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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报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

关于编报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通知


各分局,八一农大,总局、分局各直属企业单位:
  为全面真实反映1997年度垦区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财会字 [1997]47号文件精神和农业部对今年财务决算的要求,现将编报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与编报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和国家财经方针、政策和《两则》为指导,以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依据,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职工三者之间利益关系,不断增加企业积累,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资产流失为原则,保证决算全面、真实、准确、系统地反映垦区经济整体运行情况。
  编报要认真总结、分析垦区“管理年”活动开展效应,深入分析研究企业经济运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垦区多元化资本结构、资金流向和资本运行模式。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组织、正确编报1997年度企业财务决算报告,正确计算企业经营成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为各级领导和企业经济决策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
  (二)编报要求
  1.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今年是垦区管理年,搞好今年财务决算,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反映垦区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对于领导正确决策,解决企业在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全面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促进垦区经济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了搞好今年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编报工作,总局要求各单位领导和广大财会人员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主管领导具体负责,组织财务、物资、粮食、国有资产、审计等部门的骨干人员组成财务决算领导小组,集中力量、时间,落实好各级财务部门主管人员责任,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今年财务决算报告的编报工作。
  2.严格企业预算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财务部门要按照年度预算开支计划,合理安排支出,如实反映企业财产、资金、盈亏,合理进行分配。
  3.全面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成果。家庭农场是垦区农业基层经营单位。各农牧场不仅要全面、正确反映家庭农场种植业承包经营情况,还要应用全面调查、重点抽样等统计方法,全口径反映家庭农场其他各业以及庭院经济经营情况,全面反映家庭农场经营收支、利润和收益分配等情况。
  4.农业生产队提留的未列入农场土地承包合同的利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账内,按规定口径列决。对实行报账制的农业生产队,无论是代家庭农场收缴还是生产队自提自用收缴的利费收入,必须全部上交农场,严禁生产队私设小金库。
  5.场直工商运建服生产经营单位要正确计算利润。除严格按规定核算收入、费用外,要按照农场确定的费用分摊办法,合理分摊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营业外收支等预算指标,不得人为虚列,造成企业行业盈亏不实。
  6.根据垦区健全企业内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要求,农牧场物资科、粮食科作为农业企业的职能部门,对内实行无偿服务,列入农业业体核算。为农业服务的辅助生产部门,发生的业务往来,由农场财务科统一结算,其所发生的经费支出,由总场统一列入农场管理费。
  7.扎扎实实做好财务决算的基础工作。财务决算前要协调统计、物资、粮食等部门做好农产品检斤入库工作,全面调查核实企业农作物产量;组织力量,全面清理、盘点企业所有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库存物资、商品、产品以及货币资金,摸清家底,确保账物一致。对盘盈盘亏的资产要按有关审批程序及时处理。
  8.认真落实管理年财务考核指标。企业要按照总局《关于开展管理年活动有关财务考核指标的通知》(黑垦局文[1997]43号)要求,积极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全面清理核实企业往来资金,回收外部欠款,逐级落实家庭农场欠款清理回收和兑现拖欠职工工资、家庭农场兑现分配款等指标。要组成清理小组,采取各种措施,全面清理、核实、回收和化解内部欠款。决算前必须上墙公布家庭农场利费税收缴、欠款回收和往来账目。对企业外部欠款,要落实经办人责任,逐户核实,及时催收,一时难以回收的,办理认账手续,签定还款合同,避免呆账发生。
  9.严格把握决算审查关,落实主管财务人员决算审查责任,层层把关,确保企业财务决算质量和有关指标真实、可靠、合理、合法。企业财务决算要与基本建设财务决算的有关数字相互核对,全口径反映企业基本建设项目,搞清企业年度整体投资规模。
  10.国有企业及其基层生产经营单位、驻外机构一律按总局统一制发的表式编报企业财务决算,逐级汇总,纳入到垦区预算内财务决算体系。对破产企业要将今年年初到宣告日期间为一个决算年度汇入决算;对国有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以及国有股权占25%(含25%)以上的股份制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分户单独上报。其中,外商投资企业按外商投资企业决算格式,分户单独上报。对垦区内部国有企业组成的股份制企业,先按国家有关规定合并会计报表后,再汇入垦区决算体系;对通过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兴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企业,要求汇入垦区决算体系。企业财务决算各项指标填报口径,要严格按照《1996年农垦企业财务决算主要指标解释》和《1997年农垦企业财务决算主要指标解释补充》执行。
