凡不属于以上两种原因减少或毁损(如废弃、废役、死亡、倒塌、责任事故……)之各种固定资产,使用人或保管人必须会同有关部门人员进行详细检查作出书面材料,经场长批示处理。如情节严重者,应报厅批准执行。
4.凡固定资产之调入或调出,各场应严格遵守我厅签发之调拨命令办理之,无调拨命令都一律不准调动。
第十条 国营农场间发生互相调拨固定资产时,其具体手续如下:
1.各场请求增加固定资产经我厅批准由他场调拨时,由本厅签发固定资产调拨命令一式四联,第一联留厅自存其余三联交调入单位;
2.调入单位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后,应在第四联上加盖本场印信及有关人员签章并在规定日期内派员持调拨命令赴调出单位起运;
3.调出单位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后,必须将表内所规定的资料填妥,并在二、三联上加盖本场印信及有关人员签章后将二、三两联随所调固定资产及其不可分割的附属设备一并移交调入单位,调出单位根据第四联记账,调入单位除根据第三联记账外必须将第二联寄厅,作为报告调拨工作完成之根据。
第十一条 各请调单位在收到本厅所签发之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后,必须于规定日期内派人前往洽取,不得无故拖延或不取。如因特殊情况决定不需要时,必须将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全三联)寄厅并说明原因,以便注销,调出单位接到固定资产调拨命令后必须坚决执行。
第十二条 场内固定资产之调动,其具体手续规定如下:
1.由请调部门填制请调固定资产申请书一式三份送计划部门,计划部门接到申请书立即附注意见提请场长批准后转送会计部门。
2.会计部门接到批准之申请书,应于当日(或次日)加盖印鉴后第一联留存另二联交给请调部门。
3.请调部门将会计部门交来之申请书,交给调出部门后,即可办理调拨手续,固定资产调出后,调出部门留第二联备查,将第三联交给会计部门作为报告调拨工作完成之根据,会计部门并应立即责成调入部门之负责人办理委托保管手续。
第十三条 各场固定资产发生增加或减少时,如系投保之固定资产,必须根据保险公司之规定,及时地办理投保与退保手续。
第十四条 各场现存的未使用及不需用固定资产如为适应生产的需要转为使用时,由各场自行作账户间的调整。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变为未使用或不需用固定资产时,必须事前报经本厅批准后始得作账户间的变更处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账簿的设置,是以简化和适合需要为原则规定的,全部包括总账与明细分类账两级账户组织,另以上年度年终固定资产清点(估价)登记表作为明细账的补助表又为明细账设立的根据。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明细分类账的设立按同一名称之固定资产设户(对采用历月法折旧的固定资产应按类设户),在年度中发生增加或减少时(指场外的变动),可逐笔记入特设的固定资产增减登记簿中,增加用蓝字,减少用红字,场内变动时只在固定资产清点(估价)登记表或固定资产增减登记簿中作单位变更的记录即可,年度终了时将固定资产清点(估价)登记表和固定资产清点登记簿之数字相加减即得出年末账面余额。
第五章 生产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一节 核算的任务及其组织分工
第一条 国营农场生产核算与成本计算的任务如下:
1.监督生产费用的开支;
2.反映执行成本计划的过程及成果;
3.揭示成本增高或降低的原因;
4.提供考核各部门工作成绩的尺度。
第二条 核算的组织分工规定如下:
1.原始凭证的登记与整理工作,不论三级制农场或两级制农场,均须由各生产队,加工厂,辅助生产部门等基层单位负责办理。
2.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的成本计算工作,应由三级制农场的各个分场、畜牧场或两级制农场的场部负责办理,同时对作业成本的计算,应一律按所属各个生产队分别进行核算;对作物成本的计算,应按三级制的各分场、畜牧场或两级制农场的场部统一进行核算,三级制农场的场部应负责办理所属各分场、畜牧场的作业与作物成本的汇总工作。
3.共同生产费与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工作,在三级制农场其发生在各分场,畜牧场及其所属生产队者,应由各分场、畜牧场负责办理;其发生在场部者由场部负责办理,并于年终分配于所属各个分场、畜牧场负担,在两级制农场,应一律由场部负责办理。
4.加工生产成本的计算工作,应根据加工厂的规模大小,加工产品的种类多寡和常年加工与季节性加工等具体情况,由加工厂负责办理或由场部负责办理各场可自行确定。
5.农业产品及畜牧产品的成本计算工作,不论三级制农场或两级制农场,应一律由场部负责办理。
6.汽车运输成本的计算工作,不论三级制农场或两级制农场,应一律由场部负责办理。
7.发电、供水、畜力工作等部门成本的计算工作,在三级制农场应根据其配备情况,分别由各个分场、畜牧场或由场部负责办理。即:配备于各个分场、畜牧场及其所属生产队者,应由各个分场、畜牧场进行核算;配备于场部者,应由场部进行核算。在两级制农场,均须由场部负责办理。
8.修理成本的计算工作,分别规定如下:
1)对全场各种修理工作成本的计算工作,在三级制农场,属于大修理范围者,应由场部负责办理;属于经常修理范围者,应根据经常修理的所属单位,分别由各分场、畜牧场、补助部门或场部负责办理;在两级制农场,不论大修理或经常修理,均应由场部负责办理。
2)对三级制农场或两级制农场的场部修理厂所进行的修理工作,应由修理厂或场部负责办理;对分场、畜牧场修理所所进行的修理工作应由各个分场、畜牧场负责办理。
第二节。 植物栽培费用的核算与成本计算
核算的原则和作物与作业的分类:
第三条 植物栽培生产费用的核算,必须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计算各种作业的直接费用(即翻地、耙地、播种、除草、收获等等);第二阶段计算作物或作物组的全部生产费用,并据以确定产品的成本。
第四条 植物栽培的作业项目及其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第五条 植物栽培作物或作物组的类别划分如下:
第一类:属于当年收获的作物
第二类:属于在产品的作业
第三类:属于代耕劳务作业
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六条 植物栽培第一阶段——各项作业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拖拉机手、康拜因手、农工及其他直接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比率计提的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燃料:拖拉机、康拜因及其他农业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汽油(不包括引火用油)火油、柴油等。
4.润滑油料;拖拉机、康拜因及其他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引火用油及保养油料。
5.畜力工作费:在作业过程中所应负担的役畜工作的费用(不包括畜力运输工作)。
6.农业机具折旧费:在作业过程中所应负担的农业机器及农具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费。
7.农业机具经常修理;在作业过程中所应负担的农业机器及农具的修理保养等经常修理费用。
8.田间运输费:在生产中使用动力畜力运输设备,运送产品及种籽、肥料所发生的田间运输费。
第七条 植物栽培第二阶段——各种作物或作物组的生产费用的项目规定如下:
1.往年费用:凡已往年度在本年收获的农作物上所花费的费用均属之;
2.本年作业费用:凡根据第一阶段计算应行负担的本年各种作业的费用;
3.种籽:农作物播种所消耗的种籽及幼苗的费用;
4.肥料:农作物所施用的基肥及追肥的肥料价值;
