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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所属国营农场成本计算规程(草案)

黑龙江省国营农场管理厅所属国营农场成本计算规程(草案)


               (一)总  则
  1.为简化国营农场的成本计算程序,发挥生产核算对经营管理工作的促进作用,并加强核算工作的正确性及时性,特制定本规程(草案)。
  2.核算工作的任务:
  1)监督及反映成本计算的执行过程及效果。
  2)监督生产费用的支出,保证生产的需要,防止浪费。
  3)揭发生产费用高低的原因。
  4)正确及时地计算出生产总成本及产品成本。
  5)保护国家财产的完整。
  3.核算的组织形式,采用集中核算形式。原则规定:生产队实行数量的核算,通过业务核算资料考核与分析生产费用包干定额的执行情况:场部实行金额的核算,在年度中间按队别和部门别核算所实际发生的生产费用,年度终了计算产品成本。
  4.本规程只规定全场主要的核算工作内容和做法,至于场内的具体核算内容各场应根据经营管理的需要自行规定。
             (二)植物栽培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5.各国营农场及地区办事处的生产核算与成本计算工作,均应依照本规程办理。
  6.植物栽培费用的核算,规定在年度中间分组计算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并考核其费用高低情况,年度终了并计算各作物或作物组的总成本及产品成本。对有条件的农场愿意在年度中间计算作业成本时,可自行规定作业项目核算。
  7.植物栽培生产费用共分五组,划分规定如下:1)大田作物及蔬菜组;2)果树组;3)苗圃组;4)药用植物组;5)植物在产品组。
  8.大田作物及蔬菜生产费用组所包括的作物或作物组:1)水稻;2)麦类(包括小麦、大麦、燕麦等);3)大豆;4)其他杂谷(包括苞米);5)土豆;6)糖用甜菜;7)其他工业用原料作物(包括油料作物和麻类);8)根菜瓜类;9)青贮及青割作物;10)牧草;11)大田蔬菜;2)温室蔬菜;13)野干草(指不按面积计算而按收割的公斤数计算的野干草如羊草)。
  药用植物生产费用组所包括的作物:1.人参;2.其他药用植物。
  9.植物在产品生产费用组所包括的作业:1)秋翻地;2)秋耙地(包括秋灭茬);3)秋施肥;4)开荒地(包括整地作业);5)林间地管理;6)当年播多年生牧草。
  10.植物栽培费用的核算程序原则规定如下:
  1)生产队需要设置按作物和作业别的登记卡片(或登记簿)以考核与分析工作量与消耗量的完成情况,作为开展经济活动分析的主要资料并据以编制生产报告报场部。
  2)场部根据各生产单位报送的,生产报告按单位别计算各生产费用组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并根据生产队的业务核算资料来考核生产费用的高低情况年度终了时则据以计算各作物或作物组的成本及产品成本。
  11.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属于本年作业的费用项目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驾驶员、农工、及其他直接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比率提存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燃料:拖拉机、康拜因及其他农业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汽油(不包括引火用油)火油、柴油等。
  3)润滑油料:拖拉机、康拜因及其他农业机器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引火用油及保养油料。
  4)农机具折旧:在生产过程中所应负担的农业机器及农具的基本折旧及大修理折旧。
  5)农业机器经常修理:在生产过程中所应负担的农业机器及农具的修理保养费用。
  6)畜力工作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役畜耕作的费用。
  7)田间运输费: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动力和畜力运输设备或拖拉机等运送产品及种子、肥料所发生的田间运输费。
  属于直接记入作物或作物组的费用项目:
  8)种子及幼苗:农作物播种或栽苗所消耗的种籽及幼苗的价值。
  9)肥料:农作物所施用的各种肥料的价值。
  10)其他直接费: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直接费用,如病虫害防治及种籽消毒用药品价值,供水费等。
  属于间接费用项目:
  11)共同生产费:农作物所应负担的植物栽培部门的共同生产费。
  12)企业管理费:农作物所应负担的企业管理费。
  往年费用项目:
  13)往年费用:凡以往年度发生的由本年收获的农作物所应负担的费用。
  12.植物栽培直接工人的工资,应按本月份所实际发生的计件工资加本月份实际发生的各种津贴计算。在工资核算中的几项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实际发生的工资指按计件标准计算的应发工资,不扣除产量工资计算,年度终了时,因减产而减发的工资应由工资项目下冲减,因增产而应支付的奖励金由企业利润直接支付;