  11.建立健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审查验证体系。全面实行内部审计部门对企业财务决算上报前的效益内部审计签证制度。各级审计部门要集中人员、时间参与审查企业财务决算,确保企业财务决算数字真实可靠。企业财务决算编报结束后,按国家规定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并出具决算验证报告。主管有关部门审批企业奖金,向国家各级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提供会计信息,应以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决算验证报告为依据,但不得以注册会计师审计代替审批。
  12.严格责任制度,完善社会审计约束机制。垦区所有企业必须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决算验证。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要在1998年6月末前,向主管财务部门提供财务决算验证报告,作为上级财务部门批复企业财务决算的依据。对于查出虚报决算,财产、资金和盈亏不实,不按规定滥提滥发奖金的企业,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财务负责人的责任;对企业因短期行为造成财务遗留问题的,除了追回个人多得的报酬外,给予企业经营者以行政经济处分。会计师事务所要进一步提高决算验证质量,经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署驻哈尔滨特派员办事处审查、总局财务处抽查,对于注册会计师验证决算失实的,追究经办人和经办所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二、具体问题处理规定
  (一)资产
  1.对企业上年清产核资处理的末落到所属单位的各项财产损失、资金挂账,决算前必须按去年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文件下达的指标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下属单位。
  2.企业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置、鉴定、审批的问题:
  (1)按照财政部财工字[1997]346号文件规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包括盘亏、毁损、报废等净损失,经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部门审查并提出意见,报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批处理,计入当期损益。对国有企业处理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损失,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查,并在决算批复时一并审批。原则上,当年财产损失当年处理。企业对以前年度财产损失,需利前处理的,要经主管财务部门同意,并报财政专员办事机构批准后方可处理。
  (2)企业发生的被盗贪污等财产损失,应按司法机关结案材料和具体损失情况进行认真审查,并报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批。未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的,企业不得自行处理。
  (3)企业坏账损失的处理必须严格遵循国家规定,对超过三年的应收账款,企业要制定催收计划,不得擅自列作坏账损失,特别是由于债务人临时财务状况恶化或由于经济秩序混乱,互相拖欠造成的三年以上应收账款,一律不得作为坏账损失核销。
  (4)企业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为其他企业单位进行担保,必须坚持自愿的原则,并严格审查被担保单位的偿债能力与信用程度。
  企业对外担保发生的损失应先转作其他应收款处理,并制定催收计划,督促被担保单位赔偿损失,对确实无法追回的担保损失,应比照坏账损失的鉴定审核程序处理。
  (5)企业以前年度的明亏、潜亏、挂账损失按规定需冲减资本金、资本公积的,要严格手续,经主管财务部门同意,报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批准后方可处理。
  3.对农业投资项目无论是国家投资、企业自筹、借款、家庭农场投入,均按照资本化原则将项目投资全部列入相应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及递延资产,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对用于小型农田水利、扶贫以工代赈、水利以工代赈、农业综合开发等专项拨款进行的机械设备购置和专项工程建设的,构成固定资产的,计入到固定资产;用于其他支出的,列入“递延资产”;构成流动资产的,计入到流动资产。同时,按国家投资额计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4.全面清理企业“在建工程”项目。凡是已完工的,应及时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手续。已经交付使用但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已完工程项目,应按暂估价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并按规定提取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竣工决算数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已提折旧。 已经整体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论是否办理竣工决算手续,一律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汇兑损益,必须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不得计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转入待摊费用和递延资产。