5.其他直接费: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直接费用如病虫害防治费,种籽消毒药品、供水费等;
6.共同生产费:农作物所应负担的植物栽培部门的共同生产费;
7.企业管理费:农作物所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
第八条 植物栽培直接工人的工资,应按各项作业本月份所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加本月实际发生的各种津贴和予提的燃煤津贴计算,其具体办法如下:
1.各项作业的计件工资,应根据作业明细表的工资额填列。
2.各种津贴的分配,采按工资总额法“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l) 分配率=(本月份直接工人的各种津贴总额(包括燃煤津贴)/本月份全部作业的计件工资总额)×100
2)各该作业所应分配的各种津贴额=各项作业的计件工资总额×分配率
3)燃煤津贴的摊销办法,应以直接工人全年计划支出的燃煤津贴总额,分由 1、2、3月份予提半数计入成本,10、11、12月份的燃煤津贴应根据实际发生总额扣除1、2、3月份予提摊销数额后平均摊入三个月份成本内,年度终了时,不得保留余额。工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但对不实行计件工资或计件工资与计时工资兼有的单位(或月份)对其工资的计算,应改按“直接生产工人工资法”,分配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1)实际工资率=本月份直接生产工人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计时工资及各种津贴(包括燃煤津贴)/本月份全部作业的总工时数
(2)各该作业的工资额=各项作业所耗用的工时数×实际工资率
第九条 各种作物或各项作业所耗用的种子、肥料、燃料及润滑油料,应以各种作物或各项作业的实际耗用数量乘以该实际单价或计划单价计算。
第十条 各项作业所发生的畜力工作费,应以各项作业实际使用的马工日数乘以实际马工日成本计算。
第十一条 各项作业所发生的汽车运输费,在日常核算中,应以各项作业实际使用的吨公里数乘以计划吨公里成本计算,年度终了时其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的差额,不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各项作业所发生的农业机具折旧费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对各种拖拉机、康拜因、应根据其实际工作量(标准公顷、作业公顷)乘以各折旧标准计算。
2. 对各种农机具应根据拖拉机的实际工作量乘以农机具的综合折旧标准计算。
3.对各种畜力农具、应根据其实际完成工作量按标准公顷折算系数折为标准公顷后乘以综合折旧标准计算。
第十三条 各项作业所发生的农机具经常修理,在日常核算中,应根据各项作业使用的各种拖拉机、康拜因,其他农机具的实际工作量乘以计划修理费用定额计算或根据对折旧额的一定百分比计算,在年度中间对计划修理费与实际修理费的差额,应逐月进行调整俟年度终了时应无差额。
第十四条 各种作物或各项作业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均以其各该实际发生额计列。
第十五条 各项作业成本的结算分配时间,各场可结合本场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第十六条 各作物或作物组(包括在产品)的生产费用年终结算程序如下:
1.结算各作物或作物组(包括在产品)的直接费用。
2.分配各作物或作物组(包括在产品)所应负担的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
3.分配各作物或作物组所应负担的往年费用,并结算其产品成本。
第十七条 各种夏种作物(不包括园艺作物)成本的计算,应分茬进行计算。
第十八条 各种间种作物与混种作物(均不包括园艺作物)成本的计算,应按作物别分离进行计算。分离时,首先应依据各该作物每公顷播种量定额对实际播种量的比例进行分离其各该作物的实播面积,然后再根据各该作物的实播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离其各该作物成本。
其分离计算公式如下:
(1)面积的分配系数=实际面积÷(第一种作物的实际播种量/第一种作物公顷播种量定额+第二种作物的实际播种量/第二种作物公顷播种量定额)
(2)第一(或第二)种作物的实际播种面积=[作物实际播种量/第一(或第二)种作物]×分配系数
(3)成本的分配系数=间种(或混种)作物的全部总成本÷(第一种作物所占实际面积+第二种作物所占实播种面积)
(4)第一(或第二)种作物的总成本=第一(或第二)种作物所占实播面积×分配系数
第十九条 多年生牧草作物的成本计算,在播种年度所发生的各项成本,应全部列为下年收获作物处理(按在产品);但在下一年度时,则应全部列为当年收获作物负担并不再行分期摊转处理。
第二十条 园艺作物(包括大田蔬菜和温室蔬菜、苗圃、成果树等)的成本计算,在任何年度内,均应按其各该年度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结算其各该年度各种作物所产产品成本处理。对此不论属于何种情况,均不得将其全部或一部成本列入在产品。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收获的作物在年度终了时必须结束其全部作业,如有少数面积尚未完成全部作业时(如脱谷、清选干燥等作业)应按计划数或预计数予提其尚未完成的作业的成本,其产量亦比照已收获的产量估算,在下一年度再将此项予提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差额结转损益账户处理。
第二十二条 休闲地费用的分配,应以一次列入下一作物为原则,其为复种作物者,则应列入第一荏作物负担处理。
第二十三条 肥料费用应以一次列入施用作物为原则。秋施肥费用的分配,应比照休闲地费用分配方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植物栽培产品的构成,分为主产品和副产品,作为生产主要目的的产品称为主产品如粮食、饲料等,不是生产主要目的物而是生产中顺便得到的产品称为副产品,如谷草、禾秆等。
主产品和副产品成本分离时,副产品一律按当地市价乘以副产品产量计算,生产费用总额减付产品价值即为主产品成本。
凡不能在本场利用或其利用价值不大及不能出售的副产品,全部不进行估价,其生产费用全部属于主产品成本。
第三节 畜禽饲养费用的核算与成本计算
核算的原则和畜群的划分:
第二十五条 畜禽饲养生产费用的核算,必须按牲畜的不同种类,不同畜群分别进行。年度中核算各畜群的饲养费用;年度终了核算产品成本(包括在产品)。
第二十六条 畜禽动态的核算是正确组织畜禽饲养成本核算的重要条件,国营农场必须认真地登载畜群的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畜禽饲养群别的划分规定如下:
1.养乳牛:1)种公牛及乳牛群; 2)0—6个月犊牛群; 3)7个月以上育成牛群。
2.养肉牛:1)种公牛及母牛群(包括未离乳幼肉牛); 2)幼肉牛群。
3.养改良种绵羊:1)改良种公羊及母羊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羊); 2)改良种当年生幼羊群; 3)改良种往年生幼羊群。
4.养本地种绵羊:1)本地种公羊及母羊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羊); 2)本地种当年生幼羊群; 3)本地种往年生幼羊群。
5.养山羊:1)种公羊及母山羊群(包括当年生末离乳幼羊); 2)当年生幼山羊群; 3)往年生幼山羊群。
6.养猪:1)种公猪及母猪群(包括0~2个月未离乳幼猪); 2)2—4个月幼猪群; 3)4个月以上后备及育肥猪群。
7.养纯种重挽马:1)重挽种公马及母马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马); 2)重挽当年生幼马群; 3)重挽往年生幼马群。