  2)一九五八年度干部下放当工人者,其工资不摊入生产成本。在“损益”账户中增设“下放人员补助费”明细项目中列支;
  3)不脱产干部参加生产劳动时,其工资的计算办法应按(57)黑国农计字第810号文执行;
  4)冬季取暖津贴不采用予提办法,一次直接记入所发生的月分内;
  5)年度中间所予提的产量工资应通过“与职工的结算”账户核算,年度终了时再行清结。
  工资附加费亦应按上述规定提存计算。
  13.燃料及润滑油料费用的计算:
  1)燃料应以实际耗用量乘以实际单价或计划单价计算,采用计划单价者年终再进行调整。
  2)润滑油料(包括引火用油)是以润滑油料的全部消耗量的总价值占主燃油总消耗量的百分比按主燃油用量进行分摊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润滑油料分配率=全部润滑油料消耗量总价值×100/全部燃油耗用量
  润滑油料记人各组费用中的金额=每个费用组的主燃油用量×润滑油料分配率        
  14.农机具折旧的计算统一规定按历月法提存折旧,按主燃油用量进行分摊计算,其计算公式如下:
  农机具折旧分配率 = 全部应提折旧总额×100/全部主燃油耗用量
  农机具折旧记人各组费用中的金额=每个费用组的主燃油用量×农机具折旧分配率      
  为简化手续对农机具折旧可按生产阶段计提。
  15.农业机器经常修理,应以实际发生额占农机具折旧额的百分比分摊计算。
  16.畜力工作费应以实际使用的马工日数乘以计划马工日成本或实际马工日成本计算,采用计划吨公里成本分配者年终再进行调整。
  17.田间运输费应以实际使用的吨公里数乘以计划吨公里成本或实际吨公里成本计算;采用计划马工日成本分配者年终再进行调整。
  18.种籽费用的计算:
  1)种籽不论自产与外购只计算其本身价值(自产者包括晾晒、清粮、运输、入库的费用,外购者包括采购运输费用)计算,日常核算采用计划单价者,年终必须进行调整。
  2)为促进作物生育,增加产量、提高质量、防止病虫害等而对种籽所进行的清选、消毒、浸种、春化等工作,应视为生产费用处理,不得增加种籽的成本。
  3)种籽及幼苗的费用应直接记入各作物或作物组。
  19.肥料费用的计算:
  1)所购入的各种肥料,均应包括入库前的采购运输费用,日常以计划价格计列者年终进行调整,自产厩肥应以副产品的计划价格计算年终不进行调整。
  2)自制颗粒肥料和积肥等工作,应在“材料采购”账户中核算,其所发生的工资及其他费用,应加入肥料成本。
  3)为了施用肥料所发生的施肥费用直接记入生产费用项目的有关费用项目内,属于由本年作物负担的施用肥料的价值,采按播种面积比例法直接分配记入各作物或作物组。
  20.其他直接费用的计算:
  1)施用农药的费用,直接记入生产费用项目的有关费用项目内,施用农药的价值应按受益数量直接记入各作物或作物组。
  2)其他各项其他直接费,应直接记入所受益的作物或作物组。
  21.共同生产费与企业管理费的计算,在年度中间按部门单独核算,在年度终了按直接成本比例法一次分配至各作物或作物组。
  22.各生产费用组的生产费用年终结算程序及分配办法如下:
  1)汇集各生产费用组所发生的本年作业费用,采按本年作业费用的计划成本例法分配至各作物或作物组,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个作物或作物组的本年作业费用分配率=
  (每个作物或作物组播的实面积×本年作业费单位面积计划成本×100)/(每个费用组所包括的各种作物或作物组的实播面积×各该作物或作物组的本年作业费用单位面积计划成本之积的总和数)       
  各作物组应分配的本年作业费用额=本年作业费用总额×各该作物或作物组的本年作业费用分配率。
  2)应给各作物或作物组分配所应负担的共同生产费和企业管理费
  3)应给各作物或作物组分配所应负担的往年费用并结算产品成本。
  23.各种复种作物(不包括蔬菜)成本的计算,如复种作物与前茬作物不同时应分茬进行计算,但复种与前茬为同一种作物时,应合并计算。
  24.混播作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按混播作物的名称合并计算,应按作物别分离进行计算,分离时首先应根据各该作物每公顷播种量定额对实际播种量的比例进行分离其各该作物的实播面积,然后再根据各该作物的实播面积的比例进行分离其各该作物成本。
  25.多年生作物或多年生牧草在播种年度所发生的种籽费以及播种和播种前的各项费用,应根据收获年限分期摊转,但在播种后各年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应由各年度内可获得的产品负担。
  26.因天灾而无收获的作物(指灾害部分整地连片可以计算其面积的)其已发生的费用,报厅审查批准后,可不计入产品成本。
  27.作物死亡后如在当年补种其他作物,其死亡作物的费用,应仅将种籽费播种费及播种后所发生的作业费用转作损失处理,其他未重复的费用,应列作重新的种作物的成本。但重新播种作物需翻耕时已死亡作物的翻耕费仍列作损失。
  28.蔬菜和果树的成本计算应以其年度内所发生的各项成本,结算其各种作物所产的产品成本处理。
  29.苗圃的生产费用,应按树苗起用部分和未起用部分的面积或株数比例进行分摊,但起苗费用应由起用部分负担。
  30.凡当年收获的作物,在年度终了时,必须结束其全部作业,如有少数面积尚未完成全部作业时(如脱谷、清选干燥等作业),应按计划数或预算数予提其尚未完成的作业费用。