  5.企业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技术改造任务重或生产经营资金不足,以及对外投资报酬率预计达不到银行存款利率的,不得对外投资。企业对以前年度安排的对外投资要进行清理,重大对外投资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的土地重估,其增值部分,计入“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同时增加“资本公积金”。
  (二)成本和费用
  1.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预提费用的项目及标准,要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备案。预提数额和实际数额发生差异时,应及时调整提取标准,多提数额应在年终冲减成本、费用。需要保留余额的,应在年度报告中予以说明。凡属一次、分期摊销的待摊费用,应按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分摊,分摊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企业“递延资产”应按国家规定项目进行列示,分期处理。对确需转入递延资产的有关费用支出,必须将新增项目的名称、金额、摊销计划报经主管财务部门和财政部驻省财政监督专员办事机构批准,否则,不得列入递延资产。
  3.企业的国家资产折旧年限、折旧方法、固定资产净残值率、存货领用或发出方法,应按国家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选择确定。企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在年度终止前提出变更申请,并说明变更的原因和理由,报主管财务部门审批批准后执行。
  4.农业生产队发生的管理费用全部计入企业“管理费用”。
  5.职工福利费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对超支部分,可用“应付工资——储备工资”或年度提留的奖金总额中弥补。从利润分配中提取的公益金属于所有者权益,应按规定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弥补职工福利费用的超支。
  6.实行企业住房制度改革的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5%为本企业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核定,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按有关规定提取的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金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
  7.企业工资的提取要严格按照各级劳动部门核定的工资总额标准执行。计入有关成本的企业工资总额应扣除家庭农场档案工资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委托经营的经营者的风险性报酬收入,应计入工资总额,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8.企业要严格按照农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按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补提或冲销“坏账准备金”,计入管理费用,不得任意多提或少提。
  (三)营业收入和损益
  1.营业收入的实现的确认。企业无论何种行业、何种承包形式,均要以产品、商品发出,同时收讫价款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为标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农业按权责发生制计算收入,家庭农场按生产实现制计算收入。农场对家庭农场以实物上交利费税的粮豆,属于国家征购粮任务部分,按国家征购价格计算收入;属于还贷粮、内调粮部分,按合同或协议定的价格计算收入;属于议价粮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最低保护价并考虑当地市场价格计算收入。以合同或协议确定价格上交农场的待销粮豆,以确定的价格(即成本价格)留转下年,不计收入。
  2.企业库存产成品应按月结算成本,以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计价,按规定计算成本,产品成本发生的损溢,经核实计入当年损益,不得结转下年。
  3.经国家批准,企业已报批的从1979年至1988年由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央级“拨改贷”资金从1996年12月20日起停息挂账,其利息支出不再计提,其本息余额待国家批准后转为国家资本金。
  4.对企业收到的价格补贴、财政拨入的亏损补贴和主管部门拨入的亏损补贴、减免的增值税、用于企业补亏返还的所得税,均应计入企业的补贴收入,计入当期损益中。在考核企业经营目标和提取企业奖金总额时,必须从利润中扣除。
  5.农场转售农机具的盈余部分,计入营业外收入,但不做为企业经营者的分配基数。
  6.严格“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审批程序,避免人为虚列盈亏。凡是有财政部驻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审计署驻哈特派员办事处及其授权的地方审计机构的决算审查决定,财务大检查机构的决算审查决定,审计部门的决算审查决定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财务决算验证报告的,经上一级财务部门审查核实后方可列入损益。
  7.经营承包中属于个人应承担的亏损,企业作为罚款收入,列入损益,对抵扣风险抵押金后不足部份,计入到个人往来。
  (四)企业奖金
  企业资金要遵循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增加企业积累并适度增加职工收入的原则,合理计提,实行“按效益提奖,总额控制,按责任目标计奖,业绩挂勾”的办法。
  1.企业按当年实际实现的利润,按以下比例计提企业奖金(包括效益工资、年薪制超基薪收入总额,下同):没有亏损挂账的企业,按20%以内比例计提;有亏损挂账的企业,按15%以内比例计提;亏损企业超额完成减亏指标的,可按超额部分的10%以内比例提取,企业计提年度奖金计入当年成本费用。
  2.企业(包括基层单位)提取的奖金(包括平时发放的单项奖金)一律纳入经上级劳动部门核定的,不包括家庭农场档案工资的企业工资总额,凡超过工资总额的奖金,必须予以扣除。
  3.委托经营或其它承包形式年末一次性计算报酬、平时不发工资的,年末经营者收入高于本人档案工资(含工资性补贴)收入部分,必须在企业提取的奖金总额中列支。