8.养纯种轻挽马:1)轻挽种公马及母马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马); 2)轻挽当年生幼马群; 3)轻挽往年生幼马群。
9.养本地种马及役马生幼马:1)本地种公马及母马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马); 2)本地当年生幼马群; 3)本地往年生幼马群。
10.养鹿:1)种公鹿及母鹿群(包括当年生未离乳幼鹿); 2)当年生幼鹿群; 3)往年生幼鹿群。
11.养毛用兔:1)毛用成年兔群; 2)毛用幼兔群。
12.养皮用兔:1)皮用成年兔群; 2)皮用幼兔群。
13.养鸡:1)成鸡群; 2)孵化鸡雏群; 3)幼鸡群。
14.养鱼:1)鱼群。
15.养蜂:1)蜂群。
第二十八条 幼畜和育肥畜的类别划分如下
1.养乳牛:1)0~6个月犊牛; 2)7个月以上育成牛。
2.养肉牛:1)未离乳幼肉牛; 2)幼肉牛。
3.养改良种绵羊:1)未离乳幼羊; 2)当年生幼羊; 3)往年生幼羊。
4.养本地种绵羊:1)未离乳本地种幼羊; 2)本地种当年生幼羊; 3)本地种往年生幼羊。
5.养山羊:1)未离乳山羊; 2)当年生幼山羊; 3)往年生幼山羊。
6.养猪:1)0—2个月小猪; 2)2—4个月幼猪; 3)4个月以上后备及育肥猪。
7.养纯种重挽马:1)重挽当年幼马; 2)重挽往年生幼马。
8.养纯种轻挽马:1)轻挽当年生幼马; 2)轻挽往年生幼马。
9.养本地种马及役畜生幼马:1)本地当年生幼马; 2)本地往年生幼马。
10.养鹿:1)当年幼鹿; 2)往年生幼鹿。
11.养毛用兔:1)毛用成兔; 2)毛用幼兔。
12.养皮用兔:1)皮用成兔; 2)皮用幼兔。
13.养鸡:1)成鸡; 2)孵化鸡雏; 3)幼鸡。
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二十九条 畜禽饲养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饲养员、榨乳员、清洁员以及其他直接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比率计算的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给上述人员的劳保费用。
3.饲料、畜禽饲养过程中,直接用于各畜群的饲料,饲料应划分下列五类:
1)浓厚饲料:凡禾本科谷粒(如大麦、燕麦、苞米等)豆科谷粒、糠夫、豆并、酒糟等均属之。
2)粗饲料、凡干草、苜蓿草、禾杆、谷壳等均属之。
3)根菜瓜类饲料:凡块根类(如饲用甜菜、胡萝卜、瓜类、如南瓜),块茎类(如土豆)和大头菜等均属之。
4)青贮及青割饲料:如青贮玉米、青贮向日葵、及青割苜蓿等均属之。
5)其他饲料:凡乳类饲料、骨粉、鱼类、贝壳、食盐、木炭末等动物性和矿物质的饲料均属之。
4.褥草:牲畜所垫用的禾秆、泥炭、锯屑等。
5.牲畜折旧费:在生产过程中,所应负担的产畜的基本折旧,根据目前各类产畜的购置原价或幼畜育成所需的饲养费用和在淘汰时所获得的价值的情况、暂定、乳牛、肉牛、绵羊、山羊、马、鹿等六类,各品种的产畜(包括公、母、阉)进行计提折旧。
6.其他直接费: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如牲畜医疗药品费、整蹄费、放牧地管理费等。
7.共同生产费:各畜群所负担的共同生产费。
8.企业管理费:各畜群所负担的企业管理费。
第三十条 畜禽饲养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应按每一畜群所实际支付工资计算。各个畜群饲养人员不能固定者,其工资额可暂按下列方法分离计算。
以每一饲养员按定额能饲养该群性畜的头数去除该群牲畜的头数,求出按定额饲养该群牲畜所需要的人数,再把全部牲畜(或同种类牲畜的)所需饲养人员数加到一起去除工资总额,再乘以该畜群的饲养人数即得应分配的工资。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畜群所应分配的工资额=该群牲畜的头数/每一饲养员按定额可饲养该群牲畜的头数×工资总额(全部牲畜或同种类牲畜的)/全部牲畜(或同类牲畜)所需饲养人员总数
工资附加费的计算,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各个畜群所耗用的饲料和褥草,其耗用为按实际价格计价的饲料,应以各个畜群的实际耗用数量乘以各该实际单价计算;其耗用为按计划价格计价的饲料,在日常核算中,应以各个畜群的实际耗用数量乘以计划单位成本计算(计划单位成本系指编制年度成本计划时所计算出的饲料平均单价),在年度终了时,再将此项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其调整计算公式如下:
1.(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差额/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的饲料成本总额)×100=价差调整分配率
2.各该畜群按计划单位成本计算的饲料成本额×价差调整分配率=应追加分配额。
第三十二条 各个畜群所发生的牲畜折旧费,应按各种公畜及母畜群的原值 (指应计折旧的产畜)乘以月折旧率计算。其年折旧率规定如下:
1.乳牛类——公牛按10%计算;乳牛按9%计算;
2.肉牛类——公牛及母牛均按7.5%计算;
3.绵羊类——公羊按20%计算,母羊及阉羊均按13%计算;
4.山羊类——公羊按20%计算,母羊按13%计算;
5.马 类——公马及母马均按7.5%计算;
6.鹿 类——公鹿及母鹿均按7.5%计算。
上述六类产畜的年折旧额以12除之,即为各该月份折旧额。
第三十三条 各畜群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均以其各该实际发生额列,不能直接记入者可采用分摊办法分配记入,如运饲料的马工日成本可按各畜群耗用的饲料数额分配,牲畜医疗费不能直接记入者可按医疗次数分配。
第三十四条 牲畜放牧期天然草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各该牲畜在舍饲期干草耗用定额和他们的放牧日数所求得的系数,分别记入各群牲畜的饲养费用中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群牲畜的放牧费用=天然草场全部费用×(该群牲畜放牧日数×舍饲期干草定额/全部放牧畜整个放牧期内按各该群牧畜舍饲期干草消耗定额计算所消耗)
第三十五条 畜禽饲养成本的年终结算分配
应包括如下四个基本程序:
1.调整各畜群饲养费用中的各项计划数额为实际数额。
2.结算各畜群的直接费用并冲回死亡幼畜价值。
3.分配各畜群所应负担的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
4.结算产品和副产品成本并调整产品的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第三十六条 养乳牛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种公牛及乳牛群的牛犊牛乳和幼畜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牛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和畜力(使役)为副产品。
2.牛乳和牛犊的成本分离,应按每一头牛犊的价值等于一百公斤牛乳的价值计算,其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每公斤牛乳成本=(种公牛及乳牛群全部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产乳总量+全年产犊头数×100)
每一头牛犊成本=每公斤牛乳成本×100
3.幼畜群在日常核算中按实际饲养头日数乘以计划头日成本结转幼畜和育肥畜账户,年度终了结出实际饲养头日成本后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饲养头日的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饲养头日成本=(幼牛群全部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饲养总头日数