  31.休闲地费用的分配;应以一次列入下一作物为原则,其为复种作物者,则应列入第一茬作物负担处理。
  32.各作物或作物组的副产品一律按当地市价扣除计算,但不能在本场利用或其利用价值不大及不能出售的副产品一律不应估价。
             (三)动物饲养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33.动物饲养费用的核算,必须按牲畜的不同种类、不同畜群分别进行,年度中核算各畜群的饲养费用,年度终了核算产品成本。
  34.动物饲养群别的划分规定如下:
  1)养乳牛:种公牛及乳牛群、幼牛群;2)养肉牛:种公牛及母牛群(包括未离乳幼肉牛)、幼肉牛群;3)养纯种重挽马:重挽种公马及母马、重挽幼马;4)养纯种轻挽马:轻挽种公马及母马,轻挽幼马;5)养本地及改良马:本地及改良种公马及母马,本地及改良幼马;6)养绵羊:种公羊及母羊、幼羊;7)养山羊:种公羊及母山羊、幼山羊;8)养猪:种公猪及母猪、幼猪;9)养鹿:种公鹿及母鹿、幼鹿;10)养鸡:成鸡、幼鸡;11)养鸭:成鸭、幼鸭;12)养兔;13)养蜂;14)养鱼¨5)水貂¨6)狐狸,其他新品种各场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加。
  幼畜和育肥畜的类别划分,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35.动物饲养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在生产过程中支付给饲养员、榨乳员、放牧员、剪毛员……等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
  2)饲料:牲畜饲养过程中,直接用于各畜群的各种精饲料、粗饲料、多汁饲料、动、矿物饲料等的价值。
  3)褥草:畜舍畜棚中所垫用的禾秸、锯屑等。
  4)牲畜折旧费:在饲养过程中,所应负担的产畜的基本折旧,根据目前各类产畜的购置原价或幼畜育成所需的饲养费用和在淘汰时所获得的价值的情况,暂定乳牛、绵羊、山羊、马、鹿等五类各品种的产畜进行计提折旧。
  5)其他直接费: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直接生产费用,如牲畜医疗药品费、整蹄费,放牧地管理费等。
  6)共同生产费。
  7)企业管理费。
  36.动物饲养直接工人的工资,应按每一畜群实际应发的工资计算,不扣除产量工资,年度终了时,因减产而减发的工资,应由工资项下冲减,因增产而应支付的奖励金由企业利润直接支付。
  在各畜群间的饲养人员,不能固定的情况下,其工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全部牲畜或同类
  某牲畜组的工资额=(牲畜的工资总额/全部牲畜或同类牲畜所需饲养人员总额)×(该牲畜组头数/每一饲养人员可饲养该组牲畜的头数)           
  工资的附加费亦应准照上述规定办理。
  37.动物饲养日常耗用的各种饲料及褥草,应以其实际耗用量乘以实际单价或计划单价计算,采用计划单价者年终再行调整。
  38.各个畜群所发生的牲畜折旧费,应按应计折旧的产畜原值,乘以综合折旧率计算。
  39.牲畜放牧期天然草场的管理费用,应根据各该牲畜在舍饲期干草耗用定额和他们的放牧日期所求得的系数,分别记入各群牲畜的饲养费用中的其他直接费用项目。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群牲畜的放牧费用 = 天然草场全部费用×[(该牲畜的放牧日期×舍饲期干草定额)/(各不同牲畜在舍饲期每头每日干草定额×各该不同牲畜头数日所得之积相加的总和数)]  
  40.各畜群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均以其各该实际发生额计算,不能直接记入者可采用分摊办法分配记入。
  41.幼畜及育肥畜的计算
  1)原则规定在年度中间只通过业务核算资料计算与考核幼畜及育肥畜的动态,不再从会计账簿上进行反映,年度终了时,再根据业务核算资料,计算幼畜及育肥畜成本。但在年度中间购入者,应随时按购入价值列账,出售时只在销售账户列入销售款,待年度终了再结转成本。
  2)幼畜和育肥畜的活重成本或饲养头月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某牲畜群的活重量=年终生畜的活重+本年内离开该群牲畜的活重。(不包括死亡牲畜的活重)。
  某牲畜群的饲养头月数=年终牲畜的饲养头月数+本年内离开该群牲畜的饲养头月数 (不包括死亡牲畜已饲养的头月数)                        
  牲畜活重单位成本或饲养头月成本 =(该群牲畜的年初价值+购人及其他群转入的价值+该群牲畜全年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该群牲畜的活重或饲养头月数        
  42.养乳牛产品成本的计算方法规定如下:
  1)种公牛及乳牛群所产的牛犊,牛乳和幼畜的饲养头月成本为主产品,牛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和使役的价值为副产品。
  2)初孕母牛规定在产犊后转群,转群时的价值,应为产犊前的全部饲养成本,其所产牛犊应算作基本畜群的产品计算。
  3)牛乳和牛犊的成本分离,应按每一头牛犊的价值等于100公斤牛乳的价值计算,其产品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每公斤牛乳成本=(种公牛及乳牛群全部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全年产乳总量+全年产犊头数(成活的)×100]