  4.严格企业奖金总额和经营者个人分配(含年薪制)审批制度。根据注册会计师认定的利润额、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额,在完成年度上缴所得税和利润、总局统贷资金还贷任务指标后,按照企业内部分配方案,在按规定比例提取的奖金限额内,确定企业年度奖金分配总额。并根据和上级签定的承包或委托经营合同,确定经营者个人分配额,形成企业年度奖金总额和经营者个人分配报告,呈报上一级劳动及有关部门审批。审查通过后由劳动部门下达“企业奖金(年薪)发放通知书”,作为企业兑现奖金的依据。凡未经审批私自发放奖金的,视同违纪,严格追究企业领导责任,并全部收回企业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奖金。
  5.规范风险抵押金管理。经营者年度风险抵押金必须交上一级财务部门管理。在年终分配时,凡没完成承包指标的,应以风险抵押金抵补,进入企业当年损益。承包期未满,下年度经营者继续经营的,应补足抵押金并重新办理抵押手续;在承包期内滚动计算完成承包指标的,抵押金可予以返回并按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但不得参加利润分配。
  6.对企业主要领导承包或委托经营指标的奖罚兑现,实行任期内滚动计算。年度内完成指标,可先预付当年奖金(或超基薪收入)的50%。任期满经审计后,根据其指标完成情况,确定其整个任期的奖罚兑现。任期内预付奖金(或超基薪收入)超支的,应在其风险抵押金中扣除。不足扣除的,应以现金补足。
  (五)利润分配
  1.各分局、总局直属企业上交总局利润指标仍按“八五”财务包干执行,分局实行统收汇缴,贸易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通过贸易集团上缴总局财务处。
  2.企业应作为利润分配的主体,统一按现行制度进行利润分配,企业基层单位原则上不得进行利润分配业务处理。对国有企业所属生产经营单位,在户数发生变动,与原国有企业实行财务脱钩、彻底分离的,可独立进行利润分配。对符合国家大中型企业规模标准的场办工业单位,经上级财务部门批准,可以独立进行利润分配。
  3.企业税后利润在上缴总局利润后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首先全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其余额按照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也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和总局批准的有关基金。企业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于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剩余部分列入未分配利润。
  (六)企业所得税
  1.根据财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3号文件规定,垦区以农垦总局为纳税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单位要按同时具备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等三个条件的单独核算的内部单位为单位,按税法规定认真填报财务决算中的“农垦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无论年度盈亏与否,企业汇总后,均要按所得税监管级次向当地税务部门上报“农垦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垦区所属企业按照财税字49号文件规定,除享受种养业、农林产品初加工、边境贫困农场免税政策外,还可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其他免税政策。其他免税政策,经农垦总局同意,报省国税局批准后,方可列入企业决算。
  3.垦区所属企业以一级企业为单位向主管财务部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逐级汇缴总局财务处。分局负责农牧场及其局直企业所得税的收缴;贸易集团负责下属企业所得税的收缴;总局其他局直企业直接上缴总局财务处。企业汇总应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所得税”科目或项目中反映。对1996年企业统一收汇缴计提的所得税,在“应交包干利润”中反映。
  4.总局统收汇缴1997年度企业所得税的返还。总局统一上缴中央后的所得税税款,按照财农字[1997]86号文件规定的60%比例返还企业。
  对总局统收汇缴的1996年企业所得税返还的资金,农牧场用于补贴政策性社会性支出;局直单位用于补充流动资本,全部转作国家资本金。
  5.按照税务部门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的要求,各单位要以“农垦企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调整项目表”作为当地国税部门监管的依据。各企业要配合当地国税部门做好监管工作,对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纳税调整造成税款流失的单位,总局将对企业领导及责任人,严厉追究行政、经济责任。
  (七)家庭农场财务
  1.全面清理核实“应付家庭农场款”,对于企业公共积累部分,首先用于处理家庭农场呆死账,然后用于处理在改革过程中发生的待处理财产损失;对于没有家庭农场呆死账和待处理财产损失的,可转为“实收资本——法人资本金”。
  2.家庭农场上交的收入,必须以“先费后利”的原则,进行账务处理,以如实反映企业预算支出的补偿情况和家庭农场实际上交利润水平。
  3.对于土地租赁经营跨年度提前收回租赁费的,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按年度计入损益,其余部分列入“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逐年计入企业损益。
  4.家庭农场按照合同应上缴企业的各项基金,应作为上缴企业的利润指标,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构成固定资产的,同时计入到固定资产。
  5.对没完成还款任务的家庭农场,原则上按其欠款余额和现行银行利率计收利息。对当年应收未收的家庭农场欠款利息,应以收付实现制为原则,并入家庭农场应上交财务费用项目,计入到“应收家庭农场款”和“待转家庭农场上交款”科目,不得计入当期损益。
  6.搞好家庭农场收益分配,建立健全家庭农场经营资本金制度。对于家庭农场当年实现的收益分配总额,在按规定标准提留个人消费基金后,应按企业亩主要生产资料(种子、化肥、农药、油料)投入水平和承包或租赁面积,预提生产储备金,在“应付家庭农场款”中予以单独反映。
  7.定额工资要根据当前的工资水平合理确定,以正确计算家庭农场利润水平。其计算方法是:家庭农场年平均劳动力人数乘以全场年人均档案工资。
  8.企业要真实反映、合理计算家庭农场经营收支,采取抽样调查、参数修正等科学方法,正确计算家庭农场各业收入及成本。
  (八)其它
  1.对转让土地使用权、“五荒”拍卖取得的收入,列入“实收资本——国家资本金”。