4.幼畜和育肥畜账户的核算方法规定如下:
1)幼畜和育肥畜账户核算幼牛的平均饲养头日成本,幼畜育成出售时,按每头幼畜的出生日期和出售日期算出该牲畜的饲养头日数乘以平均饲养头日成本计算。(幼畜出售、处理办法亦同)。
2)幼畜和育肥畜死亡时,其原价减除所获皮、肉、价值后的余值,全部由该群负担,在幼畜和育肥畜账户只减少头数和头日数不减少成本,其账务处理规定如下:
①在日常核算中按实际饲养头日数乘以计划头日成本计算并作借:“畜禽饲养”,贷“幼畜和育肥畜”的账务处理。
②年度终了时再用赤字将借入畜禽饲养账户的成本冲回即借:畜禽饲养:贷:幼畜和育肥畜(赤字)。
5.副产品成本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畜力(使役)按其各该畜群的参加使役工作日数,乘以计划工作日成本计算。
2)牛粪及其他副产品应按可销售的价格计算。
第三十六条 养肉牛产品成本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种公牛及乳牛群的牛犊、牛乳和幼畜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牛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和畜力(使役)为副产品。
2.牛乳和牛犊的成本分离,应按固定价格扣除牛乳成本后作为牛犊成本计算。
3.幼牛生出后,应按平均计划头成本,结转幼畜和育肥畜账户,年度终了实际成本结出后,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4.幼畜和育肥畜账户的核算方法及副产品成本的计算办法与养乳牛同。
第三十七条 养绵羊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羊毛、羊羔和幼畜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羊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为副产品。
2.羊毛、羊羔或饲养头日成本分离,应按固定比率分配。
分配分率的系数规定如下:
3.幼畜群、幼畜和育肥畜、副产品等的计算办法与养肉牛同。
第三十八条 养山羊的产品成本计办法规定如下:
1.羊羔、羊乳及幼畜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为副产品。
2.羊羔和羊乳的成本分离应按固定价格扣除羊乳成本后作为羊羔成本计算。
3.幼畜群、幼畜和育肥畜、副产品等的计算办法与养肉牛同。
第三十九条 养猪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猪仔、增重为主产品,猪粪、猪鬃、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肉、皮为副产品。
2.种公猪及母猪群的全年饲养费减除副产品价值,即为0~2个月小猪的出生和增重成本。其计算方法:在日常核算中,当小猪出生后即按出生重量乘以计划每公斤活重成本计算其出生成本并转入幼畜和育肥畜账户,每月终了时再根据本月份的实际增重乘以计划每公斤活重成本计算其增重成本后并结转入幼畜和育肥畜账户,俟年度终了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3.幼猪群在日常核算中,按实际增重乘以计划每公斤增重成本,计算其增重成本并转入幼畜和育肥畜账户,俟年度终了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4.增重成本和活重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公斤增重成本=(全年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增重量
每公斤活重成本=(年初结转的幼畜和育肥畜成本+年度中间增加的幼畜和育肥畜成本+该群本年增重成本)/(年初结存活重+增加的活重+本年增重量-死亡牲畜的活重)
5.幼畜和育肥畜、副产品的计算办法与养乳牛同。
第四十条 养马(包括纯种重挽马,纯种轻晚马,本地种马及役马生幼马)的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马驹和幼马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马粪、畜力(使役),对外配种为副产品。
2.养马的成本计算与养肉牛同。
第四十一条 养鹿的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生鹿茸(包括割截茸、额前茸、再生茸)仔鹿及幼鹿的饲养头日成本为主产品,皮肉、腿、尾等为副产品。
2.鹿类各群的成本计算基本上应比照马类的成本计算方法办理,但对种公鹿及母鹿群所产鹿羔及鹿茸两种主产品成本的分离,则应按种公鹿的饲养费用做为鹿茸成本与母鹿的饲养费用做为鹿羔成本计算,种公鹿及母鹿的饲养费用的分离方法,应按种公鹿及母鹿各该饲养总头日数为标准进行分离计算。
3.幼鹿、幼畜和育肥畜、副产品等的计算办法与养肉牛同。
第四十二条 养兔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兔毛、兔皮和所产的幼兔为主产品,死亡清理所获得的肉为副产品。
2.毛用兔类的成兔群所产毛用仔兔及兔毛两种产品的成本分摊、按各为全部饲养费用的50%分离计算;对其幼兔群则应按头计算其饲养成本。
3.肉用兔类各畜群的成本计算,基本应比照毛用兔类的成本计算办法办理但对成兔群的饲养费用应全部作为肉用仔兔成本计算。
第四十三条 养蜂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蜂蜜、蜂蜡、蜂群、繁殖用的蜂王为主产品,蜂胶贮备蜂王等为副产品。
2.蜂密、蜂蜡、蜂群、繁殖用的蜂王等成本分离,应按固定比例分配,其分配比例规定如下:(以蜂蜜为计算单位换算)。
蜂蜜为1;蜂蜡为5;蜂群为10;繁殖用的蜂王为3。
第四十四条 养鸡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鸡卵、幼鸡为主产品,鸡粪为副产品。
2.成鸡群的全年饲养费用减除副产品价值全部为鸡卵成本,幼鸡群的全年饲养费用减除副产品价值全部为幼鸡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鸡卵成本=成鸡全年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产卵量(公斤)
幼鸡成本=幼鸡群全年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成活的幼鸡头数
第四十五条 养鱼产品的成本计算暂定为当年全部饲养费用即为当年所出产鱼的成本。
第四节 加工生产费用的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四十六条 凡国营农场的粮谷加工、饲料粉碎、乳制品加工等的产品和副产品成本均以本办法核算。
第四十七条 加工生产部门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直接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原料及主要材料:凡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购成产品主体的材料均属之,如制粉用的小麦、制豆油(豆并)用的大豆、乳制品加工用的牛乳等。
4.其他材料:凡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而能直接记入的但不构成产品主体的辅助性材料均属之。
5.燃料:凡在生产中所消耗的各种燃料均属之。
6.动力费:加工部门所消耗的各种动力。
7.共同生产费:加工部门所发生的共同生产费。