  每一头牛犊成本=每公斤牛乳成本×100
  4)幼畜的饲养头月成本计算公式如下:
  饲养头月成本=(幼畜群全年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饲养头月数
  43.养猪产品成本的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猪仔和幼猪的增重为主产品,猪鬃、猪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肉为副产品。
  2)检定母猪连同其未离乳仔猪的饲养费用,都应合并于种公猪及母猪群核算,但检定母猪本身的重量与价值,在未正式转入基本畜群前,仍应留在“幼畜及育肥畜”账户上。
  3)一次产仔母猪在交配受孕后,至其所生仔猪离乳前这一阶段的饲养费用及其所生仔猪在离乳前的饲养费用,都应合并于种公猪及母猪群计算,至于一次产仔母猪在交配受孕前的自身体重与价值,仍应保留在“幼畜及育肥畜”账户上。
  4)仔猪活重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仔猪活重单位成本=(年初结存未断乳仔猪的价值+本年全部饲养费用-副产品价值)/(本年断乳转群仔猪的重量+年末结存未断乳仔猪的重量)
  5)幼猪增重成本的计算公式如下:
  幼猪的增重量=年初结存牲畜的活重+本年内离开该群的幼猪的重量(包括死亡幼猪的重量)-年初结转及本年内购入转入时的活量
  幼猪增重每一单位成本=幼猪群的全年饲养总费用-副产品价值/幼猪的增重量
  44.养肉牛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牛犊、牛乳及幼牛的增重为主产品,牛粪、幼畜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和使役价值为副产品。
  2)牛乳和牛犊成本的分离,应按固定价值扣除牛乳成本后,作为牛犊成本计算。
  3)幼牛增重成本的计算办法与养猪同。
  45.养绵羊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羊毛、羊羔和幼羊的增重为主产品、羊粪、幼羊死亡清理所获得的皮、肉为副产品。
  2)羊毛、羊羔和幼羊增重的成本分离,采按固定比率分配,分配比率规定如下:



  3.幼畜增重的计算办法与养猪同。
  46.养山羊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与养肉牛同。
  47.养马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马驹和幼马饲养头月成本为主产品,马粪、使役的价值、对外配种收入等为副产品。
  2)种马的全部饲养费用减除副产品价值为当年生产的全部马驹成本处理。幼马的饲养头月成本的计算办法与养肉牛同。
  48.养鹿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生鹿茸、仔鹿及幼鹿的饲养头月成本为主产品,皮、肉、腱、尾、胎、鞭等为副产品。
  2)鹿类各群的成本计算与养马同,但对种公鹿及母鹿所产鹿羔及鹿茸二种主产品成本的分离,应将每只仔鹿折合为生鹿茸计算,其折合系数原则规定如下:
  梅花仔鹿一只:生鹿茸445克。
  斑点鹿一只:生鹿茸145克。
  各场如认为上述折合系数不适用时,可自行修改后报厅备案。
  49.养兔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兔毛、兔皮和繁殖的幼兔为主产品,死亡清理所获得的肉为副产品。
  2)繁殖的幼兔数量:年末头数+出售头数—年初头数及本年购入头数。
  3)兔毛和繁殖的幼兔的成本分离办法,采按固定比例分配计算其比例系数各场自行规定。
  50.养家畜的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禽卵和繁殖的幼禽为主产品,粪便为副产品。
  2)禽卵和繁殖的幼禽的成本分离办法采按市价比例法分配计算。
  51.养蜂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蜂蜜、蜂蜡、蜂群和蜂王为主产品。
  2)各种产品的成本应折合为蜂蜜的系数计算,折合系数如下:
  蜂蜜一公斤为1 蜂蜡一公斤为5 蜂群一箱为10 出售蜂王一个为3。
  52.养鱼产品的成本计算,暂定为当年全部饲养费用即为当年所出产鱼的成本。
  53.养其他野生动物应参照上述各种畜禽的成本计算办法,自行规定处理。
             (四)工业生产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54.国营农场的工业生产系指以自产的产品进行加工如:磨面、碾米、榨油、炼乳等,和生产部门直接掌管的一些制造业以及采伐业等。
  55.工业生产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在生产过程中应支付给直接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不扣除产量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原料及主要材料:凡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购成产品主体的材料。