  2.对1997年已宣布破产并清算完毕的企业,不再编报企业年度财务决算。其清算基本情况填列在“垦区国有破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中,汇总单位由此变动年初数的,应在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已破产、但未清算完毕的企业,以宣布破产日期作为年末数,编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对申请破产、但法院未作出正式判决的,仍要编报企业财务决算。
  3.1997年宣布破产并清算完毕的企业,其注册资金要严格按照以下规定予以核销:
  对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企业内部有注册资金的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按其注册资金部分的资产损失,与所有者权益进行对冲处理。
  对于企业内部基层生产经营单位没有资本金,在“拨付所属资金”核算的,可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工商部门核定的注册资金小于拨付所属资金的,按注册资金数额,首先冲减所有者权益,拨付所属资金结余部分计入“管理费用——其他支出”,列入当期损益;
  工商部门核定的注册资金大于拨付所属资金的,由场财务部门按其拨付所属资金全额,冲减所有者权益。
  破产企业要严格按照财政部财会字[1997]28号文件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并按规定在清算完毕后,报送主管财务部门清算的有关会计报表及报告。
  4.为全面、系统反映农场事业费支出和资产情况,企业所属农场事业单位应编报“基层农场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各级财务部门应严格审核,该进账的资产要进账,已发生的,支出要列支。,据实汇总后,编报“基层农场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并根据汇总的农场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编报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的有关报表。
  5.为准确真实地反映1997年国家专项扶贫项目资金使用和效益情况,对列入国家扶贫序列的贫困农场,编报“国家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决算报告”,由分局审核汇总后上报。
  6.独立核算的国有建设单位,应参照执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对于建设单位财务会计与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已经合并的,应执行农业企业会计制度,其基本建设投资额应在企业财务决算中全面反映。
  7.建立企业财务决算汇审、互审制度。各级领导应对下属单位的年度决算报告,采取主要领导及有关业务部门集中汇审办法进行严格审查把关;总局财务处对各分局的财务决算采取各分局互审、财务处主审、局领导终审的三审制度,以确保决算质量。
  8.今年企业财务决算的汇总程序,使用近期微机学习班下发的新修改的决算汇总程序,逐级汇总上报软盘。决算后,再逐级汇总上报超级汇总程序软盘。
  9.企业上报的财务决算必须附有以下材料:
  (1)企业年度经营情况专题报告。内容包括:全面总结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成果,分析利润增减主要原因;企业资本多元化构成、家庭农场资本积累、企业实际资产负债率;资产、负债和权益变动情况及其原因;财务指标和承包指标完成情况;企业利润分配、奖金总额提取及经营者和职工分配方案;家庭农场利润、上交企业利润及所占的比重,下年度调整企业与家庭农场利润关系的意见,家庭农场经营资本金提留、收益分配情况;管理年财务指标完成情况;总结扭亏增盈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问题,亏损大户亏损原因;下年度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财务事项。
  (2)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简要评价说明。由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副场长),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财务状况作出综合评价,并签名以示负责。
  (3)企业财务决算报告书面意见。由企业主要领导对年度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可靠性写出书面意见,并签名上报,以示负责。
  (4)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签证书。由单位审计部门填写,由审计负责人签名,以示负责。
  三、财务决算报告上报时间及份数
  1.分局、贸易集团公司汇总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在征求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同意后,于1998年1月20日前上报总局1份,附基层决算、汇总软盘各1份。农场事业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国家专项扶贫项目资金决算报告一同上报总局。
  2.总局科学院、经委、建筑总公司汇总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农场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于1998年1月15日前各上报总局1份,附基层决算、汇总软盘各1份。
  3.总局直属其它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农场事业单位财务报告于1998年1月10日前上报总局各1份,附软盘各1份。
  4.各农牧场,总局、分局直属企业财务决算报告要同时抄报财政部驻各地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国有资产管理局、三江会计师事务所各1份。
  为了加强企业财务决算的领导,总局成立“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办公室”。各级财务部门要投入精干力量,妥善安排,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及时联系,以确保年度财务决算质量。总局企业财务决算工作办公室设在财务处。
                               黑龙江省农垦总局
                               1997年12月19日