第四十八条 生产费用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 工资应按实际发生的计件或计时工资计算,工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2.耗用的“原料及主要材料”“其他材料”“燃料”动力费,在日常核算中应以实际耗用量,乘以实际单价(或计划单价)和固定单价计算,采用按固定单价计算的材料每月结算时应加记价差;采按计划单价计算的材料,应于年度终了时,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3.共同生产费在日常核算中只汇集其实际发生额,俟年度终了时再进行分配计算。
第四十九条 加工产品产出后,在日常核算中,按计划成本结转农产品账户,俟年度终了时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条 加工部门的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上年在产品成本加本年所发生的加工费用减除年末在产品成本后的数额作为产品成本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成本=(上年产品+本年加工费用-年末在产品)/本年实际总产量
2.年末在产品成本应采按“定额法”计算,即按计划定额计算已完工序的加工费用和材料成本。
3.联产品的成本分离方法,采用按固定一方扣除计算,即按当他市价扣除麸子、糠类、豆饼、脱脂奶的成本后,作为面粉、加工粮食、豆油、稀油的成本处理。
第五节 企业管理费和共同生产费的核算
第五十一条 国营农场的间接费用,按费用支出性质划分如下:
1.共同生产费:系与企业的一个部门(如植物栽培部门或畜禽饲养部门)的几种产品的生产有关,并以分配的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根据农场的生产特点共同生产费应分为植物栽培共同生产费;畜禽饲养共同生产费,加工生产共同生产费。
2.企业管理费:系与企业的所有部门的几种产品的生产有关,并以分配的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
第五十二条 植物栽培、畜禽饲养、加工生产等的共同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全场间接参加生产的农业、机务、畜牧、兽医等技师以及生产队长,加工厂主任、核算员、保管员、田间警卫等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费:为直接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按照规定免费发给的口罩、手套、风镜、毛巾、肥皂的价值以及安全装置维护费。
4.场内交通费:上述人员在场内因公乘用汽车、摩托车所发生的燃料,以及乘坐大车等的交通费用。
5.房屋管理费:生产用的种籽库、青贮窖、青贮塔、机具库、饲料库、饲料加工室等所发生的取暖、清洁、照明等费用。
6.固定资产折旧费:生产用的一般固定资产(不包括农机具)如各种仓库、青贮塔、饲料加工室、宿营车、账棚、苫布等的折旧费。
7.固定资产经常修理:前项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经常修理费用。
8.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生产领用、报废的低值及易耗品的价值及其修理费用。
9.生产服务运输费:生产过程中送水、送油、总场和分场间物资的运输以及在生产过程中转移地号或由机具库到田间进行作业等往返在一公里以上所发生的机具调配运输费用等。
10.其他共同生产费:凡不属于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共同生产.费如保险费、生产试验费等。
第五十三条 企业管理费项目规定如下:
甲 行政管理费
1.工资: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如场长、副场长、分场长、秘书、计划、会计、统计、人事经理(除仓库人员)、总务(除炊事人员)通讯员、小汽车驾驶员、公安人员、消防人员等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差旅调遣费:全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采购员出差)和调遣工作发生的差旅费用。
4.文具印刷、邮电办公费:全场办公人员所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电话、电报、邮信等费用(基建、学校、训练班等不包括在内)
5.其他行政管理费: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行政管理费,如会议招待等费用。
乙、一般管理费:
1.工资:全场一般仓库人员、电工、电话员、炊事人员(包括临时工作炊事员工作的)等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房屋管理费:全场除共同生产费所列的房屋以外的办公室、仓库、水塔、防火楼等照明、用水、用电、取暖、清洁、粉饰等费用。
4.消防费:全场灭火器用药及其他防火所支出的费用。
5.场内交通费:行政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乘用小汽车用油以及乘坐大车等的交通费用。
6.固定资产折旧费:全场一般固定资产、办公室、电话设备、交通工具、水井、磅秤、桥梁以及福利设施等折旧费。
7.固定资产经常修理:全场一般的固定资产(包括道路)等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8.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管理部门领用、报废的低值及易耗品的价值及其修理费用。
9.利息支出:为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的净额。
10.劳动力招募费:在农忙期间用临时工或招募农工所支出的来往火车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宿费或按规定支付给劳动部门的招募费用。
11.其他一般管理费: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一般管理费如税捐、保险费等。
丙、非生产性费用
1.罚金支出:根据合同规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和罚款(减违约收入的净额)。
2.材料产品盘亏:各种材料、产品在盘点时发现储备过程中的自然耗损(减除盘盈)及经场长批准的物品丢失的价值(个人事故除外)。
3.材料产品的损坏:各种材料产品在储备过程中的损坏(个人事故除外)。
4.其他非生产性的费用: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非生产性费用。
第五十四条 共同生产部门与企业管理部门的间接生产人员与管理人员的工资,应按每一部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一般管理部门,植物栽培共同生产部门,畜禽饲养共同生产部门,加工生产共同生产部门)所实际发生的工资计算。
工资附加费的计算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共同生产部门及企业管理部门的其他各项费用,均应以其各该实际发生额计列,但对使用汽车所发生的运输费用,在日常核算中应以各个部门所实际使用的吨公里数乘以计划吨公里成本计算;年度终了时再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第五十六条 共同生产费及企业管理费只在年度终了时,按实际发生额摊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在下一年则不再将共同生产费及企业管理费摊入由上年转来的在产品中。