  3)其他材料:凡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但不构成产品主体的辅助性材料。
  4)燃料及动力费:为工业生产耗用的固体或液体燃料的价值和自产或外购的电力、蒸气、内燃机等的费用。
  5)共同生产费。
  6)企业管理费。
  56.工业生产的产品和在产品成本计算办法规定如下:
  1)工业生产产品计算办法如下:
  单位成本=上年在产品+本年加工费用-年末在产品/本年实际总产品
  2)年末在产品成本应采按“定额法”计算,即按计划定额计算已完工序的加工费用和材料成本。
  3)联产品的成本分离办法,应视不同情况采用系数或固定价格计算,计算公式:
  采用系数计算时某一种主产品总成本=全部生产费用×产品分离系数
  采用固定价格计算时某一种产品总成本=[全部生产费用/(各种连产品的实际产量×各该产品的固定单位之积的总和数)]×按固定价格计算的某一种产品的总费用
             (五)辅助生产费用核算及成本计算
  57.国营农场的辅助生产系指为基本生产服务的生产组织如发电、供电、畜力、汽车运输、修理厂等部门。属于辅助生产的各个部门,都应分别综合核算其工作量和全部费用,从而求得各辅助部门产品的全部成本和单位成本。原则规定辅助生产部门所生产的产品,不摊企业管理费。
  58.各辅助部门所生产产品的单位成本、原则规定在年度中间以计划单价结算,年终再进行调整,但各辅助部门之间互相服务以及对材料采购方面引起了循环调整的部分,可不进行调整。
  59.发电、供水、汽车运输、船舶运输等部门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为发电、供水、汽车运输、船舶运输等部门直接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燃料及润滑油料:在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燃料及润滑油料和供水部门所使用的动力费用。
  3)劳动保护费:为直接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所支付的劳动保护费。
  4)固定资产折旧:发电、供水、汽车运输、船舶运输等部门所负担的基本折旧和大修理折旧。
  5)固定资产经常修理:上述部门所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6)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发电、供水、汽车运输、船舶运输等部门所应负担的,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7)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60.畜力部门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为服务于畜力部门的直间接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但不应包括田间作业人员的工资)
  2)饲料及褥草:为役畜所饲用的各种饲料和垫用各种垫厩物的价值。
  3)劳动保护费:解释与(59)条同。
  4)固定资产折旧:解释与(59)条同。
  5)固定资产经常修理:解释与(59)条同。
  6)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解释与(59)条同。
  7)其他费用:不属于以上各项的费用。
  61.修理部门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为修理和配制的直接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修理用零件及材料;为直接耗用于修制品上的零件和其他材料的价值。
  3)燃料:为拖拉机、康拜因、汽车、试运转时所耗用的燃料和润滑油料。
  ①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为修理厂间接生产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②动力费:为修理厂使用本厂发电部门或外购电力的费用。
  ⑥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解释与(59)条同。
  62.供水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公吨,发电成本的计算单位为电度(千瓦小时),无
  2)动力用电——每一马力电动机,使用一小时为0.7457度。
  63.汽车运输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吨公里(载重一吨、行走一公里为一吨公里)如以载重汽车运人时,每人的重量应按80公斤计算。
  64.船舶运输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吨公里或标准船工作日(载重五吨的船运行
  65.畜力工作成本的计算单位为马工作日,其他牲畜按一个骡或一个骆驼工作日等于一个马工作日、一个牛工作日等于一个马工作日,五个驴工作日等于二个
  66.役马、役牛、驴等所产之仔畜成本扣出办法规定如下:
  1)役马产仔按60个计划饲养头日成本扣出。
  2)役牛产仔按60个计划饲养头日成本扣出。
  其计算公式如下:  各头役畜所产仔畜的每头成本=(各类役畜全年饲养费用总额-其他副产品价值)×60/各该头牲畜全年饲养日
  67.修理成本的计算单位规定如下:
  1)零星修理以单位别或机车别为计算单位。
  2)大(小)修理以台别为计算单位。
  3)自制工具零件以名称别为计算单位。
  68.修理厂各项修理制品应分别设卡进行成本的计算。间接费用应采用“直接费用比例法”进行分摊。
             (六)企业管理费和共同生产费的核算
  69.国营农(牧)场的间接费用,费用支出的性质,划分如下:
  1)共同生产费:凡与企业的一个部门(如植物栽培部门或动物饲养部门)的几种产品的生产有关,并以分配的方法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因此共同生产费应再分为:植物栽培的共同生产费、动物饲养的共同生产费等等。
  2)企业管理费:凡与企业的所有部门的几种产品的生产有关,并以分配方法记入产品成本的费用。
  70.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工业生产的共同生产费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全场间接参加生产的农业、机务、畜牧、兽医技师、农业、机务、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以及生产队的队长、核算员等人员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不扣除产量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费:为直接生产人员在生产过程中维护身体健康与安全,按照规定免费发给工人的口罩、手套、工作服、毛巾、肥皂的价值以及安全装置维护费。
  3)场内交通费:直接生产人员及间接生产人员乘用汽车、摩托车所发生的油料、折旧,经常修理以及乘坐大车等马工日的费用。
  4)房屋管理费:生产用的种籽库、青贮窖、机具库、饲料库、饲料加工室、青贮塔等所发生的取暖、清洁、照明等费用。
  5)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生产领用、报废的低值及易耗品的价值及其修理费用。
  6)固定资产折旧费:生产所使用的一般固定资产(不包括农机具)各种仓库、青贮塔、宿营车、账棚、苫布、磅秤、油罐、交配架等的折旧费。
  7)固定资产经常修理:前项固定资产的经常修理费用。
  8)生产服务运输费:生产过程中送水、送饭、送油、总分场间物资运输的马工日成本及汽车运输费;以及在生产过程中转移地号,由机具库到田间进行作业往返等在一公里以上所发生的机具调配运输费用。
  9)其他共同生产费:凡不属以上各项目的其他共同生产费,如保险费、生产试验费、生产合理化建议进行奖励的费用等。
  71.企业管理费项目、规定如下:
  甲、行政管理费: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如场长、分场长、秘书、计划、会计、统计、人事、经理(除仓库人员)、总务、(除炊事人员)、通讯员、小汽车驾驶员;办公室清扫人员、公安人员及消防人员等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不扣除产量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差旅调遣费:全场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包括采购员出差旅费)和调遣工作所发生的差旅费用。
  3)办公费:全场(包括总场、分场、辅助部门)办公人员,所发生的文具、纸张、印刷、电话、电报、邮信等费用(基建、学校、托儿所、训练班等不包括在内)。
  4)其他行政管理费:总场、分场办公用房屋的管理(照明、用水、用电、取暖、清洁粉饰)会议招待及办公室用的低值及易耗品摊销等费用。
  乙、一般管理费:
  1)工资及工资附加费:全场一般仓库人员,电工、电话员的基本工资及辅助工资(不扣除产量工资)以及按规定提出的工资附加费和企业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2)仓库管理费:全场除共同生产费所列仓库以外的材料库、零件库、水塔、防火,楼等取暖、照明、清洁等及低值及易耗品摊销费用。
  3)消防费:全场灭火器用药,低值及易耗品摊销(指防火用具)及其他防火所支出的费用。
  4)场内交通费:行政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乘用小汽车用油、折旧、经常修理费及马工作日的费用。
  5)固定资产折旧费:全场一般固定资产仓库、办公室、电话设备、自来水管、水井、桥、磅秤及福利设施等折旧费。
  6)固定资产经常修理:全场一般固定资产、仓库、办公室、电话设备、自来水管、水井、桥梁、道路等的经常维护修理费。
  7)桥涵道路维护费:为养护场内桥涵道路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8)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管理部门领用、报废的低值及易耗品的价值及其修理费用。
  9)利息支出:为利息支出大于利息收入的净额。