第五十七条 共同生产费的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1.植物栽培部门和加工生产部门的共同生产费采按“直接费用比例法”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1)植物栽培(或加工生产)共同生产费分配率=(植物栽培(或加工生产)共同生产费用总额×100)/植物栽培(或加工生产)直接费用总额
2)某作物(或)产品)应分配的共同生产费=该作物(或产品)的直接费用合计×分配率
2.畜禽饲养共同生产费采按“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法”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1)畜禽饲养共同生产费分配率=畜禽饲养共同生产费用总额×100/畜禽饲养的工资总额
2)某畜群应分配的共同生产费=该畜群的工资总额×分配率
第五十八条 企业管理费的分配,规定由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二大部门负担,其具体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1.两大部门间分配企业管理费时采按“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法”分配,其计算公式如下:
植物栽培(或畜禽饲养)所应分配的企业管理费=[(企业管理费总额×100)/植物栽培和畜禽饲养的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植物栽培(或畜禽饲养)的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总额
2.二大部门内部向各作物或畜群分配企业管理费时,植物栽培部门采按“直接费用比例法”分配;畜禽饲养部门采按“直接生产人员的工资法”分配。
第六节 辅助生产费用的核算与成本计算
发电(或供水)部门的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五十九条 发电(或供水)部门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支付给发电或供水部门全体人员的工资及补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燃料及润油滑油料: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润滑油料。
4.动力费: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动力。(此项系供水部门专用的)。
5.劳动保护费:为直接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所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6.固定资产折旧费:发电或供水部门所应负担的原动机、发电机、抽水机、储水库、厂房等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7.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上述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8.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发电或供水部门所应负担的低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9.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第六十条 生产费用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工资应按实际发生的工资计算。工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2.耗用的“燃料及润滑油料”应以实际耗用量乘以实际单价计算。
3.供水部门所耗用的动力,属于场外供电者,按实际支付的电费计算;自场供电者,按发电部门结算分配的成本额填列。
4.“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低值及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等,应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5.发电(或供水)部门所发生的汽车运输费在日常核算中,应按其各该吨公里数以计划吨公里成本计列。年度终了时,对其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间的差异,不应再行调整。
第六十一条 供水部门的成本计算单位为公吨,发电部门的成本计算单位为电度(kuH)无电表者,可参照下列办法计算:
1.照明用电——千瓦(-+u)的电灯每燃一小时为一电度。
2.动力用电——每一马力的电动机使用一小时为0.745电度。
第六十二条 发电(或供水)部门应按月结算工作成本并分配至各受益部门。
修理工作的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六十三条 凡修理厂(所)或田间所发生的农机具、汽车及其他工具、器具等的大(小)修工程;经常修理及自制工具和零件等的成本,均以本部门核算之。
第六十四条 修理工作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支付给修理工人如车工、钳工、翻砂工、烘炉工、木工、电工等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修理用零件:在修配过程中所耗用的零星配件。
4.其他材料;在修制过程中所耗用的并能直接记入的原料和其他材料。
5.间接费用:修理厂(所)或分场、生产队所发生的共同性费用。
6.外部加工费:为由外部加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十五条 间接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支付给修理厂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如修理厂主任技术员、会计、统计、保管员等基本工资及补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燃料及动力费:在修理过程中所消用的试车用油料、即洗零件用油料、燃烧用燃料及耗用的动力等。
4.劳动保护费:为修理工人在修制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所支付的劳保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工作所应负担的修制机械、修制工具、厂房等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6.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上述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7.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修理工作所应负担的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8.运输费:修理工作所应负担的动力运输费用。
9.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第六十六条 修理工作生产费用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直接生产工人的工资,按每月份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总额被该月分工时总额除之,再乘以各项修理工作的耗用工时数计算,其计算分配公式如下:
1)每工时的工资率=每月份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和计时工资总额/该月分工时总额