  10)劳动力招募费:在农忙期间雇用临时工或招募农工所支付的来往火车费及途中伙食费补助费、宿费和按规定支付给劳动部门的招募费用。
  11)其他一般管理费:不属于以上各项的其他一般管理费,如税捐、保险费等。
  12)企业管理机构管理费:为地区办事处所分配的管理费用。
  丙、非生产性费用
  1)罚金支出:根据合同规定所支付的违约金和罚款(减违约收入的净额)。
  2)材料产品盘亏:各种材料、产品在盘点时发现储备过程中的自然耗损(减除盘盈)及经场长批准的物品丢失的价值(个人事故除外)。
  3)材料产品的损坏:各种材料产品在储备过程中的损坏(个人事故除外)。
  4)其他非生产性费用: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的其他非生产性费用。
  72.共同生产费与企业管理费只在年度终了时按实际发生额摊入产品和在产品成本,在下一年则不再按共同生产费及企业管理费摊入由上年转来的在产品中。
  73.共同生产费的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1)植物栽培和工业生产二部门的共同生产费按“直接费用比例法”分配。
  2)动物饲养部门的共同生产费按“直接生产工人工资法”分配。
  74.企业管理费的分配原则规定由植物栽培、动物饲养、工业生产等三大部门负担,其分配办法规定如下:
  1)三大部门间分配企业管理费采按“直接生产工人工资法”分配。
  2)三大部门内部分配时与共同生产费的分配办法同。
             (七)基本建设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
  75.国营农场基本建设费用核算与成本计算,系指自营的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计算。建筑安装工程的内容包括房屋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工程;桥涵道路工程;水利工程;安装工程等。
  76.建筑安装工程的成本计算对象规定如下:
  1)房建工程应按类核算,其类别的划分如下:
  ①修理厂;②加工厂;③畜舍;④库房;⑤单身宿舍;⑥其他房建工程。
  2)其他大型建筑物,如水塔、高压线路等应以工程项目为计算对象。
  3)桥涵道路工程应按结构划分,如木桥、土路、砂石路等。
  4)水利工程应按用途划分,如灌溉工程、排涝工程等。
  5)安装工程只核算总费用,不再划分细微的计算对象。
  77.建筑安装工程的生产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人基本工资:为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的建筑安装工人和在现场制作模型板,脚手架的工人的基本工资,并包括人工或人力车搬运器材的工人的基本工资。
  2)材料费:为在施工过程中,所耗用的能构成所建工程的实体或有助于建筑物形成的各种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结构物的价值。
  3)施工机械使用费:为施工中所使用机械的运输、安装、拆卸费用及其在使用中发生的折旧;修理、燃料及润滑油料、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以及施工机械上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
  4)运输及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由辅助部门供应水、电及畜力、汽车运输等的费用以及其他未列入以上各项的费用。
  5)行政管理费。
  6)其他间接费。
  78.行政管理费的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工资:为建筑安装工程行政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职员、勤杂人员等的基本工资和辅助工资。
  2)工资附加费:为上述人员的劳动保险金、医药卫生补助金、工会经费及由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差旅及交通费:为行政管理人员因公出差或工作调动时的旅费、宿费和按规定应享受的津贴,市内交通费以及交通工具的折旧,维修、燃料、牌照税、保险费和市内工作的补助费。
  4)办公费:为行政管理部门办公用的文具、纸张、账册、水电、取暖、邮电、书报等费用。
  5)固定资产和低值及易耗品使用费:为行政管理部门所使用的房屋及设备的折旧维护,保险和低值及易耗品摊销及修理费。
  6)其他:凡不能列入上列各项目的行政管理费。
  79.其他间接费用项目规定如下:
  1)辅助工资:在施工过程中直接从事施工的建筑安装工人和施工机械人员的辅助工资。其内容为:①执行国家和社会义务时的工资;②小组长津贴;③职工调动期间的工资;④定期休假期间的工资;⑤因气候影响的停工津贴;⑥在工作中女工哺乳婴儿时间的工资;⑦派出学习但仍算本单位编制内的工人的工资;⑧解雇金。
  2)工资附加费:为上述人员的劳动保险金,医药卫生补助金、工会经费和由行政直接支付的劳保费用。
  3)劳动保护和技术安全费:为在施工过程中,直接用于工人及现场指导生产的管理人员的劳动保护及技术安全用品及设施的摊销。
  4)福利事业补助金:在施工过程中对职工福利事业的补助费用。福利支出应扣除收入部分的差额列入本项目。
  5)警卫消防费:为在施工过程中警卫消防部门所支付的维护费及日常经费。