各项修理工作的工资额=该项修理工作耗用的工时数×每工时的工资率计算
工资附加费的核算办法,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2.修理过程中所耗用的零件及其他材料,应以实际耗用量乘以实际单价或固定单价计算,采按固定单价计算的材料,每月结算时必须调整价格差异。
3.修理工作的间接费用,应以实际发生额或其部门结转额填列。每月终了采按人工工资比率法分配。
第六十七条 分场或生产队所发生的田间修理工作,这应逐笔记入修理工作登记簿中,每月终了和分场修理所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合并计算,对不能直接记入某一修理工作的共同性费用,可逐笔记入费用登记簿中,每月终了再和分场修理所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合并计算。
第六十八条 凡房屋、建筑物、桥梁道路等的土建工程,所发生的修理费用应单独计算单独上报,直接通过经常修理账户核算,不应和修理工作生产费用合并计算。即日常所发生的费用,使用费用登记簿登记,每月终了参照修理工作生产费用项目,计算出修理成本后,编制费用支出报告报场部。
第六十九条 修理厂(所)自制的工具和零件,在日常核算中采按固定价格转出每月终了对实际成本与按固定价格计价的差额,直接转入价格差异账户处理。
第七十条 修理工作成本分配时应扣出发电、供水二部门的受益数量后分配之。
畜力工作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七十一条 畜力工作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畜力队队长、核算员、保管员、大车夫、饲养员及其他人员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饲料及褥草:在饲养过程中,直接用于役畜的饲料及褥草。
4.劳动保护费:直接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所支付的劳保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畜力工作所应负担的役畜、畜舍、运输工具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6.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上述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7.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畜力工作所应负担的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8.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9.外部畜力费:雇用外部畜力所支付的费用。
第七十二条 畜力工作生产费用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工资:应按实际发生的计件或计时工资计算、工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2.役畜所耗用的“饲料及褥草”其耗用为按实际价格计价的饲料,应以其实际耗用量乘以计划单价计算在年度终了时,对其实际价格与计划价格间的差异,不应再行调整。
3.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各类固定资产总值(车、马、畜舍等)分别乘以月折旧率计算。
4.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应按修理部分配的数额填列。
5.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劳动保护费、其他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列。
第七十三条 畜力工作成本的计算单位为马工作日,其他牲畜按一个骡或一个骆驼工作日等于1马工作日,1个牛工作日等于1个马工作日,5个驴工作日等于2个马工作日折算。
第七十四条 役马、役牛、骆驼、驴等所产之仔畜成本扣出办法规定如下:
役马产仔畜按60个计划饲养头日成本扣出;
役牛产仔畜按60个计划饲养头日成本扣出;
骆驼产仔畜按60个计划饲养头日成本扣出;
驴产仔畜按60个计划饲养日本成本扣出。
第七十五条 畜力工作的部门应每月结算实际马工日成本并分配至各受益部门,分配时应扣出供水、发电、修理三个部门的受益数量后分配之。
汽车运输生产费用的核算与成本计算。
第七十六条 汽车运输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支付给汽车队队长、核算员、驾驶员、学员、保管员及其他人员的工资及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按照规定比率计算的上述人员的工资附加费及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燃料及润滑油料:在运行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润滑油料。
4.劳动保护费:汽车驾驶人员及燃料保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所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5.固定资产折旧费:汽车运输所应负担的汽车、拖车、车库、办公室及各种工具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6.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上述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7.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汽车运输所应负担的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8.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第七十七条 汽车运输的生产费用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工资”按实际发生的计件或计时工资计算,工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2.汽车运输所消耗的燃料及润滑油料,应以实际耗用数量乘以实际单价计算。
3.固定资产的折旧,应按各类固定资产总值(车库、办公室及各种工具)或行走公里(汽车、拖车)分别乘以月折旧率或固定折旧率计算。
4.固定资产经常修理应按修理部门分配的数额填列。
5.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劳动保护费及其他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填列。
第七十八条 汽车运输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吨公里(载重1吨、行走1公里为1吨公里)如以载重汽车运人时,每人的重量应按80公斤折算。
第七十九条 汽车运输在日常核算中,应按计划吨公里成本分配至各受益部门,年度终了结出实际吨公里成本后,再调整为实际成本,调整时应扣出供水部门、发电部门的受益数量后分配之。
第八十条 设有船舶的单位,必须计算船舶运输的成本,船舶运输的成本计算办法与汽车运输的成本计算办法同。
第六章 农产品的核算
第一节 谷物产品的核算
第一条 国营农场在谷物产品收获前,必须作好下列准备工作:
1.编制谷物产品的验收与销售计划。