  6)小型临时设施摊销:①作业棚、材料盖棚、工具贮藏室、工长办公室、厕所、化灰池等小型临时设施的摊销,本组施工机械的座机、工作台等费用不包括在内。②宽度在3公尺以下的临时道路、便桥的摊销费用。③施工中不固定的管线和临时水管、电线、轻便铁路等设施的摊销这项费用系指施工组织设计中不便考虑而为施工所必要的临时性设施,如果这项费用以开工到竣工为工程经常使用,则应视同大型临时工程处理,其摊销费,应分别记入水电、运输成本中。
  7)劳动力招募费:为招募和调遣建筑安装工人所支付的来往火车费、途中伙食外补助费、宿费和按规定支付给劳动部门的招募费用。
  8)生产设备及低值及易耗品使用费:施工中所使用的工具器具、仪器的折旧、维修费用和低值及易耗品的修理、运输及摊销费、工人自备工具的补助费和租赁工具的租金也包括在内。
  9)罚款及违约金支出:为应由建筑安装工程应负担的各种罚款及违约支出的罚金超过违约收入的差额。
  10)材料毁损及超定额短缺:为应由建筑安装工程负担的材料毁损及超过正常耗损定额的短缺(材料的溢余应在本项目内冲减)。
  11)其他:凡不能列入以上各项目的其他间接费支出,包括检验及试验费、场地整修照明、短期培训、定额标定费、合理化建议奖金等等。
  80.工人基本工资,按所实际发生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计列、基本工资按照规定应包括:
  1)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2)由于工作条件变更而发给计件工人的工资津贴;
  3)计件工人从事低于其技术等级的工作未达到原工资率的工资补贴;
  4)包工工资;
  5)各种经常性奖金;
  6)加班加点津贴;
  7)夜班津贴;
  8)非因工人过失而产生废品或机械设备停工时的工资;
  9)由于工作条件困难而发给的津贴;
  10)节日值班津贴;
  11)技术津贴;
  12)地区津贴;
  13)生活补贴;
  14)支给生产中教学徒者的津贴;
  15)稿费、讲义费及其他专门工作的报酬。
  另外由于返工而支付给工人的基本工资,亦应计入本项目中。
  81.建筑安装工程所耗用各种材料的成本应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1)购入材料的原价(发票价格)。
  2)自采购地将材料运抵工地仓库(或施工地点存放的地方)之装卸费、搬运费、调车费、保险费等。但由仓库至施工现场的运输、装卸等费用,则应按其费用的性质,分别列入“工人基本工资”“施工机械使用费”及“运输及其他直接费用”中不再包括在材料成本内。
  3)采购及仓库经费:包括供应、采购部门和仓库的经费以及材料在运输和保管中的定额内短缺。但这些费用如与生产业务部门不易划分时,可不再将这些费用记入基建材料成本之内。
  4)对耗用生产业务部门的材料,应以生产业务部门的账面价格计算。
  82.材料成本的计算原则采用予算价格,其材料价格差异,可在完工后(全部竣工)一次分摊计入成本。
  83。对大堆的建筑材料,领出后即可视为耗用,计入材料成本,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实地盘点,其盘存数再由工程成本中冲回处理。
  84.周转性材料的计算,凡列入设计予算定额以内的模型板,脚手架及跳板等,周转使用材料,应分期摊入工程成本中。
  85.施工机械使用费,应单独核算其所发生的费用,并以机械工作台,时或完成工作量为标准进行分配。
  86.运输及其他直接费应按实际发生额或由辅助生产部门结转的成本额计列。
  87.小型临时设施摊销数的计算,应以可利用期限为准分期摊销,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应摊销额 =(暂设工程总值-拆除后剩余材料残值+预计拆除费及运输费)/可利用期限
  88.行政管理费,和其他间接费,应于年终采按直接费用法分摊于建筑与安装工程成本中。
  89.建筑安装工程成本的计算规定如下:
  1)房建工程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平方米,首先求出单位平方米实际成本后,再分别按予计项目计算各类房屋的工程成本。其计算公式如下:
  每平方米单位成本=同一类别的房建工程总费用/同一类别的房建工程的总平方米数
  某一工程项目的工程成本=该工程项目的总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位成本
  2)其他大型建筑物的成本计算单位应按工程予算中的规定的计算单位为准。每项工程所发生的全部费用作为成本处理。
  3)桥梁的成本计算应首先计算出每米的单位成本后再按每座桥的长度分别计算其成本。
  4)涵洞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座,道路成本的计算单位为公里。
  5)水利工程的成本计算单位应以工程予算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为主、水利工程中,各建筑物成本的分配,采用工程预算比例法分配计算。
  6)安装工程应采用工程预算比例法分配某一固定设备所应负担的安装费用。
                   (八)附  则
  90.本规程施行后,厅所颁发的会计核算制度中的第五章和基本建设自营工程成本计算制度的修改规定均应废止。
  91.本规程自195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