2.检查晒谷场、粮食库、种子库等的准备情况,同时应重点了解各分场一天中谷物产品的最大可容量和在雨天时,堆放谷物的最大存量并检查是否有必要的秤重设备、防雨设备及包装物等。
3.任命晒谷场负责人、产品验收负责人、缴粮代表、更夫、保管员、记录员等必要的工作人员并建立必要的责任制度。
4.建立产品核算组织,指定编制产品核算凭证的负责人。
第二条 国营农场场长、农业技师、会计主任应负责组织与领导谷物产品的核算工作;各分场场长、农业技师、主办会计负责组织与领导该分场的谷物产品核算工作。
第三条 康拜因卸粮时,包车组长必须填写收获运输票交给汽车司机或大车夫办理谷物产品的运输手续,汽车司机(或大车夫)将谷物产品运到晒谷场或仓库时,晒谷场或仓库负责人必须组织实地验收工作有地中衡设备者必须秤量;无地中衡设备者,可测量汽车所装载的谷物产品之立方米数求以每立方米重量计算(计算方法详见填表说明)。验收后应在收获运输票的收到重量栏填写收到数量并将第三联交还汽车司机(或大车夫)返还给包车组。
第四条 包车组长收到返还的收获运输票后必须核对实际验收数量与卸粮数量是否相符,如数量出入较大时应及时查清订正。每日终了后包车组长必须根据实际收到数量记入康拜因作业核算单的收获量栏内,并将收获运输票附于康拜因作业核算单后面,交给核算员。
第五条 使用脱谷机脱出的谷物产品可由司秤员在脱谷机工作现场进行秤量,亦用收获运输票办理产品运输工作。
第六条 谷物产品进行清选或干燥时,必须经过秤量后,填制清选、干燥及加工报告办理手续。
第七条 由晒谷场运往收购点或粮食公司的仓库,种籽库时应填制发货单办理手续。
第八条 晒谷场建立材料(产品)卡片,以便按作物及品种分别核算谷物产品的数量。
每日工作结束后晒谷场负责人应编制谷物产品验收及变动报告连同发货单,收获运输票清选干燥及加工报告等报分场。
第九条 在收获和贮存期间,农业技师及各级农业技术人员负责鉴定谷物的质量,未经农业技术人员同意不得停止对谷物的凉晒、清选等工作。
第十条 为了正确核算上缴给收购点或当地粮食公司部门的谷物产品,必须由场内调选业务熟练的工作人员,由场长任命为缴粮代表,缴粮代表必须负责保证缴出谷物的正确核算(包括重量、质量);并负责监督谷物的上缴工作和对谷物产品价数的结算及办理各种凭证手续等。
第十一条 缴粮代表在司机(大车夫)的参加下根据发货单检查运到的谷物产品的重量并负责将谷物产品缴给收购站(或当地粮食公司),缴粮代表验收运到的谷物产品后,应在发货单中签署,没有缴粮代表签署的发货单视为无效。
第十二条 当在收购点或当地粮食部门验收谷物产品发现发货单上所记载的重量与实际验收重量有出入时,缴粮代表应向收购点或当地粮食部门取得必要的凭证并于当天送往分场以便追查原因。
第十三条 上缴的谷物产品由缴粮代表根据发货单登记入谷物产品上缴清单中司机(大车夫)应在上缴清单上签署;谷物产品上缴清单应以分场为单位按作物及品种别分别设立。
第十四条 每日工作结束后,缴粮代表应编制缴粮代表报告附收购站的收据报场部会计室,报告中应说明;本日所收到的及自上缴日起累计收到的谷物数量;本日及自上缴日起累计缴出谷物数量,本日及自上缴日起收购站或当地粮食部门累计验收的谷物数量,缴粮代表报告的谷物产品数量必须与谷物产品上缴清单及收购站或当地粮食公司的收据的谷物产品数量相符。
缴粮代表在每日工作结束后必须将谷物产品上缴清单连同发货单送交分场。
第十五条 由晒谷场运向农场仓库(包括种子库)运送的谷物产品,由仓库保管员负责验收,并根据发货单登记材料(产品)卡片,在验收中如发现发货票上所记载的重量与实际验收重量有出入时,应编制验收单验收(单内应有物资负责人、产品运送人及证明人的签署)该验收单应于次日报分场。
第十六条 分场会计必须将所报送来的各种报告及凭证进行核对,核对相符后记入产品收支登记表中每月终了后编制材料变动报告附全部凭证报场部。
第十七条 场部会计室每月终了根据缴粮代表报告、材料变动报告,登记材料明细账并办理产品产出及销售的手续,其账务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产品产出后按计划价格由植物栽培账户转至农产品账户。
2.谷物产品进行清选引起的减量(指废弃物)可采用赤字订正法冲减其数量和成本即借:农产品、贷:植物栽培(赤字)。但清选后落选的瘪粒和破碎的谷物产品,必须包括在产品产量之内不得作为副产品或废弃物扣出。
第十八条 清选上年度的谷物产品时的核算办法规定如下:
1.清选的产品本身的价值转至材料采购账户核算;清选过程中所发生的选种费用,直接记入当年产品的生产成本中。
2.清选后落选的瘪粒及破碎粒的产品,按产品原价转回农产品账户。
3.清选后所获得的可利用废弃物,可估价转至有关账户。
4.清选后所获得的种子,应按(二)(三)两项转出后的余额转入农产品账户。
第十九条 领用谷物产品时应按第三章的规定,填制领料单,限额领料单办理领用手续。
第二节 饲料作物、蔬菜、果树等产品的核算
第二十条 干草类饲料、包括谷草、天然割草、苜蓿草等收获后,应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后应编制草类、青割、青贮等饲料验收报告报分场。
第二十一条 根菜瓜类饲料收获后,由产品验收人在收获地点办理验收手续。即根据收获工人所交来的产品进行秤重验收,并将验收数量逐笔记入其他农产品验收报告中每日终了结出合计数额后报分场。
第二十二条 已收获的根菜瓜类饲料不能当时秤量时,应按第二十一条规定组成验收委员会验收并使用草类、青割、青贮等饲料验收报告办理验收手续。
第二十三条 青贮饲料应于装入青贮塔或青贮窖后始得进行验收工作,其验收办法与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同。
第二十四条 干草类饲料、青割及青贮饲料、根菜瓜类饲料等验收后,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材料(产品)卡片办理产品动态的核算工作,曲田间运往畜牧场、分场或贮存窖时,应填制发货单办理运输手续。
第二十五条 蔬菜及果树产品收获后应使用其他农产品验收报告办理产品的验收工作,每日终了结出合计数额后报分场。
第二十六条 会计部门应定期指派专人到产品的贮存场所检查堆、垛、贮存窖的保管情况并应根据核算资料核对现存产品的数量。
第二十七条 分场会计必须根据草类、青割、青贮等饲料验收报告,其他农产品验收报告及其他凭证,逐日登记产品收支登记簿,每月终了编制材料变动报告附全部凭证报场部。
第二十八条 场部会计室每月终了根据材料变动报告登记材料明细账并办理产品产出及销售手续。
第三节 畜牧产品的核算
第二十九条 畜牧生产队的产品验收人收到挤乳工人所交来的乳类产品(牛乳和羊乳),必须进行秤量、验收后,将产品数量记入挤乳日报的收入栏中、挤乳工并在挤乳日报上签章,由现场运往加工部门或仓库时,必须由产品验收人填制发货单办理手续,并根据发货单逐笔记入挤乳日报的支付栏中。每日终了结出合计数额后报分场。
第三十条 养鸡场验收人收到饲养员交来的鸡卵时,应于现场点收,将产品数量记入产卵日报的收入栏中,饲养员并在产卵日报上签章,由现场运往孵化室或仓库时必须填制发货单办理手续,并根据发货单逐笔记入产卵日报的支付栏中,每日终了结出合计数额后报分场。
第三十一条 各种羊群剪毛时,必须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验收。验收后编制剪毛及羊毛验收报告报分场。
第三十二条 各畜群的产仔及幼畜的增重的核算办法,应按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分场会计收到挤乳日报、产卵日报及剪毛及羊毛验收报告后,除应记入考勤表外,并应汇总记入产品变动登记簿中,每月终了据以编制材料变动报告附产品收支登记簿报场部。
第三十四条 场部会计室每月终了根据材料变动报告登记材料明细账并办理产品产出及销售的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其他畜产品的验收报告格式各场可自行制订。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各场现有的会计核算办法中,如与本制度相抵触者,其抵触部份即行废止。
第二条 疡内核算的具体办法,各场自行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自1957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补充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